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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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大毕业设计(论文)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邹朝勇

市级电大自贡市电大荣县分校

专业法学

年级 2013年秋

学号 1351001263394 指导教师程述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1)

(一)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1)

(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2)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 (2)

二、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3)

(一)社区矫正惩罚机制滞后 (3)

(二)帮扶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3)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抱有偏见或歧视 (4)

(四)社区矫正职能滞后 (5)

(五)长效机制还不健全 (5)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5)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6)

(二)建立立体化的社区矫正网络体系 (7)

(三)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8)

(四)建立社区矫正惩罚机制 (8)

(五)创新社区矫正制度 (9)

参考文献 (10)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邹朝勇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以社区为基础,并通过社区矫正罪犯的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近两个世纪的探索与发展,该制度一定程度上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对原有刑罚制度做出的反思与改革,更多的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已成为一项稳定的行刑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团体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在推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问题;完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性突破。它的出台完善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明确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主体,规范了社区矫正执行方式,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大创举,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在初级阶段,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其探索的脚步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按照刑罚的发展趋势和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2003年“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其范围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

2005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

育与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改造工作方针和政策,各地要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

2009年9月“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以及帮困扶助;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和经费保障;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和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健全。

2012年3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法、检、公、司的部门责任、内容、程序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辅导和帮扶作了专门规定。

(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新修改后的《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该规定明确了通过社区矫正来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考察,这是本次刑法修正的一大亮点。社区矫正制度第一次被写进刑法,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缓刑的监督考察真正地和社区矫正结合在一起。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

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体现在许多方面:社区矫正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再是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源,解决被社区矫正对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也能够有效预防犯罪,减少危害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比如在监狱服刑的同监狱友,在刑满释放以后,部分思想改造不彻底的刑满释放人员会保持不正常的联系,往往会蓄谋再实施犯罪行为,这次诸多新闻报道中多有体现。所以这些消极因素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能够很好的规避,在社区服刑矫正,因他们每天都生活在社会中,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过自新和自身行为转变,在情感上容易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对犯罪人的对立情绪,使其尽快重新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对罪行较

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消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情况来看,可以说是挑战和机遇并存,目前存在着很多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问题。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一)社区矫正惩罚机制滞后

现行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没有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惩罚机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之前发布的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作为最权威、最详细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以及各级政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它仅仅属于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其法律地位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不相协调。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也对社区矫正作了相关的规定,但社区矫正内容没有具体化,实际操作性不强。截止目前,还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的、与之配套的、可以具体操作的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有法可依”中的“法”还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在惩罚机制上的缺陷主要是缺乏与其他惩罚措施的衔接,我国社区矫正的惩罚力度过低,这对于社会大众来说会感到法律有失公允;对于重罪轻罚的犯罪者而言,极易使其产生侥幸心理;对于轻罪重罚的劳教人员来说,容易增加其对不公平对待和反社会的心态;对于缓刑假释者的犯罪被害人而言,往往会感到法律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报应性。

(二)帮扶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行刑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原则上社区矫正工作的费用也应当与监狱经费一样由国家财政加以保障。而我国目前的客观状况是,监狱的行刑费用仍有一部分需要通过组织监狱生产予以弥补。因此,社区矫正的费用全部由国家拨付出大量的经费来予以保障,似乎是一个不现实的话题。据笔者了解,当前各地区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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