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科工贸信规字[2010]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3.16【实施日期】2006.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科工贸信规字〔201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发布或者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以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承接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原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市政府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认定第四章运营评价第五章立项程序第六章促进发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较为便利、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或者奖励补助,用以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机构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四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区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评价、资助等相关活动。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20年度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21年4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5期,下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8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5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5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4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6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2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3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8件)(一)市发展改革委(共8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8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9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9期)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5期)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6号,《公报》2021年第1期)7.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纯电动泥头车(2018-2019)运营里程考核及超额减排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1期)8.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延期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8号,《公报》2021年第3期)(二)市教育局(共7件)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深教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22期)2.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教育局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6期)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教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41期)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等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48期)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8期)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2期)(三)市科技创新委(共16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7期)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9期)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6期)8.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2期)1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0期)1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6号,《公报》2021年第2期)(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14件)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深工信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1期)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0期)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19期)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0期)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0期)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0期)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4号,《公报》2021年第2期)(五)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2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5期)(六)市财政局(共9件)1.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财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5期)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献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6期)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7期)5.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6.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通知(深财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5期)7.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46期)8.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7期)9.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共23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8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7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7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8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9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30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7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8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9号,《公报》2020年第46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以工代训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0号,《公报》2020年第47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1号,《公报》2021年第5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2号,《公报》2020年第49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3号,《公报》2020年第50期)(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5件)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3期)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5期)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5号,《公报》2021年第5期)(九)市生态环境局(共4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32期)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资金措施》的通知(深环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1期)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深环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3期)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环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7期)(十)市住房建设局(共17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9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3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1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3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3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务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3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3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7号,《公报》2021年第1期)(十一)市交通运输局(共10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防疫期深圳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出车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大鹏湾引航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深交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1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30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深交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3期)6.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交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35期)7.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37期)8.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文件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卫人发〔2011〕43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消除疟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光明和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广东省卫生厅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㊁省教育厅㊁省科学技术厅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㊁省公安厅㊁省财政厅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㊁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㊁省广播电影电视1局㊁省旅游局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除疟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0〕182号)和‘关于成立广东省消除疟疾行动协调小组的通知“(粤卫〔2010〕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消除疟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2深圳市消除疟疾实施方案疟疾是我市主要寄生虫病之一,在八㊁九十年代建市初期,深圳曾发生较大规模的间日疟暴发流行,1984疟疾年发病率高达为1097.89/10万,经过多年的科学防治,疟疾的发病率下降到目前的1/10万以下,达到控制和基本消除疟疾的水平㊂由于引起疟疾流行的自然和社会因素仍未消除,疟原虫和传播蚊媒耐药性的发生,国际贸易和人口流动导致了输入性疟疾病例的增多,疟疾疫情仍然存在反复或上升的可能㊂根据近几年的疟疾报告病例统计,我市的疟疾发病人数约占全省报告病例的30~50%㊂为了巩固和加强疟疾防治工作成果,根据卫生部等十三部委联合下发的‘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卫疾控发〔2010〕47号)和广东省十一厅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除疟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㊂一㊁疟疾流行区分类我市属于疟疾流行区,福田㊁罗湖㊁南山㊁盐田㊁宝安(含光明新区)㊁龙岗(含坪山新区)等区均被国家划为二类地区㊂二㊁目标(一)总目标到2015年,全市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17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㊂3(二)阶段目标2011~2014年各区年发病率控制在1/万以下,2015年无本地感染病例,2017年通过消除疟疾考核验收㊂(三)阶段工作指标2011~2014年实现以下指标:1.技能培训(1)市㊁区疾控机构和街道综合性医院疟防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要求的培训比例,2011年达到85%,2011~2014年按年提高5%㊂(2)市㊁区和街道综合性医疗机构门诊相关科室临床医生㊁实验室检验人员接受过疟疾诊断㊁治疗㊁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2011年达到85%,2011~2014年按年提高5%㊂(3)各区社康中心相关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防治基本知识培训的比例,2011年达到85%,2011~2014按年提高5%㊂(4)口岸卫生检疫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2011年达到90%,2011~2013年按年提高5%㊂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㊂(1)市㊁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综合医院能够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2011年达到95%,2012年达100%;街道综合性医疗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达到90%,2011~ 2014年按年提高5%,至达到100%㊂(2) 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㊁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4的发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1%㊂(3)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率,2011年达95%,2012达100%;实验室确诊比例,2011年~2012年达75%,2013年达100%㊂3.病例报告㊁治疗和个案调查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率达到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达到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达到100%㊂4.疫点处置疫点处置率:2011~2012年达到70%,2013年达到100%㊂5.媒介防制疟疾传播季节,有本地发生疟疾病例的区,疫点区域居民的长效蚊帐㊁浸泡蚊帐㊁纱门纱窗等防护设施覆盖率2011年达到70%,2011~2014年按年提高5%㊂6.健康教育㊂(1)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2011年达到60%,2011~ 2014年按年提高5%;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2011-2012达到80%以上;2013~2014年达到90%;边境口岸和卫生检疫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2011年达到85%, 2011~2014年按年提高5%㊂(2)在出入境口岸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2011年达到90%,2011~2014按年提高5%至100%㊂到2015年实现以下指标:51.技能培训(1)市㊁区疾控机构和街道综合性医院疟防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要求的培训比例达到100%㊂(2)市㊁区和街道综合性医疗机构门诊相关科室临床医生㊁实验室检验人员接受过疟疾诊断㊁治疗㊁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100%㊂(3)各区社康中心医疗机构相关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防治基本知识培训的比例达到100%㊂(4)卫生检疫工作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100%㊂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㊂(1)市㊁区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保持100%;街道综合性医疗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达到100%㊂(2) 三热”病人年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总数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1%㊂(3)疟疾病例实验室确诊比例达到100%㊂(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疟疾疫区公告为判定标准)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的比例保持100%㊂3.病例报告㊁治疗和个案调查㊂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率保持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保6持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保持100%㊂4.疫点处置㊂疫点处置率达到100%㊂5.媒介防制㊂疟疾传播季节,疟疾疫点区域居民的长效蚊帐㊁浸泡蚊帐㊁纱门纱窗等防护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㊂6.健康教育㊂(1)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边境口岸和卫生检疫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㊂(2)在出入境口岸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达到100%㊂到2017年实现以下指标:1.全市各区完成疟疾消除考核认证2.疑似疟疾病人实验室诊断(1)街道综合性医院以上医疗和疾控机构均具备疟原虫血片镜检设施和能力㊂(2)所有疑似疟疾病人均得到实验室疟原虫血片镜检㊂(3)流行病学不能确定感染来源的实验室确诊疟疾病例均得到基因分子分型溯源检测㊂三、防治策略和措施目前主要采取以清除疟疾传染源,阻断疟疾在当地传播的综7合性防治措施,加强 三热”病人的血检监测和输入性病例处置,防止继发传播;对于本地发生病例要及时做好疫点的调查和处理工作㊂输入性疟疾重点防范来自非洲㊁东南亚等地区和国家的输入性恶性疟病例的潜在威胁㊂防治策略可根据防治进程和流行的情况作改变适时调整㊂(一)加强传染源控制和管理1.以血检监测为工作重点,及时发现疟疾病人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 三热”病人开展疟原虫血检监测,年血检率不低于辖区人口的1%㊂各区根据血检任务再进行分配,各区根据任务数,采用疟疾快速诊断试纸条(RDT)进行初筛,可疑阳性者必须制作血片进行确认㊂全市各区血检任务指标见表1㊂为控制本地病灶点扩散和传播,各区对近3年有本地感染病例的社康中心实施快速诊断试纸条(RDT)筛查,RDT检测阳性者,须制作血片并采集肝素抗凝血1ml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查核实㊂对于各区承担的 全球基金疟疾项目”中的疟疾血片镜检任务,应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合理分配血检任务数㊂8表1 全市各区 三热”病人计划血检任务指标辖区常住人口数(万)血检总数全球基金镜检数*镜检或RDT检测数福田区120.611206159006161罗湖区88.50885045004350南山区98.89988946005289盐田区22.77227711001177宝安区317.7431774800023774龙岗区180.0218002600012002光明新区41.59415920002159坪山新区21.10211010001110合计891.22891223310056022 *镜检数为2010年全球基金任务数,将随每年全球基金任务数实时调整,镜检数或RDT检测数亦随之调整㊂2.规范治疗疟疾病人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当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治疗㊂对所有疟疾病人应进行全程督导服药㊂所有病例的治疗由各级医疗单位的临床医生负责执行㊂3.疟疾疫情报告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在24小时内实现网络直报㊂4.病例核实㊂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立即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㊂必要时由市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病原学确认和基因分型分析㊂对于确认的输入性病例,若为国内输入者,及时通知输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联合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若输入地为境9外,通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协助开展调查,并实行双向备份,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的疟疾病例样品备份给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发现的疟疾病例样品备份给深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㊂5.疫点处置在出现疟疾病例并具有传播条件的居民点(疫点),由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病例搜索,对近2周内有发热史者采集血样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或RDT检测,同时对疫点所有住家采取相应的媒介防制措施,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提供疟疾咨询服务信息㊂6.休止期根治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对上年度间日疟病人进行抗复发治疗,具有详细追踪治疗的记录㊂(二)加强媒介防制1.防蚊灭蚊㊂疟疾传播季节,各区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进行环境改造与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场所,降低蚊虫密度㊂在疫点采取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和杀虫剂处理蚊帐等措施㊂2.加强个人防护㊂疟疾传播季节,提倡居民使用驱避剂㊁蚊香㊁蚊帐㊁纱门纱窗等防护措施,减少人蚊接触㊂(三)加强健康教育1.开展大众健康教育㊂广电㊁新闻等宣传部门要结合 全国疟疾日”活动,通过广播㊁电视㊁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01疟疾防治知识和国家消除疟疾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疟疾防治和消除工作的积极性㊂2.加强对辖区涉外企业员工的健康教育㊂员工外派到疟疾疫区工作前进行疟疾防治知识的培训,归国后鼓励到疾控和医疗机构进行疟疾排查㊂3.开展出入境人员健康教育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入境口岸设置公益广告宣传栏或电子大屏幕等设施,在出入境旅客通道摆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㊂商务㊁旅游等部门应当组织对集中出境务工㊁旅游人员的疟疾防治知识培训㊂4.开展中小学生健康教育㊂在中㊁小学校,教育部门应当结合健康教育课或主题班会活动,开展疟疾防治健康教育,通过 小手牵大手”的方式,让学生向家长和周围人群开展宣传,不断扩大疟疾防治知识的传播范围㊂5.加强社区宣传教育㊂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医院㊁社区健康服务中心㊁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等场所,设立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㊂(四)加强流动人口的疟疾防治1.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㊂卫生㊁商务㊁质检㊁旅游等部门定期向公众发布境内㊁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㊂部门之间定期交流工作信息㊂2.加强出境人员疟疾保护㊂出入境检验检疫㊁商务㊁旅游11部门应对出境人员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和提供咨询服务;商务部门应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出境人员安排随队医生㊁抗疟药品㊁防蚊设施等㊂3.做好出入境人员疟疾筛查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报告疟疾疫情㊂商务㊁旅游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的疟疾病例的同行返回人员进行追踪随访㊂4.做好境内流动人口疟疾防控㊂在疟疾流行区实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疟疾防护用品,并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疟疾防控工作㊂流动人口疟疾病例实行属地化管理,病例输入㊁输出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互间应当及时沟通相关信息㊂公安㊁卫生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疟疾病例追踪,重点人群筛查和相关信息的沟通㊂(五)完善疟疾监测检测网络建立和完善疟疾参比实验室网络㊂市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疟疾确认实验室,协同国家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疟疾实验室网络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疟疾病例虫种鉴定及基因分型工作㊂市㊁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所有网络报告的疟疾病人血片进行实验室复核,并抽查至少5%的发热病人阴性血片㊂街道综合性医院以上各级医疗机构须配备疟疾血检所需器材,并至少有2人熟悉疟原虫血检技术㊂各级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技能考核和质量控制,确保实验室网络正常运行㊂21四、政策和保障(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区政府要把消除疟疾工作列入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到位㊂(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消除疟疾工作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卫人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制定消除疟疾工作方针㊁政策㊁规划和措施,负责综合协调工作㊂发展改革㊁财政部门负责将疟疾消除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疟疾防治与消除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㊂商务㊁出入境检验检疫㊁公安㊁旅游等部门负责出入境人员疟疾健康教育㊁病例检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并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㊂广电部门负责安排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㊂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㊂科技部门把疟疾防治与消除相关科学研究项目列入市科研支撑计划㊂(三)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消除疟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㊁‘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㊁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法㊁科学开展31消除疟疾工作㊂(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市及各区要建立㊁健全疟疾防治专业队伍㊂市㊁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至少配备2名疟疾防治技术人员,街道综合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至少有1人负责疟疾防治工作㊂要逐级分期㊁分批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人员业务水平㊂(五)增加财政投入,确保工作开展㊂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㊁区政府要将消除疟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财政承担市级卫生部门组织的宣传培训㊁督导评估及全市检测耗材的经费;区级财政承担区级卫生部门组织的宣传培训㊁督导评估及日常工作经费㊂同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消除疟疾工作的开展㊂(六)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加强交流合作将有关消除疟疾计划的研究项目工作列入市科研计划,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关键问题,组织研究人员跨学科的联合攻关㊂积极开展国内外各层次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并充分利用全球基金等国际资助项目支持疟疾消除行动㊂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一)目标责任和责任追究各区㊁各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㊁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㊂对没有实现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41人的行政责任㊂(二)防治工作监督与检查根据 科学㊁定量㊁随机”的原则,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㊁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㊂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各区下级机构每年开展2次督导,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1次督导,对现症病人的规范治疗㊁休止期根治㊁人群预防服药㊁疫点处理㊁健康教育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㊂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㊂为保证血检质量,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对辖区各医院开展1次血检质量的督导和检查,对期间的阳性血片全部复核,阴性片复核5%㊂要求各级医院对阴性片保留3个月,阳性片保留1年以上,并由市疾控中心核实留存㊂(三)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疟疾消除工作进行检查和通报㊂2017年全市完成疟疾消除认证资料的准备,各区做好迎接省里对达到阶段性目标开展的考核评估工作㊂附件:深圳市消除疟疾行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51附件深圳市消除疟疾行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张 丹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副组长:王庭珠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陆 健 市科工贸信委副主任王虎善 市财政委副主任唐海海 市教育局副局长罗 威 市公安局副局长吕志平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易能全 市文体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林汉城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疾控处处长叶 秦 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处长张月光 市科工贸信委计财处调研员罗东辉 市财政委社保处调研员张 玲 市教育局思政与体卫艺处副调研员李龙文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副支队长李政良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处处长丘 干 市文体旅游局旅游协管处调研员 办公室主任:林汉城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疾控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马汉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杨 浩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疾控处主任科员谢 旭 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科科长61主题词:卫生 疾控 疟疾 方案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㊂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秘书处2011年6月16日印发校对人:杨浩7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深府办〔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18日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为深化科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体系,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高质量成果“创新工程”(一)基础研究固本强基计划。
将不低于30%的市级科技研发资金投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围绕前沿基础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开展长周期、高风险的原创性研究,努力实现“从0到1”的重大成果突破。
鼓励和支持跨领域、跨学科交叉研究。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参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广东)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深圳市联合基金,积极争取承担更多的重大基础和前沿科研项目,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协同合作,产出更多的原创性科研成果。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力量多渠道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二)技术攻坚行动计划。
在集成电路、5G、智能网联汽车、超高清显示、生物医药、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石墨烯等领域,实施清单式排查、矩阵式布局的“链长制”。
发挥产学研深度融合优势,按照“理技融合、研用结合”,建立纵横交错、互联互通“创新联合体”。
【最新文档】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word范文模板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篇一:专项审计报告样本××××××××××公司×× 年××月××日至×× 年××月××日承担“ ××”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明细表及审计报告目录一、审计报告二、已审项目执行情况明细表及附注 1.项目经费投入情况明细表 2.项目经费支出情况明细表3.项目经费实际支出与预算支出差异明细表 4.购臵、试制、改造设备费用及设备租赁费明细表 5.材料费用明细表6.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明细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明细表 8.其他经费支出明细表 9. 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明细表10. 财务执行情况明细表附注三、执业机构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页码审计报告审计编号ABC公司: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单位(以下简称ABC公司)×× 年××月××日至×× 年××月××日承担“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明细表及附注,项目财务执行情况包括本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以及合同规定的经济目标的执行情况。
项目财务执行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已由管理层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本项目真实、合法、完整的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是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1]195号)
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1〕195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今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1)等,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评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范围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生产企业;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4、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运输工具加油站)。
二、相关机构的确定(一)评审组织单位。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根据《管理办法》要求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原则上是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安全监管部门。
(二)评审单位。
二级、三级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的原则统一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委托相应级别的评审单位对本企业的标准化进行评审。
三、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一)评审人员培训和考核。
评审人员应参加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或再培训),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协助配合做好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等相关组织工作。
(二)自评员的培训与考核。
企业自评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区分企业类型实行分级组织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评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分别由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和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具体承担。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2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深府〔1999〕1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6.15【实施日期】1999.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15日深府〔1999〕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工程建设活动,提高信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三条信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信息工程建设应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深圳市信息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立项申请在报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经市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第七条信息工程承包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但建设单位具有与信息工程规模、技术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的除外。
第八条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信息工程招标,应在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中聘请不少于一半的信息工程技术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
第十条招标委员会负责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标书及投标人资格、确定中标人。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6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8年12月19日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进一步推进深圳海外创新中心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十大行动计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47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是指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在海外建设运营的科技服务平台。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主要发挥建立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对接海外创新创业资源、引进海外创新人才和项目、双向孵化加速海外创新创业项目、组织承办本市相关活动和会议、宣传本市创新创业政策和环境等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认定、评价、资助和奖励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申请认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实际提供海外专业孵化加速服务的法人单位。
申请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法人、社会组织、个人在海外设立分支或者合资机构,从事海外创新中心的运营管理。
申请单位应当是其海外运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具体工作:(一)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二)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标准(见附件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予以认定并授牌;(三)制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评价标准(见附件2),并且按照该标准对经认定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评价;(四)对本办法施行前经市政府同意挂牌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进行复核(见附件3);(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深工信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资助的项目类别、费用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资助项目的条件和审核材料第五章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地工业项目落地,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落实经市政府决定的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9•【字号】深府[2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府〔200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三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推动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第二条鼓励软件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方面的资源,努力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深圳能有若干国内软件骨干企业,能够创建若干知名品牌,能够满足国内市场部分需求。
力争到2010年使深圳软件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为我国软件的主要开发基地、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在2004年前,市政府从财政拿出5亿元人民币作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建立国家级的软件开发园区。
软件开发园区由政府出部分资金牵头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按市场规律建设和管理。
“十五”期间,市政府每年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软件开发园区建设。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科技发展资金年度计划时应优先支持软件研究开发,每年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第六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的决定-深人发[2002]43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1997年11月27日深人薪[1997]10号)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职改字[1991]3号)精神,我市自1993年起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深法制〔2017〕3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2月9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1.依法对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依法对未经过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利用技术交易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发布内容不实的技术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3.依法对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3.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4.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1.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楼2.咨询和投诉电话:*************——结束——。
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深食安委〔2011〕3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差不多2011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2 事故定义与分级2.1 事故定义2.2 事故分级3 工作原则与适用3.1工作原则3.2 适用范畴4 组织机构及职责4.1市应急指挥中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4.2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4.3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和职责4.4现场指挥部及应急行动组4.5 各区人民政府4.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5 信息监测、报告、评估和级不核定5.1 信息监测5.2 报告制度5.3初步核实5.4事故评估5.5级不核定5.6通报与举报5.7应急预备和预防6预警和响应6.1 分级预警6.2 应急响应6.3 响应程序6.4 扩大应急6.5 应急终止7 后期处置7.1 善后处置7.2 社会救助7.3 保险7.4 奖惩7.5 调查和总结8 应急保证8.1 技术鉴定和保证8.2 通讯与信息保证8.3 应急队伍保证8.4 医疗保证8.5 紧急抢救场所保证8.6 交通运输保证8.7 现场操纵保证8.8治安保证8.9经费保证9 宣传培训和演习9.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9.2 培训与演习10 附则10.1 预案治理10.2 名词术语10.3 讲明机构10.4 实施时刻11 附件附件1 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单位职责附件2 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形登记表附件3 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联系电话一览表附件4 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附件5 深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流程图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主动应对、及时操纵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专门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证公众躯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爱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及相关职责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及相关
职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1
•【字号】深府[2011]201号
•【施行日期】2011.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及相关职责的
通知
(深府〔2011〕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就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及相关职责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加挂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将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的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高新技术企业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服务职责,以及市科协承担的科技成果评审和科技创新奖评定的组织工作职责划入。
二、组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将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工业、经贸、信息化等职责,以及市农业和渔业局(市海洋局)承担的农业、畜牧兽医业、渔业及海洋经济管理职责划入。
将市农业和渔业局(市海洋局)承担的海洋规划、海洋资源管理及海洋环境保护等职责划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加挂市海洋局牌子。
将市农业和渔业局承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划转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再保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和渔业局。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32个深圳市政府部门英文名怎么说
32个深圳市政府部门英文名怎么说32个深圳市政府部门英文名怎么说?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官方说法:去年我市进行的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不少部门都作了调整,名称发生了变化。
中文名称变了,相应的英文名怎么叫,现在有了“官方说法”。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通过今年第1期《市政府公报》对外公布了32个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英文名称。
博文深圳翻译公司样例如下: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2.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3.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Science Industry Trad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4.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Finance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5.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Urban Planning land and Resources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6.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Human Settlements and Environmen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7.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Transport Committe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Port and Shipping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8.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Health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Shenzhen Municipality9. 深圳市教育局Educ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10. 深圳市公安局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11. 深圳市监察局Supervis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12. 深圳市民政局Civil Affair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13. 深圳市司法局Justice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14.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15.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Agriculture and Fishery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16.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Culture Sports and Tourism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17. 深圳市审计局Audit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18.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19.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Housing and Constru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20. 深圳市水务局Water Resource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2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Local Tax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22.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23.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24. 深圳市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25.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Urban Management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26. 深圳市气象局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27.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Port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28.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29.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30.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31.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Emergency Management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32.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Financial Industry Development and Service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的通知/doc/5a15930613.html, 2010年1月14日深圳政府在线阅读:2277 收藏此文文号:深府办函〔2009〕1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并对外公布。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深发改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6月7日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挖掘我市分布式资源调节潜力,打造源网荷储高效互动新型电力系统,更好推动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关键设备产品有效供给1.支持虚拟电厂关键技术研发。
针对基于先进感知、计量、定位的智能控制终端,基于通用大模型的负荷功率预测,面向资源聚合商的规模化分布式资源实时感知与协同调控系统等重点研发方向支持建设一批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经评审后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市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负责)2.鼓励虚拟电厂关键设备规模化量产。
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开放车端V2G功能。
对于V2G充电桩、分布式资源智能控制终端、分布式资源协同运行管理软件、计量通信芯片模组、计算芯片等虚拟电厂关键核心设备产业化项目,经评审后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二、提升充换电设施车网互动水平3.提升充电设施智能有序充电能力。
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能力,符合相关地方标准。
加快直流公共快充站升级改造,提升快充桩功率调节能力,经评审后对存量直流公共快充站智能化改造部分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17〕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1日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等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院士、专家是指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以深圳的企业、产业园区为建站单位,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科研与技术合作项目为载体,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在深圳市共同建立的技术创新工作平台。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负责工作站的评审及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建站单位或产业发展需要,联合实施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促进成果开发转化,强化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学研资合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
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
【发文字号】深科工贸信规字[2010]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3.16
【实施日期】2006.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科工贸信规字〔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发布或者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以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承接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原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市政府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96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0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15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深经贸通〔2002〕83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19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27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76号)
8.关于改革特区内生猪肉品流通体制的通知(深经贸通〔2004〕29号)
9.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