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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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护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向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维修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物业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式,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商议确定,并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明确、细致的方式告知业主,并通过公告、公示等途径向社区全体业主公示。

第六条 物业业主参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决策程序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提交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建议;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执行。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

(二)维修费: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等费用。

(三)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大修、重建和更新改造等费用。

(四)其他费用: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代缴公共事业费等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商议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和特点;(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复杂程度;(三)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要求;(四)物业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式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一)按面积计费:按照物业单位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的费用。

(二)按户数计费:根据每一个住户或者商铺的数量计算费用。

(三)按楼层计费:根据楼层高低确定不同的费用标准。

(四)按使用时间计费:根据实际使用时间长短计算费用。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程序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一)编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建议,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提交;(二)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讨论并审议通过;(三)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向社区全体业主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四)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发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业主收取费用;第五章 监督与维权第十一条 物业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权利进行监督并行使维权。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由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向业主或使用单位收取的费用。

为了规范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江西省制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项目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为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所提供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物业管理人员人工费、物业管理用品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2. 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用于维修、养护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大型设施设备以及公共绿化、公共走道等的费用。

3. 车位管理费:车位管理费是指对小区内停车位进行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停车位的维护费用、车位保洁费用等。

4. 绿化管理费:绿化管理费是指对小区内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绿化设施的维护费用、绿化环境的保洁费用等。

5. 安保管理费:安保管理费是指为小区提供安全、保卫等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安保人员的人工费用、安保设备的维护费用等。

三、收费标准与管理1. 收费标准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实际提供的内容和质量确定,并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 收费通知与公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事先向业主公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进行通知。

通知应包括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其计费单位、收费起止时间等内容。

3. 费用使用监督: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费用合理使用。

4. 强制收费和催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强制催缴,但应当保证合法权益。

四、费用使用与监督1. 费用使用情况公开: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及收支情况自查表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2. 业主大会参与: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的规定,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向业主大会进行报告并接受监督。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停车位分配和管理规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停车位分配和管理规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停车位分配和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发展的加速,停车位已经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资源。

为了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并提供公平合理的停车服务,江西省制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包括了停车位分配和管理规定。

本文将在此基础上对停车位分配和管理进行详细解读。

二、停车位的分配原则1. 公共停车位分配公共停车位是指适用于一般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停车位。

根据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江西省将公共停车位划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类型。

有偿的公共停车位的分配原则包括根据居住人口和车辆拥有量进行合理分配依据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摇号或竞争性招标根据停车位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

无偿的公共停车位的分配原则包括以邻里关系和社会公益为基础,对特殊群体或政府扶持的单位提供适当的停车位保障残障人士、怀孕妇女和老年人的优先停车权利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用地特点和道路拥堵情况,设置不同区域的优先停车位。

2. 小区停车位分配小区停车位对于住宅小区的居民来说尤为重要。

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停车位的分配原则包括根据住户数量和车辆拥有情况进行分配保障住户的停车权益,避免停车位被外来车辆占用采用合理的收费政策,推动有秩序有管理的停车环境。

三、停车位管理的措施1. 停车位的管理机构为了有效管理停车位,江西省规定了停车位的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停车位的划分、分配和收费等事务,并依法行使管理职责。

2. 停车位的标识和界定为方便司机找到停车位并避免混淆,停车位应设立明确的标识,如地面涂料标记、指示牌等。

根据区域的不同,可以对停车位进行划分,如临时停车位、长期停车位、储备停车位等。

3. 停车位的收费管理对于有偿的停车位,江西省制定了相应的收费规定。

收费应合理透明,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状况和停车位需求来确定。

同时,收费过程应便利快捷,可以采用线上支付、自助缴费等方式。

4. 停车位的违规管理为了维护停车秩序,江西省制定了停车位的违规管理措施。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加强物业管理领域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集中居住和工作的建筑群体,以及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公共设施,涉及物业服务、维修保养、计划管理、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高效便民、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行使物业管理的协调、监督职能。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业主享有自己专有部分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规定自由支配物业,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主有权参与有关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按照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提供物业维修、清洁、安全等服务。

(二)维修保养:定期检查、维护建筑设施的功能状态。

(三)计划管理:制定和执行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安全防范:加强对小区内部安全的监控和防范。

(五)环境卫生: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做好绿化、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投诉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互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有权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接到的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二)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三)未履行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障义务的;(四)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的;(五)其他违法行为。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二条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制定如下收费标准:________1.物业管理费:________根据物业面积计收,标准为每平方米X元/月。

2.公共维修资金:________根据物业面积计收,标准为每平方米X元/年。

3.停车费:________根据每个停车位数量计收,标准为每个停车位X元/月。

4.电梯使用费:________根据每部电梯数量计收,标准为每部电梯X元/月。

5.垃圾处理费:________根据每户居民数量计收,标准为每户居民X元/月。

6.其他公共设施使用费:________根据具体公共设施使用情况及面积计收。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________1.物业管理服务费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收取。

2.公共维修资金在每年1月份收取。

3.停车费、电梯使用费、垃圾处理费等收取周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收费周期内居民逾期未缴费的,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四条物业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收费管理,并记录每一笔收费的金额、时间、缴费人员等信息,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第五章监督与投诉第五条住户对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

物业公司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条因物业公司收费行为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1。

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物权法律,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3.附件1:________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具体的收费明细表格、报表等。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物业管理包括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绿化、道路等公共部分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维修和保养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二)清洁小区的公共部分;(三)绿化管理和养护;(四)安全防范和消防设施的管理;(五)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六)业主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七)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小区业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举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主任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重要的物业管理事项。

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多数成员的同意。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收缴和使用第十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合理比例分摊支付,用于物业管理的费用。

物业费用应当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制定,并向业主公布。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收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公示物业费用的收缴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进行,用于维护和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提供者签订的,约定物业服务内容、价格、履行方式等的合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的标准、质量和期限,并明确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并加强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合作,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机制。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强化服务意识,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社区居民生活品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确保物业安全。

第二章物业公司管理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在法定程序下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业务职责,确保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物业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回应业主的服务需求,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公开披露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预权。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依法解决争议。

第四章公共设施维护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维护和管理物业项目内的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制定公共设施维护计划,定期维修和维护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公共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和分配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利。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无障碍使用。

第五章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社区内的环境整洁、卫生。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江西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所有不动产、土地和建筑物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良好秩序的建立。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服务质量。

第六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与社区居民自治结合,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作用,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主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七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八条业主是指依法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享有物业管理的权益。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组织。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建立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担负起维护物业安全、保洁、绿化、设备维修等职责,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巡查和维护,确保住户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除草、除虫等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对小区绿化进行合理布局和维护管理,保持绿化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小区内的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维护和改善小区的设施设备,提升服务品质。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业主自治组织,推动业主参与社区管理,促进业主共同管理和享有物业使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保障业主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和管理的创新,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权益第七条业主对其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合法获取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有依法使用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利。

第八条物业所有人有权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或成立自主管理组织,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自主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收取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及日常物业服务的提供。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自主管理组织,应当通过公告、宣传等方式向业主及时公布物业费用收取标准和用途。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按照规定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自主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不得限制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擅自侵占业主的房产或私自变更房屋用途。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自主管理组织应当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道路、排水系统、供水系统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及时、准确的物业费用使用情况报告,定期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确保物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和技能,提供规范的培训和管理。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激励物业管理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自主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江西省出台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对过去物业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对未来物业管理发展方向的引领和规范。

新条例涵盖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到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规范,再到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等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新条例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作为物业管理的主体之一,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同时,业主也应当按照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为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次,新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规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新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有助于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方面,新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

这有助于避免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不合理导致的管理混乱和矛盾纠纷,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新条例还加强了对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江西省物业费收取标准

江西省物业费收取标准

江西省物业费收取标准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江西省的物业管理行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

物业费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小区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规范和明确江西省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对于保障居民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江西省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物业管理条例》。

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4.《江西省居民委员会条例》。

5.《江西省居民小区管理办法》。

三、江西省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内容。

1.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物业费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居民有权了解物业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

(2)公平合理原则,物业费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收费。

(3)合法依据原则,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有法律依据,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收费项目和标准。

(1)基础费用,包括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按照小区建筑面积或者居住面积计算。

(2)公共设施维护费用,包括小区公共照明、绿化、消防设施等的维护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取。

(3)附加服务费用,包括小区提供的停车位、健身设施等附加服务的费用,由居民自愿选择是否缴纳。

3.收费标准的确定。

(1)政府指导价,根据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价,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确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

(2)业主大会决定,小区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讨论和决定,确保居民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江西省物业费收取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1.执行机构。

(1)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具体的物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

(2)居民委员会,监督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保障居民权益。

2.监督机制。

(1)信息公开,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2)投诉渠道,建立健全的物业费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问题。

五、结语。

江西省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小区和谐、促进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江西省出台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物业管理条例首先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定义。

它不仅包括住宅小区,还涵盖了商业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类型,使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这一明确的界定,有助于避免在实际管理中出现的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等问题。

在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新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者,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同时,业主也需按时缴纳物业费、遵守管理规约等义务。

对于那些长期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新条例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服务提供。

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规范也是新条例的重点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的环境卫生、安保、设施设备维护等。

对于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业主有权提出整改要求,甚至可以解除合同。

为了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透明度,新条例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支情况等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新条例特别关注了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

小区内的广告收入、停车费收入等公共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将剩余部分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改善等方面,并定期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这一规定有效地防止了公共收益被侵占或滥用的情况发生。

在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方面,新条例对业主的装修行为、房屋出租等进行了规范。

业主在装修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同时,对于出租房屋的业主,应当告知承租人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约。

另外,新物业管理条例还建立了完善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相关部门也应当及时受理业主的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012年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人大常务委员会[2012]第100号)作者:江西人大文章来源:江西人大点击数:8497 更新时间:2012-10-15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为确保《条例》在我县顺利贯彻执行,更好地促进我县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指数。

现结合我省,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大宣传力度,全面领会《条例》精神《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指导我县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物业管理行业科学规范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和谐社区,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大力宣传《条例》的意义、精神和内容:1、在全县召开一次贯彻实施《条例》的动员大会;2、县房管局要印发物业管理服务知识手册,并组织多期相关知识讲座;3、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委会)要联合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把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知识送进百姓家,深入到社区、到小区,努力做到家喻户晓;4、县电视台要制作物业管理的宣传短片;5、县司法部门要把学习《条例》列入年度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大力宣传学习。

二、制定和完善管理规章,推进物业管理的全覆盖制定《武宁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内含房管局制定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等级和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价局根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制定物业公共性服务费指导价收费标准)。

出台《武宁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构筑完善的规章和制度体系;建立“县、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三级物业管理体系,按照“管理重心前移、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形成符合我县实际的物业管理体制。

通过“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房管指导、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为主、部门参与、社区(村委会)配合、群众监督”的办法,在城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1、要大力提升新建封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变我县目前小区物业管理只是“看看门、扫扫地”的现状,确保开发单位对前期物业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以及相应资金的投入和配套;2、要积极探索松散型居住小区物业“保洁、保绿、保修”的“三保合一”综合管理模式,推进该类物业服务的常态化;3、对还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城区按照“先整治、后接管”的原则,通过治理居住环境,建设配套设施,成立业主自治组织,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跟进的方法,进行全面接管,努力实现城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新建和改扩建的物业项目,以及已存在的物业项目在其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的续签。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约的原则,依法向业主和居民提供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是指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且经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出的群众自治组织,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并代表业主参与物业费用的决策和使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2. 小区环境的卫生清洁;3. 小区安全的防范和管理;4. 小区停车场的管理;5. 小区文化活动的组织和开展;6. 小区规划管理和建筑外观的维护;7. 小区居民投诉和纠纷的处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和服务标准,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并将其向业主公告。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管理第十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大会决议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业主提供物业费用的收支明细,并委托独立审核机构对其进行财务审核和报告。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费用、公共卫生清洁费用、安保费用等合理范围内。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如出现违反管理规定、损害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和居民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其合法权益;如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管理责任,业主和居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违规改建及装修管理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违规改建及装修管理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违规改建及装修管理一、引言在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违规改建及装修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由于物业改建和装修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安全隐患,为了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营和住户的生活安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相关规定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X条的规定,禁止住户进行未经批准的物业改建和装修。

具体规定如下:住户在进行物业改建和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审批意见。

物业改建和装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安全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损坏物业公共设施。

住户在进行物业改建和装修时,应加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不得对邻近住户造成噪音、粉尘等污染。

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随时检查和监督住户的物业改建和装修工程,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三、责任分工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物业改建和装修工程,明确了相关责任分工:住户责任:住户是物业改建和装修的主体,有责任按规定进行申请和施工,并配合物业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责任:物业管理机构是物业改建和装修的监管主体,有责任对住户的申请进行审批,并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相关行政部门责任: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对物业改建和装修进行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审批程序物业改建和装修的审批程序如下:住户向物业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装修方案和施工计划等。

物业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意见,书面通知住户。

住户收到审批意见后,可以按照计划进行施工。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规进行物业改建和装修的住户,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物业管理机构有权暂停违规施工,并通知住户立即停止改建和装修工程。

物业管理机构将违规行为报告给相关行政部门,由其进行处理。

相关行政部门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责令停工等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违规住户的信息。

六、总结通过加强对物业改建和装修的管理,可以确保物业运营的正常和住户的生活安全。

物业管理机构、住户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环境。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共用设施的公平使用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共用设施的公平使用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共用设施的公平使用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的不断提高,物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住户权益、提高小区品质和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共用设施的公平使用是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主要介绍江西省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共用设施公平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共用设施的定义共用设施是指在住宅小区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所有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园、道路、停车场、游泳池、健身房、电梯等。

共用设施的公平使用是指所有业主在享受共用设施时所遵守的公平原则。

三、共用设施的公平分配原则1. 按照楼层、单元或住户数量进行分配。

根据住户数量或居住面积的不同,共用设施的使用权可以进行相应的分配。

2. 提供适当的时间段。

对于需要时间限制的共用设施,如游泳池、健身房等,物业管理应合理安排使用时间段,确保所有业主都能够享受到使用的机会。

3. 鼓励共享。

对于某些共用设施,如公园、休闲区等,可以鼓励业主进行共享,以减少资源浪费和碳排放,提高社区的整体环境质量。

四、共用设施的预约和管理为了保证共用设施的公平使用,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共用设施的预约和管理细则。

1. 预约机制。

对于一些容量较小或需求较大的共用设施,物业管理可以引入预约机制。

预约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以确保每个业主都有公平的使用机会。

2. 使用规则。

为了维护共用设施的良好状态和安全性,物业管理应制定明确的使用规则,并向所有业主进行宣传和教育,确保每个人都能够遵守规则。

3. 设施维护和更新。

物业管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共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设施的更新和升级,提高其使用效果和质量。

五、共用设施使用违规的处理措施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共用设施使用违规的处理措施也有明确规定。

1. 警告和告知。

对于初犯或轻微违规的业主,物业管理可以采取警告和告知的方式进行处理,提醒其遵守规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5.29【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0号)《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5月29日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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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人大常务委员会[2012]第100号)作者:江西人大文章来源:江西人大点击数:8497 更新时间:2012-10-15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拒不配合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小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分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改造,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经业主本人书面授权,享有前款规定的业主权利。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将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三)物业建筑面积清册;(四)业主名册;(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小区,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

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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