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管[2010]2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号的生产,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了《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
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__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三)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四)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五)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六)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一)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二)审查和监督由公安部委托的号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三)监督制作号牌防伪合格标记;(四)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条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50块样牌批量中抽取6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
封样的号牌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送检表,严格按照检测程序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产品检测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0.08.18•【文号】公通字[1990]87号•【施行日期】1990.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加强了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从城乡一体化管理出发,通盘规划,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交通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推进公路交通管理科学化、社会化。
但是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农村群众的现代交通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社会防范机制尚未形成;交通流量急剧增长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差的矛盾日益尖锐;许多地方违章占道情况严重,大量路面失控,特别是山区特大交通事故多;一些地区和路段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问题突出;有些县队警力严重不足,装备落后,交通警察队伍素质与其担负的繁重任务还不适应。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最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南京召开了全国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座谈会,认真研究了对策。
现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公路交通管理必须依靠群众,走社会化管理的道路。
针对农村公路线长、面广,警力覆盖面小等特点,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以县城、集镇和公路沿线居民为重点,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群众现代交通意识,提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的自觉性。
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县长、乡镇长和部门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安全责任人,把交通安全责任和目标层层分解到机关、团体、企事业、街道、乡村等基层单位,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目标管理结合起来。
一些地方在县和乡镇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实行综合治理的做法是成功的,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公交管〔2013〕93号)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93号)为进一步完善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制度,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监控设备和违法信息管理1、健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操作细则,依法、规范、科学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要健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日常管理制度,定期排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功能状况、设置地点及相应的交通信号。
2、严格监控记录资料的审核录入。
要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的采集、审核和违法信息录入工作流程,确定专人专职负责审核录入信息。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十日内,记录资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装置等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营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资料,经严格审核后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对群众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要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不得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3、严格违法信息消除的审批程序。
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消除违法信息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材料、能够证明属于应当消除情形的证据材料等,填报审批表(附件1),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传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法制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支队领导审批后予以消除。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3.25•【文号】公交管[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1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公安部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教育和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安装使用标准
机动车号牌、号牌架和固封装置
正确安装使用标准
一、机动车号牌、号牌架正确安装使用标准
(一) 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
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
行驶和号牌的识别;
(二)号牌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
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纵向夹角≤15°;
(三)金属材料号牌的安装孔均应安装符合GA804-2008行
业标准的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固封装置带有“辽A”字
样);
(四)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
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大于5mm。
二、固封装置正确安装要求及安装检验
(一)、安装要求
1、安装数量
根据(公交管[2010]27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
车号牌管理的通知要求: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每个号
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2、外观要求
用号牌固封装置安装好号牌后,号牌固封装置不得遮盖
号牌上的机动车登记编号。
3、紧固要求
用号牌固封装置安装好号牌后,固封底座应紧贴号牌且
固封底座和固封扣盖结合紧密,固封装置不得有松动。
(二)、安装检查
将号牌安装在机动车上后,裸眼观察号牌固封装置和号
牌,号牌固封装置应紧密贴合于号牌,徒手作用于号
牌,没有明显松晃,应符合(一)项的要求。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35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就加强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排查驾驶培训学校资格条件(一)组织开展驾驶培训学校专项检查。
7月底前,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管理规定和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组织对本地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教学管理人员和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教学设备、设施基本情况。
要商有关部门,对培训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教学管理混乱、存在使用无资格教练员、非教练车号牌车辆培训等问题的驾校,暂停受理报考申请,责令限期清理整改,整改后培训条件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培训资格;对发生过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等不适合从事培训工作的教练员,取消教练员资格。
(二)组织开展驾校培训能力评估。
8月底前,要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驾校培训能力评估制度。
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要求,根据驾校的教练车、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条件,对其培训能力进行评估,核定其每月培训和报考人数上限,向社会公布,并报总队备案。
二、严格审核培训情况和报考条件(三)实行多种形式的报考预约方式。
年底前,要逐步推行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自助终端机等多种方式,自助预约考试时间和地点,方便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预约考试。
(四)严格申请人培训信息审核。
要建立申请人报名培训与预约报考信息核对机制,受理申请人报考申请时,要认真审核有关资料,经驾校培训的要严格审核其培训学时、培训经历等情况。
公安部关于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9]116号
公安部关于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贯彻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套牌假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问题,我局决定自6月20日起至8月底在全国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突出整治重点本次整治要以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为重点,集中查处套牌假牌、挪用号牌、无牌无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各地要对本地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把握违法行为发生和分布的规律特点,合理设置查缉卡点,科学调整勤务部署,加强重点时段的警力部署,提高整治工作的有效性。
要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力争套牌假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因车辆被套牌产生的群众报警和投诉数量明显减少,因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二、落实工作措施(一)广泛开展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宣传驾驶套牌假牌机动车的危害性,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
要组织警营开放活动,向群众展示查处套牌假牌等违法行为的执法装备、执法手段和整治成果。
要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促使违法行为人自我纠正违法行为。
6月20日,各地要举行集中整治启动仪式,邀请媒体集中宣传报道,营造集中整治的强大声势。
(二)组织开展统一行动。
总队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突出问题,定期组织全省范围的集中整治统一行动。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5日】【来源:产业政策司】【字号:大中小】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公安部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
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杆挂车和拖拉机等暂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数据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以及产品扩展、变更、勘误和撤销等内容;电子数据由最新一批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
审查、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告》审查和样车检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告》产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建立《公告》检查确认制度,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公告》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公告》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追究违规审查、检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9年1月31日前,对现有《公告》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
《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二、进一步明确《公告》产品有效期限《公告》产品有效期限是指车辆产品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
张其锋、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其锋、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鲁03行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房鹏卢长普许平【审理法官】房鹏卢长普许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其锋;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张其锋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张其锋【当事人-公司】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理律师/律所】孙萍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黄遵诚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萍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黄遵诚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萍萍黄遵诚【代理律所】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其锋【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回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的规定,淄博车管所作为机动车登记业务行政部门,负有对本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的法定职责。
因此淄博交警支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张其锋对淄博交警支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
《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7)260号)规定,一、应用全国统一选号系统,保证选号公开公平公正。
车牌规章管理制度
车牌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牌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加强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车辆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车牌规章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类车辆。
第三条车牌规章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车牌进行统一管理、颁发、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车牌颁发管理第四条车牌的颁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授权。
第五条车辆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在办理机动车注册手续时,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颁发车牌。
申请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并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车主申请后,根据相关规定审核车牌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车主可领取机动车号牌。
第七条车牌颁发单位应对颁发的号牌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清查和核实,确保车牌管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车牌使用管理第八条机动车的车牌应按照规定及时悬挂在车辆前后挡风玻璃或者车身醒目位置上,确保车牌清晰可见。
第九条车牌不能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卸、改装或者制作假冒的车牌,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条机动车车牌被污损、脱落、损坏、遗失或者内容发生变化时,车主应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换领、更换、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车牌临时停放、临时迁移、长时间停放等特殊情况应事先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车牌管理监督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机动车牌照管理制度,确保车牌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牌进行检查和监督,依法处理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基于非法目的而篡改车牌号码、使用伪造车牌或者冒用他人车牌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于车牌管理有关的违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罚款、暂扣车牌、吊销车牌、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听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官员解读“768号文件”2003年01月01日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本报记者 刘小勇 张冰由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件”(简称768号文件)在国家经贸委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之后,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不少企业积极来电了解文件精神或询问具体条款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本报记者日前请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的官员就768号文件中商用车企业关心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读。
下面是谈话的问答。
问:为什么要重申公告管理的范围?答:这一条款列入文件的目的,在于明确过去已经实行的规定,避免在具体操作时,政策界限模糊不清。
如无轨电车,过去在目录管理时,从未将其纳入管理范围。
实行公告管理后,仍然沿袭了过去的做法,但是在有些地方无轨电车上牌时遇到了困难。
轮式车辆也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文件明确,凡是介于作业车辆和公路车辆两者之间的轮式车辆,只要上公路行使,都应纳入公告管理的范围。
而不在道路上行驶的工程机械如装载机、挖掘机等可不实行公告管理。
问:文件中列出了一些增加和调整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并且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这些规定的颁布有何意义?答:对车辆防护装置方面的强制性检验要求,是为了减少因缺少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过去对防护装置没有安装和强度方面的具体要求,现在则要求申报公告的车辆,必须出具授权检测机构的试验报告。
对于驻车灯的要求,也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
现在很多车型灯光较弱,被尘土或泥土遮挡后光线会更弱,有的甚至车灯被损坏而没有光亮,对行车安全造成隐患。
所以在要求大型货车的后部都必须贴上能反光的荧光条。
关于微型车正面碰撞设计规则方面的要求,早在机械局管理车辆目录时就已经提出,那时准备在2002年实行,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实行。
现在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微型车产品今年7月1日后将从公告中撤消,是对企业技术水平的有力推动。
公安部关于严格管理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严格管理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1.11.18•【文号】公通字[1991]108号•【施行日期】1991.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严格管理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通知(公通字[199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安部1989年9月20日下发《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开展清理整顿公安专用车辆号牌工作简报的通知》([89]公交管77号)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转借、挪用及非公安机关使用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情况有所好转。
但是目前非公安机关使用专用车辆号牌的问题仍很突出,甚至出现了私人企业、个体户使用公安专用号牌的情况,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特再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控制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核发范围,并对已发的重新审核登记。
公安部《关于启用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规定》中所说的公安机关,是指纳入公安序列的公安机关,不包括企事业公安机构。
各级公安机关内部的行政、生活用车辆以及所属教学、科研、事业、企业单位的车辆仍应按原规定不予核发公安专用车辆号牌,如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严禁扩大核发范围。
对已核发的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使用情况,各地公安机关要组成由交通警察总队牵头,纪检、政工等部门参加的专门班子,逐一检查,重新审核登记。
凡超出上述范围的,非公安机关领取的,或以公安机关名义领取、非公安机关使用的,外借给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公安专用车辆号牌一律收回。
二、严格各项审批制度。
按照规定申领公安专用号牌,应先经县(区)公安局长(分局长)签署意见,经地、市公安处、局长同意,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对不属核发范围的,一律不予办理。
今后,凡发现以各种方式为其他部门提供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或在核发公安专用车辆号牌中谋取私利的,要严肃追查当事人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二篇)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机动车号牌的使用、管理和规范进行的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1. 机动车号牌的颁发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
车辆所有人在注册时需要办理机动车号牌,且必须按规定安装在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或车身上。
2. 机动车号牌的制作、发放和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车辆所有人需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号牌,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和费用。
3. 机动车号牌应当具备明显的标识特征,包括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汉字和字母组合的号码。
号码一般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具体规定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4. 机动车号牌必须安装在规定的位置,且不能遮挡、污损或修改。
车辆所有人需确保机动车号牌的清晰可辨,不能进行非法操作,例如涂改或更换号牌。
5. 机动车号牌必须按规定记载车辆的所有人、使用者、行驶证号码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车辆所有人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包括更换号牌、更换车辆所有人等。
6. 机动车号牌的遗失或被盗应立即报案,并按规定重新办理。
车辆所有人需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号牌遗失或被盗的挂失手续,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新的号牌。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机动车号牌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二)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3](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管理和使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号牌是指车辆所有人为机动车依法标明的车辆标识及身份证明。
机动车号牌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号牌的制作、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领和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号牌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管理和发行。
车辆所有人、管理使用单位和驾驶人应当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参与机动车号牌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机动车号牌必须正确安装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方或车身后部明显位置上,并且不得遮挡、污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号牌的识别。
第六条机动车号牌的保管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机动车号牌的管理工作,防止机动车号牌的遗失、损坏或被盗用。
第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号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二章机动车号牌的制作第八条机动车号牌的制作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制作材料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九条机动车号牌的制作由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专业制作厂家进行,制作厂家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生产能力。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的字体、规格、颜色和形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制作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机动车号牌制作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制作,确保号牌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机动车号牌的制作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识材料,禁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章机动车号牌的申领和管理第十三条车辆所有人在购买新车或变更车辆所有权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号牌。
第十四条机动车号牌的申领必须携带有效的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驾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申领表格。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机动车号牌申领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制作和发放。
第十六条机动车号牌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登记机动车号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鄂公通〔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现将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7]2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号牌管理改革的重大意义此次号牌管理改革,旨在从体制机制上破除积弊,从制度手段上堵塞漏洞,从技术方法上创新服务,是深化改革、服务民生、从严治警的必然抉择和具体实践。
对机动车号牌号码的选取,群众关心、社会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公安队伍廉洁规范和执法公信力。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推进改革的共识,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优化服务管理流程,认真落实号牌发放新举措号牌管理改革涉及配套事项具体措施较多,各地要通过互联网、电视、手机APP等媒体宣传解读号牌管理新措施,切实抓好以下措施落实:一是扩大随机选号范围,各地要全部使用“50选1”选号。
二是对机动车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后,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保留原号牌号码,既可以用于新车,也可以用于二手车。
三是使用原号牌号码的年限由3年缩短为1年。
四是启用原号牌号码的申请时限由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6个月延长至1年。
三、及时做好相关准备,积极推行号牌现场制作武汉、宜昌要在8月31日前,全面完成部署应用全国统一版选号系统,并至少各设定一个现场制作点;十堰、荆州、襄阳、恩施要积极做好现场制作点场地选定、设备采购、人员招聘等相关准备工作,于今年年底前至少各建成一个现场制作点;其他地方也要积极筹备提前做好现场制作点的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公安厅2017年6月30日附件: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7〕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实施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是深化公安交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安部2017年重点改革任务。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规范号牌生产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号牌生产质量,防止假冒伪劣号牌流入市场,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号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六条号牌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合法的号牌生产,确保号牌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二章号牌生产企业管理第七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生产许可证,确保合法生产。
第八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号牌生产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号牌质量。
第九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购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对生产环节和货物负责。
第十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使用合格的号牌生产设备和材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号牌生产过程的记录和保存,确保生产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过程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号牌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章号牌生产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拥有技术力量雄厚的检测机构,对号牌生产质量进行检测监督。
第十五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和设备,保证号牌生产质量。
第十六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每批次的号牌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七条对于出厂号牌质量不合格的号牌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其产生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号牌生产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本行业的最新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号牌生产质量水平。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湘公交通[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公交通[2008]225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总队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告如下:一、废止《关于外省驾驶员无“准驾证”不视为违章行为的通知》等5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拍卖汽车入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等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客运机动车驾驶员户籍化管理规定(试行)》等1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总队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根据每个案例完成后面的选择题,每个选择题只有一项是正确答案。
20题,每题3分,共60分)1.据报道,*市一家工厂的一个基建项目,在申报过程中,一共盖了745个公章。
每个公章代表一个局、处、科或股的“舍我莫过”的关卡,要办事就得逐庙逐神一个个礼拜磕头,甚至还要烧香进贡。
无独有偶,该市的另一家集团公司开发的一个住宅小区项目,从1998年9月到2000年7月底,历时18个月,累计办理各类审批手续28项,前后盖了86颗图章,涉及33个审批部门,除土地批租费外,开发企业共支付拆迁费、墙改费、人防费等450多万元,但项目的审批手续却还未完结。
(1)此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从体制角度分析源于(D)。
A.政企不分B.人员分流C.法制欠缺D.配置失衡(2)此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思想和观念角度分析源于(B)。
A.缺乏服务意识和独立意识B.缺乏服务意识和效率观念C.缺乏效率观念和法律意识D.缺乏独立意识和法律意识(3)解决案例中问题的切入点应为(C)。
A.实现人员分流B.建立健全法制C.转变政府职能D.机构协调配置(4)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关于政府职能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B)。
A.政治职能B.经济社会职能C.文化职能D.军事职能(5)政府可资利用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工具有(D)。
A.协调、服务、评估、管理B.协调、服务、生产、管制C.评估、管理、供应、补贴D.供应、补贴、生产、管制2.从8月12日到8月21日,在京、津、杭、深四个城市里,公安交管部门发放的“二○○二”式机动车牌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短短的十天中,人们从最初的兴奋、好奇、肯定中,慢慢咂过味来,直至最后理性的思考占了上风:“个性化”也应该有“法度”!8月21日,新车牌被暂停发放。
四城市交管部门发放“个性化”车牌依据的是《公安部关于开展启用“二○○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2〕85号),无疑问题就出在这个依据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试验用机动车及其临时行驶车号牌加强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试验用机动车及其临时行驶车号牌加强管理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试验用机动车及其临时行驶车号牌加强管理的通告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02号令)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试验用机动车及其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核发92式试验汽车号牌。
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以下证明、凭证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申领新式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一)书面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已领有本市核发的92式试验汽车号牌的机动车申领新式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时,须交回92式试验汽车号牌。
二、自2008年11月1日起,本市核发的92式试验汽车号牌停止使用,悬挂92式试验汽车号牌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持有新式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按以下规定在本市道路内行驶:(一)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上注明准予在五环路以内道路通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上未注明准予在五环路以内道路通行的,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三)持有外省市核发的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
特此通告。
二○○八年十月六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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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公交管[2010]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发放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规定使用发牌机关代号,遵守号牌序号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英文字母顺序依次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并在启用前30天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
对于废止或者废止后重新启用发牌机关代号的,要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
号牌序号使用率超过60%后,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方可启用新的组合方式。
各地要对号牌发牌机关代号和序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有关清理情况请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公安部。
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式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要求,允许群众自主选择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保证号牌号码选取公平、公正。
供群
众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的号牌号码一次不得少于5个,可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1000个。
供群众通过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50000个。
三、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生产质量监管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号牌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号牌字模和颜色,使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号牌反光膜。
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号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本地区号牌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每两年将样品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或者停止生产。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号牌现场制作发放或者邮寄发送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领取号牌。
四、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安装使用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号牌固封装置的使用管理。
现场制作发放号牌的,要监督号牌固封装置的安装使用,对于安装可拆卸或者可翻转号牌架的要予以拆除;采用邮寄等方式发送号牌的,要书面告知号牌固封装置的安装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法律责任。
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每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从2011年1月1日起,载客汽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由1张调整为2张,分别粘贴在车内前后挡风玻璃左下角。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机动车号牌安装使用情况,对于未按规定安装的,要严格按照
规定进行处罚。
在办理定期检验或者需要更换号牌业务时,要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固封装置的机动车换发新的固封装置。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36-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公安部于2010年12月7日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第2章中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
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二、第4章中表1序号16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数量和适用范围修改为:
序号
分类
外廓尺寸
颜色
数量
适用范围
16
临时行驶车
号牌
220×140
天(酞)蓝底纹
黑字黑框线
2
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载客汽车。
1
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其他机动车。
棕黄底纹
黑字黑框线
2
跨行政辖区临时移动的载客汽车。
1
跨行政辖区临时移动的其他机动车。
棕黄底纹
黑字黑框线
黑“试”字
2
试验用载客汽车。
1
试验用其他机动车。
棕黄底纹
黑字黑框线
黑“超”字
1
特型机动车,指轴荷和总质量超限的工程专项作业车和超长、超宽、超高的运
输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的机动车。
三、第5.8.2条修改为:
5.8.2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发牌机关代号为A至Z,应当按照英文字母顺序依次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并在启用前30天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
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四、第6.1.2条修改为:
6.1.2表面材料
金属材料号牌表面应使用符合GA666-2006要求的反光膜,反光膜应在内层预印统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水印,也可预印统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志性图案水印。
汉字简称和标志性图案式样应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五、第6.2条修改为:
6.2字符和效果图
号牌字符应使用全国统一的模具制作,字样见附录B,效果图见附录C。
六、第7.1条第c款修改为:
c)金属材料号牌的安装孔均应安装符合GA804的固封装置,但受车辆条件限制
无法安装的除外。
七、第7.1条第e款修改为:
e)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应放置在前风窗右侧,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八、第7.1条增加第f款:
f)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
没有风窗玻璃的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九、附录A表A.1中,发牌机关代号“O”修改为“Oj”,增加角注j,内容为:j 表示公安机关行政单位在编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事业单位中与公安业务有关的部分机动车辆,以及列入公安机关编制序列的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
关公安机构中的业务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