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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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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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教学公司法案例1某省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以及其服务中心挂靠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

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且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果某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可以抽回出资或者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的人。

该公司经登记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以后,以其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料进行生产经营。

产品生产出来之后,由于公司对市场估计不足导致产品积压,效益不是很好,于是股东之间出现分歧,原纺织厂认为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答合法律规定,要求其补交50万元;百货公司想将其出资转让给一服装制衣有限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并声称如果百货公司坚持转让出资,它们将抽回本方的出资。

问题1、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2、百货公司能否转让其出资?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能否抽回其出资案例2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变更公司类型服份有限公司。

李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定的方案时,提出以下几条意见:第一,发起人只有公司的全部现有股东4人,不足法定人数;第二,新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第三,新公司设股份100万股,拟对外募集70万股,高于法律规定的比例限制;第四,原公司现有资产总额500万元,负债200万元,发起人仅以原公司资产作为出资,尚不缴纳其应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

问题李律师的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吗?案例3王、李、孙、钱四位朋友成立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万元,每人出资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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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规则
1、当事人或临时仲裁机构制定的临时仲裁 规则 2、常设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 3、国际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
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 2、仲裁案件的受理。 3、答辩。 4、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员资格、回避。 (2)仲裁庭的人数。 5、开庭审理。 6、裁决。
仲裁案件的受理(中国)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收到仲裁申请书以及附件后,经过审查, 认为申请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
4、仲裁协议的效力(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成立的4项实质性要件)
(1)双方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须明确、合意表示提交商事仲裁的意思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并符合当代商事仲裁制度一裁终 审、排除司法管辖权的特征。 若规定既可提交仲裁又可提起诉讼,那就可被视为无效仲裁协议。
第11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二节 国际商 事争议解决的非司法方法之 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Arbitration
指争议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将 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进 行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
特 点
1、仲裁具有自愿性。 2、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 3、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性。 4、仲裁程序具有简单性和灵活性。 5、仲裁程序具有保密性。
仲裁裁决的执行

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必须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有关裁决是有关仲裁庭在管辖权范围内作出的裁决。 作出的裁决所依据的仲裁程序符合有关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规定, 或在没有这种仲裁协议的规定时,不违反原裁决国的法律。 有关的仲裁程序为被执行人提供了适当的辩护机会。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应该是确定的裁决。 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有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与内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经济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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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

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答案:(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经济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经济法常常通过案例来解决具体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几个经济法案例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

案例一:巨额虚假广告诈骗案该案中,某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产品,发布了大量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结果导致众多消费者受骗,损失惨重。

经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广告诈骗,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经济法的原则。

首先,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误导消费者。

其次,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

因此,法律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惩,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将价格定得过高,并且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这个案例揭示了经济法中反垄断原则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对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企业窃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商业机密,并未经授权使用。

原企业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激励创造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结论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展示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问题: 如该外观设计符合我国专利授予条件, 问题:1、如该外观设计符合我国专利授予条件,则应 授予哪个公司?为什么? 授予哪个公司?为什么? 如授予其中一个公司, 2、如授予其中一个公,另一个公司能否使用 该专利?说明理由。 该专利?说明理由。
[案例十一 案例十一] 案例十一
某市松花江酒厂生产一种绿洲牌(注册商标) 某市松花江酒厂生产一种绿洲牌(注册商标) 畅销东南亚地区。 酒,畅销东南亚地区。三江口厂随后也推出与松 花江厂的商标极其近似的绿洲牌酒,且质量更优, 花江厂的商标极其近似的绿洲牌酒,且质量更优, 并出口东南亚, 并出口东南亚,从而影响了松花江厂的销售利润 500万元 于是, 万元。 500万元。于是,松花江厂要求三江口厂停止次 种行为,但三江口厂声称:这是以智取胜, 种行为,但三江口厂声称:这是以智取胜,他人 无权干预。无奈,松花江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无权干预。无奈,松花江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问题: 问题: 三江口厂是否侵犯了松花江厂的商标权? 1、三江口厂是否侵犯了松花江厂的商标权? 该案应如何处理? 2、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五 案例五] 案例五 甲在5 甲在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发出一份要约,要 日上午用航空信发出一份要约, 约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 17日前 约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 承诺有效。但甲又于5 承诺有效。但甲又于5月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 通知,该通知与要约于5 10日上午同时送达乙 通知,该通知与要约于5月10日上午同时送达乙 乙接到后立即发出承诺通知,该通知于5 处。乙接到后立即发出承诺通知,该通知于5月 13日送达甲处 日送达甲处。 13日送达甲处。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 议。 问题: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问题: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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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

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1.【案例】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分析: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种无效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2.【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2)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2)

与要约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接受
美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盘, B公司复电,接收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两周后,A 公司收到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 时,接到本国商检机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 产地证书。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 地证书的条款,遭到B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提出, 其对提供产地证书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而无义务提供产地 证书,B公司则坚持A公司有此义务。 [问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有无提 供产地证书的义务?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承诺何时生效
1999年9月12日,中国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荷兰B公司提出 一项书面要约,以每公吨CIF鹿特丹l 8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 B公司销售某初级产品210公吨,要约规定B公司应在20_天 内作出承诺。荷兰B公司收到要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A公 司发出了载有承诺通知的信件,该信件本来可在承诺期限的最 后一天即10月1日送达A公司,但因适逢十一国庆节信件未能 送达A公司,直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4日承诺通知 才送达A公司。A公司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逾期, 便未予理睬。后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 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认为A、B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 并未成立,A公司不应承担交货义务,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
甲国的A公司与邻国的B公司于1996年10月1日 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售600棵 圣诞树(12月25日为圣诞节),交货日期为12月 15日之前,交货地点为B公司仓库,由A公司负责 货物运输,B公司预付货款的30%,其余货款货 到后电汇。12月10日,A公司通知B公司,由于 存货不足,B公司订购的600棵圣诞树的交货时间 将延至12月22日,A公司愿意为延迟交货而降低 25%的货款。B公司立即回电,要求A公司按合同 规定的时间交货。同日,A公司电告B公司将99年10月20日,我国某医药进出口公司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 订了一项(;BA药品进口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出售某种 药物200箱,每箱2 000美元CIF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12月装运。合同还以“不可抗力”为题规定了如下内容:“无论卖 方或买方,如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 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内乱、骚动、严 重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无法预见和不能克服的因素。”11月2 日,A公司通过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不得迟于 12月30日装运,凭即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于2000年1月15日或 以前到开证行要求付款。12月10日,A公司接到国家卫生部门和外 经贸主管机关的联合紧急通知,称“近半年来已有多个国家因CBA药 物可能具有精神调理作用而禁止其进口……,我国已开始对该种药物 的效用重新进行验定……,在接到新的通知之前,暂时停止该类药物 的进口”。随即,A公司向B公司发去传真,要求取消合同;而B公 司则以已向制药厂下达订单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其有关损失。 1.我国政府禁止该类药物进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A公司是否可以不履行与B公司的合同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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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

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10日内电汇给卖方。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

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起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

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1)卖方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

买方构成预期违约。

(2)如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并请求卖方履约,卖方仍不履行,怎么办?卖方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最终都不履行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

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3.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德福加斯尔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

合同未成立。

理由: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6日发盘经德福有限责任公司17日还盘失效。

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失误:我公司不应接受16日发盘,而应接受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7日发盘。

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

”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4.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BO合同。

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 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

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 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的风险,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超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印度国利文斯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FR合同。

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利文斯顿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以CFR术语成交。

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FR术语中,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超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0、托运人布里奇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1、承运人应赔偿。

2、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棉花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7.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的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尤素福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以CIF术语成交的合同。

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超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8.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金狮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超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9.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贝佛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

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

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

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1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索赔鼎天有限责任公司?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敢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11.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任董事长。

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

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

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53、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的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43、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和阮氏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大米CIF合同。

5000吨,分5批交货,每年6月15日前发货1000吨。

第一批货到货后,。

问: 1、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取消全部5000吨合同?为什么? 2、当一方违反分批履约义务,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应满足哪些条件:答:1、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不可取消全部5000吨合同。

因为第一批大米不合格,不能表明下一年,第二批大米不合格。

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可就第一批不合格大米要求赔偿。

2、当一方违反分批履约义务,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也就是说,对该批货物的违反如不能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则合同当事人只能拒收该批货物而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2)如果从该项违反可以推断:类似违反将发生于将来的几批交货,则受损失方可以取消合同。

这一规定实际是将先期违约的原则引入到分批交付的合同中:如果前一批或几批交货与合同不符或支付迟延,即可构成一方判断对方是否存在先期违约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承担先期违约的义务,即将中止或解除合同的要求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了充分担保时,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判断对方是否先期违约发生错误时,自己承担责任。

(3)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在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

13.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茹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热那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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