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及其规制
诱惑侦查的规范化构思
刑事责任 的影响主要有: 一是犯罪形态 的影响 , 没有诱惑者的作用 , 被
告人可能不至于将犯罪进行到被抓获时的形态;二是犯罪情节 的影
被侦查案件 是在侦查人员或受雇 人员的刺激 、 促使 下实旆的 , 案件从 响, 诱惑者掌握主动权 , 以决定案件发展的方向和程度, 可 可以决定被
谋划到发生都在侦查机关的控 制之 下, 因此 和传统 的侦查手段相 比, 线索方面的困难和限制要 小得多。2 在 发现犯罪 、 . 查证犯罪方面 , 诱 惑侦 查因其独特功 能而效率显著 , 优势 明显 。一方面 , 由于在诱惑侦 查中犯罪 活动 是在侦 查人 员或受雇人员 的参与 、 监控下进行的, 侦查 人员对案件 的认识与案件的发展过程同步, 是从“ 原因” 结果” 到“ 的认 告人犯罪情 节的轻 重; 是犯 罪地位 的影响, 查人员即使在实施时 三 侦
靠的优点。在诱惑侦查的案 件中, 侦查人员对 犯罪的侦查 、 认识过程
惑者的行为对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就起 决定作用 , 有时会发生反差 极大
起主要作用, 犯 罪事实” 其“ 也不会被 认定, 被告人即使起的是次要或
辅助 作用 , 也不会 作为从犯来认 定。警 察圈套 作为合法辩护的理 由,
可以使被告人得到相对公正 的处理 。4 诱惑侦 查可能使取得的证据 @. 丧失效力 。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 即应 当依法定程序收集 , 有法定 具 的形式和合法 的来源 。运用诱惑侦查取证 ,从本质上 讲不具 有合法
所 确 认 , 然 有 传 统 侦 查 手 段 所 不 可 比拟 、 可 替 代 的 优 越性 。表 现 必 不
外。 诱惑侦查还可能会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 诱惑侦查对于被 告人
在0 1诱惑侦查不受犯罪线索的限制。 :. 对于传统手段 而言, 如果没有 发现犯罪线索就无法发挥追惩犯罪的功能。 而诱惑侦查则不同, 由于
美国规制诱惑侦查的法理评介
美国规制诱惑侦查的法理评介【摘要】美国在规制诱惑侦查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基础,包括监督与制约机制、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合法性和公正性的挑战以及适用于侦查的法律标准。
现实中仍存在着侦查实践规制不足、侦查与隐私权的平衡问题以及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挑战。
需要加强侦查实践的规制,平衡侦查和隐私权的关系,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以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公正、透明。
【关键词】美国规制诱惑侦查、法理评介、侦查的法律基础、监督与制约机制、侵犯个人隐私权、合法性、公正性、法律标准、侦查实践、规制、隐私权、完善的法律制度。
1. 引言1.1 美国规制诱惑侦查的法理评介美国是一个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是该国的基本原则。
在侦查活动中,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规范和限制着执法机构的行为。
美国规制诱惑侦查的法理评介,是对美国侦查制度的法律基础、监督与制约机制、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合法性和公正性的挑战以及适用于侦查的法律标准进行评估和分析。
在美国的侦查实践中,法律标准和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对侦查机构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也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侦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如何平衡侦查和隐私权的关系,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当前侦查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侦查实践的规制需加强,依法办案、公正执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确保侦查活动符合法治精神的需要。
2. 正文2.1 侦查的法律基础侦查的法律基础是指在进行侦查活动时所遵循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在美国,侦查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等方面。
侦查活动必须遵守美国宪法的规定。
根据第四修正案,公民有权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侵犯,警方在展开侦查活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搜索令或逮捕令。
第五修正案规定了被告的权利,包括不自我指控、获得公平审讯等。
这些宪法规定为侦查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美国有关侦查活动的法律和法规也对侦查提供了基础。
论刑事诉讼中的诱惑侦查
( 二) 限定Βιβλιοθήκη 惑侦查的对 象。 由“ m场 经 济” 经“ 有 限政 府 ” 剑“ 宪 政” 三 点 一线 的逻 辑轨 程和体系巾. 有 一席 之 地 , 但 由 丁其 具 有欺 骗 性 的特 点 , 使 诱 迹, 是限制围家滥用权力的最有效办法。 ’ 日本为 了防止侦查机 惑 侦 查 的 I i 性 与 合 道 德性 之 问存 在 着 利t 紧 张 关 系 。如 何 关 滥用 诱 惑侦 查 , 在 司法运 作 巾将 诱 惑侦 查 的 对象 限制 “ l l ) c 寸 诱惑 侦 查 进 行 合 理 的规 制 使 其 能 够 发抨 最 人 效 用 是 一 个 值 在 施 犯 罪或 有 犯罪 倾 向 的人” 而 应 将对 象 限 定 为有 合理 得深入探讨的『 u J 题。 根 据或 足够 理 由表 明 在 施犯 罪 的人 , 但 未成 年 人 不 适. } f j
一
、
诱惑侦查的基本概念
诱惑侦 查 , 一 ・ 是 为末 成 年人 心 智未 成 熟, 不 能完 全 辨 刖是 非 ;
向引 导 为土 , 从 心理 诱惑侦 查 , 指 对 币人 复杂 的 隐敝 犯罪 窠什 , 在彳 丁 证据 证 明 二 是 为对 丁末成 年 人 的社会 教 育应 以 可 以矫 其 不 良的 人格 倾 I , , i : 由 犯 罪嫌 疑 人 彳 丁 j 【 i 罪 意 图或 犯 罪倾 的条 件 卜 , 侦 查人 员严 格根 学 视 角切 入进 行 心 矫 治 , 据 法 的 规定 , 为犯 罪 嫌疑 人捉 供犯 罪机 会 年 l J 条什, 待 其进 行犯 此 降低 和 消除 其 人 身危 险性 。 ( 三) 建 立 相应 的 制 裁机 制 。 罪 或 自我暴 露 时 当场 将 其 人赃 俱 获 的 ’ 一 种 特 殊侦 查 于段 。 广 义_ l l 1 分 为机 会提 供 型 诱惑侦 查 l 犯意 诱发 型诱 惑侦 查 , 后 是 型 的“ 臀 察 圈套 ” , 违 背 法定 程序 , 为 多数 …家禁 止 。 诱惑侦 查 不可 能完 个避 免被 滥用 , 这 就 需要 I 应 的针 对 诱 惑 侦 查滥 用 导致 损 害 的 人 员 的进 行 赔 偿和 对 I 关责任肴的『 u J 责。 对 已经 给侦 查对 象 带来 损害 的 情 况 , 要 有 应 的问 责机 制 ,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引言:毒品犯罪是社会中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危害。
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诱惑侦查是一种常用的手段。
在使用诱惑侦查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制,以确保侦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一、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定义与目的诱惑侦查是指执法机关为了侦破毒品犯罪案件,采取一定的手段来引诱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获的侦查方式。
其目的在于获取证据,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保护社会治安。
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原则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需要遵守以下合法性原则:1. 最低限度法原则:即在进行诱惑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自由权益进行最低限度的侵犯。
2. 权限原则:即只有经过授权的执法人员才能进行诱惑侦查,确保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公正原则:即执法人员在进行诱惑侦查时必须公正无私,不能滥用职权或进行不当行为。
4. 监督原则:即诱惑侦查过程中,需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三、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手段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可以采取以下合法手段:1. 假扮买家: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购买毒品的买家,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和证据。
2. 假扮贩卖者: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毒品贩卖者,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易,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行为。
3. 假扮运输人员: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毒品的运输人员,通过运送毒品的过程中,掌握更多的犯罪线索。
4. 从业者合作:执法人员可以与毒品相关的从业者进行合作,获取更多的犯罪信息和证据。
四、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保护诱导者的人身安全:诱导者是指协助执法人员进行诱惑侦查的人员,他们的人身安全需要得到保护,以免暴露身份或引发其他不必要的危险。
2. 确保诱导者的权益:诱导者的权益包括与此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执法机关需要确保诱导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诱惑侦查问题研究
借鉴 国外 有关诱 惑侦 查有 关立 法情 况 , 合我 国刑事 司法 实 结 践经 验 , 国诱惑 侦 查制度 的构建 应包 括 以下 几方 面 : 我
( ) 惑侦 查 的适用 范 围 一 诱 首 先 , 查机 关诱 惑 侦 查行 为只 能对 公诉 案件 。 侦 不能 对 自诉 诉 案件 ” 行 诱惑 侦 查 。 查机 关只 能在 不伤 及 、 害任何 公 民、 进 侦 损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益 的前 提 下 实施“ 诱惑 侦查 ” 再 次, 。
法律 的范 围内实行 , 不利于 对实 践中 的违 法诱惑侦 查进行规 制 。 也 目前 能够看到 的关于诱 惑侦 查的具有 一定规 范效力 的文 件是最 高 座谈会 纪要》 中专 门谈 到 的“ 关于毒 品案件 中特 情 引诱犯罪 问题 ” ,
出的, 中我 们可 以洞 悉最高 法院对 诱惑 侦查 的态度 。 从 三 、 惑 侦查 制度 在我 国的构 建 诱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 I 枉会 } J
己1年 月中 口D 5 ( )
诱惑侦查问题研究
李 思睿
摘 要
顾
Hale Waihona Puke 娜 诱 惑侦 查, 一种 特殊 的侦 查 手段 。 虽然 国外 学术 界对 此早有 研 究 , 我 国在 理论 研 究上 则是 一 个新 的领域 。 由 是 但
罪 时将 其拘 捕 。因此 , 惑侦 查是 在犯 罪 尚未 发生 的情 况下 , 诱 侦 查 人员 主动 开展 的 一种 主动 型 的侦 查 方法 。 2 诱惑 侦查 具有 诱惑 性 。这是 该侦 查手 段 区别 于其 它 侦查 .
方 式 的关键 所 在 。其所 采取 的基 本方 法 , 是 “ 就 诱之 以利” “ 或 示 情境, 也可 能是 提供 犯罪 的机 会 。
浅谈诱惑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制
t.00a l s'vsa帅A nd scl ci l埘譬譬墨莲盛::竺堡型!!f叁篁!查塾金笃谈诱霞侦查荆凄曲法律规刹杨恪摘要诱惑侦查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使用诱惑侦查来查明案情,获取相关证据的案件.但是由于诱惑侦查制度的特殊性,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不慎重考虑如何对其进行规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却并未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同时,在刑事诉讼法即将再修改之际,将诱惑侦查制度纳入新州事诉讼法中已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同.因此,本丈中时诱惑侦查制度一些相关问题予以论述,同时研究如何将该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诱惑侦查刑事诉讼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4-02诱惑侦查(e ncour age m ent det e ct i on),是一种特殊的刑事侦查手段,起源于路易十四时期的法国,上世纪50年代由日本传入我国。
随着1979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法的诞生,在我国诉讼法学界钊。
对诱惑侦查合法、非法的争论就一直不休。
但是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毒品案件、黑社会案件、贪贿案件等隐蔽性较强的犯罪,已经采取了诱惑侦查的方法来侦破案件。
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将诱惑侦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
笔者认为,在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规制以前,首先要清楚何种情况属于诱惑侦查。
一、诱惑侦查概念之界定诱惑侦查,一般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或者暴露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根据国外的学术研究,一般将诱惑侦查分为“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两种类型。
目前我国法学理论者也大都赞同此类分类。
“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是指在被诱惑之前,犯罪嫌疑人已有明最犯罪倾向或对其己有合理的足够的犯罪怀疑,而对其采取诱惑,实施侦查的一种侦查类型。
我国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探析——以德国诱惑侦查制度为借鉴
21 0 0年 第 5期
我国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探析
以德 国诱 惑侦 查 制 度 为 借 鉴
丁 延 松
( 东 政 法学 院 ,山 东济 南 20 1) 山 50 4
摘要 : 惑侦 查作 为一种特 殊 的侦查 手段 , 诱 如果 适 用得 当 , 利 于对犯 罪进行 有 效地 有 打击, 但是 如果适 用不 当或者 滥用 , 会侵犯 公 民的合 法权益 。鉴 于我 国对诱 惑侦 查尚 未 也
诱 惑侦查是 指 为了侦破某 些特定 案件 , 侦查 人员或 其代 理 人在 掌握 了一定 的犯 罪 线索 而 又没 有足
够 的证据 时 , 意设计某 种犯 罪的环 境或根 据犯 罪倾 向提供相 应 的机 会 , 动 、 特 鼓 诱使 侦查对 象犯 罪 , 而趁 机将其 当场逮捕 并 以此 为根据 提起刑 事指 控 的一种 特殊 侦查 手段 。 从世 界范 围来看 , 些特殊类 型 的犯罪 ( 一 如毒 品交易 、 洗钱 、 武器 走私等犯 罪 ) 有 隐蔽性 、 被害人 具 无 化和跨地 域性特 征 , 使得 刑事执 法机关 难 以依 靠传 统侦查 手段 有效地 追诉 、 制犯罪 。在对此 类犯 罪难 控
有 相应的制 度规 定 , 必要 在借 鉴德 国关 于诱 惑侦 查制 度 的有 关规 定并 结合 我 国 实际的 有
基础 上 , 对我 国 目前 司法实践 中诱 惑侦 查的 无序状 态进行 法律规 制 , 实现刑 事侦 查法治 以
化, 寻求 惩罚犯 罪与保 障人 权之 平衡 。
关键词 : 惑侦 查 ;德 国刑 事诉讼 法 ;法 治化 ;法律规 制 诱
用 的前提 条件是 有足够证 据证 明犯罪事 实 已经 发生并 可能 继续进 行 下去 , 或者 侦查 对 象 是有 足够 证据 证 明可能 或 已经 实施 犯 罪的人员 。三是 诱 惑 侦查适 用 的 最后 手段 原 则 。由 于诱 惑 侦查 就是 一 把 双刃 剑, 既可 以杀伤别 人也容 易割伤 自己。在 具体适 用 的过程 中 , 它往 往会 引起 国家公 权力 和公 民个人 私权
试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多只用 于 诸如 毒品 犯罪 、 网络 赌博犯 罪 、 贩假 币等 特 定犯罪 。 制
证难 ” 发现此 类违 法 犯罪 的线 索和抓 捕违 法犯 罪行 为人十 分 困 。
证 综 诱 一股只 适用 于走 私 、 毒 、 涉 制 可 以说, 诱惑 侦 查是在特 定情 况 下 , 对特 定案件 采 取 的一种 难 , 据 难 以获取 。 上 , 惑侦 查 ,
, 是 严 由于诱 惑侦 查有 诱人 入罪 、 易被滥 用而 侵犯 人权 的弊 端 , 不 件” 即此类 的违 法犯 罪活 动一 般无特 定 的被 害人 。再 次, “ , 是 取 少 国家均 对其适 用 范围 、 用程 序都进 行 了严格 的法 律 限制 , 适 大 重 的危害 后果 ” 即对 社会 具有 潜在 和严 重 的危害 。最后 , “
不得 已的特殊 侦查 手段 , 是国家在 对犯罪 行为 的社会 危害性 和 以 贩假 币、 织卖 淫等 重大 犯罪 行为 的侦 查 , 组 其适 用犯 罪不 能随 意
扩大 。
欺 骗手 段 进行 侦 查可 能侵犯 人权 两者 之 间进行 权衡 ,从而 得 出
“ 两害 相权 取其 轻” 的价 值和政 策选 择 。
( ) 惑侦 查 的分 类 二 诱
二、 我国 司法 实践 对诱 惑侦 查 的处理 情况 ( ) 于诱 惑侦 查的 立法现 状 一 关 我 国立法 机 关对 诱惑侦 查 并无 明确规 定 , 法仍 属空 白。 立 在 司法 实践 中, 经常 使用 到 的法 律 文件是 《 刑事诉讼 法》 四十三 条 第 和零 散 的法 院 内部文 件 。
段是 被禁 止的 , 因为犯 罪 嫌疑 人本 身并 没有违 法犯 罪意 图 , 警察
而 这样 故笔者谈 一些 在基层 工作 经历 中对该 问题的认识 , 与读 者共 同探 开 出某种 让人 不 能经受 的诱 惑条 件 , 人性总 是有 弱点 的 ,
诱惑侦查合法性分析
侦查合法与否的争论 , 众说 纷纭 , 莫衷一是。本文拟
一
是诱 惑 者 接触 被诱 惑者 ,使 其 产生 犯 罪意 图并进
从 司 法 理 论 与 实 践 的角 度 来 论 证 诱 惑 侦查 的 合 法 行 犯罪 。 种形式 被称 为犯意诱 发 型诱 惑侦查 。 是 这 二 性 , 对我 国诱 惑 侦查制 度 的构建 提 出 了一 些建议 。 诱惑者为已具有犯意的被诱惑者提供犯罪机会 。这 并
一
、
诱 惑侦 查 的概 念分 析
种方式则被称为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 。德 国刑事
J12 0 u. 0 6 ,
Vo . 5 No4 11 .
第 l 5卷第 4期
诱 惑侦查合法性分析
邢 颖
( 徽公 安职业 学 院 治 安 系 , 安徽 合 肥 20 3 ) 安 30 1 摘 要 : 惑侦 查 作 为一种 特殊 的侦 查 手段 ,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一 直被 广 泛地 运 用 , 在 立 法上 并 诱 在 但
TheAnay i ft m ptng I v si a in g lt l sso heTe i n e tg to Le a iy
XI NG n Yi g
( n u oa o a C l g f u l e ui , fi2 0 3 , n u) A h i ct nl o eeo bi S c ry e, 3 0 A h i V i l P c t He 1
Ab t a t As p c a i v s g t nme n , e t gi v sia ini w y x e sv l s di u o n r sr c: s e i e t ai a s tmp i e t t a a s tn i eyu e o r u t a l n i o n n g o s l e n c y
浅析诱惑侦查
然而 , 对于“ 诱惑侦查” 警察圈套” 和“ 的关系 决不 能“ 刀切 ” 二 一 , 者 是有密切联系 的。
第一 , 发展脉络上密切相关。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犯罪手段 、 形式 日 益 复杂化 , 为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 诱惑侦查在揭露犯罪 方面的优 异
、
诱惑侦查之概念辨析
诱惑侦 查作 为一种 侦查手段在世 界各 国的侦 查活动 中早 已被使 用 。 即使在我 国, 。 诱惑侦 查的现象亦是 古已有之。 “ 惑侦查” 。诱 这一 法学专业的术语措辞在我国法学研究 中的使用, 直接受到 日本犯罪侦 查学影 响。 然而, l E本的诱惑侦查制度主要源 于美国,并且可 以说诱 0
法 治轨道 的可 能性 。 鉴于诱 惑侦查所具有 的正 反两方 面的作 用, 诱 对
惑侦查 的规制被提上 日程 ,警 察圈套 的产 生就是 最直接 的一种。虽 然, 在美国, 警察 圈套最初是作 为一种辩护事由存在于审判阶段, 是 但
来, 前者对应 的是“ 诱惑侦查” 后者对 应的则是“ 察圈套” 0 , 警 ,这样将 有 利于对 诱惑侦 查的分流与规制。 诱惑侦查, 简言之, 就是运用了诱惑性手段的侦查活动。具体而
侦 查活动 中所存在的对侦查对象具有诱惑性一类侦查手段 , 对这种活
是引导侦 查权合 法化、 合理化 发展的标尺, 同时, 也有利于巩 动明显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价值判断和法律评价。作为一种对侦 查现 制手段, 象 的客观描述, 这一词汇可谓中性, 褒贬可待斟酌。“ 警察圈套 ” 重 侧 于具有名词词性的“ 圈套” 只不过在提法上 附加了设置圈套的一般主 , 体的限定。在美国判例的语境中 , 它是被告人免罪辩护事 由的一种,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硕士学位论文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Regulation of Law of the Intention luring spy作者姓名:陈慕蓝***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内容摘要在我国,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具谋略性、灵活性、有效性的侦查手段被普遍地运用于侦查活动之中,在打击犯罪、提高犯罪效率方面功不可没。
然而,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诱惑侦查作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被广泛的运用;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导致诱惑侦查的滥用,其中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就是一个例证。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破坏社会上人际之间的信赖关系,侵犯公民私生活安定和自治的权利外,更可能为侦查机关滥权渎职,甚至为其犯罪作恶提供法律上的庇护,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
鉴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如此巨大的危害性,本文在介绍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内涵与外延、厘清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的基础上,在刑法的视野下审视犯意诱发型侦查的违法性,并探讨其性质以便对其准确定位,最后从事前与事后两方面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以此排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在诱惑侦查中的使用。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概述。
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关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基本理论。
首先,以诱惑侦查为切入点,引出学术界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多种定义。
在众多看似复杂的概念表述当中结合机会诱发型诱惑侦查探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概念的见解。
其次,为了进一步理解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内涵与外延,梳理其与警察圈套、陷害教唆、教唆犯罪的关系。
通过对警察圈套概念的考证、分析,我们可以推出警察圈套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属于同一种类的侦查手段,只不过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陷害教唆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出现的概念,从陷害教唆其本质特征来看,可以确认它是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相区别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刑诉法151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Never fall is not considered glorious. It is the greatest honor to stand up again after every fal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151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刑诉法151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诱惑犯罪进行的相关规定,而诱惑侦察是对于是在很其在破案的过程中经常被侦查机关所采用,即使警察法和安全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但对对于该法案的法律定位并很明白的指出,下面就有的来为您解答。
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一) 诱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受侦查机关委派的人员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具有双面性的侦查手段,如果运用得当,会及时侦破犯罪,实现刑事诉讼及时追诉犯罪的任务;否则,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极大的威胁,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
(二) 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及其特征根据国外学术界的研究,我国学理一般认为诱惑侦查可分为两种类型——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
“机会提供型”指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人本身就具有弱点)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
其特征是: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使其犯罪行为暴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为被告提供一有利作案条件。
刑诉法151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151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刑诉法151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诱惑犯罪进行的相关规定,而诱惑侦察是对于是在很其在破案的过程中经常被侦查机关所采用,即使警察法和安全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但对对于该法案的法律定位并很明白的指出,下面就有的小编来为您解答。
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一) 诱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受侦查机关委派的人员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具有双面性的侦查手段,如果运用得当,会及时侦破犯罪,实现刑事诉讼及时追诉犯罪的任务;否则,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极大的威胁,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
▲(二) 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及其特征根据国外学术界的研究,我国学理一般认为诱惑侦查可分为两种类型——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
“机会提供型”指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人本身就具有弱点)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
其特征是: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使其犯罪行为暴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为被告提供一有利作案条件。
“犯意诱发型”指侦查机关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
其特征是: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不想犯罪,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过度、不适当的刺激行为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论刑事诉讼中的“钓鱼执法式侦查”(诱惑侦查)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者在受侦查主体引诱前其本身已经具有犯罪意图,侦查主体只是为其提供一个无限接近于其本身犯罪所需的犯罪条件。
在这个过程中,被诱惑者的意志并未丧失自由,侦查主体的诱惑行为只是强化了被诱惑者的犯罪意图,实际上如果被诱惑者没有受诱惑,其仍会找机会继续犯罪。因此,侦查主体可以通过运用机会提供型的诱惑措施,将被诱惑者的潜在危险性化到最小。基于此法律对其持肯定态度。
“主观标准说”的出现表明国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保障被诱惑者的权利。虽然如此,但其自身仍存在很多缺点。比如用什么标准考量被诱惑者的犯罪倾向,目前也仍没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于被诱惑者的犯罪倾向的界定通常是以被诱惑者是否有犯罪前科为评判依据,但这样会容易陷入天生犯人的的犯罪论误区,不利于犯人的改造,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论刑事诉讼中的“钓鱼执法式侦查”(诱惑侦查)
摘要:诱惑侦查通常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型机会”两种类型。虽然,2012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51条规定被视为对诱惑侦查的中的“提供型机会”的确认,其排除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诱惑侦查。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化,立法层面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诱惑侦查被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基于此,建立和完善诱惑侦查的完整体系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如何真正使诱惑侦查走入法治的化的轨道是我们应当深思的问题。
在理论层面,我们似乎可以很好的把握“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的区别。法律之所以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作出不同的态度评价,这实质上就是法律为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作出了一个基本标准判断。但这两者间的界线标准究竟是什么呢?为此,国外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过长期的探索,目前,理论界虽尚未提出一个统一的界线标准,但主流判断的标准有两种即“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上文提到,侦查陷阱是违法的诱惑侦查。“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这两种学说,它们是从不同角度界定侦查陷阱的成立标准。而研究侦查陷阱的成立标准,可以让我们更容易地理解法律对诱惑侦查的限制条件,可以让我们判断诱惑侦查的是否正当。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9)02-00摘要:诱惑侦查具有打击犯罪的高效性和侵犯人权的高风险性,我国因立法上的空白导致该侦查方式在实践中颇受争议。
本文基于这一问题在介绍其基本含义的基础上,探讨了诱惑侦查种类的价值分析给出一个明确定位,从而对其给予合理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侦查诱惑侦查法律规制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和分类诱惑侦查含义甚广,常指由侦查人员设置圈套或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
理论界普遍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即被诱惑者已经具有犯罪意图并可能已经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或者已经为实施犯罪做了一定的准备工作,侦查机关为了获取证据,而提供了有利于其进一步实施犯罪的机会或者客观条件;二是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即被诱惑人实际上并无犯罪的意图,而正是侦查人员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诱惑侦查类型的价值评价(一)“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价值评价刑事司法公正的主要指标就是使刑事案件能得到客观、公正、公平的处理,从而实现刑事司法的直接目的。
反映在诱惑侦查活动中,就是诱惑侦查活动的客观、公正、公平性。
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侦查机关使用侦查陷阱超过了打击犯罪的界限,产生了引诱清白之人犯罪、“制造犯罪”的嫌疑,对于本无犯意、只是在诱惑甚至参与下才实施犯罪的侦查对象追究刑事责任有不公平之嫌,侵犯了公民的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人格自律权。
公民作为有理性的人,对自己不触犯法律的行为,可以在社会容许的范围内自律决定,不受任何公共权力的干涉;人性弱点中的贪心只要不是明确地表现为犯罪意图,对社会秩序没有造成任何妨碍,应准许其通过自律加以修正。
如果利用人性弱点使其实施本来不会发生的犯罪,这无疑是在引诱清白之人犯罪;其形式上的“欺骗性”特点,易使侦查对象甚至普通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弱化。
浅谈诱惑侦查
了不容忽视的质疑. 打击罪犯和人权保障的平衡也对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提 出了现实要求, 即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和无辜 的人受害.而基 于公平、 公正的精神, 对因诱 惑侦查而被逮捕的被告人的完全责任追究应 当止于诱惑侦查之前既定的犯罪
关 键词
事实 , 于在 ‘ 惑 下 而 实施 的犯 罪行 为的责任 应 当适 当减免 . 对 锈 之 犯意诱 发型诱 惑侦 查 机会提 供型 诱 惑侦 查 无罪推 定 警察 圈套
踏 。认 定行 为人 有犯 罪嫌 疑 的基 本前 提是 已经 掌握 了一 定 的犯 罪证据 , 而有立 案侦查 的必要 , 法庭 审判有 罪之前 , 进 而在 都应推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罪案件 也 日益多样 化 、 犯 复杂化 。 贩毒 、 定其无 罪 。 先有 犯罪 事实 , 如 “ 后有立案 侦查” 才是 刑事诉 讼 的正常
的某 种犯罪 活动, 而将 其逮 捕 的一种特 殊 侦查手段 。可 以看 犯罪 意 图, 并进 并且 正在 准备进 行犯 罪、 续实施 连续 性犯 罪行 为时, 继
出, 惑侦查 的主体 必须是 有侦 查权 的国家 公务 员 , 当 以抓捕 侦查 人 员诱 惑其 继续 进行 犯罪行 为或 者实 施其 尚未完成 的犯 罪 诱 应
中图分类 号: 9 8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0 90.l-2 10 .5220 )7120 贿 赂罪 追究 法 官 的刑事 责任 。这无 异于 诱使或 者鼓 励无 罪 的人
一
、Hale Waihona Puke 基本概 念及适 用背 景
20 04年 4月 8日下午,文化 市场 管理 局职 工吴某 根据 该局 犯 罪 , 陷人 于罪 的嫌疑 。第二 、 有 犯意 诱发型 诱惑侦 查违 背 了无 扫黄 打非” 的统一部署 , 以卧底身份 与奚某 商定 以 4元每张 的价 罪推 定 的原则 , 是对程序 公平 正义原则和 国家司 法威信 的严重 践 格购 买 20 盘淫秽 光碟 。1 00 l 日下午 , 当奚 某与 吴某进行 交易 时 , 守候 在一旁 的便衣 警察迅 速 出击 , 将他 当场抓 获 。 并 0
诱惑侦查及其法律规制构想
一
、
诱 惑侦查及 其必 要性
诱 惑侦查 在各 国的犯罪 侦查 活动 中早 已有 之 ,其理 论最早 源 于美 国 2 0世纪 3 代 的相关 研 0年 究 。从 5 0年代 始 , 日本 的法 学研究 杂志上 就 已频 频 出现诱惑侦 查 的论 文 。“ 诱惑 侦查 ”作 为 我 国 法学 界专业术 语最初 泊来 于 日本 。 许多学者 认为 我 国所说 的 “ 惑侦 查” 即美 国的 “ 诱 警察 圈套 ” ,实 乃误 解 。在美 国 ,所 谓警 察 圈套 (oc n am n) pl eet p et ,是 指侦 查机关 及其代 理人 为 了对某 人 提起 控 诉 ,采用 引诱 的方 法使 i r
本无犯 罪意 图的人实 施犯 罪 的一 种非 法 侦 查 行 为 。 。 国 司法 部 1 8 … 美 9 1年 《 于 秘 密 侦查 的基 关
准》 的 J 中亦认为 ,警察 圈套乃 “ 惑或鼓 动他 人 实施 违法 行 为 的手 段 ” 项 诱 ,应尽 可 能避 免 。显 然 ,美 国对警 察圈套 是持否 定 态度 的 。而对 于诱 惑 侦查 ,美 国学者 一 般认 为 ,诱 惑 侦查 ( 0c Ple i ecuae et norgm n)是 指 国家 侦查机关 对那 些 已有 犯罪 意图 的人 ,为 获得 对其 提供 刑 事诉 讼证 据 而诱
惑侦查。被诱惑者本无犯罪意图,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 、积极的刺激行为使他在强烈 的诱惑
下 产生犯 意 ,进而 实施 了犯 罪行 为。第 二种类 型刚好相 反 ,被诱 惑 者本来 就 已经产 生 犯罪 倾 向或 者 已有先 前犯 罪行 为 ,而诱 惑者仅 仅是 提供 了一 种有 利 于其实施 的客观 条 件 和时 机 ,所 以称 之 为 “ 会提供 型 ” 诱 惑侦查 。诱 惑侦 查 的特 点 之 一是 为达 到 目的而 利 用 对 方 的某 种 欲 望 ,如 金 钱 、 机 毒 品 、色情 等 ,不 管是 机会 提供 型 ,还是犯 意诱 惑 型 ,在本质 上都 是一 种 利用 人性 弱 点 的具 有欺
浅谈诱惑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制
中图 分类号 : 98 D1
诱 惑侦 查(n o r e nd t t n , e c ud me t e i ) 是一种特 殊 的刑 事侦 查 制于提 供机 会型 诱惑 侦查 。因为 犯意 诱发型 诱惑侦 查是 引诱本 g e co 手段 , 起源 于路 易十 四时期 的法 国 , 上世纪 5 O年代 由 日本传入我 无犯意 的人去实施 犯罪行 为, 从刑事 实体法角度 来看 不符 合罪责
“ 提供机会 型诱惑侦 查” 是指在被 诱惑之前 , 罪嫌疑人 已有 罪 的危 险边缘 。 l 3 年 发生 了 S r l 违 反禁酒法 一案 , 邦 犯 在 92 or l es 联 明 显犯 罪倾 向或对 其 己有合 理的足够 的犯罪怀疑 , 而对其采取 诱 最 高法 院以侦 查人员 的行为 构成诱 人犯罪 的“ 陷阱 ” 由撤销 了 为 惑, 实施侦 查的一种 侦查类 型 。 种诱 惑只 是强化 其 固有 的犯 罪 原 判决 , 次对诱 惑侦 查提 出了“ 阱抗辩 ” 这 首 陷 在 15 9 8年 的 S e— hr 倾 向或 J 速其 暴露犯 罪意 图, J u 促使其 尽快 实施具 体的犯罪 行 为。 ma 提 供毒 品案 中, 邦最 高法院 也 以类 似于 S r l 案的理 由 n 联 oes rl
( ) 美法 系 国家之 规 定 一 英
、
诱 惑侦 查概念之 界定
诱惑侦 查, 一般是指刑事 侦查人 员以实施某种 行为有利 可图 为诱 饵, 暗示或 诱使侦 查对象 实施或 者暴露犯 罪行 为, 待犯罪 行 为实施 时或 结果发 生后 , 拘捕 被诱 惑者的一 种特殊侦 查手 段 。 根 和“ 犯意诱 发型诱 惑侦 查” 两种 类型 。 目前我 国法 学理论者 也大
以叫 “ 供机会 型诱惑 侦查” 提 。这是侦 查机关 对于拘捕 被诱 惑者 第 三巡 回法 院首次 以正 当程序 抗辩 为理 由否认 了执法 机关诱 人
诱惑侦查及其合法辩护的制度建构——以贩毒案件中运用诱惑侦查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
公 共 管 理
Pu l m i sr t n bi Ad nita i c o
胡陈 诱查合护度 一汉术报一 惑及法的建 日职学二 胜莺 侦其辩制构 武技学 。 ,: 业院。
购 买 毒 品海 洛 因 ,小 阳” 找 到 犯 罪 嫌 疑 人贾 某 让 其 将 “
一
逃 脱 , 难 以 翻 供 翻 证 闭 因此 , 惑 侦 查 是 收 集 证 据 、 也 。 诱 证 实 隐蔽 犯 罪 的 有 效 手 段 ,特 别 是 在 贩 毒 案 件 的侦 破
包 海 洛 因 送 到 开 元 大酒 店 大 厅 , 某 害 怕 被 抓 , 时 贾 临
打 电话 给 陈某 改 变 交 易 地 点 , 在 一 中学 边 路 上 以 4 0 后 0 中有 着 很 好 的 效 果 而 得 到 越 来 越 广 泛 的运 用 。 是 , 元 的价 格 将 一 包 海 洛 因 ( 重 04克 ) 卖 给 陈 某 , 易 但 诱 净 . 贩 交 惑 侦查 同样 也 是 一 把 双 刃 剑 ,尤 其 是 其 不 当 运 用 更 难 结 束 后 即 被 守候 的 公 安 人 员 当场 抓 获 。
查 机 关 的严 密 监 控 之 下 , 罪 嫌 疑 人 很 难 毁 证 、 赃 、 犯 匿
、
诱 惑侦 查 的 实践 运 作 及 其 法律 问题
( ) 则 贩毒 案 件 的 侦破 过 程 引发 的 思 考 一 二
案 例 一 :0 7年 1 20 2月 l 日 , 某 ( 报 贩 毒 线 索 2 陈 举 者 的特 殊 侦 查 手 段 ”l I I 可 以使 整 个 犯 罪 过 程 都 在 侦 并 协 助 侦 查 的人 员 ) “ 阳 ” 未 查 明 身 份 ) 话 联 系 ,它 与 小 ( 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诱惑侦查及其规制考号:姓名:【内容提要】一般以为,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为侦破某类特定案件而使用的特殊的侦查手段。
虽然它已经在侦查部门得到运用,并在打击犯罪活动过程中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我国法律却始终没有赋予其合法的“身份”。
从某种角度来看,诱惑侦查是有悖于法治原则的,因此,我国亟需在立法上给予其相应的规制,否则将给我国的法治环境带来诸多不必要的弊端。
本文在肯定诱惑侦查高效性的同时也提出应该在立法上给予其相应的规制。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主要有三部分,分别论述了诱惑侦查的概念、类型、定义、根源、性质、内容及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并对其进行各种分类,进而理清诱惑侦查的优点及非法与合法性之间的标准,文章最后还探讨了在法律上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的构想。
【关键词】诱惑侦查规制一、引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贿赂犯罪等,因其具有高度的危害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侦查机关采用常规的侦查手段往往难以取得充分的证据,于是选择采用诱惑侦查这一非常规侦查手段,实践证明,诱惑侦查是破获上述案件的最有效措施之一。
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却没有对诱惑侦查这一手段进行专门的规制,也没有赋予它合法的“身份”,反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却有明确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即侦查应当是在“依据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的,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并不认可任何非常规侦查。
据此,笔者对于诱惑侦查存在诸多疑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由侦查机关使用诱惑侦查手段成功侦破的案例是否就当然违法了呢?诱惑侦查是否存在合法性?其合法性的标准又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对其主体、对象、类型以及适用范围又应该如何规制等等。
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某些案例入手,利用假设、对比等论证方法,对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界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制进行论述,并利用国外关于诱惑侦查的一些实践经验例加证明,从而引出作者的看法与见解,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二、诱惑侦查的概念及其类型案例(张某受贿案1):2005年1月,甲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犯罪对在逃的古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网络通缉措施。
同年3月,古某通过“中间人”找到该市公安干警张某,希望张能帮忙其疏通关系。
张某自称是“市局领导”,有能力帮其“摆平”这个案子,并向古某索要了4万元的“活动费”。
5月12日,古某在家中被办案民警抓获,后因证据不足甲市公安局对古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期间,张某找到古某,自称已帮古某疏通了关系,古某才得以被取保候审,故再次向古某索要10万元“辛苦费”,并多次威胁如不给钱其有能力再让经办民警将古某抓去坐牢。
同年8月15日,古某迫于无奈与张某在某地点见面,正当古某将10万元贿赂款送给张某时,两人被久候的某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当场抓获。
某检察院办案人员之所以会介入,是因为在古某被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曾多次向该检察院举报张某向其索要钱财用于“疏通关系”的事实。
后经该检察院院领导批准并在古某积极配合下,由古某与张某联系送钱地点,办案人员事前便在该地点四周布控、监视守候。
2005年8月15日,古某按约定来到某地点,将10万元贿赂款交给张某时,监视布控的检察干警马上从四周围上去,将陈当场抓获,一举侦破该案。
后经法院判决,张某犯受贿罪成立,并有索贿的加重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综上案情,我们不难看出该受贿案就是检察机关利用诱惑侦查的手段侦破的成功案例,结合上述案例,下面开始对诱惑侦查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对于我国来说,在法制不够健全的旧社会,证据的收集通常以口供为本,1虽然各法典中规定的酷刑存在一定的威慑力,但落后的侦查手段使得诸多疑难案件的侦破无法产生足够的社会影响力。
受旧社会“口供为本”侦查思维的影响,我国侦查机关在应对各种新型犯罪案件时往往步履维艰。
“诱惑侦查”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的法学界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它直接来源于日本犯罪侦查学界,从五十年代始,日本的法学家已开始对诱惑侦查进行研究,但是在日本之前美国早就此问题展开过充分的研究,且成为诸多国家进行效仿的学说和判例2。
笔者认为,所谓的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因犯罪行为的各种可能性,为嫌疑对象提供实施犯罪的条件或机会,待嫌疑对象实施犯罪或自我暴露时,侦查人员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手段3。
在此过程中,侦查人员主要是使用了某种带有鼓动、刺激、欺骗等诱惑性质的手段,使得犯罪嫌疑人实施某种犯罪,待其暴露时再将其抓获,并将抓获现场作为犯罪人员实施了既行犯罪的最有力证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诱惑侦查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确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虽然诱惑侦查这种侦查手段未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作为一种继存的特殊侦查方式,其主体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的主体是一致的,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现今的司法实践,诱惑侦查的主体还应包括受侦查机关委托从事协助侦查行为的人员。
从成功侦破的张某受贿案来看,某检察院和古某均为此案的侦查主体,两者缺一不可。
前者是此案的侦查单位,是主导者;后者则是受侦查机关委托参与协助侦查工作,是协助者。
两者共同为张某营造了一个犯罪场景,并为其提供了实施受贿犯罪的可行性条件,诱使具备犯意条件的张某实施犯罪。
2、诱惑侦查的对象诱惑侦查的对象可以理解为侦查机关对侦查方向的确定。
各国在司法实2参考胡明:《论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及证据适用》中的观点,载《毒品犯罪与司法实践研究》第19页。
3对诱惑侦查概念的定义,本人参考了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九卷》第八讲179页。
践中对诱惑侦查对象的界定主要有宽泛主义和严格限制主义两种4。
笔者认为,对诱惑侦查对象的界定是与各国国情及其法制健全程度紧密相连的,凡是强调镇压犯罪之必要性的国家,均对诱惑侦查对象采取比较宽泛的主张;而强调人权保护、程序正当的国家,则对诱惑侦查对象采取严格限制的做法。
在我国,对于侦查权的控制不尽如人意,具有宽泛主义的特点,当然这跟我国国情以及侦查手段相对落后的现状是分不开的。
具体原因主要有:首先,各类型犯罪数量的日益增长与警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缓解;其次,常规的侦查手段已不足以应付有组织化、智能化、复杂化的犯罪;再次,滞后的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诸多不便等。
因此,我国侦查机关在使用诱惑侦查这一手段时往往体现出宽泛主义的特点。
3、诱惑侦查的特征根据张某受贿案,大体上可分析为张某在被抓获之前已经实施了部分受贿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为了将其拘逮,利用协助者古某向其设置金钱诱饵,促使、引诱张某暴露犯意并实施犯罪。
我们不难看出诱惑侦查的显著特征主要有5:一,设置诱饵、使用“诈术”。
即是人们常说的“侦查圈套”、和“陷阱侦查”。
诱惑侦查首先必须利用侦查对象的欲望或弱点设置对其具有诱惑力的诱饵,以诱其上钩。
其中诱饵主要有两种,包括能够满足侦查对象某种需要的物质或者是能够对其产生错觉的某种气氛和情景。
二,犯罪在前,侦查在后。
如前述案例,张某就是在被检察机关抓获前,已向古某成功索要了4万元贿赂款,后来再向古某索要钱财时才被古某检举以致最终被暴露。
(二)、诱惑侦查的类型结合张某受贿案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尝试以诱惑侦查的不同表达方式对其类型进行简要划分。
1、根据实施主体不同,可将其分为侦查人员实施型的诱惑侦查与非侦查人员协助实施型诱惑侦查。
前者是指公安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其他有侦查权的人员自行实施的诱惑侦查。
后者是指侦查人员以外的人受侦查机关的指挥,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或授意实施的诱惑侦查。
这种分类主要是为了区分侦查4吴丹红:《论诱惑侦查》,载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检索系统。
5魏东赵勇:《诱惑侦查中若干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第72页。
人员在不同种类的诱惑侦查中所应当担负的责任6。
如,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化装成买毒品者,直接去购买毒贩的毒品并现场将其抓获,就是典型的侦查人员实施型诱惑侦查。
而在上述张某受贿案中,检察机关安排被索贿者古某与张某约定犯罪地点,对行贿行为发生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达到固定现场证据的效果,这就是典型的非侦查人员协助实施型诱惑侦查。
2、根据内容不同,可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类。
犯意诱发型,即被诱惑者实际上并无犯罪的意图,侦查人员通过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7。
笔者比较不赞同此类型的诱惑侦查,因为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一部分本无犯意之人为获取高额利润而实施犯罪行为,这与维护社会安定局面是相背离的,也有悖于侦查机关的职责。
就上述张某受贿案来说,假如张某没有受贿的故意,之前亦未向古某索贿4万元,而检察机关却安排古某或者授意梁一再以行贿相诱惑,待张某在此诱惑刺激下同意收受贿赂后,检察机关再以受贿罪嫌疑抓获并进而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就会演变成典型的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机会提供型,即被诱惑者已经具有犯罪的意图并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为了打击犯罪获取证据,而提供了有利于其进一步实施犯罪的机会或者客观条件8。
笔者较认可此类型的诱惑侦查,就张受贿案来说,被索贿者古某在已支付张某4万元“活动费”后,仍继续受到张某电话催促及威胁,实际上,张某已经在受贿的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索贿行为,古某向检察机关举报后,检察机关为了“人赃俱获”,便安排其在某地点向张某行贿,同时进行全过程录像固定证据。
这一案例中,检察机关所采取的侦查方法就是典型的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3、按照诱惑侦查的对象是否已经明确,可分为对象明确的诱惑侦查和对象不明确的诱惑侦查两类9。
前者是指侦查对象是特定的,且侦查机关已掌握了嫌疑人部分情况或犯罪事实,如前面所述的张某受贿案即属此类;后者是指侦查机关尚未发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但已掌握了部分或完整的犯罪事实,6何俊培高大伟:《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载阳光网。
7参考朱先宝:《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案件的合法性及其证据适用问题探讨》中的观点,载《毒品犯罪与司法实践研究》第27页。
8李明:《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中的合法性分析》,载《毒品犯罪与司法实践研究》第9页,本人参考了作者的观点。
9魏东、赵勇:《诱惑侦查中的若干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42-43页。
为了使处于潜在状态的犯罪分子暴露出来,以便将其抓获的侦查手段,例如,侦破连续强奸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在尚未发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时,在案件多发地点化装成普通女性,诱使犯罪分子再次作案,从而抓获犯罪现行即属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