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第三节 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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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三大本卷二45页: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间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

前者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例如,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进行盗窃。

这种认识错误超出了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盗窃财物)与现实所发生地事实(盗窃枪支)分别属于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后者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

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将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

同样,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杀人)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实际上存在两种类型:一是主观方面轻而客观方面重,即行为人本欲犯轻罪,客观上却是重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毁坏财物却杀了人就是如此。

二是主观方面重而客观方面轻,即行为人本欲犯重罪,客观上却是轻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杀人却打死了宠物就是如此。

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详言之,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该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在重罪不处罚未遂,以及在重罪处罚未遂但轻罪的既遂重于重罪的未遂犯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

例一,A出于盗窃财物(轻罪)的故意实际上却盗窃了枪支(重罪)时,由于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故不能认定为盗窃枪支罪;A具有盗窃的故意,也实施了盗窃行为,枪支同时具有财产价值,因而可以评价为财物,于是,A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其行为同时也符合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周光权: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涵摄错误)认识错误

周光权: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涵摄错误)认识错误

周光权: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涵摄错误)认识错误[案情简介]自2016年8月开始,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附近摆设射击游艺摊位,经营射击气球生意。

同年10月,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赵春华主张自已不知道所持有的枪形物是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

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赵春华提出上诉。

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赵春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问题:1。

赵春华是否构成事实认识错误?若构成,该如何处理?2。

赵春华是否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若构成,该如何处理?3。

赵春华是否构成涵摄错误?若构成,该如何处理?[分析思路]一、赵春华构成事实认识错误(一)客观构成要件(二)主观构成要件二、赵春华不构成独立意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一)“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补充说明了构成要件要素(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补充说明了行政违法性(三)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三、赵春华存在涵摄错误四、结论[具体解析]一、赵春华构成事实认识错误赵春华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该罪的构成要件,先分析客观构成要件,再分析主观构成要件。

(一)客观构成要件《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

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

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

事实熟悉错误的学说,目前国外主要有三:详细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1)详细符合说:主见犯罪有意的成立,必需是行为人主观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构成事实完全详细地全都。

根据详细符合说,行为人主观预见事实与客观发生事实只要不能达到完全详细的全都便阻却有意,却不当地缩小了有意的成立范围。

如在对象错误场合,行为人误把甲当作乙而予以杀害,是甲或是乙在法律上的区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甲或乙的生命权在刑法的法益爰护上是公平的。

(2 )抽象符合说:主见犯罪有意的成立,无须行为人主观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构成事实完全详细地全都,而只是抽象地相符合即可。

根据抽象符合说,行为人主观预见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只要抽象地全都便成立有意,无论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对于客观发生的事实均不阻却有意,却不当地扩大了有意犯罪的成立范围。

(3 )法定符合说:主见犯罪有意的成立,只须是行为人主观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构成事实法定性质全都,即在构成要件范围内全都即可。

法定符合说以构成要件论为基础,强调主观熟悉与客观事实只要在构成要件的实质评价上相全都,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便成立有意,合理地界定了有意的成立范围。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003第十章第三节事实认识错误培训课件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003第十章第三节事实认识错误培训课件
死亡与伤害:想伤害,结果不小心致死,是否构成故意 伤害罪既遂?
枪与财物:想偷钱,结果偷到枪,如何处理?
A为报仇而用刀砍B的致命部位,导致B重伤昏迷,误以 为B死亡遂离开。B的仇人C经过现场时,也以为B已经死 亡,就肢解B的“尸体”(侮辱尸体罪行为)。事后查 明,B因为C的肢解行为而死亡。对A、B如何处罚?
4、认识错误表格
二、问题 1、认识错误是否影响故意成立(仅为故意成立的问题, 认识错误不影响过失成立) 2、如何处理(罪名认定、既未遂认定)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形式与处理方法(法定符合说) (一)对象错误 1. 同类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
犯罪既遂 2. 异类对象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可能形成想象竞合 (二)打击错误 1. 同类对象的打击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2. 异类对象的打击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 (三)手段错误(行为方式方法的错误) 1. 结果未实现,但行为具有客观危险性:犯罪未遂 2. 不能犯:行为不具客观危险性,不认为是犯罪 3. 迷信犯:即使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实施,客观上也绝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 故意杀人(既遂)罪
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8/2/5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对不能实现结果,不能犯中的一种 (四)因果关系错误 1. 因果机制偏离 2. 结果提前实现 3. 结果延后发生(韦伯故意、概括故意)
四、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1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1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尚未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

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因此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也被称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一、对象认识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弄错了具体侵害对象,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却是相同的。

即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例如,行为人本来准备杀害甲,但到现场作案时由于天黑却误把乙当作甲予以枪杀。

再如,行为人与甲有仇,准备晚上盗窃甲家财产,结果由于喝酒过多,误把乙家当甲家,盗窃了乙的财产。

对于对象认识错误曾经存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争论。

在上述杀人案件中,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与乙都属于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只要行为人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无论杀的谁,行为人的行为都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都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原先的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本欲杀甲,客观上却杀死了乙,二者没有具体的相一致,因此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两者属于想象竞合,应按一重罪处罚。

但是现在具体符合说论者也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因此现在两种学说对于对象错误所持观点完全一致。

笔者也认为对于对象认识错误应该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应按照犯罪既遂处理。

因为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因为天黑把乙当成甲是向乙瞄准而把乙杀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拿枪在向乙瞄准准备杀乙,客观上将乙杀害,其行为完全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误认只是在动机上有错误而已,动机错误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因为刑法既是一种裁判规范,又是一种禁止规范,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意味着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行为人不得杀害甲,同样不得杀害乙;行为人不得盗窃甲的财产,同样不得盗窃乙的财产。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2023-02-0122:16“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描述性(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分类的大概念中。

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如果出现认识错误,这是事实认识错误,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含有价值判断,如果对价值判断产生认识错误,这是法律认设错误。

认识错误即主观认识与客观认识不统一,它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责任阻却所要讨论的话题,此处我们只讨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分类(一) 具体事实错误与抽象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例]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被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事实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的认识错误。

[例] 张某非常妒忌邻居家的宝马车,一晚见宝马车停在楼下,便从窗户上往下扔一块砖头,希望把车砸毁,但却误中旁边路人,造成其重伤。

(宝马车案)(二)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如果根据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类,可以将认识错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只及于行为人自身,不及于共犯人。

因此,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应当分别判断。

例如,张三买凶杀人,雇请李四杀害王五。

张三将正在买菜的“王五”指给李四看李四后将“王五”杀害,但事实上,张三误将王六当成了王五。

显然,作为实行犯的李四并未产生认识错误,但教唆犯张三却产生了认识错误,不能认为因为教唆犯要从属于实行犯,所以教唆犯就没有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

这又可分为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和抽象的对象认识错误。

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事实认识错误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过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紧急避险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单位犯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后果(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按照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即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认定为故意犯罪一罪。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甲举枪射击乙,打中了站在乙及其旁边的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对于甲的行为,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3.因果关系的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事前故意(Weber的概括的故意)。

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

行政法学《认知事实错误》案例分析

行政法学《认知事实错误》案例分析

(三)被上诉人在原审中诉称的事实与其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前后矛盾。 被上诉人在原审中诉称:“此后,原告分两次将房款给付了被告”;而法院调取的 杨某某所谓的证人证言却又证明:上诉人将30台电脑显示器通过杨某某转交给被上 诉人抵房款。前面诉称的是两次都是付的房款,后面却说用电脑抵房款,前后矛盾, 不能自圆其说。 (四)上诉人已于2007年就对房产证进行了登报挂失处理,而原判决却要求提供相 关的报案材料,这种要求显然有失偏颇。房产证遗失应通过登报挂失,以宣布证件 作废。上诉人于2007年7月4日在成都日报进行了挂失处理,已宣布原房产证作废, 且已办理了新的房产证。而原审判决竟要求上诉人提供相关的报案材料,这种要求 显然不当。房产证遗失又不是被盗,怎么能通过报案来处理呢?原判决不能以房产 证原件和上诉人身份证、结婚证的复印件在被上诉人处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 间有房屋买卖关系。事实上,上诉人从1999年下半年起先后将诉争房屋借给同事冯 某居住,直到现在。因上诉人家在外地,委托冯正恒代办土地使用权证时,曾把上 诉人身份证、结婚证的复印件交给过冯某,后来这些复印件不知怎么却到了被上诉 人手中。 房屋买卖本身是重大的商品买卖,法律也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被上诉人意图虚 构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却拿不出书面的协议,而且也拿不出已向上诉人支付房款 的收据。而原审判决却仅凭几份有瑕疵的、与本案无关的证据认定房屋买卖口头协 议成立,且已支付房款,属认定事实严重失实,应依法予以纠正。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王某某与 被上诉人喻某某从未达成过房屋买卖协议口头协议,更未收到过被上诉 人的一分钱房款。原审法院调取的两份证人证言,证人均未出庭作证, 且证人杨某某证言无其本人签名认可,其证言内容缺乏真实性;证人冯 某某的证言内容中并没有其亲自看见被上诉人喻某某与上诉人王某某口 头约定买卖房屋及喻某某向王某某支付购房款的表述,该证言缺乏证明 力,故上述二份证人证言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喻某某的的主张。二、原 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其适用法律错 误。因此,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 讼请求。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喻某某所举证据不能 证明其与上诉人王某某口头约定房屋买卖及支付房款的主张,对其要求 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判令上诉人立即为被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 手续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故依法不予支持。 于是,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2008) 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喻某某的诉讼请求。一 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

这一问题很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

主要掌握以下几种情况:(一)手段的错误: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为会发生:如用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等。

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成立未遂。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

鉴于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客观说,建议大家按客观说掌握。

按客观说,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都是不能犯,应认定为无罪;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构成未遂。

(二)对象的错误:首先看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还是不同性质对象之间的错误。

1.相同对象的错误:是指实际侵犯的对象与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同,但是这两者在刑法中性质相同,侵犯这两者触犯的罪名相同。

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现在占主导地位的是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不需要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由于具体符合说得出的结论显然违背一般人的直觉,因而具体符合说在这一问题上已抛弃传统观点,向法定符合说靠拢,也认为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不需要分别分析,直接视为没有错误进行处理。

就司法考试而言,2010年以前,是按照两种观点在这一问题上学术观点不同不同给的答案;2011年以后,是按照具体符合说已经向法定符合说趋同给的答案。

(11年)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

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

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

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目前国外主要有三: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1)具体符合说:主张犯罪故意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主观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构成事实完全具体地一致。

按照具体符合说,行为人主观预见事实与客观发生事实只要不能达到完全具体的一致便阻却故意,却不当地缩小了故意的成立范围。

如在对象错误场合,行为人误把甲当作乙而予以杀害,是甲或是乙在法律上的区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甲或乙的生命权在刑法的法益保护上是平等的。

(2)抽象符合说:主张犯罪故意的成立,无须行为人主观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构成事实完全具体地一致,而只是抽象地相符合即可。

按照抽象符合说,行为人主观预见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只要抽象地一致便成立故意,无论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对于客观发生的事实均不阻却故意,却不当地扩大了故意犯罪的成立范围。

(3)法定符合说:主张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须是行为人主观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构成事实法定性质一致,即在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即可。

法定符合说以构成要件论为基础,强调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只要在构成要件的实质评价上相一致,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便成立故意,合理地界定了故意的成立范围。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事实认识错误一、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属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一致时,行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一)事实认识错误的讨论前提:认识错误与故意是表里关系1.事实认识错误的案件具备的条件前提是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且造成其他危害结果。

主观有故意,故意犯罪才有主观部分,才可能发生不一致,才可能有认识错误。

过失犯罪没有认识更没有认识错误。

2.解决问题:当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一致时,解决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责任。

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中解决犯罪成立问题。

是否既遂: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既遂问题,因为犯罪肯定成立了。

只有当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相符合时,才能在此限度内肯定故意的既遂犯。

3.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又称具体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又称抽象的错误)。

二者区分的标准:法益客体是否同一,前者的法益属于同一种,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后者的法益属于不同种,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

(二)故意与认识错误认定中的几个特殊情形1.对于不可能影响故意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所谓错误,不需要作为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2.发生在选择性罪名内的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3.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4.同一犯罪的普通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仅认定为普通情形。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1————————————————————————————————作者:————————————————————————————————日期: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尚未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

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因此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也被称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一、对象认识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弄错了具体侵害对象,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却是相同的。

即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例如,行为人本来准备杀害甲,但到现场作案时由于天黑却误把乙当作甲予以枪杀。

再如,行为人与甲有仇,准备晚上盗窃甲家财产,结果由于喝酒过多,误把乙家当甲家,盗窃了乙的财产。

对于对象认识错误曾经存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争论。

在上述杀人案件中,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与乙都属于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只要行为人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无论杀的谁,行为人的行为都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都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原先的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本欲杀甲,客观上却杀死了乙,二者没有具体的相一致,因此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两者属于想象竞合,应按一重罪处罚。

但是现在具体符合说论者也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因此现在两种学说对于对象错误所持观点完全一致。

笔者也认为对于对象认识错误应该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应按照犯罪既遂处理。

因为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因为天黑把乙当成甲是向乙瞄准而把乙杀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拿枪在向乙瞄准准备杀乙,客观上将乙杀害,其行为完全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误认只是在动机上有错误而已,动机错误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共同犯罪论(第四版)(上下册)》读书笔记模板

《共同犯罪论(第四版)(上下册)》读书笔记模板

第一节共犯形态概述 第二节对合犯罪 第三节聚众犯罪 第四节集团犯罪
第一节恶势力犯罪概念的演变 第二节恶势力犯罪的特征 第三节恶势力集团犯罪的认定
第一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 第二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 第三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第四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第五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第一节片面共犯概述 第二节片面共同正犯 第三节片面组织犯 第四节片面教唆犯 第五节片面帮助犯
第一节实行过限概述 第二节共同正犯的实行过限 第三节组织犯的实行过限 第四节教唆犯的实行过限 第五节帮助犯的实行过限
第一节共犯认识错误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法律认识错误 第三节共犯事实认识错误
第一节共犯不作为犯概述 第二节共同正犯与不作为犯 第三节教唆犯与不作为犯 第四节帮助犯与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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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中外立法 史
第二章共同犯 2
罪的现行立法 史
3 第三章共同犯
罪的学术史
4 第四章共同犯
罪的区分制与 单一制
5 第五章共同犯
罪的基础理论
第六章共同犯罪行为 第七章共同犯罪故意
第八章共犯形态Ⅰ: 对合犯罪聚众犯罪集 团犯罪
第九章必要共犯Ⅱ: 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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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共犯 形态Ⅲ:黑 社会性质组 织犯罪
第一节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 第二节正犯与共犯的单一制 第三节区分制与单一制的抉择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性质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范围 第三节共同犯罪的构成
第一节共犯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犯行为 第三节组织行为 第四节教唆行为 第五节帮助行为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0_03_第十章第三节 事实认识错误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0_03_第十章第三节 事实认识错误

4、认识错误表格 二、问题 1、认识错误是否影响故意成立(仅为故意成立的问题, 认识错误不影响过失成立) 2、如何处理(罪名认定、既未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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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实认识错误的形式与处理方法(法定符合说) (一)对象错误 1. 同类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 犯罪既遂 2. 异类对象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可能形成想象竞合 (二)打击错误 1. 同类对象的打击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2. 异类对象的打击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 (三)手段错误(行为方式方法的错误) 1. 结果未实现,但行为具有客观危险性:犯罪未遂 2. 不能犯:行为不具客观危险性,不认为是犯罪 3. 迷信犯:即使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实施,客观上也绝 对不能实现结果,不能犯中的一种 (四)因果关系错误 1. 因果机制偏离 2. 结果提前实现 3. 结果延后发生(韦伯故意、概括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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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讨论:构成要件要素范畴的相互包容关系



死亡与伤害:想伤害,结果不小心致死,是否构成故意 伤害罪既遂? 枪与财物:想偷钱,结果偷到枪,如何处理? A为报仇而用刀砍B的致命部位,导致B重伤昏迷,误以 为B死亡遂离开。B的仇人C经过现场时,也以为B已经死 亡,就肢解B的“尸体”(侮辱尸体罪行为)。事后查 明,B因为C的肢解行为而死亡。对A、B如何处罚?
2008/2/5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 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 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 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徐光华 专题:事实认识错误

徐光华  专题: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徐光华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事实情况不一致。

即行为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的结果不一致。

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属于具体的事实错误,或者说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在不同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属于抽象的事实错误,或者说是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1.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

(注意:这种情况下是行为人认错人了,即眼睛出错了)——主观认识错误 例如,甲欲杀乙,丙、乙长得非常相似,甲将丙认作乙,把丙杀死。

分解:甲主观上具有杀乙的故意,就丙作为一个人而言,甲只要认识到丙是一个人又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甲主观上就是对丙具有杀害的故意;客观上,甲实施了一个行为;结果,造成一个人死亡。

——甲对丙的死亡也是直接故意。

处理方式:——不影响定罪量刑a.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均相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本来,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被杀的人与想杀的人并不是具体地一致,甲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现在具体符合说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要求细节一致,即要求具体地区分这个人、那个人,要具体地符合你的主观心态。

b.法定符合说:(抛开具体的细节,只看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法条一致,与法条规定的词一致,而不是细节一致。

如故意杀人罪中,只要杀的是“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即只要在“人”、“财物”这些关键词上一致即可。

)[结论]:错了等于没错。

实践中有这样一个例子,一伙人在工厂捣乱,工厂的工人就驱赶他们。

其中一个捣乱的人在跑的过程中,感觉到有工人从身后追来,他反身就是一刀,刺中了对方胸口,刺完以后才发现是自己一伙的。

他想刺的是对方的人,结果实际刺的是自己人。

人教版高考数学总复习第一部分考点指导第十章第三节变量的相关性与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列联表与独立性检验

人教版高考数学总复习第一部分考点指导第十章第三节变量的相关性与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列联表与独立性检验

i1
,其中 (yi yi )2 是残差平
(yi y)2
i1
i1
方和,R2 越大,残差平方和_越__小__,模型的拟合效果_越__好__.R2 越小,残差平方和
_越___大__,模型的拟合效果__越__差___.
5.列联表与独立性检验
(1)关于分类变量 X 和 Y 的抽样数据的 2×2 列联表:
【解析】选 C.因为 χ2=5,根据临界值表知 P(χ2≥3.841) =0.05,P(χ2≥6.635) =0.01,
故有 95%以上的把握认为“X 和 Y 有关系”.
4.(回归方程的性质)(多选题)在统计中,由一组样本数据(x1,y1),(x2,y2),…, (xn,yn)利用最小二乘法得到两个变量的经验回归方程为 = x+ ,,那么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 A.样本相关系数 r 不可能等于 1
X YY=0Y=1合计 X=0 a b a+b X=1 c d c+d
合计a+c b+dn=a+b+c+d
n(ad-bc)2
计算随机变量 χ2=
,利用 χ2 的取值推断
(a+b)(c+d)(a+c)(b+d)
分类变量 X 和 Y_是__否__独__立__的方法称为 χ2 独立性检验.
(2)独立性检验【3】 基于小概率值 α 的检验规则: 当 χ2≥xa 时,推断 H0 不成立,即认为 X 和 Y 不独立,该推断犯错误的概率不超过 α; 当 χ2<xa 时,没有充分证据推断 H0 不成立,可以认为 X 和 Y 独立. 利用 χ2 的取值推断分类变量 X 和 Y 是否独立的方法称为 χ2 独立性检验,简称独立 性检验.
x0 1 3 4 y 2.2 4.3 4.8 6.7

简析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之区分

简析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之区分

简析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之区分前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深圳男子王鹏因贩卖鹦鹉获刑五年事件掀起舆论的轩然大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王鹏判处五年重刑。

近日,笔者恰巧代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简要案情如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6年在广州花鸟市场购买了一只乌龟(后经鉴定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缅甸星龟,李某某对此并不知情),饲养一年多后因失去兴致将乌龟在网上出售给他人。

后公安机关以其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其刑事拘留。

笔者代理本案后,通过会见李某某及询问李某某家属,了解了李某某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买卖乌龟经过及其对买卖乌龟行为的主观认知等情况。

在该案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笔者向检察机关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根据现有证据,李某某受教育程度较低,亦非职业养龟户,也无从其他渠道获知乌龟的种类属性,客观上不具有识别涉案乌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可能性,主观上不知道其出售的乌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误将缅甸星龟当作寻常普通乌龟贩卖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犯罪的成立。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某不具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最终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李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本案令人唏嘘,李某某最终虽幸运挣脱牢笼,但因为自己的无心之举还是白白蒙受了十几天的牢狱之灾。

不少人可能会觉得我国的刑事犯罪雷区太多,仿佛一个不小心就会踩中地雷,危及自身自由与生命。

事实上,本案并非个例。

近年来,一些令普通老百姓大跌眼镜的刑事案件时常见诸报端,如上述深圳男子王鹏贩卖鹦鹉案,还有河南大学生闫啸天掏鸟窝案、天津老太赵春华非法持枪案、河南农民秦运换非法采伐蕙兰案,不一而足。

上述案件,一审法院不仅认定其各人行为构成犯罪,且施于重刑,由此引发舆论对司法裁判尺度和司法公信力的严重质疑。

这些案件基本都涉及到刑法学的两个专业术语——法律认识错误(亦称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学前儿童心理卫生与辅导,讲义 第十章

学前儿童心理卫生与辅导,讲义 第十章

第十章完整治疗和理性情感理论及方法第一节完整治疗和理性情感的总体论完整治疗法(Gestalt therapy)是由皮尔斯(F.Perls)倡导和建立的一种心理辅导法。

(识记)理性情感治疗(rational-emotive therapy,简称RET),是由心理学家艾利班、(A.Ellis)开创和拓展的一种心理辅导方法。

一、完整治疗的总体观(一)皮尔斯的人性观(领会)1.人的完整性完整学派强调人的完整性。

皮尔斯认为,人是一个完整的个体,只有当人们以“完整”,即以整个有机体都投入的方式来作出反应和行动时,正常和健康的行为才会产生。

2.人的自主性完整学派强调人的自主性。

皮尔斯认为,每一个完整的个体都具有自身的独特的力量。

他相信个体本身有自我运作的能力,能够引导自己整合自己的生命。

3.感官知觉性完整学派强调人的感官知觉性。

皮尔斯认为,一个人如果失去了他的脑子,但是能得到他的感官知觉也未尝不是件好事,人的身体和感觉常比我们所说出来的诚实。

4.自我觉察性完整学派强调人的自我觉察性。

皮尔斯认为,人的自我觉察性是很重要的。

因为人有自我觉察,本身就足以引起自我改变。

(二)皮尔斯的健康观(领会)1.健康的定义完整学派对心理健康所下的定义是,个体能够不受到环境中各种刺激的影响,一直保持在“自我觉察”的状态之下,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需要,并且知道该用什么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2.责任感与健康完整学派认为,健康的个体是具有为达到成功的适应而发展出为自己的生命以及为自己对环境所作的反应负责任的能力的人。

3.专注与健康皮尔斯认为,拥有健康特征的人,是那些专注的人。

因为在同一个时段中,人只能集中在一件事上,其他的事就会先放到一边去。

4.问题与原因将个体为什么会产生问题的原因归纳如下(1)与环境失去互动或接触他(她)可能会使自己与其他人和环境都失去联系。

(2)与环境分离他(她)也可能太注意环境中的信息而忽略了自己的需要,以致行为完全被环境所控制。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1)(2)
数故意说
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杀人未遂杀人未遂
杀人既遂
过失致死
杀人未遂
杀人未遂
杀人既遂
杀人既遂

杀人既遂
过失伤害
一故意说
(1)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成立故意既遂犯),但理由不同。

(2)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但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故在方法错误中的处理结论不同。

(3)具体符合说的缺陷与法定符合说的优势、难题
→法定符合说的数故意说缺陷最少。

(4)针对不同的对象,即便成立多个犯罪,也不并罚,而是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3.因果关系的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溺杀撞石案】
→前提: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事前的故意:故意既遂说,故意未遂+过失既遂说
→结果能归属于第一个行为时,成立故意既遂。

【休克溺水案】→结果不能归属于第一个行为时,成立故意未遂+过失既遂。

【佯装死亡案】
(3)结果的提前发生
→关键在于能否评价为第一个行为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否存在造成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行的意思。

【书架毒酒案】【迷药致死案】
→若有,则成立故意既遂。

→若无,则成立故意预备+过失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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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事实认识错误
各种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一、概念
1、认识错误: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
2、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3、对必要事实的认识错误与对不必要事实的认识错误
●(1)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自然性质)
●(2)特定行为对象
●(3)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不要求认识到具体样态)
●(4)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时间、地点等
4、认识错误表格
二、问题
1、认识错误是否影响故意成立(仅为故意成立的问题,认识错误不影响过失成立)
2、如何处理(罪名认定、既未遂认定)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形式与处理方法(法定符合说)
(一)对象错误
⏹1.同类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犯罪既遂
⏹2.异类对象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可能形成想象竞合
(二)打击错误
⏹1.同类对象的打击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2.异类对象的打击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
(三)手段错误(行为方式方法的错误)
⏹1.结果未实现,但行为具有客观危险性:犯罪未遂
⏹2.不能犯:行为不具客观危险性,不认为是犯罪
⏹3.迷信犯:即使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实施,客观上也绝对不能实现结果,不能犯中的一种(四)因果关系错误
⏹1.因果机制偏离
⏹2.结果提前实现
⏹3.结果延后发生(韦伯故意、概括故意)
2007/2/5.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

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

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2008/2/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

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
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2008延/2/53.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


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

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
(既遂)罪
⏹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2008/2/5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
失致人死亡罪
五、讨论:构成要件要素范畴的相互包容关系
⏹死亡与伤害:想伤害,结果不小心致死,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枪与财物:想偷钱,结果偷到枪,如何处理?
⏹A为报仇而用刀砍B的致命部位,导致B重伤昏迷,误以为B死亡遂离开。

B的仇人C经过现场
时,也以为B已经死亡,就肢解B的“尸体”(侮辱尸体罪行为)。

事后查明,B因为C的肢解行为而死亡。

对A、B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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