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精品
地役权、相邻关系案例
如何定性地役权纠纷【案情】2000年11月,上栗县某村民委员会将448.8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三股分别转让给原告易某和被告黄某以及另一邓某用作建房使用。
因转让给原、被告的土地相邻,且转让给被告的土地另一侧有通行道路,村委会在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时便约定,被告在以后建房时应在后墙留1.3米作为原、被告的公共通道,双方签订转让的面积包括该1.3米的通道面积。
后被告在建房过程中,亦留出了1.3米作为公共通道。
但后来被告房屋竣工不久,被告却以该通道系自己己购买为由在该通道上安装铁门,并在该通道上建一卫生间,致使原告无法从此通行。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建造在双方共同通道上的卫生间、铁门,不得阻止其出入。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要求被告留出的1.3米通道己包括在转让的土地面积中,村委会非城市规划部门,且城建部门未在被告后墙规划公共通道,故村委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给被告时,要求被告在此留一通道供原、被告出入,是对被告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被告在自己购买的土地上建造卫生间、安装铁门属合法行为,是合理行使使用权,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故应驳回原告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属于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通道上安装铁门、建卫生间阻碍原告出入,是对原告的侵权,对于原告的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定性,定性准确后判决才会柳暗花明。
首先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在本案中,村委会与被告约定留1.3米作为通道只是对以后原告通行“便利”的约定,原告出入并非只有该一条通道可行。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精品】
我不应把我的作品全归功于自己的智慧,还应归功于我以外向我提供素材的成千成万的事情和人物!——采于网,整于己,用于民2021年5月12日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 吴万军鲁东大学政法学院关键词: 地役权/相邻关系/探讨内容提要: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
相邻关系属于最小限度不动产利用的调整,是实现相邻不动产和谐利用的必要前提,认识相邻关系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最小限度利用。
从妨害相邻关系的判断标准入手论证:凡是属于最小限度利用的情形,必然构成相邻关系,除此以外的不动产利用应以地役权约定实现,所以相邻关系属于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延伸,地役权则是一种约定权利,属于用益物权。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权)的制度演进(一)地役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地役权是伴随着土地私有而发展起来的制度。
在古罗马,凡是对他人土地的利用都归纳到了地役权名下,地役权成为一段时期内的唯一的用益物权,像后来的用益权、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等用益物权都是从地役权演化而来的。
(1) 到了近代,随着欧洲单一民族独立国家的兴起,国家通过立法强化统一的意义,各种制度都以国内法的形式出台,地役权也不例外。
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国率先制订了《民法典》,比较完整地继承了古罗马有关地役权的规定,把地役权分为法定地役权与约定地役权。
与法国不同,德国把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认为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将之规定为相邻关系,在所有权章节中规定,而对于当事人意定的不动产利用问题才认为是地役权问题,在用益物权章节里规定,由此形成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二分法。
德国法中的地役权的内容与范围就是法国法中的约定地役权,所以将法国法中包括相邻关系的地役权称之为广义地役权,将德国法中的地役权称之为狭义地役权。
本文中,如无特别交待,地役权仅指狭义地役权。
欧洲大陆的多数国家、日本与当时的中华民国都借鉴了德国的作法。
英国与美国的地役权制度的产生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
[最新]地役权、相邻关系案例
[最新]地役权、相邻关系案例如何定性地役权纠纷【案情】2000年11月,上栗县某村民委员会将448.8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三股分别转让给原告易某和被告黄某以及另一邓某用作建房使用。
因转让给原、被告的土地相邻,且转让给被告的土地另一侧有通行道路,村委会在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时便约定,被告在以后建房时应在后墙留1.3米作为原、被告的公共通道,双方签订转让的面积包括该1.3米的通道面积。
后被告在建房过程中,亦留出了1.3米作为公共通道。
但后来被告房屋竣工不久,被告却以该通道系自己己购买为由在该通道上安装铁门,并在该通道上建一卫生间,致使原告无法从此通行。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建造在双方共同通道上的卫生间、铁门,不得阻止其出入。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要求被告留出的1.3米通道己包括在转让的土地面积中,村委会非城市规划部门,且城建部门未在被告后墙规划公共通道,故村委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给被告时,要求被告在此留一通道供原、被告出入,是对被告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被告在自己购买的土地上建造卫生间、安装铁门属合法行为,是合理行使使用权,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故应驳回原告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属于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通道上安装铁门、建卫生间阻碍原告出入,是对原告的侵权,对于原告的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定性,定性准确后判决才会柳暗花明。
首先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在本案中,村委会与被告约定留1.3米作为通道只是对以后原告通行“便利”的约定,原告出入并非只有该一条通道可行。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竞合
而地役 权是意 定创 设的权利 , 属于约 定权利 ; . 2相邻 权 的本质 是 容 。首先 , 村委会在 与被告 签订转 让协议 时便约定 , 被告在 以后
对 相邻 不动产所 有权 或者使 用权 当然延伸 、 限制 , 因而它不 是一 建房 时应 在后墙 留 l 米 作为原 、 - 3 被告的 公共 通道 , 双方签 订转
一
方 面, 该案 又涉及 到相邻关 系的范 畴 , 通行关 系乃相 邻关系 之
基 民法通则》 八十三条之 规定 , 了方便生 活, 第 为 邻 使 用权等 用益物 权的剩 余期 限: 5相邻权 一般是无偿 的 , 因为其 核心 之一 , 于《 被告 以该 立法 主 旨在 于处理 日常 生活 中最基本 的邻里关 系, 是为 了满足最 地所 有人 即本案 中的被告方 负有允许原 告通行的义 务,
普遍 流行 的观 点认 为二者 的主要 区别有 : . 1相邻权 是法 定权 利 ,
在 双方共 同通道 上的卫生 间、 门, 铁 不得 阻止其 出入 。 笔者认 为, 该案并非传 的属于地役 权纠纷或者 相邻关 系纠
而 该案 既有合 同 中明 问题 进行 了一系 列的争论 和探讨 。 的来 说 , 国 民法学 术界上 纷 , 是一个 地役权 与相邻关 系的竞 合 问题 。 总 我
基本 的生活 需要 而为立法 所保护 , 国《 我 民法通则》 八十三条规 通道 系 自己购买为 由在该通道 上安装铁 门, 第 并在该通 道上建~ 卫
定: 不动 产的相邻 各方 , 当按照有利 生产 、 应 方便 生活 、 团结互助 、 生 间, 使原告 无法从此通 行 。违 背 了相 关法 定义务 , 犯 了原 致 侵 公平合理 的精神 , 正确处理截 水、 排水 、 通行 、 通风 、 采光 方面的相 告 的通 行权利 。因此 , 原告要 求被 告将 建造在 该通 道上 的铁门 、 邻 关系 。 而地 役权一 般是有 偿的 , 役地所 有权人或 者合法 占有 卫生 间拆除 , 供 其请 求于法 有据 。应 当得 到支持 。
法律源于生活——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辨析及探源
相邻关系 中的相关权利与地 役权 同为利用他人所有物 为 自己所
有 物 提 供 便 利 。 此 如 何对 者 两个 相 似 者 进 行 清 楚 的划 分 , 因 无疑 就 显 得 十 分 重 要 了 。 这 两 者 的 区 分 中 ,度 ” 其 中的 关 键 。相邻 关 系 与 在 “ 是
在对相邻关系及地役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对 比时, 我们可 以发现两 者在诸多方面有着相似 的因素。两者都是 以调节不动产所有者行使
时 的权 利 冲 突 为 目的 ; 是 对 他 人 所 有 的 不动 产 进 行 使 用 ; 都 都是 为 了 三 、 种 权 利 的 分 割 点 两
寻求行使 自己权利的便利; 都是对 所有权 内容的一种扩张或者 限制 。 ( ) 者 的 差 异 二 两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作为两种不同的, 相互独立的法律制度 。 二者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e An o it S
—●■■重翟
一
:
.
查 垒金
法 律 源子 生 活
地役权 与相邻关 系辨析及探 源
甘 露茜
摘 要 土地 及其 他 不动 产 , 来 为人 们 所重视 , 历 更是 民法规 范 、 护的 重心 所在 。但 由于其 本 身不可 分割 的特殊 性质 , 保 使 得人 们在 行使 对 其权 利 的过程 中会产 生 自然的 冲突 , 为解 决生 产生 活的 这类 的 矛盾 , 们逐 渐创 立 出各 种 法律制度 对这 些 人
本上是将 其确立为所有权 的一种 自然延伸。《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规 B 两 块 土地 具有 所 有 权 。而 B地 为 A 地 所 包 围 起来 ,只 能 通 过 历 史 定 :不 动 产 的相 邻 权 利 应 该按 照 有 利 生产 、 便 生 活 、 结互 助 、 平 上 已经 形 成 的且 与 主干 道 距 离 最 近 的 C路 与 外 界连 通 。则 此 时 , “ 方 团 公 根
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作者:景昭财来源:《卷宗》2014年第10期新世纪以来,关于不动产的纠纷日益增加,其中关于相邻权的问题成为当下一个热点话题。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普及的今天,人们已不再满足于对自己不动产的积极有效利用,而是想实现自己不动产权利的最大化。
这种现实中的矛盾不禁让我们想到两种类似却又看似冲突的两种法律制度: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毫无疑问,这两种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但在我国当前立法中,这两种制度在属性上有着“质”的差别,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的延伸而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区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一方的行为是否属于对他人不动产的必要合理以及最小限度地利用。
从理论上来讲,凡是属于对他人不动产最小限度的利用均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反之,则为地役权。
但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做出一套相对成熟的裁判机制,所以从学理上对二者各方面的区分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地役权相关制度的历史演进在奴隶制社会,土地的所有制形式为土地私有,关于地役权的论述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
那时,对他人土地的利用均属地役权的范畴,而作为用益物权的地役权也不断丰富发展,进而演进出许多其它类型的用益物权。
而地役权内容的发展是在近代的欧洲国家,较为典型的立法模式为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欧洲大陆对土地利用的法律制度不断出台,其中就包括对地役权的相关规定。
1804年,拿破仑率先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其中关于地役权的制度继承了古罗马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将地役权发展为法定地役权和约定地役权。
而德国《民法典》却有所不同,第一次明确区分了两种法律制度,其立法与我国现行立法大体相似,即德国立法将地役权分为广义地役权与侠义地役权。
我们现在所说的地役权即为侠义地役权。
英国以圈地运动为界,之前在公有制土地之下,不存在对他人土地的利用问题;圈地运动之后,为使使用他人土地更加便利,也演进出地役权制度。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指南针,也是尺⼦,它为我们设定⾏为准则,也为我们明确⾏为⽅向,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今,你是否也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有疑问呢?下⾯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除了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追求外,作为彼此独⽴的法律制度,⼆者主要差异还在于:第⼀,产⽣的原则不同。
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是法律要求⼀⽅必须要为另⼀⽅提供便利,是维护正常⽣活和⽣产的最低需要。
地役权是根据地役权⼈与供役地权利⼈⾃愿达成协议⽽产⽣的,是地役权⼈通过利⽤他⼈的不动产⽽使⾃⼰的不动产获得更⼤的效益。
第⼆,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对⼟地间利⽤关系的⼀种最⼩限度的调节。
它不是⼀项独⽴的民事权利,更不是独⽴的他物权,属于所有权的内容。
⽽地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关系的不⾜,在相邻关系得不到调节时,可通过约定加以弥补。
地役权不仅是⼀项独⽴的民事权利,⽽且还是⼀种独⽴物权形式,为⽤益物权的⼀种。
考虑到这⼀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
因此,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地役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条地役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他⼈的不动产,以提⾼⾃⼰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的不动产为供役地,⾃⼰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通过以上⼩编整理的,有关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若您的情况⽐较复杂或者特殊,⼩编建议您,可以到店铺在线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提供更加专业的解答。
祝您⽣活愉快!。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之一,为了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我们应该要不断的探索未知,更要加强对已存的法律关系进行审视,以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其中,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探讨就是很好的例子。
经历从无到有,再见证在实践中的作用,学者们应该在理论的基础上扩大两者的探讨范围,从而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以体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标签:相邻关系;地役权;所有权;不动产1 两者概念之比较1.1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还用专章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
《物权法》第七章对《民法通则》第83条进行了较为具体化的分析,内容从基本概念、原则到具体适用以及对损害的救济都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其法律特征,强调的是以不动产为前提,由一方权利主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便利,以保证不动产权利的正常实施,这样的一种便利的范围应该是对低的义务限制。
由此,笔者认为,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之间的一种制衡,是自由这一概念本质的另一种体现,它并不是简单的单方权利,相反的,正应该是权利双方互相的限制,使得以绝对性为特征的所有权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功效。
1.2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农地使用权人、典权人乃至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据有关资料,起草《物权法》时,对于是否规定地役权制度,有学者曾主张以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物权立法模式,使得地役权制度很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相邻权纠纷与地役权纠纷的认定
相邻权纠纷与地役权纠纷的认定案情介绍?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他人手中购得位于市中心城市花园广场附近一块土地,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
该地前边有一学校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
一年后学校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
丙购得该房屋后建高层住宅。
甲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理分析?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还是地役关系纠纷存在争议。
在讨论本案的处理结果之前,应从分析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来确定法律纠纷的性质。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相邻关系。
学理上认为,行使相邻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须对邻人土地确有使用之必要;(2)须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方式使用;(3)须给予邻人一定补偿。
我国尚无物权法,但地役权的概念在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三章)中已有所体现,即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使用权人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供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行使都意味着权利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以及邻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故实践中容易造成混淆。
一般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认定某一法律关系究竟是相邻权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1.有无提供便利的必要性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这种便利实际上是他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正常的行使,或者说使自己能够维护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从而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了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地役权和相邻权关系
地役权和相邻权是《物权法》概念。
1.概念不同>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
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
4.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
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有着不同的法律特殊的气质,从而存在较大差异。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之差异在于:第一,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的规矩旨在界定所有权的范围,虽对原土地所有权进行了扩张或限制,但仍然是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而并不构成新的、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则是一种什么样的用益物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模范标准典范的物权类型。
第二,两者发生的因果关系不同。
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内容的伸展或限制,这种伸展或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规矩的;地役权则可由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基于契约发生,地役权作为财富权,亦可因继承取的,另外在“兼具连续同表见的要件”下,地役权还可依时效而取的。
第3,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在法律制度里面的作用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什么样的最小限度的改变调整,它并没有超越所有权的范围,至多是所有权的扩张;而地役权则是在这种最小限度的改变调整之外的一种什么样的更广泛的改变调整,主要依当事世间的意思表示而形成建立,对于相邻关系具有弥补其不够的作用。
第4,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
相邻关系中,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矩,除非权利人使用权利给邻人造成损失消耗,相邻权人使用权利是无偿的;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契约中权利约定。
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的设定永远的长期永久地役权;而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辨析
相邻权 从本 质上 看并不 是一 种独立 的民事权 利 , 不是 一项 独立 的物权 , 只是所 有权 的一 项 内 也 它 容, 其实质是不 动产 的所有人 、 用权人 与不特定 的人之间 的关 系 。它是 在所有权 的基础上派 生的一项 使
权 利 义务关 系 , 只不过 主权 利义务关 系是 以容忍 为主要 内容 的特殊 的民事 权利 义务 关系 。“ 相邻 关系之
是一种法律 规定 的义务 。“ 而地役权 的主要功能在 于弥补 相邻权 的不足 , 在相邻权 得不到调 节时可 以通 过约定 弥补 , 役权不 仅是一 项独立 的 民事权 利 , 地 而且还 是一种 独立物 权形式 , 为用益 物权 的一种 。 【 ”3 】 其本质上是 基于 当事人 自由约定而产生 的一种特殊 的用益物权 , 是属于他 物权的范畴 。
土地所有者之 间 因共 同利 用各 自土地 而产生 的权利义务关 系 , 以使在相邻 土地归属 于不 同主体 的情 况
下 , 要借助他人土地之便利才能利用 自己土地的人 , 以顺利利用 自己的土地 。 使需 得 案例 一 方某有 一块承包 地处 于该村 基本农 田的末 端, 四周 与生产道 路都 不相通 , 属典
设, 是基 于相邻不 动产之 间 的地 理位 置而缓 和可能 出现 的冲突 和矛盾 、 护社会 的考虑 。故而 , 维 法律直 接对双方 的权 利义务加 以规 定 , 以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来 确定双方 的权利 的界 限。 f例如案 例一 中, ” 2 方某
从侯某 的地 里经过是历史 形成 的 , 也是 因地理环境 必须 的。对方某来说 是一种权 利的延伸 , 某来说 对侯
20 09年第 3 期
中图分 类号: F 2 D 51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我见
口
孙பைடு நூலகம்
艺
地 块 称 为 需 役 地 而 供 他 人 行 使 的地 块 则 称 为 供 役 地
, 。
拥有
地 役 权 的需 役 地 所 有 权人 称 为地 役 权 人 附 带有 供 役 义 务 的
,
土 地 所 有权 人 称 为 地 役 人
。
地役权 是存在于他人土 地 上 的
理 截水 排 水 通 行 通 风 采 光 等 各 方 面 的 相 邻 关 系 给 相邻 方
、 、 、 、 ,
对 于 地 役 权 来 说 是 基 础 权利
由于 相 邻 关 系 实 际 上 是 对 不 动
,
一
造 成妨 碍 或 者 损 失 的 应 当 停 止 侵 害 排 除 妨 碍 赔 偿 损 失
,
,
”
。
(
1
,
一
的利 用 所 发 生 的冲 突
。
所 以相 邻 关系 是法 律 创 制 的概 念
,
一
,
相
一
)相 邻 关 系与 地 役 权 的联 系
。
邻 权 的产 生 基 于 法 律 的直 接 规 定 而 非 当 事人 的约 定
方 行 使 不 动产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影 响到另
,
只要
、
相 邻 权 是地 役 权存在 的 前提 和 基 础
产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所有权 或 使 用 权 的
,
,
, ,
,
睦 邻 友好 关 系 ; 行 使 不 动 产所有 权 使 用 权与 相 邻权 时 要 尊 在
,
, ,
一
上 的 权利 也 不 得 使 其 部 分权利 消 灭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在占有、使用其不动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与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发生利益冲突。
能否得到妥善处理,关系到不动产经济效用的发挥,邻里关系的和睦,甚至整个社会制度的和谐与稳定。
一、二者的起源与发展在罗马法中,并没有“相邻关系”这一法律概念,但并不乏相关规定。
其中一部分是采用所有权保护与所有权限制来加以规范。
而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诉讼保护相邻关系的土地权利,例如排放雨水之诉和关于收获果实的令状等。
除此之外,大部分相邻关系不动产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地役权制度调整的。
罗马法并没有对相邻关系作出专门划分,许多相邻关系包含于地役权制度中,二者界限并不清晰,但其诸多基本理念及规范内容为后世民法留下了丰富的法律遗产,并在以后近千年不断发展和扩充,对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赞同“相邻关系的实质就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张和限制。
这种限制是所有权内容限制的一种,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体现。
”而地役权关系的本质,是土地使用关系,即为土地利用的必需而使用临界的他人的土地,故地役权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模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所有权编中规定有“不动产相邻关系”,另单独设“邻地利用权”编。
而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所有权编规定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编中规定了“地役权”。
二者在体系设置和某些观点上存在分歧,但都不约而同地采用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模式。
我国最终颁布的《物权法》借鉴了德国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的立法模式,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分别在第七章和第十四章作了专门规定,表明了在民事权利日益彰显、民事关系交错繁杂的当代社会,立法者力图有效调整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良苦用心。
二、二者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其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等。
从静态上来看,秩序是指不同部分在整体当中处在适当位置,相处之间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秩序,强调的是空间中的位序;从动态上看,是指不同部分在运动过程当中具有确定性和连续性,强调的是时间中的位序。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比较分析剖析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事主体间相互利用相邻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上便利实现的情况日益增多,这些具有特殊利益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不动产使用人间因相邻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的关系,对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利用产生巨大的影响。
本文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定义及性质特征入手,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一剖析,揭示二者的区别。
并探讨二者的适用范围,有助于进一步认清地役权与相邻权的本质,解决生活中的遇到的问题,并提倡立足现实,适应形势,按照科学、理性的思路为我国设计出一种动态开放、充满活力、有利于提高不动产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的地役权与相邻权制度。
关键词:地役权;相邻关系;物权;不动产;ABSTRACT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civil subject for mutual use of their property on the adjacent property to facilita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these have a special interest in real property owners and real estate use the earth for the use of adjacent property that occurred relationship, easements and neighboring right of use of a huge impact. In this paper, easements and adjacent relationship, the 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n the neighboring relations and the easement for an analysis to reveal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And to explore both the scope of help to further understand the easement rights and the Adjacent the nature of life in the face to solve problems and promote based on reality, Shiyingxingshi, Anzhao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thinking for our country Sheji out a dynamic open, dynamic, help to improve real estat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use of the easement with the neighboring right system.Key words Easements;Neighborhood;Property;Real Estate;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比较分析绪论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历来为人们所重视,更是民法规范、保护的重心所在。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一、
二者性质不同。
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他物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
二、
产生根据不同。
相邻权是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
地役权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此外,从取得方式上讲,地役权更宽泛。
三、
存在条件不同,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
四、
权利存续及有偿性不同,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取得有偿与否也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通常是无偿的。
五、
调整功能不同。
相邻关系是维护不动产正常生产和利用的最低需要,而地役权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实现最大限度的调节,使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
六、
权利受到侵害后救济请求权不同。
相邻权受到侵害之后只能以所有权
的行使遭到侵害为由提起救济之诉。
而当地役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单独以地役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救济之诉。
七、
权利指向性不同。
基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各自在行使权利时,不能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而且还要容忍邻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不动产。
因此相邻权是相互的、双向的。
而地役权是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目的是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所以地役权是单向的。
浅析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浅析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摘要:相邻关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不动产的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两者都是在不动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用于平衡相关人利益的制度,本文旨在从权利性质、产生依据等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别,以期有助于相关立法、司法实践。
关键词:相邻关系地役权区别地役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是最早的他物权制度。
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历经兴衰,最终为近现代民法所继承,为调整土地利用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是指:依据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简言之即不动产权利人为了利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对他人不动产享有的权利。
地役权制度对于合理、充分地利用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根据《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相关规定,地役权的设立,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地役合同,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也即地役权的生效采意思主义,但未经地役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只是地役权的对抗要件。
对于地役权权利义务双方而言,供役地权利人有容忍和不作为义务,即依照双方的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所有的土地,不得妨碍其行使权利并在合理范围内为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与此同时,地役权人依此当然享有其基本的权利,即使用权。
但是这种使用权是有着界限和限制的,地役权人行使使用权需依照约定的目的和方法,而不能任意而为,同时他还必须履行最小损害义务,以实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它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区分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相互之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有⼀定权利的,⽽两个不地产之间会产⽣相邻权,相邻不动产的所有⼈要相互帮助、相互体谅,这样才有利于⽣产和⽣活,那么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
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之间的设⽴地役权合同⽽发⽣,属他物权范畴。
(⼆)两者适⽤的范围不同。
相邻权适⽤的范围既包括⼟地毗邻关系,⼜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
地役权只适⽤于⼟地之间的利⽤关系。
(三)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活、⽣产、安全要求。
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然在对他⼈⼟地利⽤权能上⽐相邻权有较⼤扩展。
(四)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地役权是⼀个独产的⽤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五)两者权利发⽣的前提条件不同。
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民法典》第⼆百⼋⼗⼋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百七⼗⼆条 【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他⼈的不动产,以提⾼⾃⼰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的不动产为供役地,⾃⼰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问题进⾏的解答,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包括利性质不同、范围不同、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法律概念是怎么样的呢,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呢,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主要在哪些⽅⾯呢,地役权和相邻权的联系是怎么样的呢,相邻权的法律概念是怎么样的呢。
店铺⼩编整理了“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1.概念不同>地役权:是指在他⼈的⼟地之上设⽴的以供⾃⼰的⼟地便利使⽤的他物权。
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或使⽤⼈之间。
⼀⽅⾏使使⽤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地役权:是独⽴的物权,性质属于⽤益物权。
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的物权。
3.地役权不要求⼟地相邻。
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地。
4.地役权的权利⾏使只限于对⼟地。
相邻权包括⼟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不动产的便利或提⾼其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他⼈不动产的权利。
其⼀,地役权是按照当事⼈的约定设⽴的⽤益物权。
其⼆,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不动产上的⽤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设⽴的⽤益物权。
性质(⼀)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地役权是以他⼈不动产供⾃⼰的不动产便利之⽤的权利(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权的消灭⽽消灭(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1.分⽣上的不可分性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联系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或使⽤⼈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或者使⽤⼈之间,任何⼀⽅为了合理⾏使其所有权或使⽤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提供便利或是接受⼀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或使⽤⼈在⾏使⾃⼰的所有权或使⽤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如果因权利的⾏使,给相邻⼈的⼈⾝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有权要求停⽌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两种立法例地役权是一个与相邻关系有联系的概念。
这主要是因为在当今大陆法系关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存在两种立法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合并规范立法例和分别规范立法例。
1合并规范及其理由以法国为代表的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采合并规范模式。
在这些国家,相邻关系也称为法定地役,法定地役与约定地役共同称为地役权,规定在用益物权一章中。
2分别规范及其理由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日本、瑞士等采分别规范的规范模式。
按照分别规范模式,地役权仅指约定地役及时效取得地役权,规范在用益物权编中;法定地役视为相邻关系,规定在所有权一章中。
这样立法安排的理由是,地役权约定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相邻关系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由此可见,各国对地役权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那么,什么是地役权,约定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不妨按照法国模式,先弄清什么是广义的地役权。
二、广义地役权土地所有权人在我国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
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
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对应地,前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后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
因此,地役,从需役地的角度,地役权是一种权利,而从供役地的角度则是一种负担或义务。
作为一种对他人土地的一种便宜性权利,地役权从取得方式或发生根据上有两个,一个是依据法律规定,一个是依据当事人约定。
于是,地役权被分为两类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
顾名思义,法定地役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对他人土地的一种便宜性权利;而约定地役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对他人土地的一种便宜性权利。
法律之所以规定某人对他人土地享有地役,主要是因为如果不给予他这样的便宜,则他对自己的土地利用便不可能或不方便,法律强加给当事人供役义务,以使各自的土地都能得到有效的利用。
而在法律上无供役义务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约定而赋予另一方当事人利用其土地的权利,便产生了约定地役。
在地役权取得中还存在时效取得,即和平地、公然地表见地、连续利用他人土地达法定时效期间的,可以请求登记为地役权人。
例如,甲和乙相邻,甲原有道路通往公路,但须绕一个弯路,为取方便,即弃原路而改走乙之土地,乙碍于情面,一直未提出异议。
如果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法定时效期间比如20年的话,那么甲即可以请求将其形成的通行事实登记为通行地役权。
这种地役权产生基础为法律规定,但在采分别规范的模式国家里,在地役权规范中也承认这种取得方式。
在这一点上,分别规范模式中的地役权也并不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
一般的法定地役与时效取得地役的区别在于,法定地役的取得只要具备取得要件最主要的是有此必要即可立即取得,而时效取得本质上并没有这样的必要性,但经过法定期限后,法律上对这种事实予以承认,取得地役权。
因此,法定取得仍然有别于时效取得。
我们下面所讲的法定地役相邻权意义上法定地役均不包括时效取得。
总之,广义上的地役权包括法定地役、时效取得的地役、约定地役。
时效取得的地役兼具有法定地役与约定地役的一些特征。
三、法定地役权相邻权与约定地役权联系与区别一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的共同特征在大陆法国家,地役权是一种对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即属他物权的一种。
但地役权与用益性质的他物权却具有本质的不同。
这些不同点构成地役权的最主要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它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人,丧失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即意味着丧失地役权;取得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通常也随之取得为利用该土地所附带的地役权,除非地役权是基于当事人约定产生的。
例如,土地使用权人甲为了避免绕道行走,与土地使用权人乙达成一项约定通行权,如果甲将土地转让给丙,那么,也就自然地丧失该约定地役,且丙不能当然地取得甲与乙之间约定地役权。
因此,不管是约定地役,还是法定地役相邻权,地役权基本上是服务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不能脱离特定的土地而存在,这在物权法中称为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地役权不以占有他人土地内容或目的,而只是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地役权通常只是给予地役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或为了低成本地利用自己的土地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供役人提供地役并不因此丧失对土地的占有甚至利用,而只是承受了某种负担或不便利,本质上对其土地没有根本的影响。
例如,相邻通行权只是赋予其通行的权利,而不包括在土地上建筑或种植树木的权利;相邻管线通过权仅限于管线地通过并进行必要施工的权利,而对通过的土地或建筑物没有任何权利。
因此,地役权不是对他人土地全面占有和享用的一种权利,传统民法将其归入用益物权,只是从它是对他人之物享有权利的角度讲的。
3地役权不是一种独立的他物权,不可独立转让、继承或进行其他处分。
这是以上两点得出的必然结论。
而其他形态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基本上可以像所有权人那样去利用物,甚至有些用益物权指地上权、永佃权还可以转让或被继承。
地役权则欠缺这种权能,它只是非独立存在的不可单独转让的附属于需役地所有权的一种附属性权利。
作者认为,不管约定地役,还是法定地役相邻关系均具有上述特征。
而且地役权还具有共同的内容。
根据使用的方式或用途地役可分为通行地役、引水或排水地役、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通风地役、邻地利用地役等。
另外,传统大陆法中还将取土沙石地役、放牧权、采集权等也放入地役权,但是这类地役权本质上属于一种取得权或收益权,与役使他人土地权利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作者不把它归入地役权范畴。
总之,地役权是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不得不役使他人土地而产生的权利。
它的基本功能是调整不同土地所有者之间因共同利用各自土地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使在相邻土地归属于不同主体的情况下,使需要借助他人土地才能够利用自己土地的人,得以顺利利用自己的土地。
因此,只要在土地归属或利用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就存在地役权或与地役权相类似的制度。
也许对役使他人土地的权利称谓在各国不同,或没有赋予这种权利以物权地位,但总有调整相邻土地之间发生的相互利用规范。
正因此,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中都存在地役权制度二约定地役狭义的地役权与法定地役相邻权区别1产生基础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的区别主要是权利产生的依据或基础不一样。
法定地役或相邻权是依据法律取得,而约定地役或狭义的地役权则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供役或需役的协议而产生的。
法律之所以强加给某地块以供役义务或赋予某地块以权利,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这种理由是两块土地之间的一种自然需要,或者因为地形、地势,或者因为位置、距离,或者为了达到和睦利用各自土地的目的,法律有必要强加给某块土地以义务,给予某块土地以权利。
因此,法定地役相邻权是建立在一定范围的每个土地权利人都能够利用各自土地的自然需要性上的。
一般来说,这种自然需要是以土地的相邻、邻近为基础的。
而约定地役则毋须有自然必要性,可以超越相邻或邻近关系当然并不是必须的,某地块之所以承担某种义务或负担是因为他作出承诺或同意。
换言之,约定地役产生于当事人的合意,对地块之间的自然关系没有什么限制。
因此,法定地役和约定地役的区别主要是设两种地役权的基础不尽一致,法定地役只存在相邻含相近不动产权人之间;约定地役既可以产生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也可以产生于不相邻不动产权人之间。
2有偿无偿法定地役相邻权一般是无偿的,因为土地上的供役负担源自于自然需要,要求需役地人负担费用违背其制度的宗旨。
而在约定地役,某地块本身并没有负担这样的义务,要其负担某种义务,除了经其同意外,通常还要支付一定报酬;当然如果对方不主张报酬,亦是可以的。
亦即是,约定地役权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3对抗性由于法定地役是基于土地的自然需要且是固定于或永久地附属于土地之上的,其地役权或地役负担并不因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改变而改变,因此,法定地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或者说,它的对抗效力源自于土地本身,而不需要其他公示手段。
而约定地役则因其源自于当事人的约定,则只有经公示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公示手段,通常是登记。
也即是约定地役权经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地役权的登记通常是在供役地的登记簿上记载供役负担,一旦作这样的记载,需役地人即可以要求取得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承受供役负担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否则没有。
4独立与否在人们谈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区别时,普遍地认为相邻关系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对不动产所有权的扩张或限制对供役地是限制,对需役地是扩张,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地役权为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对他人土地利用的权利,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不过应当指出的是,两者都是非占有他人土地而对他人不动产的某种权利,均是为了土地利用便利而设置的权利,具有相同的功能。
约定地役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法定地役的不足,在法定地役得不到调整或相邻或邻近不动产义务人没有义务提供便利时,即可通过约定来加以弥补。
法定地役权无非是经由契约形成的物权相邻权。
由于约定地役源自于当事人的约定,使得约定地役权具有脱离土地本身独立存在的属性,使这种权利接近其他用益物权,而法定地役权本质上只是调整相邻不动产权利义务关系一种工具。
四、相邻关系与法定地役权称谓问题不管采取分别规范,还是采合并规范,相邻关系相邻权与法定地役权的内容大致相同。
也就是说,相邻关系或法定地役上的不动产权人之间基本上涉及以下几项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1关于道路通行、通过;2关于排水和用水;3,关于相邻管线的安设;4关于通风、采光、眺望等相邻空间距离;5关于建筑、竹木越界禁止;6关于相邻有害气体、噪音等;7关于相邻不动产使用危险对地基和建筑物施工或其他设施设置等不得使邻地造成损害防止,等等。
但是,相邻关系与法定地役立法规范角度不同。
作为一种地役权,法定地役权规范更强调的是权利,可以说是从权利的角度进行规范法定地役的;而相邻关系基本上是以相邻人的义务作为规范基点的,但也不排除从权利的角度来规范。
因此,在上述七个方面中,最后三个方面似乎更宜称为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称为地役权。
因为这里似乎不是强调对他人土地的某种权利,而是对相邻人的义务。
作者认为,上述差异更多的是称谓问题、形式问题。
不动产的特殊之处在于存在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管是从权利的角度规范,还是从义务的角度规范,都涉及到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即享有义务;一方的法定义务,即意味着另一方有相应的权利。
而其共同点是其法律依据来自于法律规定或自然需要。
本书认为相邻关系即是法定地役。
至于法定地役是称为相邻关系,规定在所有权章,还是与约定地役规定在一起,称为地役权,这只是立法体例的问题,并不影响法定地役和相邻关系的内容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