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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强市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强市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强市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滨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强市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滨政办发〔20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现将《数字强市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8日数字强市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数字强省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滨州市数字强市建设规划(2023-2025年)》等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数字强市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完善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一)优化政务服务效能1.深化“双全双百”提升工程,优化提升13个“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服务场景改革成效,全面完成全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上线政务服务“百事通”2.0版,汇集市县乡“1+11+91”位置导航、事项查询、帮办代办等服务内容,实现线上高度集成,便捷获取。

实施《滨州市创建“无证明城市”2023年行动计划》,全面推动电子证照证明、“居民码”应用,使用频率最高的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实现在政务服务和社会生活场景中全面应用。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2.推进“爱山东”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滨州分厅建设,提升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能力,增加“掌上办”事项500项,总数达到3000项以上,实现更多便民类事项接入。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二)优化政府治理效能3.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精准治理机制,整合公共资源交易、税务、社保医保、进出口、能源、金融、信用等数据,在宏观调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投资监督管理、财政预算管理、数字经济治理等方面开展大数据监测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研判、政策精准调控、民生精准保障等工作提供数字化支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滨政办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划入市油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综合协调、政务服务及应急、督查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的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类文电;承办省政府、省直部门来文来电。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市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邹政办发(2011)71号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邹政办发(2011)71号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邹政办发〔2011〕71号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平县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邹平县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1 -邹平县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1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发〔2011〕5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监管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我县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综合整治,有效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农村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保障农村食品质量安全。

根据市确定的2011年年底前要实现的监管目标,确定各镇(办)和有关部门工作目标,并明确职责和任务(见附件2)。

二、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9月20日)。

各镇(办)、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全县统一部署,密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确保整治工作科学展开、有序推进。

(二)调查摸底阶段(9月21日-9月30日)。

各镇(办)、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宣传 - 2 -教育,督促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搞好自查自纠;集中力量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生产经营底数,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档案和诚信档案。

(三)检查整治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各镇(办)、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镇省级新生小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邹政办字〔2017〕6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镇省级新生小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邹政办字〔2017〕6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镇省级新生小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镇省级新生小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邹政办字〔201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太平镇省级新生小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8日太平镇省级新生小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努力把太平镇建设成为连接中心城市、辐射新型农村社区的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和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设立新的中小城市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太平镇是济宁市唯一入选山东省新生小城市的试点镇,开展好试点工作,对于完善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吸纳人口转移,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经济发达、功能完备、特色鲜明的小城市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城乡空间布局,缓解主城区发展压力,提升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生小城市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深化改革、推动创新,立足自身职能,全力搞好服务,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有关要求,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关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规划引领,突出产业支撑,完善基础设施,健全公共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努力把太平镇打造成为经济实力雄厚、空间布局合理、设施功能完善、辐射带动能力强、风貌特色突出、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小城市。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滨政办字〔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字〔202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滨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0日滨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37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25号)、《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采取政府投资(含上级补助)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业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平台、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系统。

原则上,以下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一)政务部门日常办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服务器、交换机、存储、防火墙、摄像头等通用设备采购,杀毒、流(版)式等通用成品软件采购。

招聘人才请示范文_人才引进请示范文

招聘人才请示范文_人才引进请示范文

招聘人才请示范文_人才引进请示范文招聘人才请示范文1县政府: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于2003年在邹平县卫生防疫站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主要负责我县辖区内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病监测与调查处理和儿童计划免疫的组织与管理;负责重大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开展与人体健康相关的食品、环境、学校等卫生学监测;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社会委托的监测检验工作;指导邹平县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党和政府及社会对疾控工作要求逐年提高,公众健康需求日益增强,而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的数量仍然按照八十年代的工作要求进行配备,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县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卫生需求。

目前,中心核定编制45人,自己招聘23人,核定编制仅占总人口的0.62万,由于人员制约,几乎所有科室均为超负荷运转,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急、慢病管理、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工作的基本上不超过3人,此外消杀、虫媒传染病防治等科室无法设置,工作无法开展。

按照20__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县级疾控中心人员应按照1.0—1.2万人口配备,县疾控中心比较理想的人员数应在73—88之间。

根据__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邹平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拟招聘雇员10名(雇员基本条件、工作安排见附表)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招聘人才请示范文2区领导:当前,城厢区医院正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上级政府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建设区医院新址,力争创建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鉴于专业技术力量是综合医院等级评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区医院是在原荔城卫生院基础上转型升格的,医院整体专业技术力量不是很强,人员结构不尽合理,尤其缺乏临床医学、检验学、助产护理学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为加快区医院标准化建设,使之真正发挥在全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中的龙头作用,建议在医院编制范围内(区医院编制130人,现有在编人员115人),引进郑国阳等5位同志(见附件),充实区医院医疗技术力量。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滨政办字〔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3日滨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滨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推进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东省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9〕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服务热线由市政府设立,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诉求、投诉、意见、建议等服务内容(非紧急类)。

政务服务热线是市政府创新社会管理,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

建设政务服务热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应答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政府效能、服务领导决策、助推富强滨州建设,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政务服务热线按照“一号对外、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限时办结、考核问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答复”的原则办理各类诉求。

第二章?诉求受理第四条政务服务热线通过12345电话、市长信箱、微信公众号等渠道,24小时在线人工受理群众诉求。

第五条政务服务热线主要受理:(一)群众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二)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求助或诉求(非紧急类);(三)群众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四)群众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投诉;(五)其他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邹平县长山镇等13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邹平县长山镇等13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邹平县长山镇等13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滨政字[2010]151号
【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8
【实施日期】2010.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邹平县长山镇等13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滨政字〔2010〕151号)
邹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审批邹平县长山镇等13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邹政发〔2010〕2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县长山镇、魏桥镇、西董镇、好生镇、临池镇、焦桥镇、韩店镇、孙镇、九户镇、青阳镇、明集镇、台子镇、码头镇等13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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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主要内容包括: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省、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邹平县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

第三条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制度,负责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四条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县长、镇(办、开发区)长(主任)是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督查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邹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4•【字号】邹政字〔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邹政字〔2016〕2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邹城市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邹城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4日邹城市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的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关于同意河北省威县等90个县(市、区)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的通知》(发改就业〔2016〕395号)要求,我市正式成为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大学生、退伍军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市,以下简称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

为切实做好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

以新型城镇化试点为契机,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激发大学生、退伍军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二)总体目标邹城市以新型城镇化为契机,通过三年试点,建立起由政府、企业、个人“三位一体”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成本分担机制,加速农业人口就业,帮助农民工融入城镇长效发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取得显著成效;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大学生、退伍军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投融资机制,最大限度地筹集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返乡创业可持续、多元化发展;促进产城融合协调发展,到2018年,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达到3.6万人,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总量达到11.2万人。

山东省邹平县综2011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面试成绩及体检人选名单

山东省邹平县综2011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面试成绩及体检人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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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2011年公开选拔镇(街道)副科级领导干部综合成绩及体检人选名单
职位 中 共 党 员 女 干 部 姓名
伊曼 郝海霞 刘金坤 邹薇娜 李慧 李攀 汤军 颜文娟 张学会 韩英 王燕 牛红娟 张坤 孟青 王月 韩佳 宋晓云 李晓 李迎鑫
单位及职务
团县委科员(挂职明集镇明集办事处副书记) 魏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干部 黄山街道办事处团工委书记 县妇女联合会组织权益部部长 焦桥镇科员(挂职九户镇九户责任区副书记) 卫生局干部(挂职韩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 县委政法委科员 长山镇人民政府科员 县农业局科员 韩店镇人民政府科员 青阳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干部 黄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干部 黛溪街道办事处党建办科员 县财政局妇联主任 韩店镇新闻宣传办公室通讯员 县委宣传部干部 西董镇妇联主席、团委副书记 明集镇科员(挂职九户镇安详责任区副主任) 好生镇科员(挂职长山镇甘埠办事处副主任) 长山镇科员(挂职好生镇曹家办事处副主任) 县委宣传部科员 西董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员 孙镇政府妇联主席 高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科员 明集镇人民政府科员 焦桥镇政府干部 明集镇妇联主席 县统计局综合科副科长 临池镇政府科员 焦桥镇政府统计所统计员 孙镇政府科员 韩店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干部 孙镇政府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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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面 貌 不 作 要 求 女 干 部
刘伟 卢小飞 彭璇 吴燕 付丽 穆晓莹 刘晓 张玮玮 孙伟伟 毕倩倩 李晓岭 杨平 石俊 王斐
注:标注※的为体检人选
Hale Waihona Puke 男 干 部田晓 王理科 张维奇 李永泉 张欣涛 耿容凯 李勇
由秀杰 人社局干部(挂职黛溪街道办事处中兴社区副主任) 刘丽滨 卢忠祥 马猛 潘振凯 王光富 孙广水 高鹏 李舒平 孙美荣 宋颖颖 崔静 夏冰 巩芳华 李翠娥 刘群 赵恋恋 县政协研究室科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 县司法局台子司法所科员 高新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干部 码头镇干部(挂职台子镇曹务责任区副书记) 黛溪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副站长 临池镇干部(挂职好生镇平原管理区副主任) 好生镇科员(挂职长山镇城区管理区副书记) 文化体育和旅游事业发展局旅游产业中心副主任 共青团邹平县委科员 邹平县纪委科员 黄山办科员(挂职高新街道办事处礼参社区副书记) 九户镇科员(挂职明集镇滨湖责任区副书记) 司法局干部(挂职西董镇政府信访办副主任) 县审计局农业与社保股股长 九户镇干部(挂职焦桥镇焦桥办事处副书记)

邹平2024年度工作计划

邹平2024年度工作计划

邹平2024年度工作计划一、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邹平县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在2024年,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实现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为邹平县2024年度工作提供指导性建议和具体计划。

二、总体目标1. 经济发展2024年,邹平县GDP增长率目标定为8%,全市经济总量进一步增加。

着力打造新型城镇化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完善产业结构,特别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2. 民生改善以人民满意为根本目标,推动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保障基本民生权利,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全面加强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公共服务,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3. 环境保护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推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构建美丽乡村、宜居城市。

三、关键工作和具体计划1. 经济发展(1)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农民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

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培育龙头企业,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2)发展服务业发展文化旅游、休闲健康、物流仓储等服务业,改善城乡生活便利度。

引导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提高服务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3)拓展对外经济合作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加强与外国友好城市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合作交流,促进对外贸易,拓宽市场。

2. 民生改善(1)加强就业服务推动企业扩大就业规模,促进劳动力就业,提高全市总体就业率。

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稳定增长。

(2)教育医疗加强教育投入,提高教育服务水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实现全民健康目标。

(3)住房保障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缓解城市居民住房压力。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19〕7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19〕7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5月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评估与清理、解释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邹平市的最新发展规划方案

邹平市的最新发展规划方案

邹平市的最新发展规划方案引言邹平市作为山东省泰安市的一个县级城市,位于泰山脚下,自然环境优美,经济潜力巨大。

为了推动邹平市的可持续发展,该市政府制定了最新的发展规划方案。

本文将介绍邹平市的最新发展规划方案,并探讨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一、经济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邹平市的经济已经取得了较快的增长。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的经济实力,邹平市将加大投资力度,重点发展若干产业,推动城市的产业升级。

其中,农业是邹平市的优势产业之一,邹平市将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同时,邹平市还将加大对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的扶持力度,以推动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二、城市建设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形象,邹平市将加强城市规划,提高城市的功能和美观性。

市政府将注重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给排水系统、电力网络等。

同时,邹平市还将加大城市绿化的力度,建设更多的公园和绿地,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

此外,邹平市还计划提升旅游业的发展水平。

该市位于泰山脚下,有着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尤其是庙会文化和泰山文化。

因此,邹平市将利用这一优势,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打造更多的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和旅游收入。

三、民生改善为了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邹平市将加强社会事业建设。

首先,邹平市将加强教育事业,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其次,邹平市将加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此外,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也是邹平市关注的重点,该市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保障水平。

四、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邹平市的一项重要任务。

该市政府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污染物排放的治理力度。

同时,邹平市还将加强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此外,该市将加大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力度,推动可持续农业发展。

五、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是当前国家的重要战略,也是邹平市发展的重要机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5•【字号】济政办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4〕19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济宁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5日济宁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等精神,全面推进市域内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现结合济宁实际,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和《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有关要求,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效整治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建立健全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针对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要求、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确保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管理体系,持续改善我市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措施济宁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全部位于梁山县境内,以黄河两侧的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各延伸1公里(包括河流两侧10公里范围内的工业聚集区)排查出20个入河排污口(详见附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滨政办字〔2019〕14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滨政办字〔2019〕14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我们对市政府机构简称进行了修订和明确。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后的《市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27日市政府机构简称(括号内为机构简称)一、市政府工作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滨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滨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滨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滨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滨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滨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滨州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滨州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滨州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滨州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滨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局)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局)滨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滨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外办)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滨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滨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局)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滨州市大数据局(市大数据局)滨州市信访局(市信访局)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滨州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局)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滨州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牌子。

邹政办发〔2010〕10 号

邹政办发〔2010〕10 号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邹政办发〔〕号201010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2009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2009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〇〇—— 12009邹平县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全面完成土2009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2009案。

一、工作任务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覆盖全县所有行政管辖区2009域。

通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违法用地情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各镇(办)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确保我县顺利通过各级检查验收。

二、工作分工县政府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全县辖区内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各镇(办)自查、查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督办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开展督查、验收、约谈和问责等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相关数据。

各镇(办)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

逐一核查监测图斑,审核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依法组织整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2 ——(一)动员部署阶段(月日—3月日)。

32526认真学习贯彻全国、省、市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会议精神,全面分析当前全县土地执法检查形势,对开展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2009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人员培训,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召开全县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动员大会,与各镇(办)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重点,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张峰、邹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峰、邹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峰、邹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2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山莹王修晖蒋炎焱【审理法官】山莹王修晖蒋炎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峰;邹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峰邹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峰【当事人-公司】邹平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峰【被告】邹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张峰认为被上诉人邹平市政府不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故而提起本案诉讼,诉请撤销邹平市政府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情况说明》,责令邹平市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峰认为被上诉人邹平市政府不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故而提起本案诉讼,诉请撤销邹平市政府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情况说明》,责令邹平市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邹平市政府作为济青高铁建设工程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告及组织实施主体,依法负有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2017年4月21日邹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关于西董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了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政府鲁政发[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滨州市物价局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涉案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均已拨付至邹平县济青高铁建设指挥部。

张峰书面申请邹平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邹平市政府作出的《情况说明》明确告知上诉人补偿费用的领取方式。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邹政办发〔〕号200828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平县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邹平县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1-邹平县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7]5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2-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的通知-邹政办字〔2015〕1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的通知-邹政办字〔2015〕1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的通知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的通知邹政办字〔2015〕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邹城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日邹城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公文制发工作,实现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公文是指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代政府拟制公文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本部门(单位)代拟政府公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制发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定、会签、审核、审签、签发、印制、分发、存档等工作。

第五条政府公文制发工作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政府公文制发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政府公文制发工作,模范遵守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代拟政府公文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拟稿第八条政府公文由市政府部门(单位)拟定初稿,拟稿单位为主办单位。

第九条每年年末,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次年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性公文申请,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年度发文计划,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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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邹政办发〔〕号200828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平县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邹平县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邹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1-邹平县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7]5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2-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投保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险,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3-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经主要负责人签批行文公布实施:(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三)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四)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4-(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二)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十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六)消防、运输、储存、自然灾害防范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七)安全生产现状定期评价(评估)制度;(十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三)总公司、分公司、管理科室、车间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5-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的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3最低不少于人。

300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2300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人;从业人员在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和配备。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三)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6-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抓好实施;(四)组织拟订或者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实施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六)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七)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八)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九)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十一)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抓好隐患整改;(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7-72学时的脱产培训时间。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

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工作:(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评价(评估)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支出。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使用和管理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生-8-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迟(缓)存、少存或者不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从业人员摊派。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再教育和再培训等制度,并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负责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后妥善保存。

工商贸等危险性较低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6(包括换岗人员、离岗个月又回岗人员、轮岗人员、因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有关岗位人员,下同),初次培训不得4824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冶金有色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考核取得法律认可的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每36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的颁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其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9-(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等;(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安全标准、规程、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必须免费提供。

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必须符合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10-(四)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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