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节约型政府,高效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荆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用于从事公务管理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定编和购置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原则核定:(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2、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3、社会捐赠或上级下拨、奖励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
(四)根据财力,以优先购买性能优,油耗低的省产车为主,对购买国产其它车辆的要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区“四大家”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
(二)区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12人以上的,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大小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三)镇、办事处、管理区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经济发达地可增配1辆。
(四)一个单位有10名县处级离、退休干部的,可增配1辆车。
(五)检察院、法院办案工作用车,按编制内人数1人1座配备;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公务用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大小按编制内人数2人1座配备。
(六)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可以另外配备专门用车。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车价格标准:公务用车的购车价格包括购置车辆价格、交纳购置附加税及办证费用。
公司车辆报修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报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车辆报修管理工作,提高车辆维护保养效率,确保公司车辆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所拥有的车辆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坏车、事故车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章报修流程1. 车辆司机在发现车辆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时,应立即联系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报修。
2. 车辆管理部门接到报修信息后,应及时安排专业维修人员前往现场查看或将车辆送往指定维修点。
3. 维修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后,将维修情况做详细记录,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4. 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维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更换零部件或进行更深层次的维修。
5. 维修完成后,车辆管理部门通知司机前去领取车辆,并对维修质量进行验收。
第四章报修责任1. 车辆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减少车辆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2.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公司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3. 维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车辆维修保养的技术要点,确保维修质量。
4. 公司领导部门负责监督车辆报修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章报修标准1. 对于出现故障的车辆,报修人员应及时跟踪维修进度,确保故障尽快得到解决。
2. 对于需要更换零部件的车辆,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原厂配件,保证零部件的品质。
3. 对于不宜修复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损失。
第六章报修管理1. 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维护保养情况,及时更新车辆信息。
2. 车辆维修记录应保存完整,便于日后查询和追溯,形成完备的报修管理体系。
3. 车辆使用人员应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监管,发现故障及时报修,避免故障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七章安全责任1. 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维修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人员安全维修。
2. 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维修过程中的安全。
3. 车辆司机在领取维修完成的车辆时,应对车辆的安全状态进行检验,确保安全驾驶。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完整资料)
感谢所有参与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同 事和员工,是他们的辛勤工作和无私 奉献,使得本管理办法能够得以顺利 实施。
感谢所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读者,是 他们的反馈让我们能够不断完善和优 化本管理办法。
THANKS
感谢观看
员工需提前申请公务用车,注明用车时间、地点 、原因等。
02
调度安排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情况,进行合理调度 ,确保用车需求得到满足。
车辆保养与维修
定期保养
公务用车需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维修申请
如车辆出现故障,需及时向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申 请维修。
车辆年检与保险
年检制度
公务用车需定期进行年检,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达标。
03 实施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现 代化管理水平的提升,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02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用车范围与标准
公务用车范围
国有企业中,因公出差、开会、调研、学习等涉及的交 通工具。
用车标准
根据出差目的、里程等因素,确定乘坐的车型,如轿车 、商务车等。
用车申请与调度
01
用车申请
04
细则
用车计划与安排
部门用车需求申报
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向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提交用车计 划申请。
用车计划审批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车辆可用 情管理部门根据用车计划,提前发放派车单,明确用车时间 、地点、事由等。
车辆调度与使用
01 规定》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监督
03 检查办法》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购置
02 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报废
04
管理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垂管派出机构)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按系统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垂管派出机构负责本机构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第四条垂管派出机构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向;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在京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批准;京外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国管局备案。
垂管派出机构因新设立或者人员编制、工作职责增加,确需核增车辆编制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国管局批准。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垂管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实行“处置一辆、更新一辆”原则。
在京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管局批准,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国管资〔2011〕167号)执行。
京外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后,按照属地公务用车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等手续;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车或者配越野车(含SUV)的,应当报国管局备案。
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涉及资产管理相关事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垂管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祁连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逐步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依据《祁连县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部门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
第三章车辆购置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更新、购置编制内车辆时~需1要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申请中注明:1、更新车辆的理由,2、更新车辆的资金来源。
申请报告由县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安排专项购车经费。
第七条单位处置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财政处置~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各单位无论是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购买的车辆~还是无偿调拨、捐助的车辆~都必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购买、处置、调拨的车辆一律追回收缴县财政局~并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各单位公务用车严格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配备。
第十一条车辆配备严格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车辆配备原则上为国产车。
第十三条车辆更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行驶里程达30万公里或年限到期的,,二,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无法修复的,,三,破损严重无法正常行驶的,,四,其它。
第十四条凡经批准更新车辆的部门和单位~在购置新2车和处置车辆前~将需要更新和处置的车辆上交县财政局。
对经车管所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变卖~并将变卖款上缴国库~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统一调剂使用~或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财政。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为加强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的调配使用和保养修理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车辆的管理1.机关公务用车范围主要包括:(1)领导公务用车;(2)接待来宾及会议用车;(3)本业务部门因公需用车。
2.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及保养维护。
办公室应指定1名车管人员,明确责任,合理派车,确保机关公务用车顺利运转。
3.办公室应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自=有关公务用车的规定:(1)不准占用工作时间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和疲劳驾驶,禁止将车辆交由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使用手机。
(2)严禁使用公务车辆办理婚嫁及娱乐等行为,严禁将公务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门口及附近。
(3)公务车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必须入库或停放在单位停车场。
(4)公务车辆因违章行驶或违章停放等违反交通规则原因所发生的罚款由责任人承担。
二、公务车辆的调配和使用1.各部门业务用车按如下程序办理:(1)部门业务用车应到办公室车管人员处申请调派。
(2)办公室车管人员根据用车人任务轻重缓急统一调配车辆,驾驶员按指定地点、指定路线行车。
(3)用车人应按申请的用途及路线使用车辆,不得要求司机改变出车用途和行车路线。
2.凡私人和外单位因特殊原因用车必须经经理批准,同时告知车管人员备案,发生的燃油费等由个人或外单位承担。
三、驾驶员工作职责1.自觉遵守本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2.服从安排,准时准点出车。
值班或工作时间内如因病、因事不能出车者,须提前请假,临时提出不出车者按旷工处理。
3.讲究职业道德,端正驾驶作风。
增强服务意识,对用车人热情接待。
4.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努力做到经济安全,尽量减少各种浪费;执行出车任务过程中,必须增强时间观念,按指定时间返回。
5.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做好日常维护与保养,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公务用车规范化、集约化管理,提高公务车辆利用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是为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的车辆,一般公务用车是保障管理人员公务,用于会议接待和机要交换等公务活动的车辆。
第三条公司公务用车管理秉承“勤俭办企业”的精神,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部室、生产经营各单位、各县公司的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归口负责公司系统公务用车管理,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务用车的财务预算,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物资供应公司负责公务用车集中招标管理及采购等相关工作,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公务用车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公司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公司车辆管理所负责公司所属各部室、生产经营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县公司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七条公务用车配备严格执行编制计划管理。
编制数量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因素进行核定,适当考虑地区差异。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
第九条为避免造成浪费,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严重超标的,应予以封存;超过公务公车配备编制的,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条公务用车应立足选用国产汽车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不得互相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偏远山区等道路状况比较恶劣的地区)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的,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统一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程度。
第十二条调任、新任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或现任企业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应首先在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公路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用于办理公务、调研督导、机要通信、突发事件应对、通勤服务等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中小型客车等.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节能高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并明确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公务用车管理职责明确。
第五条全局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
第六条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公务车辆外出时必须持有派车单。
局机关公务车辆审批程序为:各部门出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必须填写《***局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派车。
多个科室同时去同一个地点出差时,要合并乘车,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各单位要控制和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严格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
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车辆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过夜。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等工作需要外,其他公务车辆应封存停驶。
第八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一)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8.26•【字号】豫交文[2013]574号•【施行日期】201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3〕574号)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拟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26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行,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本着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厅机关在编的各种型号轿车、商务车。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公务用车必须用于公务活动。
第五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专车专卡加油制度,按一车一档的要求建立车辆档案。
第六条厅机关公务用车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条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非专业驾驶员驾车。
本单位和外单位驾驶员之间,不得私自交换车辆驾驶,严禁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务车停放在非公务活动场所。
第八条车辆按车位统一停放。
下班后,除确实有公务需要外,车辆必须停放在机关。
经批准自行停放的,要确保车辆安全。
第九条节假日指定专用值班车辆,其它车辆一律封存停驶。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十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整合车辆资源,提高车辆利用率。
合理调度,减少单独或重复派车,路线重合的要尽量合并用车。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实行派遣和登记制度。
1.因公务需要在郑州市内临时使用车辆的,用车部门向厅办公室提出申请,司机班根据情况调派车辆,并做好出车登记;2.因公务需要在河南省内使用车辆并不超过一天的,用车部门向厅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单》(见附表1),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司机班根据情况调派车辆,并做好出车登记;3.因公务需要在河南省内使用车辆超过一天或出省使用车辆的,用车部门向厅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单》,办公室主任审核,厅领导批准后,司机班根据情况调派车辆,并做好出车登记;4.厅机关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各处室用车需要时(如:已全部出车无车辆可调派、现有车辆车况不能满足用车要求等),由各处室自行协调解决。
某某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某某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近日,集团公司印发《某集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某集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和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集团公司车辆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
第四条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一)集团总部公务用车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二)二级单位公务用车由其自主管理。
第二章配置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及集团总部公务用车配置按省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二级单位公务用车配置数量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已核定公务用车配置数量的单位,按原数量控制不变。
确因机构、业务、职数调整,需增减公务用车数量的,按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执行;(二)未核定公务用车配置数量的单位,领导班子按核定职数每3个核定1辆,机关按核定总职数每10个核定1辆;(S)从事市场开拓或衔接政府任务较重的单位,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核增1〜2辆。
第七条新购置公务用车价格及排气量标准(一)轿车型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二)商务车型购车价格3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第八条配置标准审批权限(一)配置标准内的数量核定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批;(二)因从事市场开拓或衔接政府任务较重需核增配置数量的,由经营管理部初审后,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三)各单位配置数量内公务用车更新,由二级单位负责,更新结果报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九条租赁公务用车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配置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执行;租赁价格参照用车所在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
第十条公务用车使用达到折旧年限后方可更新。
第十一条各单位车辆采购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车辆报废和处置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2024年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和费用控制,规范用车流程和驾驶人员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公务车辆的管理、驾驶人员的行车管理和乘车人员的管理。
第3条主要职责。
1.集团领导:负责车辆购置、报废、事故处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审批。
2.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总部所有公务车辆的年检、保管、保养、维修、调度、出车服务、车辆费用管理、事故处理及理赔工作。
3.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报销车辆费用。
4.驾驶人员:负责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安全行车。
第二章用车申请与车辆调度第4条公司公务车辆本着“集中管理,统一调用,确保重点,安全服务”的原则。
公司保留车辆主要用于长途(指100公里以上的路程)派车和接待用车。
公司员工外出办事以公共交通工具为主。
公司员工长途出差,原则上以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为主,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按《出差管理办法》报销。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公务用车。
1.长途公务出行(单向100公里以上路程)及公务接待。
长途派车原则上限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以总裁签名同意的出差单为依据。
2.因公集体出差,如工程管理中心的大检查、经营管理中心的现场查勘、财务管理中心的现场督查等。
3.公司举办活动需要接送大量人员的,组织活动的部门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4.公司员工急需外出办理公司重大紧急事务的,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5.有外部单位人员一起协助办理公司重要事务的,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6.其他特殊情况,需行政副总以上领导批准。
第5条公务用车流程。
各用车部门、人员处理可预见的业务时应提前至少一天通过OA流程向行政管理中心申请用车,由行政管理中心统一调度。
申请用车流程(OA):用车人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附件1)→部门负责人审批→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批→驾驶员按时出车。
第6条出车任务。
1.驾驶员一律凭《用车申请单》(OA)出车。
2.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2024年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祁连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逐步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依据《祁连县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部门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
第三章车辆购置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更新、购置编制内车辆时,需要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申请中注明:1、更新车辆的理由;2、更新车辆的资金来源。
申请报告由县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安排专项购车经费。
第七条单位处置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财政处置,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各单位无论是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购买的车辆,还是无偿调拨、捐助的车辆,都必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购买、处置、调拨的车辆一律追回收缴县财政局,并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各单位公务用车严格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配备。
第十一条车辆配备严格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车辆配备原则上为国产车。
第十三条车辆更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行驶里程达____万公里或年限到期的;(二)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无法修复的;(三)破损严重无法正常行驶的;(四)其它。
第十四条凡经批准更新车辆的部门和单位,在购置新车和处置车辆前,将需要更新和处置的车辆上交县财政局。
对经车管所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变卖,并将变卖款上缴国库,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统一调剂使用,或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财政。
公司行政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公司行政车辆维修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行政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延长使用寿命,降低故障率,保障行车安全,合理控制维修成本。
所有车辆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1. 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公司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包括制定维修计划、选择维修服务供应商、监督维修质量和进度。
2.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维修费用预算,并对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和支付。
3. 使用人员需按照规定程序报修,并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和清洁保养。
三、维修分类1. 日常保养:包括车辆清洁、机油和润滑油更换、轮胎气压检查等。
2. 定期保养: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或时间周期进行的保养,如更换三滤(空气滤清器、油滤器、燃油滤清器)、刹车系统检查等。
3. 故障维修:车辆出现故障时的临时性修理。
四、维修流程1. 使用人员发现车辆异常应及时向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维修申请。
2. 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并评估维修的必要性和紧急程度。
3. 根据车辆情况选择合适的维修服务供应商,并预约维修时间。
4. 维修完成后,行政部门应对维修结果进行检查,并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5. 财务部门根据维修记录和发票进行费用核算,并完成支付流程。
五、维修记录与档案管理1. 每次维修完成后,行政部门应详细记录维修内容、费用、时间和效果。
2. 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将所有维修记录归档保存,便于日后查询和分析。
六、费用控制1. 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维修费用进行统计和分析,以寻找成本节约的机会。
2. 对于高额维修项目,应进行多家报价比较,选择性价比高的服务供应商。
3. 鼓励使用人员参与日常保养,减少因疏忽导致的额外维修费用。
七、安全管理1. 确保所有维修工作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个人执行。
2. 对于涉及车辆安全的维修项目,应严格按照制造商的要求进行。
3. 对于重大维修项目,应进行安全性能测试,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规范用车范围及程序,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务车辆的派用与使用范围第一条车辆派用原则办公用车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
同等情况下如有两方需同时使用车辆,原则上考虑职级较高者或业务繁忙的部门优先使用,同线路时可合并使用。
第二条车辆使用范围(一)领导公务用车;(二)接送公司重要客人;(三)代表公司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四)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税务等业务;(五)公司各部门办理业务用车应符合下列条件:1、所去之处无公共交通工具或交通不便;2、时间紧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工作的完成;3、紧急处理的突发事件;4、领导交办的紧急公务。
(六)上级机关及客户单位领导临时借用。
第二章公务车辆的使用第三条公司公务车辆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一律由公司常务副总审批。
第四条以下情况由综合办直接派车:(一)公司董事长的临时用车;(二)由公司统一安排的上级机关及客户单位领导用车;(三)公司统一组织的活动用车。
第五条除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情况公务用车:(一)公务用车应提前进行派车审批,由综合办填写《派车单》(一式二联),审批联经领导审批签字后交综合办,用车后将核实联交综合办签字核实,没有履行派车手续的,一般不安排用车;(二)综合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安排车辆使用,用车人办事方向、路线、地点相同、相近或顺道时,应一车多用,减少浪费,公司用车应服从综合办的调整安排;(三)用车人应按派车单的拟用车时间用车,若超过1小时不用车的,该《派车单》作废,综合办可另行安排其他出车任务;(四)用车人应按照派车单的行车线路规定方向行驶,不得自行改变,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气候原因)或工作需要改变行车线路的,须及时报批;(五)严禁利用工作用车机会,用于非工作需要;(六)如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在当时办理派车手续的,应在车辆使用完毕后及时补办用车手续;(七)职工出差往返飞机场,原则上要求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特殊情况(人数较多、事情紧急等)可由综合办统一派车。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车辆维修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延长车辆使用寿命,确保公司车辆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维修及时、资料齐全、经费合理”的原则,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车辆维修管理机构、车辆维修管理规章制度、车辆维修管理流程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各部门和员工无论职务等级,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车辆维修管理机构第六条公司设立车辆维修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公司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七条车辆维修管理中心应配备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各项维修保养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第八条车辆维修管理中心应定期组织车辆维修保养培训,提升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车辆维修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维修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维修保养的各项信息。
第十条车辆维修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公司车辆进行维修保养计划,确保车辆维修保养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车辆维修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应制定维修保养规章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应按照程序操作,不得随意更换零部件或进行非法维修行为。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应按照统一规范进行,不得为了节省成本降低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应注意环境保护,不得污染环境或违法处理废旧零部件。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应注意安全防护,不得发生人身伤害或车辆损坏事故。
第四章车辆维修管理流程第十六条公司车辆维修管理流程包括维修申请、维修登记、维修派工、维修质检等环节。
第十七条维修申请:车辆维修保养前,驾驶员应填写维修申请表,注明车辆问题及需修理内容。
第十八条维修登记:维修管理中心应接收维修申请,登记车辆信息,安排维修工作。
第十九条维修派工:维修管理中心应按照维修计划,派工维修工作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维修质检:维修保养工作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确保车辆的维修费用保持合理范围,有效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事宜适用本规定。
车辆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四条车辆日常维护公司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认真做好“三查”。
第五条车辆问题上报车辆驾驶员在每日“三查”中及车辆运行中,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队队长,并进行自修。
第六条车辆维修申请若驾驶员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队长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批示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条特殊情况下的维修车辆运行在外等特殊情况下,须电话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若有随车人员时需在修理费用单上作签字证明。
车辆回来后再补填、报批《车辆维修申请单》,完善好手续。
第八条维修、保养申报程序一、车辆维修申请提出后,车队队长对维修、保养的原因及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并初步预算出经费。
二、车队队长负责联系修理厂家进行原因核查与费用预算,并做好维修相关事宜衔接。
填好《车辆维修申请单》的“核实原因与费用报价”一栏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分管领导组织人员对申请进行验证,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同意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
第九条维修指定厂家车辆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厂家或维修点,否则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维修监督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车队队长要加强维修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维修结果验收车辆维修完成后,车队队长和分管领导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并将情况向总经理作口头汇报。
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第十二条维修费用明细驾驶员与车队队长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并让修理厂在《车辆维修申请单》中填好“维修(保养)结果与费用”一栏,以确保维修效果的实践验证。
XX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XX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结合XX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XX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以及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机动车辆。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是指用于经营活动的洽谈、投标、签约、履约、交流以及重大生产经营活动、重要商务接待活动等业务需要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企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本增效,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实现成本费用适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
第五条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为下属企业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监督下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接受社会有关组织无偿捐赠且无偿调拨车辆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报区国资办备案审批后,纳入企业车辆统一管理。
第三章购置管理及经费管理第七条按照节约、安全的理念,原则上应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区管重点企业配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轿车车型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
配置标准:排气量L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8万元以内,或同价格新能源汽车;(二)区管企业配置的轿车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排气量L6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6万元以内,或同价格新能源汽车;(三)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排气量要控制在3.O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30万元以内。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规范公司公务车辆运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央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最新规定;(二)公司所有公务车辆仅用于企业经营,企业负责人及高层管理人员均不配备专车;(三)厉行节约,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三、管理责任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四、管理方式(一)公务车购置:1、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
2、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3、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公司应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
(二)公务车租赁:1、公司公务车租赁仅限于自有公务车无法满足业务需要或于外地开展的业务自有公务车使用成本高于当地租赁成本时。
2、所有租赁车辆均签订公司《车辆租赁协议书》或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租司提供的制式租车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评审及审批程序;经审批生效的车辆租赁合同送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3、车辆租赁费用标准按照日租金(含燃油费、司机劳务费,不含路桥费、司机餐费及开票税费等)轿车(排气量1.8升及以下)不高于500元,货车(载重量3.5吨及以下)不高于600元,商务车(排气量3.0升及以下,载客量7人及以下)不高于1200元执行。
(三)公务车使用及保养维修1、依据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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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确保车辆的维修费用保持合理范围,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事宜。
第三条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
第四条公司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认真做好“三查”。
第五条车辆驾驶员在每日“三查”中及车辆运行中,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队队长,并进行自修。
第六条若驾驶员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队长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批示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条车辆运行在外等特殊情况下,须电话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若有随车人员时需在修理费用单上作签字证明。
车辆回来后再补填、报批《车辆维修申请单》,完善好手续。
第八条维修、保养申报程序:
一、车辆维修申请提出后,车队队长对维修、保养的原因及项目进行的全面审查,并初步预算出经费。
二、车队队长负责联系修理厂家进行原因核查与费用预算,并做好维修相关事宜衔接。
填好《车辆维修申请单》的“核实原因与费用报价”一栏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分管领导组织人员对申请进行验证,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同意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
第九条车辆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厂家或维修点,否则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车队队长要加强维修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完成后,车队队长和分管领导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并将情况向总经理作口头汇报。
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第十二条驾驶员与车队队长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并让修理厂在《车辆维修申请单》中填好“维修(保养)结果与费用”一栏,以确保维修效果的实践验证。
车队队长应将其与维修说明表、车辆管理表等相关内容存在一起,结算维修费用时一并出具查证。
第十三条修车完毕后驾驶员或具体承办人应将《修理费用明细表》、审批报告及废旧零部件的清单带回公司交车队队长审查,车队队长报分管领导审核。
废旧零部件带回公司(外地或路途中维修也必须带回),由车队队长负责清点,并交综合办办签字验收,登记入库。
第十四条修理厂的选择、修理费的商谈由车队队长、分管领导及财务部主管共同同厂家商谈确定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完并验收结束后,《车辆维修申请单》应将原件存档办公室,复印件存车辆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各一份。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费用修理厂家每月底到公司统一结算,结算时修理厂务必带正规发票,否则财务有权拒付资金。
第十七条驾驶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其本人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车辆维修费用报销必须需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字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综合办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公务车辆维修审批表
时间车型与车号
部门申请事项□保养□维修□其他:
驾驶员签字维修
原因
经办人签字拟维修
项目
车队队长
审查
核实原因
与费用
报价
分管经理
审核
领导批示
维修(保
养)结果与
费用(厂家
填写并盖
章)
复审结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