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06年)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日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制度。
凡政府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或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的建设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并由计划部门在立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运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及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多元投资主体,且政府控股的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代建单位资格由市计划、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监察部门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
代建单位资格审查办法由审查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计划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综合管理部门。
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分别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单位的选择,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也可由政府委托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定。
第六条建设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一)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三)管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代建单位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根据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比例通过委托代建合同予以约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桂法制字〔2006〕8号)的要求,我市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经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143件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核,决定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部分已过时或作为本级文件制定依据的上级文件已废止或已有新文件规定替代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上级文件已作修改或有新规定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七年四月六日附件1:
附件2: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
附件3: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柳州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
柳州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第三十九条在旧城区改造中,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需进行房屋拆迁的,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时对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实施补偿。
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物所占土地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拆迁时应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补偿。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老旧的房屋面临拆迁,房屋拆迁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拆迁补偿。
柳州市也是一样,柳州的房地产也在迅猛发展,柳州市地方政府针对拆迁补偿,出台了柳州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确保拆迁补偿有依据。
接下来,有想了解柳州的拆迁补偿的,可以随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柳州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最新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三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拆迁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八条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异地提供安置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三十九条在旧城区改造中,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需进行房屋拆迁的,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时对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实施补偿。
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物所占土地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拆迁时应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补偿。
第四十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区位是指房屋在城市规划区中的地理位置。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风情港)项目A块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因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风情港)项目建设,需进行房屋拆迁。
依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方式和范围1、拆迁方式为委托拆迁我公司委托柳州市华成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天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旧城改造服务处具体实施拆迁该项目A块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2、拆迁范围柳州市中山中路、柳新街、柳新街芙蓉巷等路段“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0355及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A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与房屋拆迁产权调换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A块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价格和房屋分户评估价格。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由拆迁当事人确定的拆迁估价机构对房屋分类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由拆迁当事人确定的拆迁估价机构对房屋分户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2、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价差。
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可以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结清产权调换的价差。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具体产权调换的办法如下:(1)产权调换地点。
产权房屋安置在“风情港”、“东郡新居”范围内。
产权调换的具体房源在房屋拆迁办公现场公布。
(2)阳光选房。
实行先签协议先领取选房序号的原则,即安置房的选房序号,以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时到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序号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3)被拆迁人选择“风情港”、“东郡新居”进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1:1.2的调换原则,即按被拆迁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同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外,另增加被拆迁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结算价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柳政规〔2020〕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自治区征地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现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发〔2019〕7号)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柳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适用原则和范围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均适用我市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2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020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柳州市2020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配套及相关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各县、区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区片征地综合地价标准。
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执行。
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依法对土地征用人或者土
地使用权人进行的经济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内容。
首先,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等。
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是按照土地的等级、位置、用途、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其次,被征地农民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地农民补偿费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过渡期生活保障费等。
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项。
最后,土地征用补偿费是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因征收土地而给予被征收人的
一次性经济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一般由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价格、征地项目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政府应当依法合理确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综上所述,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保障土地征用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
权益,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是土地征用工作的重要内容。
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土地征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柳政发〔2010〕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 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市所辖范围内土地的,年产值按照我市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具体见附表)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
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和平均补偿标准只作为我市和自治区级平衡的对象,不作为具体实施的标准。
三、对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本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四、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市制订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农用地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06〕21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2〕127号)规定执行。
柳州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
柳州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第三十九条在旧城区改造中,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需进行房屋拆迁的,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时对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实施补偿。
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物所占土地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拆迁时应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补偿。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老旧的房屋面临拆迁,房屋拆迁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拆迁补偿。
柳州市也是一样,柳州的房地产也在迅猛发展,柳州市地方政府针对拆迁补偿,出台了柳州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确保拆迁补偿有依据。
接下来,有想了解柳州的拆迁补偿的,可以随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柳州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最新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三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拆迁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八条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异地提供安置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三十九条在旧城区改造中,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需进行房屋拆迁的,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时对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实施补偿。
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物所占土地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拆迁时应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补偿。
第四十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区位是指房屋在城市规划区中的地理位置。
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We have two ears but only one mouth. It takes us two years to learn to speak, but it takes us a lifetime to learnto be silen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征地面临的问题不少,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首要解决的就是征地补偿的问题。
一个符合实际并且能让被征地的老百姓满意的标准才能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不少地区都在根据需要,开展征地工作,也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的征地补偿标准。
接下来,将介绍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一、柳州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中,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土地时,向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补偿费用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依规向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等级确定补偿标准。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活,按照规定向其支付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用。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在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未能立即实现稳定就业或自谋职业的情况下,政府按照规定向其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用。
其次,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市场价格、土地等级、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确保补偿费用合理、公平。
在确定安置补助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标准时,应当结合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最后,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补偿费用的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完善,确保其科学合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陈委结、姚家良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委结、姚家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3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禤达宇王小成陈伟红【审理法官】禤达宇王小成陈伟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世华;金家国;金林森;陈礼昕;金家雄;吕小珍;吕雪艳;金月英;金林权;姚家庆;陈伟荣;金奎;柳州市人民政府;邱东才;金燕武【当事人】邓世华金家国金林森陈礼昕金家雄吕小珍吕雪艳金月英金林权姚家庆陈伟荣金奎柳州市人民政府邱东才金燕武【当事人-个人】邓世华金家国金林森陈礼昕金家雄吕小珍吕雪艳金月英金林权姚家庆陈伟荣金奎邱东才金燕武【当事人-公司】柳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柳新广西万益(柳州)律师事务所;朱宁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柳新广西万益(柳州)律师事务所朱宁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柳新朱宁【代理律所】广西万益(柳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邓世华;金家国;金林森;陈礼昕;金家雄;吕小珍;吕雪艳;金月英;金林权;姚家庆;陈伟荣;金奎【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2,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该主张与我国各历史时期对土地管理、登记的相关规定、要求及客观事实不符,故主张53804.27平方米(80.7亩)土地为其集体所有证据不足。
一、关于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庭审后追加静兰村六组、七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属于程序错误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据(2008)柳市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经1973年、1979年、1985年3次征地及1994年拨用土地后,市电化厂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共计604.87亩。
沈金水、柳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金水、柳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资源土地【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3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麦济艰陈钢古华强【审理法官】麦济艰陈钢古华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金水;柳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沈金水柳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沈金水【当事人-公司】柳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朱达人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朱宁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达人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朱宁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达人朱宁【代理律所】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金水【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涉案土地征收行为,先有生效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2行初93号行政判决确认柳州市人民政府于对沈金水位于禾辽背2.7亩承包地旱地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补偿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可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据此,本院对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本案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本案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涉案土地征收行为,先有生效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2行初93号行政判决确认柳州市人民政府于对沈金水位于禾辽背2.7亩承包地旱地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后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2行初74号行政判决确认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沈金水承包地未履行补偿职责违法并责令柳州市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柳政办[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8〕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市区范围内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被依法征收土地的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1. 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2. 土地被依法全部征收或剩余耕地人均面积不足0.3亩的承包户。
第二章认定工作第三条征地基准日是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政府批准的日期,或是被征地单位(个人)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生效的日期。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集中申报,经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报所辖地派出所核查后,经城区征地部门初审,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统一发放《被征地农民登记证》。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
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我们都知道国家有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得已需要征占公民的土地,在修建公路、铁路时征占比例更是比较高,在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者是能得到相应的补偿的。
我国征地补偿的标准与当地的经济水平是分不开的。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降桥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西乡塘区)、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平阳村、白沙村、新兴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因征用土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产权所有人(包括授权代管人)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因征用集体土地需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或其他批准文件,发布拆迁调查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拆迁调查公告后,由拆迁人实施拆迁调查。
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的,应将委托合同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被委托施工的单位不得转让拆迁工程施工业务。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不按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的搬迁期限腾空并交出房屋给拆迁人的,在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全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后,市国土资源局可以依法作出责令被拆迁人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
如被拆迁人不履行决定,市国土资源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所涉及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被拆迁人不领取拆迁补偿金的,拆迁人可将该补偿金提存法院或市国土资源局保管,并应就被拆迁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已办理证据保全的除外),所涉及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且无代管人的,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并将补偿金提存市国土资源局保管。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拆迁层级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柳政办〔2016〕9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拆迁层级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拆迁层级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柳政办〔2016〕92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征地拆迁(含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下同)工作程序,明晰责权,理顺关系,不断完善纵向层级管理和程序化管理机制,确保各级对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到位不越位,合理用权不专权,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征地拆迁层级协调工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层级划分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层级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为各城区(含开发区,下同)党委、政府组织召开的协调会议;第二层级为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市住建委(市政重点办、市征收办)、市国土局(市征地办)、市规划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等职能部门组织召开的协调会议;第三层级为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协调会议;第四层级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的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推进会议。
二、各层级协调的主要内容及权限(一)第一层级协调的主要内容及权限各城区党委、政府为本辖区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城区征迁办为本辖区具体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征地拆迁的日常协调工作。
本辖区内涉及征地拆迁重大事项,由城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特别重大事项,由城区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
城区主持召开的协调会,如有需要可通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政府平台公司)派员参加。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20〕5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25日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为盘活实施征地时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建设用地,确保留用地开发利用科学合理,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征地留用地是指在实施征地时,根据国家和柳州市政策采取留地安置方式,按照规划用途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或从事经营的土地(以下简称“留用地”,即俗称的“三产用地”);不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
凡在柳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柳江区)的留用地进入市场交易,适用本规定。
属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按我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实施。
二、留用地上市交易办理程序(一)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留用地上市交易办理程序1.集体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对上市交易事宜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讨论决定的内容应包括:是否同意该宗地上市交易、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条件等。
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柳州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市辖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建设、规划、国土、物价、监察、信访、公安、工商、民政、教育、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对建设用地范围内拟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等事项进行拆迁调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调查申请后,应当向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发出房屋拆迁调查通知。
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定点红线图;(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七)需备案的其他资料.本条第(五)项的内容应当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状况、拆迁方式和期限、拆迁实施单位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补偿安置办法、补偿资金概算、产权调换房源、周转用房房源、搬迁奖励办法,以及其他应载明的事项.本条第(六)项规定的存款证明金额不得低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80%,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作价计入.该存款证明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在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之前,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预算资金总额的核定办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人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柳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柳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补偿安置成为了柳州市政府工作的重要环节。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于确保农民的利益、推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柳州市出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方案实施的具体内容。
二、方案概述1. 目标柳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并安置到相对有保障的生活环境中。
2. 原则柳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补偿标准应公开透明,确保农民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政策。
•充分告知: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全面向农民详细说明补偿政策和安置方案。
•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应合理,既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又不能给地方财政造成过重负担。
•优先安置:优先将征地农民安置在原址或附近,确保农民的生活和经济状况不受严重影响。
3. 补偿标准柳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市场价格确定,确保农民在征地后能够得到公平补偿。
•临时安置费:对因征地而暂时失去住房的农民提供一定的租房补贴。
•安置补助费:对被征地农民提供一定的安置补助,帮助他们平稳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
•就业补助费:针对失去土地后可能失业的农民,提供一定的就业补助费用。
•文化教育补助费:对因搬迁而导致教育、文化生活受到影响的农民提供一定的补助。
4. 安置措施柳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安置措施包括以下内容:•原址安置:优先在原址或附近为农民提供新的住房和生活设施。
•安居小区:对无法在原址或附近安置的农民,由政府建设安居小区,提供适宜的住房和生活设施。
•就业安置:积极引导被征地的农民就业,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创业支持。
•社会保障:补充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方案实施柳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制定方案:相关政府部门组织专门的工作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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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征用集体土地的地类,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标准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结果确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调查统计结果,按照普遍性原则,确定征用各类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
第五条征用集体土地所需的各项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统一收取。
第二章征用土地补偿
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灌木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经济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六)征用园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七)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八)征用轮歇地、牧草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
偿;
(九)征用集体建设用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十)征用其他农用地的(鱼塘、藕塘除外),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十一)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各种地类的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及补偿倍数见附件1。
第七条除本办法及附表所列举的农作物以外的其他特殊经济作物的年产值,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物价、统计等部门核定,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第九条征用鱼(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征用有收获的林地、园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苗圃、花圃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第十条征用其他农用地(不含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第十一条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以上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各种地类的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二条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自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征用集体建设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和回建地安置,按照《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和移民安置办法,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三章其他
第十六条乡镇企业建设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原土地使用者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七条市计委、规划、公安、劳动、人事、乡镇企业局、粮食、贸发、财政、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十八条自批准征地之日起,免征、免缴农民原负担的农业税、特产税和粮食征购任务,市国土资源局及时通知市财政、税务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期予以免缴、免征并办理免征、免缴手续。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缴纳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
第二十一条经复垦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市计划、财政、规划、劳动、农业、林业、园林、物价、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调整各类土地的平均年产值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1]32号)同时废止。
柳城、柳江两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的征地补偿办法。
前款规定的具体回
建地安置方案由拆迁人在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回建地涉及的征地、三通一平等费用,由征地单位或建设用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标准,被拆迁房屋为住宅的,按每户300元计算(含搬家费、人工费)。
第三十二条依据本办法对被拆迁人安置回建地的,在回建地取得前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按以下方式临时安置被拆迁人:
(一)被拆迁人自行临时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
1.在12个月内,按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每月4元/一次性支付12个月;
2.在第13个月至第18个月内,按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每月10元/支付;
3.超过18个月以后,按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每月15元/支付。
(二)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临时安置过渡房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在一年期内,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2000元;超过一年期限的,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人15元/天的补助费。
以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对被拆迁人安置回建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届满后,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再次搬家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凡按拆迁调查公告规定的期限积极配合拆迁调查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并交出房屋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被拆迁人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作需要,可以调整本办法附件各表所列举的各项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1]26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