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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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范本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范本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局办公室及法制员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二)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0.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前,报送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先由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办公室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局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后,召开局务会进行复核。

着力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着力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着力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着力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一、法制审核工作,要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推进,
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
优化骔岭镇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要配备和充
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

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
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

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
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
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四、加大对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影响试点工作进度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财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本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

主要包括:(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财政政策实施和执行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四)所有行政处罚;(五)财政涉法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办公室(法规科)对其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四条办公室(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五条办公室(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科室深入调查取证。

第六条办公室(法规科)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涉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另行集体讨论;(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认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六)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七)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八)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滁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

滁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

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17〕2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充分发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水平,优化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

二、工作目标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规范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安,通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组织领导为推进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成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组织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

具体如下:组长:孔祥宁副组长:朱伟、刘泽斌、刘树人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监察支队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要求(一)强化责任落实。

局各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要对照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工作要求,有序推进,形成主要领导总体抓、班子成员具体抓、有关人员分头直接抓的责任体系。

(二)强化统筹协调。

局法规和行政审批科针对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协助的事项,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形成合力,有序推进。

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开展宣传、专题报道,多渠道、全方位、多角度报道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氛围。

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市城市管理局有关科室、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和案件运转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包括:日常巡查、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制作行政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执行等;局法制科负责重大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执法支队内部运转完毕后,送局法制科审查。

法制科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执法支队根据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结果,作出执法决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执法案件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对公民没收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价值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2、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3、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1、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2、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4、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莲池区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莲池区

莲池区人社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执法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的监督,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办案,公正执法。

根据莲政法函【2016】5号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核的范围对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核,具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1.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2.直接关系行政关系向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3.须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审核的内容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具体事项如下:1.执法主体是否适合;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3.程序是否合法、规范;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充分;5.定性是否准确;6.内容是否适当;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条审核的方式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对本局有关科室、单位实施内部行政执法监督。

第五条审核的程序1.移送案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室、单位在行政执法调查终结、作出拟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2.出具清单:法制机构收到案卷后,应当向有关科室、单位出具《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并予以登记。

3.审核案卷: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4.提出意见、返还案卷:法制机构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对材料或者手续不全的,建议补充补齐;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其他意见建议。

安全生产重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安全生产重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安全生产重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安全生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执法决定之前,由内设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执法决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查封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案件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的程序阶段和材料要求:(一)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取证程序结束之后,将下列材料交法制机构审核:1.立案审批表;2.案件处理呈批表;3.案件调查报告;4.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原件);5.其他材料。

(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承办机构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其他材料。

第四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但必须在法定结案时限前审核完毕。

第五条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调查清楚;(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行政处罚案件。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决定及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2.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案件承办处室撤销案件;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4.对定性不准、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5.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6.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7.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8.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9.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三项制度”全面落实,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强化事前公开L做好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等的事前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基准、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并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机关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室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3.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更新公开信息。

(二)规范事中公示1.行政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等。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会议(指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重大案件审核会议)集体研究或局领导签发前,由备案审查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共同参与。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业整顿或停止执业的;(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三)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的价值数额相当于第(二)项规定的;(四)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五)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并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S)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四)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执法承办科室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S)相关证据;(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基本事实;(S)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四)调查取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执法承办科室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日照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权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再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科室不再进行法制审核,同时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报请法制分管负责人作处理决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立案、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结案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程序由执法科室自行制定。

法制审核科室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章审核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四)查封场所,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原材料、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七)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八)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法制审核科室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执法类别、事项名称、适用情形、事实依据等。

第七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向法制审核科室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二)拟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调查取证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安全生产法制审查制度

安全生产法制审查制度

一、引言安全生产法制审查制度是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

本文旨在阐述安全生产法制审查制度的内涵、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方法,以期为我国企业安全生产法制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二、安全生产法制审查制度的内涵安全生产法制审查制度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制度。

三、安全生产法制审查制度的意义1. 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法制审查,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从而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 预防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法制审查制度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事故发生。

3. 提高企业竞争力: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安全生产法制审查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安全生产法制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 法律法规审查:企业应定期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行业标准审查:企业应参照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操作规程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3. 企业规章制度审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 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查:企业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审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5. 安全生产投入审查:企业应按规定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定期对安全生产投入进行审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审查: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审查教育培训内容和效果,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7.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审查: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审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法制审核制度 (2)

法制审核制度 (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讨论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县城管系统依法行政,对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及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政办〔2017〕1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环卫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过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的启动,由各执法部门提出,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六)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法制部门收到执法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及时补充。

第六条法制部门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一)以书面审核为主;(二)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部门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三)必要时,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四)必要时,组织政府法制部门、本机关法律顾问或其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中平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中平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中平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中平镇作为一个基层行政单位,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多重职责。

在行政执法中,涉及到的涉法事项繁多,涉及到的层面也非常广泛,如何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中平镇必须思考的问题。

为此,中平镇制定了一系列法制审核制度,以确保行政执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在每个执法环节都有制度可循,保证程序公正合法。

下面,我们就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中平镇的法制审核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定法律法规制度为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性,中平镇制定了法律法规制度,明确了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标准。

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包括:(一)公告制度。

在行政执法前,需要在本单位的公告栏、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上,发布执法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和执法人员等信息。

(二)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制度。

在行政执法前,需要向证人或相关人员了解事实情况,获取证据材料。

(三)现场勘查制度。

在行政执法时,需要对现场进行勘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四)立案制度。

对于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必须依法立案,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执法。

(五)申辩制度。

在行政执法中,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时,应该让当事人进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保障。

以上法律法规制度都是为了在行政执法时保证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确保行政执法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参与制度为了进一步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中平镇设立了法律顾问参与制度,把专业的法律人才引入到行政执法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一)建立法律顾问库。

中平镇将邀请当地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的律师加入到法律顾问库中。

(二)筛选合适律师成为法律顾问。

当行政执法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时,从法律顾问库中筛选一名或数名合适律师进行咨询。

(三)律师参与行政执法。

当律师参与行政执法时,可以对执法的合法性和程序进行监督,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当行政执法中出现疑问或争议时,可以通过律师的参与予以解决,并确保行政执法过程合法、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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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执法决定之前,由内设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执法决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查封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案件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的程序阶段和材料要求:
(一)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取证程序结束之后,将下列材料交法制机构审核:
1.立案审批表;
2.案件处理呈批表;
3.案件调查报告;
4.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原件);
5.其他材料。

(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承办机构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其他材料。

第四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但必须在法定结案时限前审核完毕。

第五条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调查清楚;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
为主。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处罚案件。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决定及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案件承办处室撤销案件;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4.对定性不准、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5.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6.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7.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8.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9.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对查封或者扣押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出意见;
2.对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提出审查意见
3.对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八条案件承办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

第九条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交本机关法律顾问审查;法律顾问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下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机构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和法制机构不认真进行法制审核的,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自治区安监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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