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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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条:本程序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二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现场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和二次事故的发生。

如有人员受伤,应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当事人应相互保持冷静,停止车辆,并保留现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如有可能,应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避免造成拥堵。

第四条: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事故信息,包括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伤亡情况等。

如需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的,应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五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进行勘察和调查,并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报告。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警的工作,并提供实情,如提供虚假证言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交通事故认定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的归属,损失的估算等内容。

当事人有异议或要求重新认定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报告,交通警察将确定主要责任方,并依法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当事人应按规定的程序接受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相应的罚款和违规行为。

第八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期间,当事人应依法履行罚款和处理违规行为的义务。

第九条:当事人依照交通事故认定结果进行赔偿时,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赔偿。

如有涉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应注重调解,尽量达到和解的效果。

当事人可以自愿进行调解,或经当事人同意,由交警或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原有程序进行处理。

对于特殊情况,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变更。

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前款规定,适用于鉴定人员、勘查人员。
第二十七条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预付抢救治疗费直接向医院交纳;凭据由预付的当事人保存。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在实行机动车法定保险的地区,发生机动车逃逸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具预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的通知书,保险公司核实后向医疗单位和死者家属预付费用。
第三十八条对机动车驾驶员给予吊销驾驶证处罚的,由裁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裁决书和驾驶证转送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执行。
需对现役军人拘留处罚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移送军队保卫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
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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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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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 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八年八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六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七章处罚执行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执法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中的涉外案件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中的涉外案件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中的涉外案件处理流程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事件,当事故涉及到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时,就成为了涉外案件,其处理程序与普通事故有所不同。

本文将介绍交通事故中涉外案件的处理流程。

一、事故临时处理阶段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当事人应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确保安全。

对于涉及外国人的事故,应及时联系相关机构或单位,通知他们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以明确责任方。

1. 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应立即将车辆移至安全地点,尽量不要影响交通。

同时,应保护现场,拍摄照片或视频,收集证据,包括损坏车辆的照片、伤者的照片等,以备日后使用。

2. 联系相关机构对于涉及外国人的交通事故,应及时联系相关机构或单位,如交通警察、外国使领馆、保险公司等。

他们将指导并协助双方当事人处理事故,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和语言支持。

二、责任认定与赔偿协商阶段在交通事故中,确定责任是最关键的一步。

对于涉外案件,因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保险制度,需要进行跨国协商和协调。

1. 责任认定根据涉事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认定。

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可由交通警察或相关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出具调查报告。

此外,还需考虑双方当事人国籍、保险责任等因素。

2. 赔偿协商在责任认定后,双方当事人应进行赔偿协商。

首先,以保险公司为依托,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赔付。

同时,根据双方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还应进行额外的经济赔偿协商。

3. 跨国协商与协调涉及外国人的交通事故处理,会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保险制度。

因此,需要跨国协商与协调,以便顺利解决涉外案件。

外国使领馆和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法律救济与诉讼阶段如果赔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并提起诉讼。

1. 法律救济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并了解自己的权益。

根据涉事国家的法律程序,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以解决争议并取得公正的赔偿。

2. 诉讼程序在涉外案件诉讼阶段,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依据涉事国家的法律程序进行诉讼。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为了提高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能力,加强对员工及其家属、客户的保障,确保公司经营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涉外突发事件的范围涉外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地震、火灾、爆炸等自然或技术灾害;2.恐怖袭击、劫持、暴力抗议等社会突发事件;3.疾病疫情、交通事故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处理流程1. 应急响应一旦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各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力量进行情况评估、资源调配和现场处置。

2. 信息收集各部门负责对事态发展进行观察和分析,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影响范围,协助公司领导做出决策。

3. 协调指挥由紧急事务管理小组进行统一协调,明确各部门应急职责,协商应急资源调配方案,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救援工作。

4. 现场处置根据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救援方案,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5. 信息发布积极向社会发布事件的相关信息和应对措施,防止谣言传播和社会不安,保证公众知情权和安全感。

6. 事后处理对各种干预措施进行评估,总结救援经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各种后续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预案保障措施1. 指派专人负责公司领导指派紧急事务管理小组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2. 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

3. 应急资源储备公司在常备五项物资的基础上,增加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储备,确保救援工作有足够的物资保障。

4. 应急处置设施建设公司建设应急联络、指挥、调度中心,配备应急通讯、传输、监视、检测、救援和处置设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人员保障公司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应急安置和心理疏导服务,保障员工及其家属的安全和权益。

四、其他注意事项1. 与相关单位建立联系公司应与涉外机构、官方及民间救援组织建立联系,并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协助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涉外案件事故处理预案

涉外案件事故处理预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案件事故的发生也呈上升趋势。

为提高我国涉外案件事故处理能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形象,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妥善处理涉外案件事故,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2. 依法依规,维护国家形象,减少负面影响;3.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涉外案件事故:1. 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交通事故;2. 在我国境外发生的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通事故;3. 其他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涉外案件事故。

四、预案组织机构1. 成立涉外案件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2. 设立涉外案件事故处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3.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各部门、各单位协同作战。

五、预案处理流程1. 报告与接收(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2)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上报涉外案件事故处理领导小组;(3)涉外案件事故处理办公室接收报案,并启动应急预案。

2. 事故现场勘查(1)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2)勘查过程中,应严格保护现场,收集相关证据;(3)必要时,可邀请外交部门、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参与勘查。

3. 调查取证(1)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2)调查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国际惯例;(3)调查取证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

4. 事故责任认定(1)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公安机关应依法依规认定事故责任;(2)事故责任认定书应明确责任主体、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3)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

5. 赔偿处理(1)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核;(2)赔偿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3)赔偿处理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完成。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哪些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哪些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哪些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因为当事人涉外的缘故会和本国人有所不同,但是处理程序是一样的。

如果是涉外交通事故则就不同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就成为很敏感的问题。

那么,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哪些?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哪些第一步:立即停车,避免危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车,马上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是晚上还要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车辆没有撤离到安全区域时,应该在车身后方50-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二次事故发生,危机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第二步:查看现场,拍照取证查看事故现场,是否有车辆受损,人员伤亡。

如果双方只是轻微的碰擦,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双方可以将事故现场进行拍照保留证据,自行协商解决进入快速理赔流程。

在拍照的过程中尽量从不同的角度(前、后、左、右)进行拍摄,不能只拍摄自己财产受损的位置,确保照片能直观的反应出车辆的位置、标志标线、周围建筑物。

第三步:事故报警,保险报案如果事故较为严重,自己无法处理的,如:有人员的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双方有争议的,或者其他情形认为有必要交警处理的,应尽快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同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如果事故存在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确保伤员人员得到及时的救治。

第四步:撤离现场,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确保车辆的正常同行,事故车辆可以安全移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并且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保留相关证据后,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五步:事故发生,解决纠纷1、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与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只有财产损失,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的,或者其他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可以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海安全[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91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履行国际公约有关规定,规范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高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水平,现将《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请各直属海事局将该规定转发至辖区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赋予的职责,根据国际海事组织 (IMO)《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 (MSC.255(84)号决议,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和安全调查工作。

第四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官(以下简称海上安全调查官)由中国海事局任命和调配。

具体任职资格和调配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海上安全调查官在从事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工作中享有独立调查、不受任何干扰和调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的权利。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在中国沿海水域、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任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均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报告。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涉外案件_事故处置等预案

涉外案件_事故处置等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涉外案件事故,确保事故处置工作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案件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袭击、绑架、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1. 成立涉外案件事故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涉外案件事故处置工作,下设办公室、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等机构。

2. 办公室职责(1)负责涉外案件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2)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工作;(3)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4)负责事故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3. 应急指挥部职责(1)负责制定事故处置工作方案;(2)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事故处置工作;(3)负责调度救援力量和物资;(4)负责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 现场指挥部职责(1)负责现场事故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2)负责现场救援力量的调度和指挥;(3)负责现场物资的调配和保障;(4)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和现场人员疏散。

三、事故预防与预警1. 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掌握涉外案件事故风险;2. 加强与外交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形势变化;3.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的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4.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

四、事故报告与信息发布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2. 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事故信息,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3.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事故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五、应急处置1.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2. 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1)紧急疏散和救助: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救治;(2)现场封锁: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防止事故扩大;(3)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事故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3)

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3)

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3)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八年八月十七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与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与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与注意事项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车辆与非机动车碰撞或行人被车辆撞击的不幸事件。

在面对交通事故时,正确的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保护自身权益、确保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1. 保护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确保自身以及他人的安全。

如果可能,将车辆移至安全地带,并打开危险警示灯。

如车辆无法移动,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以警示其他车辆。

如果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紧急电话报警。

2. 验伤与救治在确保安全后,应立即查看是否有人员受伤。

对于受伤人员,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等候急救人员的到来。

如果自身受伤,应立即就医并妥善保留相关医疗证据。

3. 联系警方在保护现场和救治伤员后,应及时联系交通警察,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并等待警方到场。

交通警察将会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4. 收集证据在等待交警处理期间,应主动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

包括现场照片、对方车辆的车牌号码、驾驶证、行驶证等信息。

同时,可以寻找目击证人并记录他们的联系方式。

5. 必要的程序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情况,可能需要进行相关的报案手续、保险公司联系等。

如果对事故原因存在争议,有必要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注意事项1. 不要逃逸无论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任何一方均不得逃逸。

逃逸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即使只是轻微事故,也应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则等待交警处理。

2. 不要随意移动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车辆可以正常行驶,即使造成交通拥堵,也不要将车辆移动。

只有在车辆无法行驶情况下,为确保安全,才可以移动车辆。

3. 不要过度讨价还价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决定,不应过度讨价还价。

建议根据具体情况,与对方友好协商,尽量达成双方可接受的赔偿协议。

如果协商无果,可寻求法律援助。

4. 不要随意签署文件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法分子冒充交警或其他相关人员,要警惕签署任何未经审查的文件。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外国船舶因在我国内水或领海损毁、搁浅或发生重大海上交通、污染等事故,各港务监督局应立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由该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
3.外国船舶在我国内水或领海走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被我海关、公安机关扣留,有关海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逐级上报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关或者公安厅(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二)如外国驻华使、领馆要一审和终审判决书副本,可请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我可以提供。
(三)外国驻华使馆就有关案件进行交涉,可请其向外交部或者省级外事办公室提出,或者向中央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直接提出。外国驻华使馆向主管部门提出的重要交涉,主管部门商外交部后答复外国驻华使馆。外国驻华领馆只同其领区内省级主管部门联系。外事办公室与主管部门之间互通情况,共商对外表态口径及交涉事宜。
(1995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海关、交通厅(局)、渔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事司(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案件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涉外案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分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便于操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1987年《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87〕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
一、死亡的确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谓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谓非正常死亡。
4.外国船舶因经济纠纷被我法院扣留、拍卖的案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7.10.18•【文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案第四章自行协商第五章简易程序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七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八章处罚执行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一章执法监督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04号【发布日期】2008-08-17【生效日期】2009-01-01(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八年八月十七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令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如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六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七章处罚执行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执法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公安部令第70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公安部令第70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罚执行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在国外出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在国外出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在国外出交通事故怎么处理现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去国外旅游,在国外旅游中,也有不少人会租车选择自驾,但开车在路上,最怕的就是发生交通事故。

那么,在国外出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呢?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在国外出交通事故怎么处理第一、不要轻易私了;第二、必做医疗检查;第三、不要轻易就说“是我的错”;第四、保存好所有证据;第五、不跟保险公司/对方司机签署任何协议;第六、加买无保/低额保险。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1、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

3、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安全原则。

(1)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

(2)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

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3)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取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

如果被妨碍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义务要求,能够采取正确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则适用本原则,反之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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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规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

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交通事故赔偿款项。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

境外临时来华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得强行检验、鉴定。

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通过外交途径转交给其所在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外交部门。

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

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交通事故赔偿款项。

道路交通事故的自行协商和简易处理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的自行协商和简易处理程序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

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如何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保险公司简称一栏,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

赔偿情况一栏,对于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理赔的,可以根据事故双方的协议内容填写,并签名确认。

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一)填写《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

(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三)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四)姓名一栏,填写各方当事人姓名,填写前须核对各方驾驶证或身份证。

(五)车辆牌号一栏,如实填写,如黑色牌照的号牌,应在号码后注明(黑牌)。

(六)保险公司简称一栏,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

(七)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八)保险公司报案号一栏,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会反馈一个报案号,将此报案号填写在本栏中。

(九)事故情形一栏,对应事故情形在相应的“□”内划“√”,对第8项和第9项需简要描述事故情形。

(十)伤情及物损情况一栏,填写受伤人员的伤情及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

(十一)当事人责任一栏,对应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相应的“□”内划“√”,填写完毕后,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十二)赔偿情况一栏,对于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理赔的,可以根据事故双方的协议内容填写,并签名确认。

交管部门如何处理和保管被扣留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和保管被扣留车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和保管被扣留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方法控辩双方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

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交通由于交通事故认定过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涉及到运动力学、刑事侦查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对认定书的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审查的原则。

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

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

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

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

3.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

(二)质证原则。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不对等原则。

控辩双方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

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要证据。

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须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证据。

借用未续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事故责任?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车辆未续保交强险,车主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司机张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9.6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车主周先生承担连借未续保险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和车主双双被诉。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车辆未续保交强险,车主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6月,在朝阳区朝阳路,张先生驾车将正在过马路的刘女士撞伤。

经认定,司机张先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女士无责任。

后刘女士将肇事司机张先生和车主周先生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法庭上,张先生、周先生共同辩称,双方系车辆借用关系,周先生对此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

经调查,由于事故车辆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张先生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刘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女士无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事故赔偿责任均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基于车辆借用关系,且车主周先生对于事故不存在过错,故应由车辆使用人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周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同时也是管理人,负有按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

但周先生未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按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并在明知该车辆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该行为一方面对于不特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保护和受偿将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必然对车辆使用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承担产生影响。

据此,法院认定,车主周先生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刘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鉴于保险公司对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项目的给付义务是一种先行赔付义务,刘女士要求周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当属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司机张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9.6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车主周先生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肇事者与车主非一人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即肇事者与车主非一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认定事故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已经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曾规定:交通事故由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但随着新《交通安全法》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得到废止。

关于被挂靠人在交通损害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机动车所有人与车辆分离的情形,即肇事者与车主非一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认定事故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下面我列举了5种法律关系,来简单的阐述责任主题问题:案例一:雇佣关系车主与肇事司机系雇佣关系,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顾主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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