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

合集下载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陈和华叶利芳一、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社区矫正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有较长的历史。

早在18世纪后半叶,英国进步的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就提出过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的监狱改革理论,促进了对罪犯的人道化待遇。

19世纪后半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激化及西方国家犯罪现象的急剧增加,刑事近代学派的奠基人龙勃罗梭运用人道主义和实证主义方法,深入探究了犯罪的深层个性原因,论证了教育、劳动等社会因素对于矫治罪犯心理及行为倾向的重要作用,引发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近代刑事学派的产生,以及缓刑、假释、不定期刑、保安处分等一系列现代刑法制度的出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类对战争期间各种不幸和灾难的清理和反思,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法律的主题。

在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强调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并实行人道的刑事词法处遇的社会防卫学派。

与此同时,美国受医疗模式、标签理论、以及中间刑法制裁措施等因素启发和影响,社区矫正制度也日趋完善。

联合国及其有关下属组织,在总结各国非监禁性刑罚经验的基础上,于1955年举办的联合国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因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1980年第六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减少关押矫正及其对剩余囚犯的影响》报告。

在这些重要文献中,均强调了实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

20世纪下半叶以来,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词法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得到了多样的普及和发展。

到2000年时,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纳入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狱中的监禁人数,完成了由以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性转化[1]。

总体而言,这些国家的社区矫正有如下特点和经验。

(一)社区矫正种类的宽泛性和递进性西方各国在社区矫正种类的设计上具有宽泛性和递进性的特点。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背景介绍: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方式,是我国刑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是指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假释或减刑的罪犯。

然而,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如何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状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犯罪率高、犯罪内容严重、犯罪再次发生率居高不下。

犯罪率高: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仍然以犯罪行为为生,成为社会的顽疾。

犯罪内容严重: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出现了严重性的倾向,危害社会治安。

犯罪再次发生率居高不下:有统计显示,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解除矫正后不久,再次犯罪。

问题思考: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与多种因素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思考。

以下,笔者将从刑罚政策、人员配备、矫正措施等方面展开思考,以寻求改进之道。

刑罚政策的合理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反映了刑罚政策的合理性。

刑罚政策应该关注刑罚的适用性和效果性,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接受合适的矫正措施,从而减少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人员配备的专业性: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有专业的人员来进行指导和管理。

目前,社区矫正机构中人员配备普遍存在不足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缺乏专业化的社区矫正人员,使得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矫正。

矫正措施的科学性:社区矫正措施是减少犯罪问题的关键环节,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科学的矫正措施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真正满足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导致矫正的效果不佳。

改进方案:为了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并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方案。

刑罚政策的改革:建议政府加大对刑罚政策的研究和改革力度,确保刑罚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刑罚政策应该注重以人为本,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实现刑罚的效果最大化。

人员配备的提升:社区矫正机构应增加专业化人员的配备,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水平。

假释制度适用的思考

假释制度适用的思考

假释制度适用的思考【摘要】假释是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假释制度的问题也慢慢显现,本文分析了我国假释制度的问题并给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假释制度;假释率;假释审理方式假释制度是近代世界民主与法治不断发展的产物,是民主政治的标志制度之一。

近些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随着监禁弊端的不断显现例如,监禁费用过高,监狱过度拥挤,罪犯在监狱中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等,人们日益期望通过假释制度来解决这些弊端。

假释从本质上来说是“自由之行刑制度上符合自由刑目的的一种做法,因此假释在本质上可视为一种行刑措施也就是为达到自由刑目的而为的权宜措施”。

[1]假释制度作为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政策的体现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的假释制度及现状假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历来为世界上各个国家所重视,我国也在法律中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虽然我国对假释制度做出了专门规定,但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并没有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作用。

据统计“在十三个亚洲国家中,我国的假释率处于倒数第四的水平”[2]假释的适用率低并且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既加重了监狱的经济负担又不利于犯罪人早日完成改造回归社会。

二、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的假释率低对此大部分人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假释采取保守的态度和假释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比如说(1)各个地方在国家法律颁布后又之地了自己的地方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法律间的冲突以至于限制了假释的使用,并且出现了“法外法”的局面。

(2)司法工作人员在理解法律条文时没有能够全面正确的理解,不能正确可理解立法者的原意,没有把假释放到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位置影响了假释制度作用的发挥。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关键词】社区矫正;渊源;思考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20XX年起,我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经过数年的实践,社区矫正在我国范围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至实践日渐趋于成熟。

同时对于法院而言,如何依法处理好已经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解决社会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也是法院的责任和政治使命,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曾明确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也是我们在能动司法中服务社会,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历程。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演进过程及渊源“社区矫正”一词是一个舶来词,追根溯源,从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的制鞋匠约翰·奥古斯塔为救助一名酗酒犯争取了在社区监管最终导致了第一部缓刑立法的诞生,到19XX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在国际上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

迄今为止,国际上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上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最典型的是美国,到19XX年,美国相继有XXX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

有的国家在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律中对社区矫正活动作出详尽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德国的《刑罚执行法》、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典》等。

有的国家有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如新西兰的《假释法》、芬兰的《社区服务法》、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等。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论文提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并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贯彻落实“三五”改革纲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民意集中反映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人民法院作为减刑、假释裁定的主体,通过利用减刑、假释手段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审理方式单一、当事人参与较少、审判过程不透明、庭审形式化等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如何革除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理念、制度设计等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庭审制度、申诉制度、以及提高假释适用率等相关的完善性意见,以期推动我们减刑、假释制度不断完善,真正做到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兼听各方、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全文共7843字。

【关键词】减刑假释庭审程序申诉权一、减刑、假释的性质界定理论前提是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清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所有与减刑、假释有关问题的探讨都是以此根基展开,减刑、假释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减刑、假释程序的设计以及刑罚执行机关、检察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和罪犯各方的角色之定位。

(一)关于减刑的性质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减刑的性质进行了较多的探讨,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恩惠说。

该观点认为,减刑是国家利用刑罚权对服刑中表现良好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恩惠”。

如英国学者评论在监狱内实行减刑以达到监管目的的重要性时提出:“担心失去减刑机会的风险,已成为对付懒惰和犯错误的强有力威慑。

在这一有益的规定影响下,罪犯们的言行和举止有着明显的改进。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1532006年第8期下学术理论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 现代企业教育能产生的后果这也是导致他情感悲剧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迷茫使他无法掌控自己的情感生活差点受控于苏文纨面对苏文纨的恩威并施欲罢不能虽然方鸿渐无意于苏文纨自信与她好比两条平行的直线无论彼此距离怎么近拉得怎么长终合不拢来成为一体[6]但他还是选择与苏文纨交往来抚慰自己空虚的心灵没成想却惹火烧身这种漫无目的心灵空虚的表现充分显示出他的迷茫性3盲动性盲动性也是方鸿渐性格中很致命的弱点他没有主观判断能力,盲目随从,这也是导致他情感悲剧的重要原因面对鲍小姐的引诱执迷不悟在回国的邮船上方鸿渐虽然明知鲍小姐已有未婚夫但面对她的引诱还是没能按捺得住盲目地与她发生了一夜情并沉醉于露水姻缘之中邮船抵达香港当鲍小姐扑向了半秃顶戴大眼镜的黑胖子未婚夫的怀里时,方鸿渐才意识到被她摆布玩弄了这次盲动使他经历了人生中最不光彩的一段情感面对孙柔嘉的步步为营亦步亦趋经历了真爱的失败后方鸿渐似乎悟出了一个道理不必让恋爱在人生里占据那么重要的地位许多人没有恋爱也一样的生活[7]他对爱情更加迷茫了,糊里糊涂地落入了孙柔嘉为他精心设计的婚姻之网中这次盲动酿造了他婚姻的悲剧二客观原因方鸿渐的情感悲剧除了上述主观原因外还有来自外部客观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它们是造成方鸿渐情感悲剧的客观原因1事业屡屡受挫事业是男人一生中的精神支柱象征着男人的尊严事业上不成功往往会导致男人精神上颓丧情感上空虚寂寞和无奈所以事业屡屡受挫也是导致方鸿渐情感悲剧的一个原因方鸿渐留学欧洲归来回到上海暂时在岳父的小银行里谋事做了一个银行职员整天无所事事没有作为后来岳母对方鸿渐的态度渐渐变得冷淡甚至说女儿也是被方鸿渐克死的方鸿渐一怒之下辞去银行职务和赵辛楣一起远赴千里之外的三闾大学任教而三闾大学也非清净之地教员间关系复杂勾心斗角相互倾轧方鸿渐的教授头衔被剥夺了并受到排挤真是英雄无用武之地事业再次受挫的方鸿渐心情郁闷与孙柔嘉相爱并订婚一同离开了三闾大学在回上海的途中举行了婚礼回到上海后方鸿渐又由赵辛楣介绍在一家报社谋职薪水不多虽然孙柔嘉的姑母主动提供给他一份高薪工作但被他拒绝了决定应赵辛楣邀请去重庆谋职方鸿渐事业上不顺双方家人对他感到失望甚至看不起他孙柔嘉对他也倍感绝望方鸿渐失去了男人的尊严2情感经历复杂俗话说男追女隔座山女追男隔层纱方鸿渐的情感经历很复杂每一次情感经历他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所以方鸿渐的情感悲剧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他复杂的情感经历分不开的面对鲍小姐的引诱不知爱情为何物的方鸿渐禁不住诱惑做了她的临时丈夫面对苏文纨的恩威并施心灵空虚的方鸿渐欲罢不能却惹火烧身面对唐晓芙的真爱性格懦弱的方鸿渐却没有勇气和信心去争取面对步步为营的孙柔嘉方鸿渐也是亦步亦趋盲目追求在21世纪的今天知识分子同样面临着生存困境面对残酷的生存竞争和工作压力很多知识分子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由于孤独感和彼此之间无法沟通他们当中很多人也同样经受着情感的不幸围在城里的人想逃出来城外的人想冲进去[8]要想战胜情感的不幸就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学会坚强勇敢地面对困境和不幸只有这样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做生活的强者做自己情感的主宰者主要参考资料和注释[1]中外名著导读第170页-178页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出版.2005年3月[2][8]怀文中国文学名著导读第201页-210页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2001年1月[3]杨绛.将饮茶[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2月[4][5][6][7]钱钟书围城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9月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定义2003年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议案提案人陈旭认为社区矫正是对罪行较轻或狱内服刑表现较好的罪犯在执行一定的刑期后运用社会力量在社区环境中继续执行刑罚的一种开放型改造方式原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对社区矫正做了这样的阐释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可见社区矫正是罪犯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狱内教育改造工作的自然延伸是有条件地将部分罪行较轻或已经经过一定期限的监禁教育改造表现较好解除监禁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实行的行刑措施为此应从立法的角度将社区矫正的基本含义概括为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力量对符合在非监禁条件执行的罪犯在社区接受矫正的实施刑罚的活动二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界定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除了死刑监禁刑和非监禁刑根据上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适用非监禁刑的范围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包括初次犯罪且罪行较轻的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过失犯罪的犯罪时属老弱病残孕的职务犯罪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教育后确已悔罪的等人员对于既具备减刑条件且实际服刑在原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又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不属累犯再犯惯犯及暴力犯罪的余刑在6个月以上减刑后余刑不满一年的人员可以适用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员在交付执行前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患慢性疾病经久治不愈的等四种情形的人可以决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高杨武福建警官职业学院350014摘要社区矫正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名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上海等地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并取得初步成效目前迫切需要抓紧立法工作使社区矫正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关键词社区法律制度154学术论坛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定暂予监外执行上述几类社区矫正对象在我国刑法和刑诉法中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均未明确执行场所在社区亟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予以界定三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定位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对5种非监禁刑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权的全部为公安机关而两高和两部联名下发的文件中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法律文件的冲突直接造成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执法主体并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工作主体没有执法权的尴尬局面使社区矫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笔者认为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的角度看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可以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从组织网络来看我国乡镇与街道一级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组织体系全国已建司法所4万余个司法所队伍发展到9.4万人专职司法助理员队伍5.5万人国外的社区矫正大部分也+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而从法律分工的角度来讲社区矫正由司法部门作为社区矫正执法的主体符合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法制原则即公安机关负责侦察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因此需要在国家立法上做出明确的界定相关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机关的职权分工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及人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行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服刑人在社区被矫正的效果应当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在我国监狱内部对囚犯的计分考核和人权保障制度已经比较成熟但是照抄照搬明显不适宜在社区矫正条件下服刑人的权利义务的保障应当优于监禁状态1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限度在社区矫正条件下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以法规的形式作出明示从试点的情况看各地都规定了在社区服刑必须报告行踪如每天写行踪报告每周提交一次行踪报告每月汇报一次思想等但如何在此类规定的实施中防止形式主义却鲜有规定2履行社会服务令的义务上海试点被矫正人员每周必须参加不少于4个小时每月不少于18小时每季度不少于54小时的义工劳动类似于国外的社区服务令即规定服刑人从事一定时间的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无偿劳动目前我国法律中暂无社区服务令的规定由于矫正组织在法律上没有授权矫正工作人员在法律上也没有主体资格的设定如果一旦遇到拒绝做义工的社区矫正工作就要陷入无法证明自身行为合法性的窘境3遵守矫正纪律的义务社区矫正一面有利于减少罪犯与社会的隔阂消除罪犯悔改的心理障碍增强其重新做人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可以舒缓服刑人与社会的对立情绪创造有利于其思想改造的心理环境但对拉拢腐蚀矫正人员不服从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拒绝做义工拒不报告行踪等违反矫正纪律的惩罚措施需要在立法中加以明确五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应当针对个案实行个别化的计划安排对社区矫正的五类对象就不应当统一要求其执行相同的内容1被缓刑的由于主观恶性不大在对该类主体的教育管理可以采取较为宽松的管理方式2监外执行的我国刑法规定一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二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犯三生活不能自理不至于危害社会的三类罪犯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政府组织或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实行监外执行条件的犯罪人其本身的身体状况一般都不宜再安排其从事公益劳动否则这与监外执行的初衷是相悖的3剥夺政治权利现在社区矫正中剥权是一类很难管理的矫正对象他们普遍对矫正内容中的义工劳动存在异议对要求他们参加义工劳动不予理解而我国刑法58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狱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社区矫正的五类对象的具体执行内容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六社区矫正的考核及奖惩体系的建立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人员能认罪服法态度端正自觉服从管理主动接受帮教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区矫正各项活动的可予以奖励奖励项目为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社区服刑人员一贯表现良好年内获得3次表扬以上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具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其中表扬记功是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前提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是提请司法奖励的条件之一社区矫正人员违法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虽未构成治安处罚条件但经教育不改的应当予以处分处分项目为警告记过对受到警告处分并在考察期内仍有违纪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予以记过处分对受到记过处分并在考察期内仍有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符合撤消缓刑假释和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给予司法惩罚即撤消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报区县司法局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备案而具体的奖惩制度需法律界定才具有效力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相关的内容还不完善因此需要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音乐是全人类的共同语言也是最能直抵人心的利器一个人可以闭上眼睛不看报不看电视不看一切事物但无法拒绝一段飘然而至的音乐音乐在电视广告中的作用是神奇的听到某个熟悉的广告音乐时便会想到广告所宣传的商品听到某个熟悉的广告歌曲时便会通过歌词想到广告中商品的名称但是音乐在电视广告中的作用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可能有多浅谈被限定在30秒内的音乐艺术王君徐州师范大学音乐系221009摘要音乐是电视广告的基本组成元素之一有着独特而不可替代的功能然而人们对电视广告中不到30秒的音乐缺乏足够的认识进而影响其功效的发挥本文就电视广告的起源现状特点基本创作方法以及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原则未来发展方向等作一系统梳理力求构筑一个全面视角充分挖掘电视广告音乐的广阈功能关键词音乐电视广告视听。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科技信息.
基 础 理 论 研 讨
关 于 完 善 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未成 年 犯社 区 臻 正 制 度 昀 思 考
中共 乌鲁木 齐市委 党校 法 学教 研 室 王彦 璋
[ 摘 要] 未成年人犯 罪和 不良行 为是社会关注的 焦点之一 , 对于未成年犯 , 国采取 了一 系列控制手段 , 我 包括 惩罚 手段也 包括矫 正 手段 。 以 非监 禁刑 罚 为特 点 的社 区矫 正 工 作 , 一 步 完善 了 未成 年 人 刑 罚 执 行 制 度 , 于保 护 未 成 年 人 权 益 、 进 来 成年 罪犯 回 归 进 对 促 社会有着重要 的意义。但 由于我 国的社 区矫 正制度还 处在摸 索阶段 , 未成年犯社 区矫 正在 实践 中还存在一些 问题 , 只有通过 完善未 成年犯矫正立法 , 明确矫正主体 , 强矫 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 立适合 未成年犯的矫 正措 施等 , 加 设 来帮助未成年矫 正对 象进行价值 观 的 重 建和 社 会 关 系 的恢 复 , 效 地矫 正 他 们 的 心 理 问题 和社 会 问题 , 而促 使 他 们 顺 利 回 归社 会 。 有 从 [ 键词 ] 关 未成 年 犯 社 区矫 正 刑 罚执 行 矫 正 对 象 近 年来 , 国未成年人 犯罪率不 断上升 , 我 犯罪 总体数 量增长迅 猛 , 已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从 20 0 0年至 2 0 年 , 0 8 中国各级法院判决生 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 1 %左 右。如果对这些未成年犯 3 律采 取 剥 夺 自 由的 监 禁 , 给 未 成 年 犯 的心 理 和生 理 带来 严 重 伤 害 , 会 妨碍其正常人格的形成。而社区矫正能够避免监禁刑罚 的诸多缺陷 , 是 更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执行制度 , 更容易达到促使其悔改 、 重新融 入社会 的目标。但是 ,由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作 为非监狱刑 的一种方 式, 在当前还处在实践 摸索阶段 , 然取得 了一定 的成绩 , 累了 一 虽 积 定 的工作经验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遇到 的法律制约 问题 尤为突 出, 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探讨 。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 区矫正 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 0 3年 , 司法部将社 区矫正试点 列入了司法行政 工作六大改革任 务之一 。20 0 3年 7月 , 最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联合印发 了《 关于开展社 区矫 正工作 的通 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定了 ) 确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江苏 、 浙江 、 山东六个 省市的部分地 区开展社 区矫正 试点工作。20 0 5年将社 区矫 正试 点规模和范围扩大到 了 1 8个省 f 、 区 市) 。至今 , 区矫正工作 已在 我国全面展开 。从社 区矫 正实施的情况 社 看, 我国多数地 区并未对未成年人适 用不同的管理制度 。我 国《 防未 预 成年人犯罪法》 也没有规定对于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应适用不 同 的 管 理 制度 。 司法 部 回 收 的 社 区 矫 正 问 卷 调 查 的情 况看 , 大 多 数 的 从 绝 管 理 者认 为对 青 少 年 实 行 不 同 的管 理 制 度 十 分 必 要 。 从 全 国社 区矫 正 的实施情况看 , 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 ( 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 据 一) 我国现行法律 中没有社 区矫 正的专门规 定 ,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方面的立法更是空 白。为弥补开展社区矫 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 的问题 , 两高和两部联名下发了《 关于开展社 区矫正试点工作 的通 知》 但是 , , 无 论是 两高两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地方 的地方 性法规 ,只是解决 现阶段开展社 区矫正 工作法律依据 不足矛盾 的一种 暂时性替代措施 ,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工作深化 发展 过程中面临的法律 “ 瓶颈 ” 制约问题。 上海市在矫正试点时制定 了《 上海市少年管教所未成 年人假释辅导站暂行规定 》 等政府规定 , 但全 国其他地 区并没 有针 对未 成年人的具有特色的社 区矫正制度 。 ( ) 二 执行的双主体模 式直接影响 了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矫 正教 育 的工作成效 根据《 通知 》 的规定 , 符合社 区矫正条件 的罪犯监督与考 察权均 统 归 于 公 安 机关 , 同 时又 规 定 , 法 行 政 机 关 要 牵 头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和 但 司 社 区基层组织开展社 区矫正实施工作 。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 是“ 执行 主体” 而司法行政机关是 “ 作主体” , 工 。双主体模式要求公安机关参 与 对社区服刑人员 的监督考察 ,但 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和刑事侦查工 作 已使基层公安机关不堪重 负,社 区矫 正工作 实际上并未引起其足够重 视 。 另一 方 面 , 由于 我 国市 、 两 级 司法 行政 机 关 无 权 管 理 刑 罚 执 行 工 县 作, 致使 相当多的司法行政资源处于闲置状态。如果 赋予其管理社 区矫 正工作的职能, 以优化资源配置 。因此 , 可 双主体模式容易导致公安机 关“ 有权 管不 了”司法行政机关“ , 想管无权管 ” 的尴 尬境地 , 造成实际 中 社 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 , 未成年矫正对象基本处 于无序的管理状态 , 脱 管现象严重 。 ( ) 三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 、 职业 化程度低 目前 , 乡镇 、 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未成年犯 和成年犯的社区矫 正 。 20 到 0 5年底 , 我国司法所 队伍共 9 . 4万人 , 专职 司法助理员队伍 55 . 万 人 , 专 以 上 文 化程 度 占 到 4 % ; 外 还 有 近 万 人 兼 职 从 事 司 法 助 理 大 1 此 员 工 作 。司 法 助理 员 的 主要 职 责 是 从 事 人 民调 解 工 作 , 在 将 未 成 年 犯 现 社 区矫 正 的 重 任 加 在 他们 身 上 , 必然 会 出现 人 员 难 以适 应 的 情 况 。由 于 这些矫正工作人员缺乏长期 的实践能力 , 导致其工作方法简单粗糙 , 不 能够整合各 种社会资源来 开展工作和结合实际解决问题。同时 , 区矫 社 正工作者队伍 的专业结构也不够合 理 , 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 , 业务水平 参差不齐 , 自身的法律知识 、 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未成年犯矫正 工 其 专 作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 另外 , 未成年犯矫正工作还要有 一支稳 定合 格的志愿者队伍, 但是 , 前 的志愿 者缺少相应的法律 、 目 心理学 、 社会 学 等专业 知识 。 这些问题致使未成年犯矫正工作得不 到有效 的契合 , 工作 效率停 留在一个较低 的水平上 。 ( ) 的社 区矫正措施与未 成年犯 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 四 法定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建议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建议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建议概述: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实现犯罪分子的社会重新融入。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革。

本文将从完善社区矫正机构、提高矫正方式、加强监管措施等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构建更有效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参考。

一、完善社区矫正机构1. 增加专业人员配备:在社区矫正机构中增加更多的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和支持,满足矫正对象的实际需求。

2. 构建多元化社区矫正机构:设立不同特色的社区矫正机构,以满足不同矫正对象的需求,如康复中心、职业培训机构等,提供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二、提高矫正方式1. 引入多元化矫正手段:通过引入艺术、体育、劳动等多元化矫正手段,激发矫正对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矫正效果。

2. 加强教育培训:开设各类教育培训课程,不仅提升矫正对象的职业技能,还注重道德伦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助其正确认识自我,转变犯罪观念。

三、加强监管措施1. 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全程监管,包括居住状况、就业情况等信息的实时更新和监测,提高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

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矫正对象之间的互动机制,定期评估和调整矫正计划,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效果的实现。

四、加强社区支持1. 搭建社区合作网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与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的合作机制,形成联动共治的社区矫正模式。

2. 提供心理和就业帮扶: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职业培训等帮扶措施,促进其社会融入和就业创业,降低再犯率。

五、建立健全的法律支持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矫正对象权益,规范矫正工作的流程与程序。

2. 健全犯罪记录保护机制:建立犯罪记录保护机制,为完成矫正的人员提供更好的就业、教育和养老等方面的权益保护。

六、加强社区矫正宣传1. 宣传社区矫正的重要性: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宣传社区矫正的理念、目标和成效,增强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知。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与启示分享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与启示分享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与启示分享一、引言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旨在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助和监管,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重新做人。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一些经验和体会,希望通过本篇文章与大家分享。

二、矫正工作中的挑战社区矫正工作不同于传统的法律惩罚方式,其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个体差异:每个被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极大,他们的犯罪背景、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各不相同,这给矫正工作者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带来一定困难。

2.社会接纳: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种种困难,如就业、住房、家庭关系等问题,这要求矫正工作者找到适合每个人的解决方案。

3.再犯风险:矫正对象具有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矫正工作者需要做好监管工作,降低再犯风险。

4.舆论压力:社会对矫正工作存在质疑和误解,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面对舆论的压力,保持工作积极性。

三、矫正工作中的启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从实践中总结了以下几点启示:1.个案管理:针对每个矫正对象,进行个案管理,建立详细的档案,了解其犯罪背景、社会关系、心理状况等,为后续工作制定目标和计划提供依据。

2.协同合作: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如警察、社工、就业服务等,共同为被矫正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3.多元化服务: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满足被矫正对象的不同需求,如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法律知识普及等,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

4.家庭关系重建:将家庭作为帮助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重要支持系统,加强与家庭成员的沟通和合作,帮助恢复家庭关系。

5.积极正能量的引导:积极引导矫正对象参与正能量的活动,如志愿者工作、社区活动等,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

四、监管措施的创新为了降低再犯风险,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创新监管措施:1.电子监管:采用电子监控设备,实时跟踪矫正对象的行动轨迹,有效增加监管力度,防止再次犯罪。

2.定期报告制度:要求矫正对象定期向社区矫正工作者报告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社区矫正研讨交流材料范文

社区矫正研讨交流材料范文

社区矫正研讨交流材料范文社区矫正研讨交流材料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在此次社区矫正研讨交流会上发言。

今天我将分享我对社区矫正的一些观点和经验,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作为一种创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对于推动社会治安和谐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们社会正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犯罪率的增长,犯罪嫌疑人和受刑人的数量不断增加,给我们的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压力。

而传统的监狱体制已经无法应对这一问题,社区矫正因此应运而生。

社区矫正具有更好的替代性,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和受刑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实现二次创业。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仍然面临一系列挑战。

首先,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还不完善。

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数量不足,人员配置不合理,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难以做到全面、深入的矫正工作。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管理上的难题。

社区矫正责任人员工作压力大,案件数量多,难以保证矫正效果。

同时,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也存在对个案的疏忽,个案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困难。

由于工作区域广泛,社区矫正人员往往难以覆盖到每一个受刑人,造成不同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不均衡。

同时,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协作合作也存在问题,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不够,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效果。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建设。

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提高机构的数量和质量。

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形成可操作、可评价的指导性文件。

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

通过合理分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负荷不过重。

建立犯罪嫌疑人和受刑人档案,做好案件的登记和管理。

加强个案的研究和评估,制定科学的矫正方案,确保每个受刑人都能得到个性化的服务。

三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配合和协作。

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对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启示

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对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启示
关键判例法国家,目前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典 , 其社区矫正法律是在长期 的审判实践 中所
形成并发展起来 的。然 而,近年 来英国借鉴大陆法系 的法律制度 ,加大 了成文 法的立法工作。2 0 0 0年 ,
英 国出台的 《 刑事法院量刑权 限法案》 ,对社 区矫 正制度作 了比较 完各 的规 定。其对我 国 目 正在进行 的 前 社 区矫 正试 点工 作,具有借鉴意义 。
质、原 因、经济状况、家庭关系 、人格情况、一贯表现等进行专 门调查 ,并对其人身危 险性和 再犯可能性
进 行系 统评估,然后将调查和评估报告提交法 院, 法院判刑 时作 为参考 。这种评估分析报告 , 案犯是 供 对
否适用社 区矫 正刑 罚作出概括性论述和 处理建议,对法官的量刑起 到至关重要 的作用 。
根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英国成立了全国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此委员会属非政府组织, 由负责缓刑的公务员、教师、警察和卫生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工作是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刑罚的 适用,负责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 )工作任务 和矫 正措 施 二
英国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的完成和矫正措施的实施, 是由国家缓刑局及其分支机构、 地方假
二是监督和考 察被判处社区矫正刑罚和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机构接受本辖 区的社区矫正人 员后 , 要按照社 区矫 正对 象的类别和特 点作 出矫 正方 案。 这种 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主要是依据 以下六个方面 因素而作出: 其一 是犯罪 的类 型和社 区矫正刑罚的判 决裁 定内容 : 其二是社区矫正对象 的社会 倾向和思想 情绪;其三是社区矫正对 象对社会的认知程度 : 其四是社区矫正对象 的人格偏激倾 向: 五是社区矫正对 其 象的劳动技能高低 : 其六是社区矫正对象的 自 我管理能力及其人际交往能力等 。矫正方案作 出后 ,交由专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然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其实效性不够、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

问题一:缺乏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人员目前,在社区矫正中承担管理和服务的人员大多是基层公安机关干部,他们的专业化程度、专业技能和持证培训等也存在欠缺。

这种人员资源缺乏可能导致犯罪分子社区矫正时间的延长和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概率增加。

例如,广州某社区矫正中心在2016年的一次对矫正对象的跟踪调查中发现,矫正中心的管理人员在服务上存在较大缺陷,导致88.9%的矫正对象再次犯罪。

问题二:法律制度尚待完善社区矫正的执行依据是刑法和社区矫正法,但是这些法律制度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缺陷也显著,例如:矫正期间的监管模式不够科学;矫正对象的界定标准过于模糊;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过高等问题。

例如,在国际上,矫正对象被居家矫正时,需按规定安装电子脚铐,并由专业人员对每位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控,这样的服务普及度却很低。

问题三:缺乏基础设施支持社区矫正对于场所、人员管理、设备投资等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依然很薄弱,尤其是在农村、城市边缘地区的社区矫正中心普遍存在基础设施不足的情况。

例如,在山东省临沂市,由于社区矫正中心场所被流失,该市有超过900名服刑罪犯没有得到必要的社区矫正服务。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该进行以下改进完善:——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法律制度,优化矫正期间的监管模式,建立合理、可行的矫正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特别是加强农村和城市边缘地区的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社区矫正中心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最后,我们认为优化社区矫正制度,不仅能够提高犯罪分子的社会生活质量,也有助于社会稳定的维护。

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与创新模式

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与创新模式

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与创新模式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刑罚和尺度外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旨在帮助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社区矫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压力。

因此,需要采取新的思路和创新模式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一、加强预防为主的新策略过去,针对犯罪分子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一种惩罚性的手段,忽视了预防和纠正。

新的思路是要充分认识到预防的重要性。

比如,建立犯罪预防教育机构,通过教育和宣传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预防意识,帮助他们远离犯罪的道路。

同时,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化水平,增加他们的工作能力,从而降低再犯风险。

二、探索个性化的矫正方式传统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犯罪人员的矫正方式往往是固定的模式,忽视了犯罪人员的个性特点和需求。

新的思路是要充分了解犯罪人员的背景和心理,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比如,针对犯罪人员的职业技能进行培训,帮助他们通过学习和就业实现社会融入。

同时,建立心理辅导机构,提供个体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犯罪人员解决心理问题,重建内心稳定。

三、构建社区参与的协作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旨在将犯罪人员融入社区,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社区不愿接纳和犯罪人员难以融入社区的问题。

新的思路是要构建社区参与的协作机制,加强社区与犯罪人员的沟通和交流。

比如,组织社区活动,让犯罪人员参与其中,让社区居民了解犯罪人员的改变和成长。

同时,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组织,吸引更多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社区共治的格局。

四、建设多元化的矫正资源传统的社区矫正工作中,资源的匮乏往往限制了矫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新的思路是要积极争取多元化的矫正资源,丰富社区矫正工作的手段和内容。

比如,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合作,建立教育培训基地,提供更多的学习和就业机会。

同时,与心理咨询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为犯罪人员提供心理治疗和医疗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社区矫正心得交流发言稿

社区矫正心得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的社区矫正心得。

自从我接触到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深感这是一项充满挑战和机遇的事业。

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感悟,下面我就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社区矫正,实现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罪犯改造。

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中,有助于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改造自身,重新融入社会。

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社区矫正可以减少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

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社区矫正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经验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罪犯法律意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首先要加强法制教育,让罪犯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我们可以通过组织罪犯参加法制讲座、观看法制教育片等形式,使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有所触动。

2.关注罪犯心理,提供心理辅导社区矫正过程中,罪犯的心理问题不容忽视。

我们要关注罪犯的心理变化,为他们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走出心理困境。

我们可以邀请心理咨询师为罪犯进行心理测评,针对不同心理问题,制定个性化的心理辅导方案。

3.加强社会支持,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

我们要加强与社区、家庭、学校等各方面的联系,共同为罪犯提供帮助。

例如,我们可以组织志愿者为罪犯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4.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效果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效果。

我们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加强对罪犯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陈志新假释制度是近代世界民主与法制进步的产物,是监狱文明的标志性制度之一,而社区矫正也是与假释等非监禁刑制度联系相当紧密的命题。

近年来,笔者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外国一些矫正机构,为非监禁刑犯罪人矫正和出狱人安置帮教提供服务的社会慈善机构和民间社团、社区矫正中心和矫正研究机构进行过实地考察,并对国内外矫正制度的有关理论著述和法律进行学习和研究,特别是笔者学习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后,引发了笔者对中西方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关注与比较,并就改革和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得到同行的教正。

一、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以及国际标准(一) 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任何一种新型制度的建立,都必然要以先进理论为思想先导。

西方国家得资产阶级民主法制风气之先,为先进的刑罚理论的萌芽和发展形成了沃土,而正是这种新的刑罚理论,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推动了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纷纷建立和发展。

主观主义和教育刑理论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支持。

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和发展与西方刑罚理论新派逐渐取代旧派有着密切联系。

19世纪初的欧洲,客观主义的旧刑罚理论占统治地位,它强调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是捍卫人权的基础,认为人都是有绝对自由意志的,而自由意志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平等的,犯罪的不同在于行为的客观危害不同,对行为者来说都是相同的,因而忽视了行为者的差异性。

它主张罪刑法定的绝对性,反对罪刑擅断;认为刑罚就是用来惩罚犯罪的,此外别无其他目的;为了捍卫法律的权威,犯罪人一旦判处刑罚就不应轻易赦免。

因此,这个时代不可能产生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率、再犯罪率、少年犯罪率的增长,人们对客观主义的理论产生了怀疑,而以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为代表的主观主义新刑罚理论渐渐被社会所接受。

主观主义认为犯罪应受谴责的是行为者而不是行为,行为无非是行为者反社会人格的象征,行为者的反社会性或称公众安全危害性是犯罪论和刑罚论的核心,定罪量刑应以此为标准,刑罚执行也应以此为标准。

因此,它从预防犯罪的目标出发,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只是报应犯罪,而是应当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也就是使其消除反社会人格,再度适应社会共同生活,成为有用的社会组成人员;刑罚适用的对象是犯罪人而非犯罪行为,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是刑罚存在的内在根据;刑罚的适应方式和程度应当同犯罪人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程度相适应,并应根据其对社会公众安全危害性的变化情况而及时变更,当犯罪人确有悔改实据,对社会公众安全不再构成威胁时,应可以停止使用刑罚处罚。

由于主观主义新刑罚理论的出现,导致了教育刑思想成为行刑思想的主流,从而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提供了舆论和理论准备。

刑罚人道主义使假释等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从理论走向现实。

刑罚作为人类社会维护自身生存条件的手段,是国家作为“公共权力”即社会的管理者来主持公道,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实施的惩罚。

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它并没有摆脱复仇的阴影,反而成为威吓、镇压的工具,刑罚的样式和内容也越发严厉、残酷和血腥。

直到启蒙主义历史时期之后,“自由、平等、博爱”旗帜下的人道主义的出现,才导致了人类社会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刑罚人道主义者不仅以“法学”为基石,而且以“人学”为基石,从预防主义出发,主张以“人本位制”的矫正主义取代“刑本位制”的报应主义,认为刑罚不要拘泥于对已经出现而不可改变的犯罪行为的究问和报应上,而应当以刑罚为手段,努力消除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达到矫正犯罪,并且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因此,刑罚的本质虽然是给犯人带来一定的痛苦,但更应当立足于人的本质方面的复归、解放、更新和再造,努力使犯罪人得到人道的尊重,人格的提升,人生价值的重新体现和追求,得到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将刑罚带来的痛苦程度限制在使犯罪人能够改过迁善和有效地预防犯罪的限度之内,并且要与时代的变化相适应。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人道的刑罚理论逐步为人们所接受,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传统的刑罚中一些必备的痛苦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应当以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促进犯罪人认罪悔改、回归社会的新的行刑方式取而代之。

正是由于有了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渗透,才使犯罪人的自我调节功能得以激活,使其自身在社会生活中和精神世界中的偏离和错误得以纠正;才使整个刑罚从野蛮逐渐走向文明,预防主义和矫正主义日益成为公认的行刑理念,从而使假释等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介入行刑领域。

刑事政策特殊预防主义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形成了政策取向。

刑事政策预防主义主要通过刑事政策实现教育改造犯罪人和保卫社会的作用,其中又分一般预防主义与特殊预防主义。

一般预防主要通过司法威吓而实现,也就是通过使犯罪人承受刑罚,使其感到痛苦,从而实现对社会上一般人有所威吓和有所儆戒,使大家获得教训,不敢犯罪。

因此,为了实现对社会上一般人产生威吓、儆戒效果,受刑人只有在刑期届满后,始可准予释放,绝不容中途假释出狱。

因此,这种预防只是一种形式预防、消极预防。

特殊预防乃是通过对犯罪人教育改造而实现,只要犯罪人改过向善,悔改有据,并能够适应社会生活而无再犯罪的可能,即可考虑假释,应该说,这种预防才是根本目的的预防。

刑事政策特殊预防主义使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应运而生。

行刑经济性原则是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得以确立的内在经济动因。

行刑经济性原则,就是要求在行刑中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使刑罚执行成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

现代刑罚理论认为,犯罪本身是对社会的一种破坏,而社会要存在和发展下去,就必须投入人力物力来弥补,但刑罚是国家和社会迫不得已的选择,为了使社会快速发展,就有必要尽量使这种投入最小化,这就意味着对其投入的相当吝啬,没有必要对已经改造好的犯罪人继续进行消耗性刑罚。

因为,这种无意义的消耗性刑罚,除了导致人力和物力的无谓消耗外,还导致刑罚本身的疲软与无能,从而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与刑罚目的背道而驰。

因此,对于经过一定时间改造,确已消除社会公众安全危害性的犯罪人,应该假释出去,这是节约矫正成本,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的最有效办法。

正是由于这一优点,才使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能在西方国家广泛推行。

行刑的社会化使社会公众对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产生了认同感。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在刑罚执行中注重社会因素的作用,通过各种努力争取社会力量介入对犯罪人的矫正,加强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以达到犯罪人改过迁善,易于复归社会,不再重新犯罪的目的的一种矫正方式。

它包括社会关心、社会援助、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和社会监督等内容。

现代刑罚理论认为,犯罪不是犯罪人与生俱来的,乃是社会多种因素交合作用而生成的独特的社会实践的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讲,犯罪是社会使然。

因为人是赤裸裸地来到这个社会的,是这个社会赋予了他一切,当然也包括犯罪行为能力。

对此,社会有责任帮助他们消除犯罪动机和能力,使他们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要达到此目的,就要把犯罪人置身于由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关系的体验,使犯罪人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

同时也通过对犯罪人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措施而使其复归社会。

再者,犯罪人所置身的社会是一个运动变化着的动态系统,行刑效果的取得直接制约于社会发展的宏观态势。

因此,必须打破行刑封闭化,让社会参与犯罪人的改造,实行社区矫正,这既是犯罪人再社会化所必需,也是社会之责任。

而假释就成了西方各国行刑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可见,假释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矫正制度,同样也是伴随着带有鲜明的资产阶级文明印记的新刑罚理论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 假释制度的演进及国际标准的确立假释制度肇始于18世纪的欧洲。

作为英国殖民地的澳洲,开始将被判处流放刑而从英国本土送来犯罪人中行状特别善良而有悔改表现的,其剩余刑期不在监内执行而是附条件释放,这被视为假释制度的原始形态。

此后,假释制度与犯罪人累进处遇制度结合,不断发展。

19世纪中叶,英殖民地率先对累进处遇制度进行了改革,创设了“中间监狱”制度,形成了独居监禁、杂居监禁、中间监狱(自由监禁)和假释四个阶段。

经过“中间监狱”阶段的受刑人,被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假释,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违反规定并履行法定的义务,剩余刑期便不再执行。

西方各国在19世纪中叶以后纷纷采用了英国式的假释制度,1868年,美国制定了假释法,第一次将假释纳入刑罚执行制度的范畴。

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各国先后仿行假释制度,到20世纪20年代之后,假释制度在欧美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1930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全国假释委员会,到1944年,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均确立了假释制度,在一些主要的工业州,80%的重罪犯人通过假释的途径走出监狱大门。

在1997年,美国的假释人数为52.7万,占监狱在押犯的45%,澳大利亚服刑人员假释率为42.2%,新西兰超过30%,香港地区则高达65.9%。

①这种假释制度与累进处遇制度相结合的做法,成为促进受刑人改过迁善及回归社会之重要手段。

加拿大假释制度的演进是欧美刑法制度发展的典型缩影。

由于历史和地缘关系的原因,在加拿大犯罪矫正制度的历史上,对其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和西欧的刑罚实践和理论。

加拿大假释制度的建立源于1899年的《释放票法案》,该法案关于有条件释放的规定,被认为是加拿大实施假释制度的开端。

到1959年,加拿大颁布《假释法案》取代了《释放票法案》,依法设立了国家假释委员会,并实施社区矫正,这标志着加拿大假释制度的确立。

此后,各省也纷纷实施假释制度,大部分省建立了假释委员会。

在加拿大,当犯罪率有所上升时,立法者和政治家往往也会基于公众的压力,倾向于增加刑事判决的期限和对犯罪人监禁更长的时间,尽管如此,假释决定者自行处决的权力仍然得到发挥。

到目前为此,联邦监狱和各省监狱80%的犯罪人是通过假释途径走出监狱大门的。

随着假释制度在各国刑法典中的普遍确定,假释制度适用也得到了不断完善,但各国刑法典中规定的规则不尽一致。

为了使各国假释制度的标准趋向统一,解决假释制度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1950年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在海牙召开并通过决议。

决议认为:一、为使犯罪人不致于再侵害社会起见,应予附条件释放,为刑罚执行的一部分。

二、附条件释放,应经过个别的审查,只有具备能够释放的条件时,始予准许。

这些条件包括:受刑人的努力;由公平练达、熟知各个事件各方面情形的机关审查其是否合乎要件,决定应否释放;由具备良好训练人员、具有适当设备的考察机构予以协助;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援助,使受刑人得到更生的机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