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要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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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法律上的抗辩权分为永久的(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

在前者,以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作为著例。

在后者,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为其代表。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诸如,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限制一方在对方违约时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何种情形中不能适用?在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诸此等等。

本文拟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制度功能、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排除等问题阐释的过程中,研讨上述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66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及其制度功能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相互依赖性。

这种牵连性的表现有三:其一,成立上的牵连性,即指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

其中一项债务不成立或无效时,另一项债务因此也不成立或无效。

其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假若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

其三,存续上的牵连性,即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335-336页。

)。

一言以蔽之,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的重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对价性、交换性和相互依赖性,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债权而不得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这种牵连性所首先导致的结果,正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

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随着现代物流的迅猛发展,交易风险无时不在。

所以,只有力尽完善法律规范,才能较大限度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抗辩权制度,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受害人利益,具有的重要作用。

本文拟从抗辩权分类、概念、构成条件等进行论述。

接下来就由的我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

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第一,即当事人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第二,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同时履行,否则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方债务来讲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双方债务一定是同时到期。

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从而也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

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而判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未作约定,或者只约定了一方的债务履行期而未约定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期,那么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则需要加以研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以,如果当事人对其债务履行期均未作约定,则可以认为双方的债务履行期相同,一方不履行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典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常识: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并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若没有履行,对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

由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两者在下面方面有所不同:(一)时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二)主张权利的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期债务时主张。

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主张。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且后履行方有财产恶化等情形时方可主张。

《民法典》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

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履行合同,虽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也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述三种抗辩权利时,不仅其拒绝履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其请求权时,对方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延期。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其享有拒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据此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简单来说,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单务合同;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互为给付,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

双务合同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都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履行时适用的规则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没有。

(2)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由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给付。

(3)互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对方未提出履行或未为对待履行以前,己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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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一、案情介绍; 1996年5月23日甲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

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美国某品牌全进口电梯两台,合同总价款CIF上海270,000美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定金54,000美元;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设备到港单据后15日内支付202,000美元;设备到岸后15日内再支付13,500美元。

;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从美国为乙公司订购了上述电梯设备,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运送到上海,在1996年12月将供齐。

但乙公司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4,000美元,却未按合同支付后两笔货款,虽经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也多次作出还款保证,但其仅在1998年8月27日支付21,600美元,余款始终未付。

同时,在此期间由于乙公司没有支付能力,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不交付电梯,而是由甲公司将电梯储存在某仓库,待乙公司付完全款后再提货。

甲乙双方的合同第11条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A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按照其规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在A市进行仲裁。

甲公司遂按照该仲裁条款于1999年11月23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依法裁决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违约金及由甲公司代垫的仓储费用等。

二、仲裁和审判过程; 在甲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的同时提起仲裁反申请。

乙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为:甲公司违反《电梯销售合同》第3条第2款的约定,未向乙公司提供设备到港的单据文件(包括海运提单、发票、质量保证书、装箱单、原产地证明书),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单据文件后十五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5%,即202,500美元。

乙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及付款期限,其付款义务是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期限届满时,乙公司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事实上由于合同所附的条件一直未成就,所以乙公司自然就不能履行付款的义务。

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中三⼤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在当今社会当中,签订合同⾮分常见的。

⽐如⽹购都会形成买卖合同。

还有租房合同、合作合同、商业合同等等。

在现实⽣活中⼤量运⽤,产⽣了不少纠纷。

所以,⼤家⼀定要了解各⾃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是⾮常重要的。

下⾯就由店铺⼩编给⼤家讲解⼀下关于合同履⾏中三⼤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合同履⾏中三⼤抗辩权定义及条件是什么①同时履⾏抗辩权。

当事⼈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②先履⾏抗辩权。

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使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为中⽌履⾏。

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况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第⼆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依照上述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使是有⼀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确切证扰证明对⽅零部件失履⾏能⼒⽽中⽌履⾏的,或者中⽌履⾏后,对⽅提供适当担保时⽽拒不恢复履⾏的,不安抗辩权⼈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诉,在合同履⾏中,当事⼈可享有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的请求权,使当事⼈的拒绝履⾏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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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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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以下不属于以业务线管理为主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的缺点的是()。

A.各事业部所管辖的机构众多,管理幅度偏大,且管理成本过于集中在总行层面B.各区域总部之间竞争激烈,容易因争夺资源而发生内耗C.若最高管理层对事业部授权不当或事业部的运作失效,则会对全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严重影响D.各事业部之间竞争激烈,如果产生利益冲突,协调比较困难【答案】 B2、张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于2012年4月413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透支50万元用于高消费挥霍。

之后,张某于2012年5月19日至2012年10月6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尚差21万余元没有归还。

经发卡行催收后,张某仍无法归还透支款。

下列关于张某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不构成犯罪,属于借贷纠纷B.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涉嫌构成恶意透支罪D.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答案】 B3、以下金融犯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的是()。

A.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B.集资诈骗罪C.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答案】 D4、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是在( )。

A.1948年B.1984年C.1995年D.2003年【答案】 C5、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由()指定。

A.受托人B.信托公司C.委托人D.信托财产管理人【答案】 C6、现代管理学认为,组织架构是由工作任务、工作流程、汇报关系和()所组成的一个系统。

A.交流渠道B.投诉管理C.风险管理D.财务管理【答案】 A7、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目前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可以从事()。

A.买卖金融债券B.证券经营业务C.非自用房地产投资D.信托投资【答案】 A8、以下关于设备贷款额度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或租赁设备所需资金总额的70%,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B.以贷款银行认可的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80%C.以可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经贷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70%D.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根据保证人的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答案】 B9、国内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不包括()。

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相关词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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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要件
(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两项债务应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 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
案例分析
内蒙古察右后旗法院判决常某诉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非金钱债务的先履行抗辩权行使
(一)裁判要旨
先履行非金钱债务的一方已履行了主给付债务,其在法律及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从给付债务,且未履行债务 的行为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对方不得拒绝履行。
(二)案件详情
2007年11月11日,原告常某与被告齐某签订了《售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单位作价处理给自己的一 套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小二楼(包括两间小房)出售给被告,房屋整体售价为46000元;被告前期支付原告购房款 44000元,待原告办理了房产证后,被告再支付剩余购房款2000元。同日,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44000元。同年12 月初,原告将出售给被告的房屋交付被告使用。2013年8月中旬,所售房屋在被告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开 发商拆迁。开发商在被告购买原告的房屋处,补偿了被告120平方米住宅楼(三楼)一套、车库一间。开发商补 偿给被告的楼房尚未完工,补偿的楼房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2000元,被告以 原告没有办理房产证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
(二)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这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能够确定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履行顺序,依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 习惯。例如,甲将A电脑出卖给乙,约定甲于2月1日交货、乙于2月3日付款。依合同约定,当事人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务有先后 履行顺序,甲应当先履行。如果当事人履行债务无先后顺序,则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时性的抗辩权与永久性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一时性的抗辩权与永久性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时性的抗辩权与永久性抗辩权有什么区别在我国对于抗辩权的解释中提到过,抗辩权其实就是妨碍他⼈⾏他们本应该可以⾏使的对抗权利,但是相对于其他⼈所⾏使的权⼒来说其实就是说的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那么,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所提及到的抗辩权也是有很多分类的,以下便是店铺⼩编为您精⼼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时性的抗辩权与永久性抗辩权有什么区别时效不同,暂时性抗辩权,就是只有“暂时”可以进⾏抗辩,法定事由⼀旦消除,债务⼈就不能再⾏使抗辩权。

⽐如不安抗辩权,先履⾏债务⼈在对⽅当事⼈恢复履⾏能⼒或提供担保后,就不能再进⾏抗辩。

永久性抗辩权就是债务⼈可以永远进⾏抗辩。

⽐如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债权⼈丧失胜诉权。

那么债务⼈就可以拒绝履⾏债务,这个抗辩权是永久的,不论过多久,债务⼈都可以拒绝履⾏。

先诉抗辩权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区别1、先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履⾏中的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条【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应当先履⾏债务⼀⽅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第五百⼆⼗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区别:(1)产⽣的⽅式不⼀样。

先诉抗辩权是⼀个天然的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效果是义务⼈抗辩权。

(2)适⽤场合不⼀样。

先诉抗辩权只适⽤于有先后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诉讼时效,在我国适⽤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请求权。

(3)先诉抗辩权是⼀时性的,先履⾏者只要履⾏了其义务,那后履⾏者则不能再依此进⾏抗辩。

⽽诉讼时效是永久性的,⼀旦诉讼时效经过,那就丧失了胜诉权。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在合同法中,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对方履行合同的时候,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当事人在对方履行合同的时候,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即在对方履行合同之后,当事人依然可以以对方的违约行为为由,向对方主张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况。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提供一批货物,而某乙应当在货物到达后立即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到达后,某乙却拒绝支付货款,理由是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某甲认为货物的质量并没有问题,因此要求某乙立即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某乙可以主张后履行抗辩权。

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乙发现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并主张合同的不履行是合理的。

在这个案例中,某乙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例如提供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某乙才能有效地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同时,某甲也有义务对货物的质量进行证明,以证明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在双方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判决双方的权利义务。

总的来说,后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保护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以便在需要的时候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同时,当事人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时候,也要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在法院做出有利的裁决。

希望通过本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况和操作要点。

民事抗辩权及其基本规则研究

民事抗辩权及其基本规则研究

民事抗辩权及其基本规则研究一、民事抗辩权概述民事抗辩权作为与请求权利相对应的一种权利,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确保法律效力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事抗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概述。

民事抗辩权是指当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它是一种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抗辩权的最显著特征是其对抗性,即义务人可以通过行使抗辩权来对抗权利人的请求,从而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

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通常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抗辩权的法定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抗辩权只能由特定的义务人针对特定的请求权人行使,具有相对性。

它不能对抗第三人或在其他法律关系中产生效力。

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其目的是对抗他人的请求权,而非主动地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抗辩权与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等并列存在,共同构成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抗辩权的存在不仅丰富了民事权利的内容,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

通过对抗辩权的概述,我们可以看到它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确保法律公正性方面的重要性。

接下来的章节将进一步探讨民事抗辩权的基本规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民事抗辩权的基本规则抗辩权的定义与性质:民事抗辩权是指被告在民事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拒绝或部分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其行使旨在对抗原告的请求,具有合法性、对抗性和限制性。

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民事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民法典、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抗辩权的具体情形、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为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民事抗辩权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1)存在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2)抗辩事由符合法律规定(3)抗辩权的行使不违反公序良俗(4)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论析6篇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论析6篇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论析6篇篇1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论析双务合同是指具有两项(即多项)义务的法律行为。

在双务合同中,每一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

在合同的履行中,可能会出现一方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对方却可以继续履行,并且对方可能会因为对方无法履行而遭受到一定的损失。

这时,双方如果能够协商解决问题,对于保持合同关系以及保持双方的关系是有利的。

然而,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对方又无法继续履行,又或者对方已经履行,但却无法获得相应的回报,这时就会产生合同履行抗辩权。

在《合同法》中,关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主要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

这些规定明确了当一方在合同中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对方是否可以继续履行,以及对方是否可以请求合同解除或者请求一定的赔偿。

而且,这些规定也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主张履行抗辩权,以及如何行使履行抗辩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履行抗辩权应该是一种限制性的权利,不能滥用。

在一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会故意不履行合同以谋取不当利益,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然可以主张履行抗辩权。

其次,履行抗辩权应该是一种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无法履行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所致,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应该允许主张履行抗辩权。

再次,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该有法律程序保障。

当一方主张履行抗辩权时,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不能随意行使这种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持合同关系的稳定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有了履行抗辩权,可以让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更加平等地交换权益,减少不利于合同履行的风险。

因此,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规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合同权益、保护当事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总的来说,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确立对于加强合同法律制度建设、促进合同履行更加有序、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到积极作用。

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什么是后履⾏抗辩权后履⾏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的⼀⽅当事⼈未履⾏或者不适当履⾏,到履⾏期限的对⽅当事⼈享有不履⾏,部分履⾏的权利。

后履⾏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对于后履⾏抗辩权的具体内容,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与参考!⼀、什么是后履⾏抗辩权1、后履⾏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的⼀⽅当事⼈未履⾏或者不适当履⾏,到履⾏期限的对⽅当事⼈享有不履⾏,部分履⾏的权利。

2、后履⾏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后履⾏抗辩权的发⽣条件后履⾏抗辩权的发⽣,需具备以下条件:1、需基于同⼀双务合同双⽅当事⼈因同⼀合同互负债务,在履⾏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单务合同⽆对价关系,不发⽣后履⾏抗辩权。

如果当事⼈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双务合同,亦不发⽣后履⾏抗辩权。

2、由⼀⽅当事⼈先为履⾏在双务合同中,双⽅当事⼈的履⾏,多是有先后的。

这种履⾏顺序的确⽴,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约定,或按交易习惯。

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顺序做有规定。

当事⼈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顺序,谁先履⾏,谁后履⾏。

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

例如,在饭馆⽤餐,先吃饭后交钱。

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结帐。

乘飞机、⽕车,先购票,后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谁先履⾏合同,此时可采⽤担保等⽅法确⽴谁为履⾏先。

例如,在⼀项买卖合同,谁也不愿先履⾏,卖⽅不愿先交货,怕买⽅收货不交钱。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可以约定由银⾏协助双⽅履⾏,买⽅先将货款打⼊银⾏,由银⾏监管此款,卖⽅即⾏发货,买⽅验收后,银⾏将款项拨付卖⽅。

合同按此顺序履⾏。

3、应当先履⾏的当事⼈不履⾏或者不适当履⾏具备上述条件,发⽣后履⾏抗辩权,即没有先履⾏义务但已到履⾏期的对⽅当事⼈享有不履⾏或者部分履⾏的权利。

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履⾏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在我们⽇常⽣活中,相信⼤家对履⾏抗辩权有所⽿闻,但实际上却不了解。

履⾏抗辩权的法定条件都有哪些?同时履⾏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包括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这两个⽅⾯。

今天,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履⾏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的相关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履⾏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同时履⾏抗辩权的法定条件1、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因为同时履⾏抗辩权是在同时履⾏时的抗辩权,是⼀种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抗辩权。

须对⽅未为对待履⾏义务。

只有在对⽅未同时履⾏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抗辩权,拒绝⾃⼰的履⾏。

这种拒绝是相互的,⾃⼰可以拒绝向对⽅履⾏,对⽅也可以拒绝向⾃⼰履⾏,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实现,或者以都不履⾏⽽告终。

⼆、后履⾏抗辩权的法定条件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存在先后。

履⾏先后可根据当事⼈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义务⼀⽅不履⾏债务或履⾏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使条件我国《民法典》第527条已有明确规定。

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的明确限制。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1、通知义务当事⼈因⾏使不抗辩权⽽中⽌履⾏时,应当及时通知对⽅。

这是对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

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的是保护先为履⾏义务⼀⽅的债权,如因相对⽅提出担保措施⽽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的债务履⾏。

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种限制。

履⾏抗辩权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容易搞混,如果您遇到了相关事项,欢迎到店铺进⾏咨询,这⾥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进⾏解答。

同时履行抗辩权法条的规定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法条的规定有哪些

同时履⾏抗辩权法条的规定有哪些抗辩权是我们的权利,但是呢在⼀定条件下才可以实现这个权利,同时履⾏抗辩权法条的规定有哪些,同时履⾏抗辩权的执⾏⽅式是什么,同时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同时履⾏抗辩权法条的规定有哪些”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同时履⾏抗辩权法条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五条规定,“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在对⽅履⾏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这就是同时履⾏抗辩权。

在债务⼈(被告)⾏使抗辩权时,法院是作债权⼈(原告)败诉判决抑或是同时履⾏判决如以败诉判决,原告则须先为给付后再为⾃⼰的抗辩权起诉;⽽以同时履⾏判决,则可以使⼀次判决即达实体法设此权利的⽬的,⽐如,双⽅约定⼀⼿交钱⼀⼿交货,⼀⽅未交货之前,另⼀⽅有权拒绝⽀付货款。

在对⽅未全部交付货物的时,另⼀⽅有权拒绝交付其余货款。

但同时履⾏抗辩权双⽅的义务应当是相当的,任何⼀⽅不得以对⽅未履⾏附随义务为由不履⾏合同主义务。

同时履⾏抗辩权是当事⼈是⼀种权利保障,尤其是发现对⽅履⾏合同缺乏诚意时,可以拒绝履⾏。

但是,同时履⾏是有极⼤弊端的。

事实的履⾏上总是有先有后,绝对的同时是难以实现的。

尤其是双⽅当事⼈极不信任的情况下约定同时履⾏,在合同履⾏过程中就会因为履⾏时间问题严重扯⽪。

因此,双⽅在合同中最好约定相互义务的履⾏的时间顺序,以免为⽇后埋下纠纷的种⼦。

同时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须有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它适⽤于双务合同,⽽不适⽤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抗辩的,系基于同⼀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当事⼈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双务合同⽽发⽣,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因此,成⽴同时履⾏抗辩权,必须有双⽅当事⼈基于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要件。

这⾥的债务,⾸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经济法的简答题和答案

经济法的简答题和答案

经济法的简答题考试范围:第1、2、3、4、5、8、12、13章题型:单项选择 1分*20=20多项选择 2分*10=20问答题 6分*5=30 案例分析 10分*3=30简答题的重点1.哪些合同属于绝对无效合同? P157 1)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P164P164——1651)必须因双务合同而互欠债务)必须因双务合同而互欠债务2)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到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到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3)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对方的履行必须是可能的,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只能依法予以解除合同,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的已无法实现,只能依法予以解除合同,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简述法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情形。

P188P188——189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因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因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因延迟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因延迟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4.试述违约责任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P193 P199—204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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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降低、化解、对冲B.分散、对冲、转移、规避和补偿C.分散、消除和补偿D.分散、消除、转移和补偿【答案】 B4、某商业银行由于过失导致客户保管箱毁损,客户对其安全性产生了担心,该风险是()。

A.市场风险B.法律风险C.声誉风险D.战略风险【答案】 C5、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理事会B.银保监会C.常务理事会D.会员大会【答案】 D6、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

A.证券公司B.基金管理公司C.期货经纪公司D.信托公司【答案】 D7、()表示期限相对较短的债券,利率与期限呈正向相关,期限较长的债券,利率与期限呈反向相关。

A.水平收益率曲线B.驼峰收益率曲线C.正向收益率曲线D.反转收益率曲线【答案】 B8、债券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推销债券,而不需要中介机构进行承销的发行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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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个月B.6个月C.2个月D.1个月【答案】 B10、在商业银行内负责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以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的是()A.合规总监B.合规管理部门C.董事会D.高级管理层【答案】 C11、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由银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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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要有哪些条件
核心内容: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要有哪些条件?在同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互有债务,一方当事人要先履行义务,当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后履行抗辩权才可以行使。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后履行抗辩权发生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

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

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

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

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

例如,在饭馆用餐,先吃饭后交钱。

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结帐。

乘飞机、火车,先购票,后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谁先履行合同,此时可采用担保等方法确立谁为履行先。

例如,在一项买卖合同,谁也不愿先履行,卖方不愿先交货,怕买方收货不交钱。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由银行协助双方履行,买方先将货款打入银行,由银行监管此款,卖方即行发货,买方验收后,银行将款项拨付卖方。

合同按此顺序履行。

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效力:①行
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延缓但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也不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后,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③此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迟延的,不影响后履行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

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创立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

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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