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合集下载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合同范本。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一、引言。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由于外部环境、市场条件或者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合同履行的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以应对不可抗力或者合同履行环境的变化。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依据该原则进行协商和处理。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内容。

1. 不可抗力的情势变更。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势变更,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协商和处理,以减轻受影响方的责任和损失。

2. 市场条件的情势变更。

当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协商和调整,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法规的情势变更。

当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和调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处理方式。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和沟通,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可以通过修改合同条款、延期履行、提前终止等方式进行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变化情势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合同当事人在面对情势变更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处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试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试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试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摘要:虽然我国目前还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该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显。

研究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历史沿革以及情势变更原则在中国的现状,以促进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情势变更;公平原则;商业风险根据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的定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历来众说纷纭。

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约款说。

情势变更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一种约款,即当事人对情势变更条款存在着约定。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德国的温塞德。

其二,法律制度说。

情势变更是法律对因遭遇不可预见的情势变化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当事人设立的补救措施。

因而,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制度。

该学说由欧特曼的行为基础学说经多年的演化而形成的。

有些台湾学者认同该观点。

其三,诚信原则说。

情势变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出现了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情势,继续履行合同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我国台湾学者林诚二是持此种观点的代表。

目前我国的通说为诚信原则说,但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应是公平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法律基于现实生活的需要,从当初追求形式公平和判决的稳定性转变为追求实质公平和判决的妥当性,核心是追求合同实质公平。

合同成立之初,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势的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即合同的对价关系会被严重破坏。

等价已然不存在,当事人间利益失衡,如果仍然机械地信守合同,则无公平可言。

根据公平原则的等价要求,当事人应重新调整各自的权利义务,以达到利益的再次平衡。

情势变更原则的设立,既不是为了指责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也不是为了谴责当事人对显失公平后果的主观恶意,而是为了消除情势变更导致的不公平后果,力求恢复双方的利益均衡。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 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2、政策法规的调整导致合同无 法按照原定计划履行;
3、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合同继 续履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4、其他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原定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受到破坏。
在判断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否适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4、合理期限: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告 知受影响的程度。同时,受影响方应在通知中明确合理的恢复期,以便其他方有 足够的时间做出应对措施。
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不仅可以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还可以维持合同的稳定 性,减少因突发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1、及时收集证据:在出现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 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处理纠纷时使用。
2、协议优先:在处理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文件。
3、法律程序: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4、注意法律时效:当事人应当注意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原则的法律时效规 定,以免超过时效期限而失去相应的权利。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两项原则,它们 能够合理分配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了 解这两大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及时行使权利,积极协商处理,减少损失。也 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及法律时效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障。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情势变更原则 和不可抗力原则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适用和重视。

商品房买卖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商品房买卖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商品房买卖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情势发生变化,此时就需要了解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商品房买卖中情势变更的适用原则。

一、合同订立前情势的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之前,由于双方谈判内容的变化,有可能会导致情势发生变化。

这时,商价双方应当及时修改合同,以确保合同符合当时的情势。

同时,在合同订立前,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也可能会影响双方所订立的合同。

此时,商价双方应当及时调整合同内容,使之符合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

二、合同订立后情势的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后,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情势发生变化。

针对这种情况,商价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自然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情况下需提出证明材料,商价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协商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

2. 因政策、法律法规、司法机构裁决等原因导致情势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商价双方应当遵循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合同变更事宜。

3. 由于房屋本身质量、性能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商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合同变更协议。

三、情势变更后合同的履行当情势变更协议达成之后,商价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变更协议。

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商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问题。

同时,要注重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情势变更引发纠纷的解决如果情势变更引发了纠纷,商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针对情势变更引发的纠纷,建议商价双方应当及时维权,同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商品房买卖中情势变更的适用原则重要性不言而喻。

情势变更时,商价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问题,并保证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在处理情势变更时,可参考以上原则规定,尽可能达成双方满意的变更协议,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意思?

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意思?

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意思?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所谓“情事”,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情事变更是指合同双方不存在人为因素的情况下更改合同内容,也就是俗称的不可抗力。

一般在签合同时我们都会规定一些条款来约束双方,这些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更改?情事变更原则又是什么呢?以下就是这些问题的答案。

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所谓“情事”,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所谓“变更”,则是指合同赖以成长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情事变更原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一直有不同意见。

学者、法官大都赞成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认为这样可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特殊问题,及时打开某些死结,以促进经济流转,维护社会公平。

而一些经济工作者则不同意把情事变更原则正式写进《合同法》,认为此举容易导致该原则的滥用,有碍合同严肃性之保持。

两派相争,终因反对力量过于强大,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在立法的最后时刻被否定,没有被写进我国新《合同法》。

前所述,新《合同法》并不承认情事变更原则。

之所以如此,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所述,是因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事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而且和商业风险的界限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操作,实际上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现在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

”一些学者认为,新《合同法》否定情事变更原则的原因有:其一,强调进一步确立合同自由观念之必需。

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这是 商 品 经 济发 展 到 趋 于 成 熟 阶段的必然要求和 法律 表 现 律适 用 与含 义 上 有 关 问 题 点浅 见
1
、 。 , 。
的 客 观情 况
据此
情 事变 更
但是
,
也 是 一种 不 可 抗 力


本文 试 图对情 事 变 更原 则 在 法 谈
般 认 为情 事变 更 原 则 适 用 于 不 可抗 力 导 致 履 行合 同 必 将 显 失 公平时
,
行 为从 行 为开 始起 无效
因情 事 变更解 除的

,
当异动 经 济现 象

到 一 定程度
,
,
应 从情 事变 更 作 为 影 响公 平 或 影 响 当事 人 签订 合 同 目的之 原 因发 生作 用起无 效 第一 百 一十 五条 规定
: “
பைடு நூலகம்
转化 成 了非正 常 的经 济异 动现象
见 的波动 与市 场 正 常 风险 范围
19 9

5

6
日最高 人

.
都 知 道 或 应 当知 道 市 场 规
因 这 种缘 故 被 推 定 为

。 ,
民 法院 印发 的
《 全 国 经 济审 判


.


,
工 作座谈 会 纪要 》 第二 节

解放 思 想

,
,
转变 观 念
6
,
依法 保
: “
障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 济 的顺利 发 展

其 中第
同追 求 一 定 经 济 目 的 的 当 事

民法典533条情势变更原则解释

民法典533条情势变更原则解释

民法典533条情势变更原则解释
民法典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这是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情势变更指的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原本合法的行为变成了不合法的行为,或者原本不合法的行为变成了合法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法律如何解决?533条就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而设立的。

首先,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如果情势变更是因为法律法规的变化所导致的,那么原来的行为仍然有效。

例如,某个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实行某种行为,但是后来这个法律被修改了,这种行为变成了不合法的行为。

但是如果在这个变化之前已经有人实施了这种行为,那么这个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其次,如果情势变更是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所导致的,那么原来的行为可能会失效。

例如,某个合同规定在某个时间内可以实行某种行为,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这个时间被推迟了。

这种情况下,如果推迟的时间超过了原来规定的时间,那么原来的行为就会失效。

最后,如果情势变更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所导致的,那么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例如,某个合同规定在某个时间内可以实行某种行为,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这个时间被推迟了。

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结果来判断。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决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我们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应用这个原则,以推动我们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 1 -。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苏翔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来源于大陆法系,该规则赋予法院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使法律能更好的协调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流转。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于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中有大量的基础性概念需要辨明,同时其与周边制度如不可抗力之间需要进一步区分以明晰彼此的界限,作为通常经由案例进行类型化演变而生的制度,需要结合司法实例对我国法当中的情势变更制度的内涵进行分析和探讨。

论文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基础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情势变更是大陆法系一项渊源流长的法律制度,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当中均有体现。

我国在1999年《合同法》审议时由于就此规则争议太大,最终将在草案中规定了的情势变更制度予以删除。

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当中仍然不乏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处理的案例。

在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当中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上述条文中提到了诸如客观情况变化、无法预见等法律要件和概念,同时提到不可抗力制度,因而在理解时必须将这些概念和制度辨明才能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按照通说观点,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理。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出现异常事件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障碍的情形。

《民法典》情势变更的解读与法律适用分析

《民法典》情势变更的解读与法律适用分析

《民法典》情势变更的解读与法律适用分析摘要情势变更制度对民商事中的合同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情势变更制度应从时间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及实质要件四方面理解。

其会产生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但情势变更的适用极容易与不可抗力的适用混淆。

因此,只有在准确理解情势变更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适用以及区分其与不可抗力的不同。

关键词: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显失公平前言《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项规定是在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基础上的修订。

因此,对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解读不仅能够厘清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而且也有利于区分与解释二所规定的不同以及于不可抗力的区别。

对于情势变更中的“情势”、“变更”该怎么理解,条文中所述的基础条件、无法预见、商业风险又该作出怎样的解释?笔者将对“情势”、“变更”进行探讨,对情势变更适用的时间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实质要件四个方面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解读。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具体解读(一)关于“情势”“变更”的理解“情势”是指订立合同时有关的基础或环境。

包括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经济原因等方面的事实情况。

而就是依托了当时的一系列情况,当事人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判断,最终决定订立合同的基础。

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就是这里的“情势”。

关于“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

但“变更”的发生一定是基于“情势”的基础之上,二者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变更的标准和前提是需要由“情势”所带来的相关事项而进行,至于情势以外的原因就需要具体分析。

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导致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或者变更合同。

对于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根据《合同法》第5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精神,酌情对当事人的利益格局予以公平合理的调整。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按照合同法通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包括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至履行完毕之前、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情势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以及情势变更须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等五个要件。

其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要件之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诸如全球性或区域性战争、自然灾害、经济危机或者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等客观重大变化。

在确定是否可预见时,应明确三个因素:1、预见的时间。

预见的时间应当是合同缔结之时。

2、预见的标准。

即主观标准,以遭受不利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准。

3、风险承担。

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则表明其承担了该风险,没有运用情势变更的余地。

如果根据合同性质可以确定当事人自愿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也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比如合同标的是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或者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通常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尚未达到异常变的程度的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的涨跌等均属于商业风险;而情势变更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波动,是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辨析在条文的表述当中,特别明确排除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以及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况。

因此在说明情势变更的概念时,有必要同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

不可抗力同情势变更原则相比,二者的主要区别可以概括为不可抗力主要适用于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这里的合同不能履行是指广义的合同不能履行,包括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合同一时不能履行。

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而情势变更是针对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或者不符合合同目的的情形。

二者相比,不可抗力强调的是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强调的是履行艰难和对价失衡。

但是二者之间并非不存在交叉的情形,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亦有存在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可能性。

比如发生了自然灾害导致一方虽然可以履行合同,但是履行将变得十分艰难,此时又尚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那么就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形下是不能适用情势变更的,因为这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这就造成了不适当的缩小了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的后果,因此,在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同时,我们应当进一步理顺二者的关系,特别是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场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相关问题。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存在障碍,但是实务当中已经出现因不可抗力导致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案件。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就是典型案例。

该案当中:xx年4月26日,原告通过竞拍的方式从被告处取得了鄱阳湖永修县若干采区的采砂权,于5月同被告签订了《采砂权出让合同》,采砂期限至xx年底,原告随后就缴纳了出让款以及税费共计8228万元。

之后开始进行采砂作业,但是当年7月开始,江西境内持续的高温干旱天气导致了降雨量下降,长江江西段出现罕见的枯水位,鄱阳湖水大量流入长江,自当年8月份开始,由于水位过低导致运砂船难以进入采区,原告被迫停止采砂。

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法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实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条。

最高院政策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

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情势变更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 用

CONTENCT

• 情势变更原则概述 • 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 • 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 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与展望
01
情势变更原则概述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 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若 继续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不公,此时允许当事人请 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的发生应当是客观的,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 。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由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不现实或者极为困难, 使得当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是情势变更直接导致的,而非其他 原因所致。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例外
80%
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如果情势变更是由国家重大政策 调整引起的,且该政策调整是合 同签订时所不能预见的,则可以 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鼓励各级法院开展案例研究与交流, 分享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经验和看 法,促进司法实践水平的提升。
发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典型案例,通 过案例指导的方式规范各级法院对情 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提高司法实践的 可预测性和统一性。
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
加强培训与学习
定期组织司法审判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对情势变更原则 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05
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与展望
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
01 02
明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 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重大变化,以及该变化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程度。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之探讨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之探讨

合同中止
合同中止:在情势变更原则下,如果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不公平,法院可以裁定合同 中止履行,直到情势恢复到履行合同的状态。
合同解除:如果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恢复,法院可以裁定解除合同。
赔偿责任:在情势变更原则下,如果一方因情势变更遭受损失,另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确保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理平衡。
完善情势变更 原则的适用条 件,明确其适 用范围和标准,
避免滥用。
强化情势变更 原则的法律后 果,明确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 以及在情势变 更发生时应当 采取的措施。
建立情势变更 原则的司法救 济机制,为受 影响的一方提 供有效的法律
救济途径。
01
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践意义
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情势变更 原则的适用可以避免因非正常商 业风险导致的合同不公,保护弱 势方的利益。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案例分析显示,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分析结果支持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案例分析表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1
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
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
明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程序 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 建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救济机制
情势变更原则的起源
罗马法中情势不变条款的 起源
德国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 发展
英美法中类似原则的提出
国际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 应用
01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合同基础条件的改变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双方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客观 情况变化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首先,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的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外来的、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不可抗拒的客观力量,使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干预等都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当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时,情势变更原则可以解除或者修改合同,使得当事人能够摆脱不可抗力的影响。

其次,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在合同缔约的时候没有预见到或者无法预见到的情况下的变更。

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不可预见的情况。

不可预见的情况可能是由于技术、市场、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导致,使得原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不再合适或者不再可行。

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可以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并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解除。

第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还包括当事人在面临情势变更时无法通过合理的商业手段来解决分歧。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在没有其他合理解决方式的情况下,通过合同的修改或者解除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还需要考虑是否对公平和正当性产生重大影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平和正当的原则。

如果合同涉及的情势变更违背了公平和正当的原则,那么情势变更原则将不适用于该情况。

因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必须符合公平和正当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合同缔约时无法预见的情况、缺乏其他可以解决分歧的合理方式以及对公平和正当性的要求。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才能被应用于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并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2篇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2篇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2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情况,为明确双方权益,减少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情势变更定义及适用范围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显著变化,若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对一方造成显著不公。

本解析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情形。

二、情势变更的情形1. 政策调整: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

2. 市场波动:材料价格、劳务费用等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工程成本。

3. 自然因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施工现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 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情势变更的处理原则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情势变更引起的合同调整问题。

2. 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双方应及时沟通,共同分析影响程度,协商解决方案。

3.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四、合同调整方式根据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况,双方可协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合同调整方式:1. 延期履行:延长工程工期,以应对情势变更导致的施工进度延误。

2. 部分履行:减少或增加施工内容,以适应情势变更后的实际需求。

3. 造价调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价款,以平衡因情势变更带来的成本变化。

4. 解除合同:若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五、风险分担原则1. 双方应共同分担情势变更带来的风险,合理调整合同义务。

2. 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双方应尽量避免扩大损失,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减少损失。

3. 若损失由一方造成,应由该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协商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争议解决方式若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条重要法律原则,它弥补了合同缺陷时的法律空白,对于合同的履行和解决争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将逐步解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1. 变更原因合理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第一个要素是变更原因合理。

当合同的履行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等原因的影响时,造成合同的履行变更或无法履行,那么情境变更原则就可以适用。

例如,当一场自然灾害导致发货日期的延迟或无法发货时,就符合合同变更的原因合理。

2. 经甲乙双方同意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第二个要素是经甲乙双方同意。

当合同发生变化时,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和同意。

如果合同变更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例如,如果卖方单方面决定推迟发货时间,但买方不同意,那么情势变更原则就不能适用。

3. 变更后履行方式不违反公平原则情况变更原则适用的第三个要素是,变更后的履行方式不应违反公平原则。

这意味着当甲方变更履行方式时,应确保变更后的履行方式不会对乙方造成不公平或损失。

例如,当原定交付货物的地方被洪水淹没时,甲方可以要求在另一个地方交付,但变更后的交付方式不能对乙方造成额外的费用或损失。

4. 变更后基本权利义务不变情形变更原则适用的最后一个要素是,变更后的基本权利义务保持不变。

也就是说,变更后的履行方式应该不会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化。

例如,当原定交货期推迟时,变更后的交货日期应在双方同意的范围内,并不会改变卖方的义务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本质性质。

总之,这四个要素是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必要条件,只有当合同变更满足这四个要素时才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遵守这些要素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结语
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意思自治精神的彰显,离不 开有效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否则就是对司法 自治原则的挑战。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在合同的履行 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所无法预见到 的客观情况,导致一方当事人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所确立 的义务;如果不赋予受到重大损失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变 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能使得双方的利益关系出现较 大失衡,有违民法和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 本义旨。 实际上,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一项基本制 度,旨在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贯彻民法的公平 原则、兼顾诚实信用原则。
(3)199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 会议纪要》 该纪要规定,“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 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 本性变化,以致使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据此, 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情势变更原则给予了肯定,对 全国司法实践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法律后果不同 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不包括变更合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分担风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一)商业风险的特点
1.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 2.风险事先可预见、可防范、可控制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几个区别标准 (1)主观标准 能否预见 (2)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能预料的经济因素引发的,大都是重大变故引起 的,不决定于价值规律,而决定于变幻莫测、纷繁复杂 的社会因素,其所导致的风险属不正常风险。 取决于供求关系、消费者心理的把握等,遵循商品 的价值规律。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李建博
律师
二0一一年七月
著作权保护。 转载请注明出处: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李建博律师。
讲课提纲
第一节: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立法进程
第二节: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及商 业风险的区分
第一节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立法进程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学理概念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作为合同法律效力之基础 或环境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发生来了无 法预料的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则会显失公平时,允许 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立法进程 (1)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 该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 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 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这里“当事人虽无过 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是否指的就是情势变更,曾经在 学术界引起过争议。基于此,1993年修改后的《经济合 同法》就把这条勉强证明有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予以删 除。
(5)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 释二》第26条 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 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 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 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6)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 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 双方利益关系。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及商业风险的区分
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合同法的例外原则,仅适用于合同责任中
2.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同 不能履行 履行将造成利益严重失衡
3.权利性质不同 形成权,可直接解除合同 请求权,对方同意或法院裁决才可免除责任
(4)1998年8月20日公布的《合同法》草案 该草案第77条规定:“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 济等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致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 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 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商业风险不适 用前款规定。”
(3)过错程度不同 所造成的风险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由过错方承担 (4)客观标准 严重损害主张情势变更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未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未妨碍合同的正常履行 如果某一风险超出了一定范围,则可能演变为情势变更,衡量 标准: a.变更程度已经超出了普通经营者所能预料的范围 b.风险损失与可能得到的赢利之间是否已经严重失调 c.变更结果是否导致一方得利,另一方损失严重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一)解除合同 1.先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显失公平状态 的,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
2.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 3.行使合同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处理
(二)变更合同 1.变更标的物 2.增减标的的数额 3.延期或分期履行 4.拒绝先为履行
三、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中的两个问题 (一)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情势变更 (二)适用情势变更时应当坚持报批审核制度 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 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明确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26条,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 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2)最高人民法院函[1992]27号答复。 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司法实践正式适用情势变更 原则的第一个判例是武汉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 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以下简称仪表厂)煤气表装配 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的纠纷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双方于1987年签订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要求仪表厂按 月平均向煤气公司供给煤气表散件———铝外壳。后因物价大幅 上涨,合同履行出现障碍,仪表厂多次与煤气公司协商请求变更 合同价格,未协商成,遂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散件,煤气公司诉 仪表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判决仪表厂败诉,仪表厂提起上诉。 受理上诉案件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函[1992]27号作了答复:“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 件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 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 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4600元,上调至每吨16000元,铝外壳 的价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至41元,如果要求重庆检测仪 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于双 方由此产生的纠纷,你院可按照《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 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谢谢大家!
第二节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
1. 构成 (1)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 况确实发生变化; (2)这一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变化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 (5)其发生使合同履行失去意义。
2.实质要件: 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即情势变更发生以 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 公平的结果。 3.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 (1)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 (2)显失公平的事实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 (3)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双方利益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 安全; (4)主张适用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要大于适 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