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然人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一、填空题1.自然人从时起到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以上不满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不满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为住所。
9.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
二、单项选择题1.李某将户口从甲地迁往乙地,迁移途中经丙地时李某患急病被人送往丙地的一医院治疗,李某在该医院住了1年半,未能将户口到乙地落下。
甲的住所为()。
A.甲地B.乙地C.丙地D.应由法院确定2.某甲在其夫死亡后因经济原因抚养其未成年的儿子乙有一定困难,便将乙送给自己的叔叔丙寄养,但乙的祖父丁健在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乙的监护人为()。
A.甲B.丙C.丁D.甲、丙、丁3.下列自然人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两性人C.未成年人D.聋哑人4.在一般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的,该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
A.1年B.2年C.3年D.4年5.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无效B.有效C.可以撤销D.效力未定6.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而仅同意宣告失踪的,应当()。
A.宣告死亡B.宣告失踪C.由利害关系人协商后决定D.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7.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
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民事主体自然人
自然人的法律特征
01
02
03
04
平等性
自然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受 种族、性别、年龄、信仰等因 素影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 务。
独立性
自然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 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 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
互异性
自然人之间存在差异性,包括 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 等,这些差异会影响自然人在 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能力的实质
诉讼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在民事诉讼 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依 据,其实质是民事主体在民事诉讼中 的法律地位的体现。
诉讼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80%
开始时间
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即自出生时起,自然人即具有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100%
终止时间
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终止于死 亡,即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诉 讼权利能力消灭。
自由性
自然人有权自由地行使自己的 民事权利,不受非法干预和限 制,同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 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参与 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 生,终于死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01 02
监护人职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 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 行民事活动等。
监护人资格
担任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并且必须经过被监 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民法总则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三、四、五节
幻灯片1第四章自然人幻灯片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自然人死亡是否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绝对终止幻灯片3本章主要内容●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标准、目的和立法体例●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及其效力幻灯片4本章主要内容●第三节监护制度●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的目的和性质●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监护的种类●对未成年人监护对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幻灯片5本章主要内容●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根据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幻灯片6本章主要内容●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与确定标准●自然人住所的种类自然人住所的设定幻灯片7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幻灯片8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幻灯片9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幻灯片10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民法上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幻灯片11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近年学术界探讨成年人监护制度。
幻灯片12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十八周岁以下少女生育子女?有些国家规定一定超过年龄(75岁)的人不能担任监护人。
第四章自然人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有以下情况: A、在通常情况下,从该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 地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 B、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 起计算。 C、由于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 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 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合伙 人等)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 24条。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 《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 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 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 人的地位相当。 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 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 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时终止。 (1)生理死亡: 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 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 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 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 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 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 承人分别继承
第四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自然人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生物学意 义上的概念。 只要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一经出生,都 自动享有权利能力,成为民事主体。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自然人)【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章自然人1.试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②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①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2.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2)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以及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
财产代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自然人权力能力终止
民通9条: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终止时间
标准:心跳停止说;
呼吸停止说;
脑死亡说;
脉搏停止说;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
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 智力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 B、能力表现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及
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意义:
①确定准据法的根据;
②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根据;
③确定失踪的根据;
④确定债务履行地;
⑤继承的地点; ⑥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设例:甲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00年甲从杨村开出迁出
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甲患病,在县城医 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前往上海打工,并在某区 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 道某号。问:甲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对) C.县城医院 B.李村 D. 上海某区
第七节:自然人的住所
◆出生的条件:
(1)“出”:胎儿脱离母体存在,成为 不依赖母体而独立的生命体; (2)“生”:胎儿脱离母体时是有生命 的活体。 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 准。 ——出生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而独立 存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4.1 复习笔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学说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第四章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教学目的与要求】明确自然人是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基本内容;理解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自然人主体的相互关系。
【教学重点及难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死于出生,终于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两户及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的财产责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计划教学时数】4学时。
第一节自然人的能力一、自然人与公民的关系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统一性、平等性和广泛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
(二)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1、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2、权利能力包括权利的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绝大多数权利不包括义务;3、权利能力是一种绵延状态,而权利通常都有存续期;4、权利能力不能转让和抛弃,而权利则可以转让和抛弃。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1、出生认定的几种观点:(1)阵痛说;(2)露出说;(3)呼吸说;(4)出生完成说。
2、我国出生时间的认定。
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有三种立法例:(1)视胎儿为权利能力者;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2)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出生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9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继承开始前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但给予其特殊保护,我国采用此方法。
如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的关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没有关系。
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一条基本原则。
但是作为例外,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王鑫政法系2015学年度第2学期第一编民法总论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7.法国民法典8.德国民法典9.日本民法典10.台湾民法典10.苏俄民法典二、参考文献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
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圣才出品】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者既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我国
司法实践中对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利益的保护,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
护。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1)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①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 能力为基础。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概念:住所与居所、住所与户籍
自然人的住所 法律意义
自
确定住所的标准
然
人
种类:意定住所、法定住所、拟制住所
概念与目的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条件与程序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失踪宣告的撤销:撤销情形、程序、效力
概念与目的
条件与程序
②保护胎儿的赠与利益。
③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问题,学理上存有争议,但实务中一般予以支持。
④对胎儿身份利益的保护问题,学理上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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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胎儿的生存利益和人格利益问题,实务中多持否定观点。 (2)“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的法律意义: ①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可要求胎儿的生母 返还胎儿的应继份。 ②接受赠与的财产,如已占有或控制的,应予返还,赠与人也可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未转移的,不享有赠与财产的请求权。 ③对胎儿人身受害所获人身伤害赔偿金及抚慰金,视情况处理,存有争议。对胎儿是否 受害无法查明,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应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胎儿因父亲受害死亡所获抚养费和抚慰金,支付人可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3)受胎期间的确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1062 条规定,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 302 日止为受胎期间。能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 302 日以前者,以其期间为受胎 期间。此规定可供参考。 5.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法总则》第 13 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1)生理死亡 ①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真实死亡或者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②对于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有不同的学说。我国以往临床经验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 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随着医学的发展,已有较多的国家承认以脑活动停止 (脑死亡)为标准。 《民法总则》第 15 条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 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_精品文档
自然人一、引言自然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也是指没有法人地位的个人。
自然人是社会的基本成员,他们在社会中拥有各项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探讨自然人的定义、特征、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内容。
二、自然人的定义和特征自然人是指一个有着生物特性的人类个体,而不是法律实体。
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立的概念,没有法人地位,但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
自然人具有以下特征:1. 生物特性:自然人是指具有完整的人体结构和生理功能的个体,具备独立生物存在的特征。
2. 民事权利和义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财产权、人身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3. 有限权力:自然人的权力和行为受到法律和国家规定的限制。
4. 有限责任: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和程度有限。
三、自然人的权利自然人作为社会的基本成员,享有多项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律保障的核心。
以下是自然人享有的主要权利:1. 人身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和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是基本的人权,保护个人的身体和自由不受侵犯。
2. 财产权:自然人有财产权,可以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财产。
这是个人实现经济独立和权益保障的重要基础。
3. 婚姻家庭权利:自然人享有婚姻自由和家庭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组建家庭、生育权、子女教育和离婚等权利。
4. 受教育权:自然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包括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是自然人发展个人能力、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
5. 言论自由:自然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四、自然人的义务除享有权利外,自然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自然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遵守:自然人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2. 社会公德:自然人应保持社会公德,尊重他人权利,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与他人和睦相处。
3. 纳税义务: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有针对性地按时、足额地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章 自然人
一、涵义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 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二)自然人的生命具有规范属性 自然人生命起始和终止,是规范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 自然人生命起始和终止,是规范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 生与死,不是事实标准问题, 生与死,不是事实标准问题,而是由法律采取一定认 识加以决断拟制的问题
第四章 自然人
2、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荷花女》案件 荷花女》 吴思《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 陈永贵》 吴思《毛泽东的农民 陈永贵
肯定说--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 肯定说--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存 --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 在例外,这种例外以法律规定为限, 在例外,这种例外以法律规定为限,如已故自然人 人格权、 人格权、著作身份权等 否定说--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否定说--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对死者 某些权利的保护,又有死者人格利益延伸说、 某些权利的保护,又有死者人格利益延伸说、遗族 利益及有关人员利益维护说, 利益及有关人员利益维护说,某些权利能力仍然存 续说等 --对死者某些利益的保护是基于遗族利益和社会 --对死者某些利益的保护是基于遗族利益和社会 利益的综合考虑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条规定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之人辈份不同,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之人辈份不同,推定 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目录
•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征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护
01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征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 资格的人,具有平等、独立的法律地 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是指由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以保护其合 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是指由法定监护人协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并对其行为进行监 督和保护。
04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件
主资格
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主观过错
自然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必须 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
违法行为
自然人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且 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损害结果
自然人的行为必须造成实际的 损害结果,才能要求其承担民
事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后果
赔偿责任
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如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会终 止。
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严选:第四章 自然人(课后练习)
第四章自然人一、单项选择题1、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受孕B、出生C、年满10周岁D、年满18周岁答案:B2、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
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
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薄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B、8月28日C、8月29日D、8月30日答案:本题中,因未申报户口,应以出生证的证明力最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户口本的,则以户籍证明为准。
先户籍证明,后出生证明。
3、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A、聋子B、瞎子C、傻子D、瘸子答案:C4、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25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C5、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圳打工。
深圳打工10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
依法孙某应以()住所地。
A、甲村B、乙村C、深圳D、北京答案:A解析: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为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地为住所。
6、小明是5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列关于他的监护人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了,他们仍然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B、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且都不愿担任其监护人,人民法院应指定他们中的一个为小明的监护人C、如果小明没有父母,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D、如果小明只有叔叔和姑姑,他的叔叔和姑姑可以协议担任他的监护人答案:B7、南方某村公民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无兄姐,其他亲属中仅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应取得()同意。
第四章 自然人(课后练习)
B、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且都不愿担任其监护人,人民法院应指定他们中的一个为小明的监护人
C、如果小明没有父母,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D、如果小明只有叔叔和姑姑,他的叔叔和姑姑可以协议担任他的监护人
答案:B
7、南方某村公民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无兄姐,其他亲属中仅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应取得( )同意。
答案:甲结婚前,该饭店所产生的债务由甲独自承担;甲结婚后,该饭店所产生的债务应由甲乙共同承担。
五、案例分析
1、1985年5月,被告乙某(当时14岁)因急事向原告甲某借钱,甲某因与被告的哥哥关系好,将现金100元及另外1374元,共1474元借给被告,并商定4到9个月内还清。因到期未还,原告到期未还,原告索要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此款。但被告之母称,被告乙的钱转借给丙某,而丙下落不明,无法还钱,且被告人未成年,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责任。
C、丁,甲之父,年80,为甲之监护人
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
答案:A C
4、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甲病故3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间是父子关系
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
C、4年 D、5年
11、因意外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人,人民法院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为(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12、甲于1995年2月1日失踪,其妻乙于1999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发出1年公告后,于2000年8月4日判决宣告甲死亡。则依法,甲的死亡日期为( )。
民事主体自然人公民
05
自然人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自然人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分类
自然人法律责任的概念
自然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契约 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向 他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产生
监护人通常由被监护人的亲属或法院指定产生,确保能够切实履 行监护职责。
终止
当被监护人达到法定年龄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 终止。若被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可通过法定程序申 请终止监护关系。
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取得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可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 取得财产。
丧失
自然人法律责任的分类
按照产生原因,可以分为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按照 责任主体,可以分为个人责任和组织 责任。
自然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自然人实施了违反法律 规定或契约约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财 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
协商和解
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 议。
调解仲裁
通过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机构进 行裁决。
诉讼
通过法院进行审判,判决被告 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救济途径
例如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THANK YOU
感谢聆听
自然人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对等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是对 等的,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 行相应的义务。
统一性
民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 相互依存的,没有无权利的义 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第四章 自然人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为出生是一 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其决定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的产生,故正确地确定出生的时间有重要的法律意 义。
1.出生的要件 究竟应当将出生过程中的哪一时刻定为出生时间,我国法 律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法学界的通说,具备下列条件 才能谓之出生: (1)必须与母体相分离。 (2)必须是活体。即使只有片刻生存,仍然取得民事权利 能力。 (3)必须为人所生。只须父母为人,是否具备人形,亦非 所问。 2.出生的证明 出生的证明是事实问题,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生的时间 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二)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的区别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只有具有 这种资格的人,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才能平 等地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已经实际享 有的现实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而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 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 的,不是由个人自己决定的,也不是他人决定的。而具体的 民事权利都是由个人决定的。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在民法上,“人”即为民事主体,其原则上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法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合伙而言的一类民事主 体,其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 只要是生物学上的人这种生命体,都是自然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规定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因该章 的标题是“公民(自然人)”,其将自然人等同于公民,具 有一定的缺陷。
第4章 自然人2
相同 1)均由法律规定 2)非依法不得被限 之处 制和剥夺 联系 是民事行为能力的 是实现民事权利 前提 能力的条件 区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 是实现民事权利 务的可能性 能力的条件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的比较
比较 民事权利能力 区别 人人生而有之 不受年龄,精神 状态的限制 始于出生,终于 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不是人人均有,即 使有也不相同 受年龄和智力状况 的限制 与一定的年龄段和 精神状况相适应
2,宣告失踪的效力 ,
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 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 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 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 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六节 自然人的住所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 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 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 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1,配偶 2, 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 有关单位同意的
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 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 明必须满4年,此期限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的 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 日起算;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 的时限为2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 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 受2年时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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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的意义 就何谓出生,存在多种标准,但通 说认为,出生是自然人脱离母体并保有 生命而成为民事主体的法律事实,其构 成必须同时具备两项要件: 第一,必须脱离母体,构成“出”; 第二,必须保有生命,构成“生”。 因此在出生问题上的通说即为“独立呼 吸说”,我国法律事实上也采“独立呼 吸说”。
第四章
第四章
自然人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 18岁以上的精神 健全的成年自然人;(2)已满16岁未满18岁,能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来源,达到当地群众一般 生活水平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达到18岁、 或达16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收入是合法劳动所得,收入相对连续、稳定,且足 以维持当事人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精神状态——未依法被宣告为完全不能判断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或不能完全判断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胎儿的保护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以前的胎儿自然不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生存利益,我国继 承法规定胎儿有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遗腹子即胎儿 的继承份额,只要出生时不是死胎,其继承权即可实现。
甲乙二人是夫妻,妻子乙怀有胎儿丙,甲还有老 父亲丁。问: 1、设甲于10月1日遇车祸死亡,留有个人财产 现金300元,遗产如何分配; 2、丙于10月2日活产,但不幸于10月5日因肺 部感染死亡,原遗产分配方案如何变更; 3、若丙于10月2日死产,原遗产分配方案又如 何变更。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 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人以上同时遇难时死亡时间先后顺序 的推定问题 推定的前提——各死者之间有继承关系, 且死亡先后顺序无法证明。 推定的目的——决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 死者间遗产的流动方向
(1)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人在同一事件中 死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 注意:所谓“没有继承人的人”, 是指在此次事件以后,当事人就再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了”,例如: 甲(父)、乙(子)、丙(乙妻)出车 祸,甲、乙死,丙重伤,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六节自然人的住所、户籍身份证
第四章
自然人
【提要】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与法人 一道,构成了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内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法律对自然人出生前即胎儿的 利益以及死者的人格利益也给以一定的保护。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自然人被区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为了 消除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导致的社会关系的不稳定局面,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 院可宣告下落不明者失踪或者宣告其死亡。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因此 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唯一原因。 (一)死亡的意义 死亡是自然人生命的消灭,死亡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 亡,一种是宣告死亡。在引起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这一点上,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一样的。作为重要的法律 事实,自然人死亡后,不仅发生死亡人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效果, 而且还发生关系到他人的法律效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支付条件成就等。
(2)死者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几人辈分 不同,长辈先死;例如 甲(父)、乙(子)、丙(乙妻)出车 祸,甲、乙死,丙重伤,而丁是甲妻, 未同乘一车而幸免,则谁先死?
(3)几人都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推定 同时死亡,彼此间不发生继承,而由各 自继承人继承,例如: 有甲(父)、乙(子)、丙(乙妻)丁 (丙母)四人,一日乙、丙出车祸死亡, 无法确定死亡先后,则应当: 同时死亡,乙丙各自财产分别由自己的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乙丙间不发生继承。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10周岁的未成 年人,一律“推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院依 法宣告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被 “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通意见》第5条: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 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 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 果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因精神病被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许满 足的条件: A、由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 人,人身性的,如近亲属,或财产上的,如债 权人; B、法院作出宣告的依据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在确实无法取 得前述证据的情况下,在利害关系人不反对的 前提下,可以参照当地群众意见,审慎作出裁 决。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二)自然死亡时间的认定与证明 在医学上,我国采用呼吸、心跳、脉搏停止,瞳孔放大的死亡 标准,由于死亡多发生在医院,医学上的死亡标准实际上就是 法律上的死亡标准,因为法律所依据的死亡证书由医院出具。 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证明。自然人自 然死亡时,首先应由医院或者基层主管部门向其遗属开具死亡 证书,死者的遗属必须按户籍管理办法申办户籍注销登记。因 此,当需要确定自然死亡时间时,一般应以户籍登记簿记载的 时间为准。但与对出生时间的记载一样,户籍登记簿上关于死 亡时间的记载仅仅具有推定的效力,可以被反证推翻。 特殊情况下,如死者系被谋杀且案发时间不详,则由法医 部门以法医鉴定结论的形式证明。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 系
3、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资格,不能转让 、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资格, 和抛弃,也不能被随意限制或剥夺;而民事权利, 和抛弃,也不能被随意限制或剥夺;而民事权利,除法律 另有规定或依其性质不能转让、抛弃的以外, 另有规定或依其性质不能转让、抛弃的以外,一般可以转 让和抛弃,如果构成权利滥用,还可能被限制或剥夺。 让和抛弃,如果构成权利滥用,还可能被限制或剥夺。 4、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个 、 方面的法律资格, 方面的法律资格,是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义务能力的两位 一体。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却截然不同, 一体。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却截然不同,在民事权利中 并不包括民事义务。 并不包括民事义务。 5、在民事主体存续期间,民事权利能力呈现出绵延不 、在民事主体存续期间, 绝的状态;而民事权利通常都有存续期限, 绝的状态;而民事权利通常都有存续期限,即只在一定时 间段内存在。 间段内存在。
第四章
第二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生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与责任 的基本资格,市民社会的准入机制。其特征是: 1、机会的平等性——参与机会人人平等、人人完全; 2、内容的统一性——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共同起点 3、可以包含的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4、不可处分、不可转让性 5、在民法以内的不可限制、不可剥夺性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可见,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 唯一法律事实,其在性质上属于事件。
无行为能力人如何进行民事活动 1、一般,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也不得在其监护人 同意后独立从事活动,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 为;其独立从事的民事活动为无效民事行为,此无效 的后果也无法由监护人事后追认而变为有效。 2、特殊,对于不满法定年龄的无行为能力人,并非其一 切民事活动都绝对的不能取得法律效果,例如以下行 为即可以取得当事人期待的法律效果或法律规定的效 果: A、纯受益而不负担义务的行为 B、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小额交易行为 C、事实行为
自然人
(二)出生的证明 出生为一自然的事实,对该自然的事实存在着证明的问题。 出生证明有三种方式:第一,户籍证明;第二,医院证明;第 三,其他证明。即在没有户籍证明也没有医院证明的情况下, 只能参照其他手段来确定和证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
《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四章
第三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以人之理性为基础与衡量标准的, 人以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与责任 的能力。 行为能力制度的基本功能 1、形式功能——决定主体行为之效力结果 2、实质功能——保护交易对象,促进交易安 全;保护行为能力之弱者,防止以强凌弱,并 为监护及法定代理制度提供了制度基础第四章ຫໍສະໝຸດ 自然人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其中,承担监 护义务的人为监护人;受到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为被监护 人。 监护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 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情况下,帮助这种自然人的权利 能力得到实现,从而得以生存和发展,使社会成员之间的互 助义务得到法律的强制性的保障。监护资格是一种义务性资 格,《民法通则》所谓的“监护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 权利而是一种职责。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10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进行民事活动 1、可以单独从事与其年龄、精神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 2、其他民事活动应征得监护人事先同意, 否则单独进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由其监护人决定是否追认其效力。
甲和乙均为1988年10月1日出生,2005年10月5日甲和乙与丙发 生口角,丙将乙致伤,丙为之花去医药费1000元。丙为索要医药 费,一直未果,便于2006年10月7日起诉法院。经查,此事甲已 参加工作,每月工资收入为1500元,乙在职业学校读书,生活由 父母支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应对丙承担责任,因为甲已经工作且有独立收入。 B.乙应对丙承担责任,因为乙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C.乙不对丙承担责任,因为侵权时未满18周岁。但其父母负先 行垫付义务 D.乙应对丙承担责任,但侵权时未满18周岁,由其父母承担监 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