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原则,尊重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坚持保证工期、质量、安全、效益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项目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资源、绿色低碳、环境友好原则,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经济、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规划、设计、施工等全过程的统筹协调,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和综合效益。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信息公开和监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技术审查、质量检验、安全监测等机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合法、透明、公正和公开。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坚持立项前、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前等不同时段的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进行合理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经过完整的程序,包括变更需求的形成、变更方案的制定、技术评审、技术协调、审查批准、变更实施、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效益显著、安全可靠等原则,不得破坏原有工程结构、影响原有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设立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建立变更档案,对变更过程、变更方案、变更结果等进行记录和留存,以备日后参考。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落实主体责任、产生效益责任、安全质量责任等制度,全方位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事项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变更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并指导和支持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管理和监督。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成办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责任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理业主”),由代理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部门,是指市级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 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项目;(二)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信息、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 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 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设施、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 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50%)以上,并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基建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氟硅化工有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氟硅化工有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建设项目质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矿业公司《管理总纲》《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氟硅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投资满足公司内部生产、运营、服务等需要,以增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目的,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经济独立核算,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按照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组织实施的一次性建设任务(不包括对外资本性投资项目与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
第四条基建项目根据不同的管理需要,分为以下类别(一)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和恢复项目。
(二)按项目重要性和投资规模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在公司中、长期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且涉及金额巨大的投资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和近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较大影响且涉及金额较大的投资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生产、经营性的,且涉及金额较小的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的认定以公司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的标定为准。
一3 —按照项目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分为生产和非生产项目。
一4一按照项目工作阶段分为规划、前期、新建、续建和建成项目。
一5 —按照专业属性和所处行业分为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化工及配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质量环保节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与应用、信息化建设、生产生活基地建设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基建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开始调研、论证到建成投运后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规划、报批、计划、实施、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基建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持续健康发展。
(三)统一计划、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程序规范,运作科学。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四章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的验收、投用与评价第七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八章项目监督与保障第九章考核与奖惩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建设项目质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管理总纲》、《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 万元以上以满足公司内部生产、运营、服务等需要,以增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目的,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经济独立核算,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按照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组织实施的一次性建设任务(不包括对外资本性投资项目与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司属单位)。
第四条基建项目根据不同的管理需要,分为以下类别(一)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和恢复项目。
(二)按项目重要性和投资规模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在公司中、长期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关系产业主体,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且涉及金额巨大的投资项目,原则上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
重点项目是指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和近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较大影响且涉及金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原则上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一般项目是指一般生产、经营性的,且涉及金额较小的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的认定以公司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的标定为准。
(三)按照项目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分为生产和非生产项目。
(四)按照项目工作阶段分为规划、前期、新建、续建和建成项目。
(五)按照专业属性和所处行业分为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化工及配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质量环保节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与应用、信息化建设、生产生活基地建设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工程项目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明确工程项目各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行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工程成本,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工程管理包括前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阶段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及工程档案管理等五个部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项目公司、项目部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项目公司工程部(以下简称工程部)是项目管理的主要实施部门。
本办法中各项管理工作以工程部实际工作为依据并遵循工程管理程序为基础而设置。
第二章工程前期设计阶段管理第五条工程前期设计阶段工程部的主要工作包括编写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任务书、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协助配合设计院完成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施工设计方案。
第六条在编写各项设计任务书时,要依据产品定位,科学合理地提出设计标准。
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工程成本。
设计标准应包括单位工程电气及设备配置标准、土建内外装修标准及规划配置的相关配套标准要求等。
第七条在各设计阶段进行图纸会审时,工程部技术管理人员应认真细致审阅设计图纸及相关说明,熟悉设计图纸、设计要求,了解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部分和环节,确定投资监控的重点;统筹兼顾,对设计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第八条图纸会审结束后,工程部应对设计方案审核情况进行汇总,按公司设计方案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九条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部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施工图会审流程见附件一)。
第十条在设备材料选型定板工作中,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要从产品质量和成本控制两方面考虑,监督施工单位对重要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重要设备进行选择。
第三章工程施工阶段管理第一节工程招标第十一条工程招标由造价分部组织、工程部协助配合共同进行。
工程招标工作依据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对拟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由工程部组织进行。
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13日
第5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1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暂行办法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5日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省、市(榆林)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产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国有资本金(含金融组织贷款)投资兴建的各类项目。
以上级财政投资为主,本级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中、省、市(榆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省、市(榆林)奖励补贴类小微项目,中、省、市(榆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省、市(榆林)没有规定的,总投资低于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方案和预算编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分管市级领导签字后,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造价,审查结果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提交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定,按照《神木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发包。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市政府方案审查会确定建设方案、预算审查、造价、招投标、变更、决算、审计、验收等关键环节。
淮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淮政秘〔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秘〔2017〕73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和调动全市各级各部门谋划推进项目、向上争引资金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型崛起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项目管理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类发展规划,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补短板、增后劲、惠民生,对加快淮北转型崛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所称资金,是指各级各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从国家和省争取到位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第二章项目谋划储备第三条实行项目谋划储备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项目谋划的统筹协调工作,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及相关企业作为项目谋划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谋划责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谋划工作。
谋划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系统,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淮北市项目库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四条项目谋划责任单位按照“传统产业促升级、成长产业抓提升,新兴产业找突破、公共服务补短板、基础设施管长远”的原则,重点围绕国家和省市宏观政策、重大战略布局、资金支持方向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谋划储备项目。
第五条项目谋划责任单位采取集中谋划和常态谋划相结合的方式谋划新项目,适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系统。
项目谋划工作采取动态管理,每季度末对各单位谋划项目情况进行筛选,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年终进行一次通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2•【文号】银监办发[2010]368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68号)各银监局:为加强银监会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现将《中国银监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中国银监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办公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土建、水电、装修、智能化、消防、通风空调、电梯安装等与房屋建筑物建设有关、并能形成自有固定资产的专业工程。
具体项目类型包括购置、新建、改扩建和装修改造等。
购置是指以货币形式购买建筑物,并获得该建筑物相关产权的建设项目。
新建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
对原有规模小,经扩建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不含)以上的建设项目,视为新建。
改扩建是指通过改变原有建筑物结构而实施整体改造或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扩充规模而增建的建设项目。
装修改造是指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物整体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局部拆改、翻修和装饰,以保障使用安全和提高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立项审批,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项目申报到获得建设批复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编报及审批等内容。
第五条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交流干部周转住房除外)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根据公司“做大平台,服务项目,拓展业务”的战略目标和外挂项目不断增加的情况,为了预防和合理规避经营风险,使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针对公司项目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公司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一.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项目管理的目标是围绕公司的发展战略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托公司平台,提高项目服务水平,拓展业务,预防和控制公司管理风险。
二.项目信息的收集与处理1.相关媒体(如建设网)上了解和收集的信息;2.项目经理了解和收集的信息;3.公司了解和收集的信息;4.其它渠道了解和收集的信息;对收集和了解的信息,应去伪存真,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处理,必要时安排进行考察。
三.项目投标1.工程项目报名或协助项目经理报名,提供公司资质证等相关资料,购买招标文件等;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由项目经理自行组织制作投标文件的,应向其提供公司相关资质、业绩、人员等资料,协助制作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封装、签章。
3.投标文件应严格按邀标文件规定时间报送,项目管理部投标主办人员应会同相关人员参加开标活动,做好开标记录,并将开标情况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领导。
四.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1.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项目管理部投标主办人员应及时会同项目相关人员与业主衔接,洽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相关合同内容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确定后签定。
2.在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后,应组织项目承包人与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内部承包责任书》,明确公司和项目承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及管理费、项目风险金的缴存比例。
3.在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后,还应组织项目承包人与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公司和项目承包人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尽可能为公司规避风险。
五.项目现场监督管理1.督促协调项目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施工进场准备;2.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1)施工进度的监督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跟踪现场施工进度,督促项目承包人严格按合同要求和进度计划完成相关工程内容和节点工期,如无合同允许的特殊原因和甲方同意,不得延误工期;(2)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工程管理人员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督促项目承包人严格按施工图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3)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跟踪现场安全状况,督促项目承包人严格按合同要求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落实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4)施工现场资料的监督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检查现场相关工程资料和安全资料,督促项目承包人严格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工程资料和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5)工程阶段验收:项目部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工程阶段验收,及时了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沟通与各主体单位和职能部门的关系;(6)项目部工程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给现场管理人员指出,责令限期整改;如发现严重违规违章操作,应立即制止,严重时可责令其停工整顿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并记录备案;(7)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协助项目承包人妥善处理,维护公司利益和信誉;六.民工工资的发放管理项目部相关人员应及时各项目施工现场,适时了解民工工资是否按要求按时足额发放,相关手续是否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如发现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并会同公司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恶化,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公司形象。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45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包括各类办公、科研、业务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水、暖、电等基本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重大专项计划(工程)等。
第三条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规划部门是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部所属事业单位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组织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工作,保障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政
府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财政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拨付的资金管理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对社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方案、计划或
者事项,经政府投入一定的财政资金,经过一段时期后可以达到预定的目的。
二、经费支付
(一)项目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按期按金额支付。
(二)经费支付应当经过预算审批、拨付审批、结算审核、公开公示
等程序,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理、有效。
(三)项目经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经审批的预算结构,实行拨款分析,禁止拨付及拨付给任何人报销不合理的费用。
(四)经费支付应符合财经法规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禁止以任
何形式未经批准支付。
三、经费使用
(一)项目经费使用要严格控制,要求合理、有序、有效,不得用于
其他用途。
(二)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财政管理规定,依法缴纳税款、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等。
(三)经费使用要以实物计量,实施公示、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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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集团项目管理活动和投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界定
一、本办法所指项目为:
1、开发项目;
2、代建项目;
3、联建项目;
4、改建项目;
5、企业兼并、收购项目;
6、大型市场调查、营销公关活动策划项目;
7、大型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活动;
8、定期或非定期举行的大型会议等。
二、依据具体情况,可扩大项目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管理体制
一、集团所有项目归集团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二、集团成立非常设项目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集团所有投资项目的终审。
该委员会主任由集团总裁(或指定代表)兼任,其他人员由集团各相关中心、子公司的负责人出任,集团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组织。
第四条项目管理程序
一、项目立项
1、凡集团备选项目,均应向集团管理中心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立项申请报告,经集团管理中心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立项;
2、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每个项目须选(指)定一位项目经理;
3、项目经理负责组建项目组,可委托集团各相关单位选派项目组成员;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工作规范,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对项目中所涉及的人员、技术、财务、法律、时间等因素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综合报告;
必要时可提出项目专题研究报告。
三、项目筛选和评估
由集团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筛选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项目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项目实施
1、凡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项目决策委员会)确认的项目,均须以任务书的形式下达给负有执行职责的公司、部门负责实施;
2、集团管理中心负责项目任务书的下达;
3、执行项目的公司或部门负责实施项目全过程的监管。
五、项目事后评价和总结
1、由具体负责执行的公司或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写出总结报告;
2、对已完成项目由集团投资中心负责组织专题总结研讨会以作出整体评价;
第五条项目经理的权利与义务
一、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论证的全过程;
二、项目经理对项目成员有举荐权、请辞权、项目论证费使用权、项目物资采购建议权和使用权;
三、项目经理对项目论证质量和结论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
因项目经理个人失误或人为虚假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项目经费管理
一、集团为项目论证提供一定经费,项目立项被批准后,项目论证小组提出经费预算,经集团投资中心审定后,按项目计划安排拨付前期论证费;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经理支配;需使用时经项目经理和集团主管领导签批报销。
三、项目圆满完成论证任务又有结余论证经费的,可视情况对项目小组予以奖励;
四、项目经费摊入项目费用,以项目为核算单位。
第七条项目档案管理
一、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件、文献、样品、软件、书籍、技术合同、函电洽谈记录等,前期由项目小组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并随项目的推进进行交接;
二、项目档案管理参照《建业住宅集团文档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论证和决策程序结束后,项目档案须交集团管理中心存档或移交负责项目执行的公司或部门。
第八条项目材料设备管理
一、项目所需办公设备、器材物资等,由项目组成员提出申购单,经项目经理审查,投资中心审核后,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二、项目组设立项目材料设备管理表单,记录材料设备的使用、消耗情况;
三、集团管理中心从集团统一调配材料设备,在各个项目间共用或调剂,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费用;
四、项目论证完毕后,项目经理和管理中心共同对项目物资进行盘点登记,提出善后处理方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集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补充,经总裁办公会议审定后颁布施行。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