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国税函[2010]290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办法》要点解读
(一)扩大适用范围
《办法》在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基础之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18•【文号】国税发[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2003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取消计税工资上浮20%等7项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各项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定额计税工资浮动调整审定权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人均每月800元,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取消此项审定权后,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严格申报制度,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对计税工资的真实性加强管理。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三、取消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2023年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通用题型)
2023年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通用题型)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是税收机关提供的()。
A.提醒服务B.限时服务C.预约服务D.全程服务2.为解决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存在的服务内容不一致、服务流程不统一、文明服务要求不规范等服务发展不平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1日在全国推行()。
A.全国税收征管规范B.全国纳税服务规范C.全国出口退税规范D.全国国地税合作规范3.12366热线接收到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应直接转交( )处理。
A.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纳服部门B.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C.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D.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4. ()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A.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B.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C.党员,特别是新入党的党员D.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5.纳税服务的宗旨是()。
A.聚财为国,严格执法B.严格执法,以人为本C.聚财为国,以人为本D.聚财为国,执法为民6.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万元(含)以上的新建、购建、改扩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应作为基建项目管理。
()A.10B.50C.100D.60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定期限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A.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B.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C.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D.税务分局8.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9.开展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复查或抽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进行公告的是()A.县税务机关B.市税务机关C.省税务机关D.财政部门10.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后,发现备案信息错误,在金三系统( ) 菜单下修改。
第5章 资源税《税法》PPT课件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 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 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 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 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 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一、计税依据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 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关于精矿销售额的规定
➢ 轻稀土精矿按折一定比例稀土氧化物的交易量和交易价计算确定销 售额。
➢ 离子型稀土矿按折92%稀土氧化物的交易量和交易价计算确定销售额。 ➢ 钨精矿按折65%三氧化钨的交易量和交易价计算确定销售额。 ➢ 钼精矿按折45%钼金属的交易量和交易价计算确定销售额。 ➢ 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
➢ (1)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 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 售原煤,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财税 〔2014〕72号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 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其计 算公式为: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 率
一、计税依据
➢ (3)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 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 认计税依据时可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 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
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
非行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
对企业汇总
税务
政许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 部、各
24014
缴纳增值税
无
纳税人
总局
可审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 省财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对增值税一
非行 (国办发〔2004〕62 号)第 127 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税务 般纳税人资
政许 实施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24012
无
无 纳税人
总局 格认定的审
可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3 条:“小规模纳税
批
批 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7 条:“纳 行政
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 无 许可
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236 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 无 许可
纳税人
4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纳税服务制度
3.多元办税体系 4.优化办税流程——新增流程会签制、推行集中审批 5.简并涉税资料——“防止重复、化繁为简〞
延长纸质资料报送期限
维权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保密权、 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 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 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以 及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切实履行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 、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 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 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 提供信息的义务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 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
时间办理完成。
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办税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
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 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 收政策
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现状
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要求
原则:
简洁实用
功能完善 布局合理 标准统一
综合服务 综合/发票/申报纳
整合功能,共享资源,建设成综合纳税服务平台
纳税服务的考核监督
原则:内外结合、客观公正
1.制订考核评价标准 2.建立外部评价机制 3.建立绩效评比通报制 4.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43号【发文日期】2005-03-11【实施时间】2005-03-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编者略) 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编者略)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2024年4月自考13143(原00233) 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4月自考13143(原00233)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单选 :1、土地增值税征收的部门是A、房产管理部门B、土地管理部门C、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D、工商管理机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单选 :2、下列属于学理解释的是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论理解释D、行政解释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学理解释,是指任一主体依法学理论对税法作出的解释。
主要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单选 :3、下列不属于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担保类型的是A、纳税保证B、纳税抵押C、纳税质押D、纳税留置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纳税担保的类型 (一)纳税保证 (二)纳税抵押 (三)纳税质押单选 :4、下列关于关税的表述,正确的是A、关税的课征范围以国境为界B、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完税价格C、关税的征税主体是国家税务总局D、关税的课征环节仅是进口环节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1.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关境或国境的有形货物和物品。
2.关税的课征范围以关境为界,而不是以国境(即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为标准。
3.关税的课税环节是进出口环节。
4.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完税价格。
5.关税的征税主体是海关。
6.关税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
单选 :5、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前扣除项目中实行限额扣除的是A、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B、依法缴纳的住房公积金C、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D、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单选 :6、下列免征车船税的是A、摩托车B、载客汽车C、载货汽车D、养殖渔船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捕捞、养殖渔船:这类船舶主要用于渔业生产,因此免征车船税单选 :7、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的税率形式是A、单一比例税率B、复合比例税率C、幅度比例税率D、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单选 :8、下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A、保险赔款B、残疾人员所得C、孤老人员所得D、烈属所得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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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3﹞4号
【发文日期】2003-01-13
【实施时间】2003-01-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倍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请示》[吉地税
发[2002]11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拖欠货款,造成税款拖欠和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征收管理,严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技能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习题卷23)
技能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习题卷23)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3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办税服务厅实行领导值班制,并设置领导值班标识,下列应轮流担当值班领导的是()。
A)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B)局领导C)业务骨干D)县税务机关局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2.[单选题]网上申报缴税系统工会经费使用( )模块申报。
A)附加税费申报B)通用申报C)工会经费申报D)代收费申报3.[单选题]下列属于综合所得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A)“三险一金”B)商业健康险支出C)大病医疗D)保险赔款4.[单选题]和谐税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税收的和谐与否,对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的是( )。
A)税法宣传B)纳税服务C)税收征管D)纳税人满意度5.[单选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的类型分为全面调查、日常调查和:A)专项调查B)突击调查C)专门调查D)特殊调查6.[单选题]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变更税务登记的是:A)甲企业由于股东变动,法定代表人由李平换为张方B)由于银行系统的调整,乙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账号由15位升级为18位C)由于经济效益良好,丙企业的股东追加投资,从500万元增资为700万元D)丁企业由于经营范围扩大,总机构从大同迁至北京7.[单选题]关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购置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纳税地点是纳税人所在地B)购置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购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C)购置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纳税地点是车辆上牌落籍地D)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购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8.[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的无形资产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是:A)销售方B)购买方C)中介方D)第三方9.[单选题]2021年1月10日,甲行政单位以恢复的上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向乙公司采购-台价款为5万元的办公设备并立即投入使用,并于1月15日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年4月15日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
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
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2000年9月20日国税函〔2000〕7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人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营〔2000〕29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因此,你局可以依照现行规定认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结束——。
税务考试试卷及答案
单选题1、作为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的8省市之一,福建省从(C )实施新旧税制的转换。
A、2012年9月1日B、2012年12月1日C、2012年11月1日D、2013年1月1日2、以下适用增值税17%税率的有(C ),适用13%税率的有(D ),适用11%税率的有( A),适用6%税率的有( B)。
A、交通运输业B、研发和技术服务C、有形动产租赁D、卷帘机3、临时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录入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即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识别号;B、用大写的英文字母“O”来表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识别号第一个字符;C、用大写的英文字母“J”来表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识别号第一个字符;D、用大写的英文字母“L”来表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识别号第一个字符。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件的要求,下列各项业务属于即办事项的是( B )。
A、一般纳税人认定;B、税务登记;C、小型微利企业资格认定;D、延期申报申请。
5、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 C )执行。
A、个体工商户B、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C、《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D、企业纳税人6、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是税收机关提供的( A )A、全程服务B、限时服务C、预约服务D、提醒服务7、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实行(C)告知。
A、提前B、分次C、一次性D、预先8、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的征收率的说法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D )A、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B、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增值税C、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D、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9、下列各项中,不应征收增值税的有(D)A、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B、用自产货物换取生产资料C、销售代销的货物D、自产货物转为自用生产设备10、下面不符合办税服务厅建设要求的是(C)A、简洁实用B、功能完善C、豪华气派D、布局合理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A )。
纳税服务规范测试题二
一、单选题1、单位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不需要报送的资料为( )A.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B.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D.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办理复业登记时,需要报送资料为( ) A.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B. 《发票领用簿》 C. 《停业复业报告书》 D.未使用的发票3、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 ) 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A.5 日B.10 日C.15 日D.30 日4、普通纳税人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必须经过的程序不包括( )A.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B.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C.稽查部门进行注销清算;D.认定管理部门取销相关资格认定。
5、增值税普通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中,基本规范办理时限为( )个工作日A.5B.7C.10D.206、发票办理规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业务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规范,包括( )事项。
A.8 项 20 个事项B.5 项 36 个事项C.5 项 27 个事项D.26 项 56 个事项7、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核定涉税事项时,不需要报送的资料是( )A.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B.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C.税务登记证副本;D.发票专用章印模。
8.下列服务事项中,未将免填单服务列入升级规范的是( )A.增值税普通纳税人申报;B.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C.增值税发票核定;D.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9.纳税人办理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业务时,不需要报送的资料是( )A.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B.税务登记证副本;C.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发票专用章印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根据已经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一些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范围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四、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0.21
•【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5.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5年9月底止的自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附件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年4月15日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
“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
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第七条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
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北京工资税收标准
北京工资税收标准一、北京个人所得税表一、2022北京个人所得税表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二、个人所得税是什么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北京工资税收标准法律常识:北京工资扣税标准,(含税)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按10%计算,(含税)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
部分按20%计算;北京工资扣税计算方法,工资总额减去五险一金及扣除数乘以税率然后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即可得出工资个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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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标 签】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817号
【发文日期】2004-06-23
【实施时间】2004-06-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
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中“扣
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
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的规定予以废止。
资源税的代扣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缴事宜,一律依照《》及《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知识:
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