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完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完善

王秀芳

摘要:

社区矫正是我国目前正在广泛开展试点工作的一种新型的非监禁性的行刑制度和刑罚处置措施。我们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矫正机构及人员配置、社区矫正的执行,都应该有所认识,同时,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法律完善

The rectification of community is a new way of non-confinement punishment being tried out in China. A clear cognition of the rectification of community, including its definition, property, applying range, rectifying agency, staff deployment and the execution, is required. Meanwhile, further perfection is needed.

Key words: rectification non-confinement perfection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相对于监狱矫正(Prison correction)而言的一种新型行刑方式,它在我国属于一项试点工作,但在20世纪西方国家是一种普遍实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和认可的。从2003年开始,我国在六省市开始试点尝试,2005年又增加了十二个省市,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逐步在全国推广。但是,由于中外刑罚文化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社区矫正的内涵及外延也有了较大的差异,而我国现行法律又未对社区矫正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推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拟对此做一点研讨。

一、社区矫正制度认识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一规定给社区矫正做了一个基本定位。

(一)社区矫正的性质

就性质而言,社区矫正在我国和西方国家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认识有着较大的差异。社区矫正的性质,就是社区矫正的法律属性。根据上述概念,在我国,社区矫正普遍被认为是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而在西方国家,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而且本身就是一种刑罚方法,如英国的社区服务,由法庭判决或者决定罪行比较轻的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的刑罚处罚,这种刑罚方法比监禁刑要轻,但比纯粹的缓刑要重,是一种具有中等程度惩罚性的制裁手段,①这就是一种典型的社区矫正刑。所以,西方国家中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行刑方式,而且是一种刑罚处罚。

从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入手我们就可以看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在非监禁状态下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活动。同时,在社区矫正对象中涉及到缓刑和假释的考验期考察,这种考察活动并非刑罚执行活动,只是一种非监禁措施,所以,社区矫正的另一种性质就是它也是一种非监禁措施的执行方法②。它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教的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以及社区的其它社会工作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作为一项刑事执

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而且是在社区中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五种主刑中惟一的非监禁刑,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是不予关押,在社会上执行的,其参加劳动的,实行同工同酬。作为管制刑执行机关的公安机关,同时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机关和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由于警力所限,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出现了不管不制的现象,在刑法的修订中,就有废除管制刑的呼声。①尽管最终保留了管制刑,但其行刑方式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将管制刑的执行纳入社区矫正之中,能够改善管制刑的执行现状。

2、被宣告缓刑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所以,缓刑适用的实质性条件,就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率是较低的。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没有规定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如何配

合,而公安机关又限于警力不足,不能够真正对犯罪分子进行实质性考察,使得缓刑犯的执行,类似于管制刑。从国外情况看,基本上各国都设立有专门的缓刑执行机构,而我国并没有类似机构。现在我们将缓刑犯的考察纳入社区矫正制度,必将会对缓刑的适用带来深远的影响。

3、暂予监外执行的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监禁刑执行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对由于存在某种法定事由而不适宜在监内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依照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但我国刑诉法对于如何执行未作出任何规定,致使监外执行处于放任自流的状况。

4、被裁定假释的

假释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行刑制度,它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于危害社会的,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可见,假释是一种对服刑中改造良好的罪犯设定的一种奖励机制,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假释监督机构,专门负责对假释犯得监督管理,而我国依然是归于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监管体制设置的缺憾,导致了我国目前假释的使用率极低。把假释犯的监督管理纳入到社区矫正范围,可以依法对其实施管理,提高假释的使用率,并且增强假释犯的改造效果。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附加刑的特点就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除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