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因法律的特殊规定,法条中出现一种特殊的竞合模式即法条竞合,法律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关于同一种行为类型是按照哪一法条进行定罪,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说法不一,笔者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实务工作,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类似情况,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许多现有理论,笔者试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述自己在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法条竞合的涵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典型的如《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条盗窃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同第266条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同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等。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的条款不在少数,也是实务中较为常用的条款。
但尽管存在法条竞合,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只能构成一罪。
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对法条竞合的条文如何确定罪名这一问题,颇有研究的必要。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法条竞合的出现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因此根据规定的不同,法条竞合也出现许多不同的类型,纵观各国刑法理论,法条竞合较多存在下列四种类型:1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
2补充关系:一个犯罪构成具有补充另一犯罪构成的缺漏的作用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犯罪构成的情况。
3吸收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其中的一个犯罪构成包含了其他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一个犯罪构成吸收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
4择一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理论上存在不可两立的排他关系的情况。
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持肯定见解者。
第十二章民法的适用原则
第十二章民法的适用原则第十二章民法的适用原则及法条竞合一、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是运用民法规范处理民事案件的专门性活动,为了确保运用民法规范的正确、得当,保证案件的处理质量,民法的适用,除了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律的一般适用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从立法的等级效力看,某一个位阶高的法律的效力优于位阶低的法律的效力,则前者被称为上位法,后者被称为下位法。
1在适用民法过程中,遇到不同级别的机关制定的民事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分别做出有冲突的规定时,则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即应适用效力较高的民法规范,而不适用效力较低的民法规范。
其理由在于:从法律规范的效力看,级别高的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级别低的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效力低的法律规范不得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按照其法律效力级别的不同,可作如下排列:首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定也居于最高效力。
其次,民事法律。
我国至今尚未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是制定民事特别法和民事单行法的依据。
同时,民事特别法和民事单行法也属法律范畴.它们是《民法通则》的重要补充。
再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中涉及民事方面的规定,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民事法律。
最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所包含的关于民事方面的规定,只在制定、颁布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效力层次最低。
当上述不同层次的民法规范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出现抵触或冲突时,应当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当然,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对同一问题都做出了规定,但两者没有抵触或冲突,且下位法是为了贯彻实施优位法的规定,或者是为了对上位法尚未涉及的问题予以具体、详细规定时,就应该优先或同时适用下位法,于此场合.不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根据适用领域、主体、对象的不同,民法分为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包容关系。
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
标签: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处理办法一、法条竞合概述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完全包容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具有两个特点: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仅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特别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在其他要件上一犯罪构成单向包容另一犯罪构成,但重合部分单一选择适用被包容的犯罪构成。
如在主观目的上,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逻辑上包容了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在重合部分,单一适用后一罪,后一罪是对前一罪的特别规定。
(二)补充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或近似,而在其他要件上各犯罪构成互相包容,但由于一构成是另一构成的补充,所以重合部分单一适用补充法。
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性质近似,但其重合部分由于故意杀人罪是对放火罪的概括性补充,因此也单一适用放火罪。
(三)包容关系法条竞合除了特别关系等以外,还有包容关系。
包容竞合是指一个罪名的外延是另一罪名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全部法、完全法优于部分法、不完全法。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学界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形式的区分,即立足于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竞合,只要数法条之间存在这种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即属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它与法律条文之间的规定本身无关。
刑法分论思考题答案
1、何谓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什么?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的法条,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
使用原则:(一)、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二)、重法条优于轻法条2、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3、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即所谓的在道路上“飙车”和“醉驾”。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什么?如何处理本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为:
1、特殊优于一般原则。
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资料: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学(2)课程教学大纲
《刑法学(2)》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刑法学(2) Criminal Law(2)二、课程编号:04113030三、学时与学分:51学时,4学分四、考核方式:考试五、先修课程:《刑法学(2)》六、适用专业:本科法学专业(包括公安类专业)七、课程教学目标:1、使学生了解刑法中一些常见的罪名。
掌握常见罪名的构成要件,正确认定犯罪,恰当量刑。
2、使学生能运用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解决有关实际案例。
八、课程教学要求:1、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
2、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对遇到的问题能查阅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3、了解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及建立依据。
准确把握常见罪、重点罪与易混罪的主要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4、提高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
九、说明:刑法学(2)是以国家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刑法学是法律专业14门基础必修课之一,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学习和掌握刑法学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基本要求。
刑法学(2)是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各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刑法学(2)既是一门具有严密科学体系的学科,又是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的具有很强实践性的学科。
这就不仅要求学生能掌握刑法分则的有关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要求在学习中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基础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和必要的练习,把知识转化为能力,培养成既懂得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又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的高级法律人才。
刑法学(2)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一门基础必修课程,与法学的其他专业课程或基础课程具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它与刑法学(1)、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学科共同构成了刑事法学学科。
因此,学生在学习本课程以前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若要深入研究该学科,就必须了解与本学科相关的知识和理论。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 229 条第 2 款,标志着立法者对牵连犯现象的进一步肯 认,其 适 用 以 客 观 上 存 在 牵 连 关 系、
主观上具备牵连意图为限;新增的数罪并罚条款(第 280 条之二第 3 款),则存在修正程序与实体内容
他犯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乃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表征。④ 其二,对于新增的第 142
条之一第 2 款,当“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 规 定 之 罪”时(如 生 产、销 售 的 药 品
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同时又系 假 药 或 劣 药 的 场 合),该 款 规 定 系 第 142 条 之 一 之 罪 与 第 141 条、第
学明确,之所以最后作出如此修订,大概是为了维护“有前款行为,同时 又 构 成 其 他 犯 罪”条 款 的 表 述
的统一性。可问题是,这里针对的状况(补充/特别关系法条竞合)并不同于其他规定从一重处断条款
的状况(想象竞合、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牵连犯)。因此,笔者认为,这 个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是“假 性”的,
性、前置性罪名的增设,必将导致从一重处断条款的同步跟进。如此以往,从一重处断条款“立法肥大
症”的后果不可避免。笔者认为,为避免“立法肥大症”,可以考虑对从一重处断竞合条款进行评估、整
合、删减,将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予 以 总 则 化 改 造。③ 纵 观 我 国《刑 法》中 19 处 从 一
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此次刑法 修 正,主 旋 律 是 刑 事 法 网 的 扩 张
和重刑化发展,可以说是积极刑法 立 法 观 的 完 美 体 现,或 许 将 成 为 我 国 刑 事 立 法“活 性 化”、① 真 正 进
《行政处罚法》竞合原则的理解及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运用
《行政处罚法》竞合原则的理解及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运用一、引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决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式。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竞合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用于解决当事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多个处罚决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法》中的竞合原则进行深入剖析,并探讨其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二、竞合原则的内涵与作用竞合原则,又称为反重复处罚原则,是指当事人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上存在多个的处罚决定时,应以其中一项决定为准,不得重复处罚。
竞合原则的核心是避免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竞合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避免对当事人的多次处罚,减少不合理的处罚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公平感。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优化行政执法效果,减少资源浪费和社会成本。
三、竞合原则的适用条件竞合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处罚的客体一致:竞合原则适用于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多个处罚决定之间的竞争与协调。
2.处罚的主体相同:竞合原则适用于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之间的关系。
3.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同:竞合原则适用于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相同法律规定的处罚决定之间的协调。
四、竞合原则的具体运用竞合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处罚决定的组成和形式: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多个处罚决定应合并为一份决定,并明确罚款数额、处罚期限等内容。
2.处罚权的行使方式:行政机关应确保处罚权的统一行使,避免不同处罚决定之间的产生冲突。
3.司法救济措施的运用: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执法人员的规范操作:执法人员应遵守行政执法规范,确保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结论竞合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它在行政执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法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法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指在一起犯罪案件中,当不同的刑法法条同时适用时,应该如何选择和适用法条的原则。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合理、公平的处理。
一、竞合法条的适用条件刑法规定了竞合法条适用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竞合法条适用的条件包括:(一)数罪并罚情形,即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条;(二)规定竞合适用的法条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方式的,需要竞合适用不同法条的处罚方式;(三)规定竞合适用的法条对违法行为的触犯程度、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有不同规定。
二、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刑事处罚应当基于法定原则进行,即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的触犯程度、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的罪行才能确定刑罚。
竞合法条适用时,要按照法定原则确定具体的罪行和刑罚。
2.按个别法定原则个别法定原则是指在竞合法条适用时,要选择最符合犯罪事实和罪犯过错的法条。
刑法规定的每个法条都有其适用范围和触犯条件,法院应该根据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最符合实际情况的法条。
3.按种类竞合的处理原则种类竞合是指犯罪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类别的法律规定,如刑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等。
在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
只有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应处罚的,才可以适用其他类别的法规。
4.按程度竞合的处理原则程度竞合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不同法条,但罪行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应该选择适用危害程度更为严重的法条进行判决,避免对罪犯形成重复处罚。
5.执行期满竞合的处理原则执行期满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不同法条,但这些法条规定的刑期不同,并且不同法条规定的执行期限产生了重叠。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刑期最长的法条进行判决,确保罪犯的刑期不会因竞合法条而被减轻。
三、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比重关系综上所述,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包括按罪刑法定原则,按个别法定原则,按种类竞合的处理原则,按程度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执行期满竞合的处理原则。
刑法分论概论
刑法分论概论【本章重点问题】1、罪状的概念及其分类2、罪名的概念及其分类3、法定刑的概念及种类4、法条竞合的概念及适用原则【本章关键术语】刑法分则体系罪状罪名法定刑法条竞合第一节概述一、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二、刑法分论的研究意义(一)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二)对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三)对理解和发展总论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标准的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一)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二)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三)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个罪进行安排(四)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予以分类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例】刑法第398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一)根据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1、简单罪状——简单概括,避免繁琐2、叙明罪状,又称说明罪状——要件明确,避免歧义3、引证罪状——条文简练,避免重复4、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二)根据罪状是对犯罪基本构成特征或加重、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可分为基本罪状和加重、减轻罪状二、罪名(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罪名即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又称个别化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二)罪名的分类1. 以一类犯罪所侵犯的和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可分为类罪名、分类罪名与具体罪名2.以罪名的法律效力为标准,可划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与学理罪名3.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内容的单复为依据,划分为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4.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三)罪名确定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概括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三、法定刑(一)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确定的刑罚种类与刑罚幅度。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作者:张斌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刑法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法条现象。
关于法条竞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以法条竞合的本质和法条适用的原则最具有争议。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在法条适用原则上应该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关键词]法条竞合;法条关系;本质;法条适用[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3-0019-03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
竞合就是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1]。
也就是说,刑法上的法条竞合从词义上只表明不同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均符合某一法律事实,并不涉及刑事责任之间冲突与否的问题。
但是,在刑法中,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常见形态,其特征的科学界定,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法条选择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而界定法条竞合的特征又必须首先辨析法条竞合的本质。
一、法条竞合的本质关于法条竞合的本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法律条文竞合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条竞合在本质上是刑法中数个法律条文的竞合。
马克昌教授认为:“法条的重合关系是法规竞合的本质特征,没有法条的重合即没有法规竞合。
”[2]二是罪名竞合说。
该观点认为,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其着眼点在于不同的罪名之间寻找法条竞合关系,因而认为一行为触犯同种罪名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3]。
三是社会关系竞合说。
这种观点主张,在本质上,法条竞合是被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4]。
四是犯罪构成竞合说。
该观点主张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它发生于一行为表面上符合数个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的犯罪构成,而事实上指真正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况[5]。
对于以上诸种观点,笔者认为,均有其存在根据和理由,但是又都有其局限性。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
3、想象竞合:即一个行为虽然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但是由于该规范与其 他规范之间存在关联或互有排斥,因此仍被视为法条竞合。
3、限制和排除:某些法律规范 之间存在限制或排除的关系
1、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理,应尊重当事 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
三、案例分析
假设某案件中,一名嫌疑人在盗窃他人财物时同时伤害了被害人,该案涉及盗 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法条竞合。在确定特别关系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两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法定刑等。通过比较和分析,我 们可以认为故意伤害罪的特别关系在于其主观恶性较大,对被害人的伤害更为 严重。因此,在处理该案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为主,同时考虑盗窃罪的量刑 情节。
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导致法律规定出现重叠或 冲突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全部竞合: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之间没 有关联或互不排斥。
2、部分竞合:即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其中一些规范之间存 在关联或互有排斥。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
01 引言
03 参考内容
目录
02 法条竞合的概念
引言
法条竞合是指某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导致法律规定出现重叠或 冲突的现象。在实践中,法条竞合的情况时常出现,因此如何处理法条竞合特 别关系成为法律界的热点。本次演示将探讨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并通过案例分析加深读者对法条竞合的理解。
四、结论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通过对特别关系 的准确把握和处理,可以更好地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维护公民的合 法权益。未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法条竞合的现象将更加复杂 多样。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提高特别关系的确定与 处理的水平,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重复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此时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排斥其它条文适用的情况。
法条竞合具有下列几个特点:法条竞合必须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造成一个犯罪结果。
(是法条竞合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犯罪条文,在形式上犯罪行为的特征与数个犯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吻合。
(是法条竞合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犯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要存在着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是法条竞合实质上的要件)构成法条竞合,一个行为要触犯数个犯罪条文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只能按其中的一个罪名来定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这是法条竞合的一个基本特点)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
吸收之情形如下:a. 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
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
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 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
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法条竞合犯的典型例子
法条竞合犯的典型例子
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被告人在一次行为中违反了多个独立的罪行
规定,但只能被判处其中一种罪行的情况。
这种状况在刑事审判中十
分常见,其处理方式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典型的法条竞合犯案例中,最常见的是合并犯罪案件和交织犯罪
案件。
具体而言,合并犯罪案件是指被告人只有在同一时刻或在极短
的时间内犯下了几个不同罪行的情况。
而交织犯罪案件则是指不同罪
行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可能是通过一连串的行为导
致了不同的罪行。
如何处理法条竞合犯案件,需要从证据收集、定罪与量刑等方面
进行考虑。
首先,我们需要针对被告人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内犯下
的罪行,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并分别进行审查。
其次,对于其中有
重叠部分的罪行,需要进行罪行合并。
最后,对于无法合并的罪行,
则需要选择其中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定罪与量刑。
在处理法条竞合犯案件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
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根据证据和事实,从被告人
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保证其权利和利益的受到有效的保障。
总的来说,法条竞合犯案件对于刑事审判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于
有关方面而言,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究,从而形成更加完善的法
律规范和处理机制,以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对于被告人而言,
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公正与法治的顺利实现。
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反运 输管理法 规 。 因而发生重大 事故 。 人重 伤 、 致 死亡
或 者使 公私 财 产遭受 重 大损 失 的 . …… ” 处 从该 罪罪
状 来看 , 罪分 别与 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致人 重伤 罪 、 该 过失 致人 死亡 罪存 在静 态 的法条 竞合 关 系 . 但 是不 必然 存在 动态 ③ 的竞 合关 系 . 因为能否 真正发生 动态 的竞合关 系需要 看行 为人 的具 体行 为 . 如果行 为人 的交通 肇事 仅仅致 人死 亡 . 则该交 通肇事罪 仅仅 与过失致人 死亡 罪发生 动 态 的竞合 关 系而 与过 失致人 重 伤罪不 发 生动 态 的 竞合 关系 。 以 。 所 有必要 区分 “ 法条 竞合 ” “ 条竞合 与 法
想 象竞 合犯 的处 罚原 则 , 从一 重 罪处 罚 因为 刑法 虽
往往 强调各 共 同犯 罪 人之 间行为 的“ 重合 ” 问题 . 而未
能 明确 指 出这 种 “ 重合 ” 的理 论 依据 :按 照部 分 犯罪 “
“ 法理论 不应 当过于强 调此 罪与彼 罪之 间 的区别 与 刑
间也存 在这 种竞合 关 系
( )纵 向的法条 竞合 二 本文认为 . 刑法 存 在纵 向的 法条 竞合 . 是鲜 有 但 学者论 及 。 例如 . 某些共 同犯 罪 实行犯 问题 上 , 在 学者
区分标 准 , 而应 注 意此 罪 与彼 罪 的想 象竞 合 . 根 据 并
作 者 简介 : 马风 春 , 山东政 法 学 院讲 师 , 中国 人 民大 学 博 士研 究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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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法条 竞合 的类型 及其 法律适 用
犯 ” 本 文为 行 文方 便 , 。 仍然 对 之不 加 区分 . 一 将之 统 称 为“ 法条竞 合” 读 者根据 论述 即可 辨 明在 何种 意义 . 上 使用 。 法条竞 合产 生的原 因在 于立法 的繁 复 : 法者 就 立
论民法规范的竞合
论民法规范的竞合梁展欣摘要:规范竞合在我国法上系归由《立法法》处理,唯其本质应归属于司法范畴,在该法中实属附带处理 而已。
如何处理民法规范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典》施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民法规范的竞合应区分 民法高级规范与低级规范的竞合和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两大类型。
这一区分具有本质性。
对于不同 类型的制定法之间的位阶关系,除制定法中对此作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以外,主要应依它们各自的性 质,而非仅从制定机关等外观来确定。
在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的内部,设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法优于原则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它们分别归属于民法同级规范之间存在的事项冲突、逻辑 冲突、时间冲突等方面。
关键词:民法规范竞合位阶特别法普通法例外法民法规范的竞合,是指不同民法规范的事实 构成(Tatbestand)部分发生重合,使同一案件 事实被它们所分别指涉,又称为法条竞合(Ge-setzeskonkurrenz,又译为法条相会)。
如果竞合的 民法规范中的法律效果部分也相同,那么只是在 适用上发生重叠,一般不会发生任何问题;如果 法律效果部分不同,则须探究这些规范能否并行 适用,抑或适用其一而排除其他』13这后一种情 形,正是本文所欲处理的民法规范竞合问题。
该 问题乃源于实证主义方法本身。
当规范之间发生 竞合时,往往不能通过规范性强度的大小来决定 何者应优先适用,而是需要诉诸规范的实质内容,即通过判明它们各自的法律理由,确定其适用关 系,找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与上述对司法任务的 界定相匹配,法律适用不是一种数学计算或者机 械运动,毋宁是一种价值选择的活动;对规范竞 合问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还意味着对规范之 规范性的背离在我国,规范竞合的处理规则 系由《立法法》(2〇丨5年修正)所规定,唯此本 *质应归属于司法范畴,司法适用才是其真正的讨 论场景,在该法中实属附带处理而已。
对民法规 范竞合问题的处理,是《民法典》(2020年)施 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法条竞合的经典例子
法条竞合的经典例子在法律中,如果两个不同的法律条款针对同一个案件产生冲突,就会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
下面是几个比较经典的法条竞合例子。
一、《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和《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商品已经发生物权转移,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需要同时引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和《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之一是“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订立的”,而《物权法》明确规定“取得不动产权应当登记”。
如果不动产权没有通过登记获得,依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不具备法律保护,不能作为合同的物品;而根据《合同法》规定,以无法作为合同的物品作为物品订立的合同无效。
二、《刑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二百二十条在刑法中,如果一名妇女被强奸并怀孕了,法律条款可以同时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二百二十条。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强奸罪的最高刑期为死刑;而当涉及到妇女怀孕后果的时候,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强奸妇女并致其怀孕,情节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当强奸妇女并造成妇女怀孕的情况下,两条法律条款可以同时适用,以保障妇女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
三、《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方式与《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不符,法律条款可以同时适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合同关系的履行约定不一致的,依照各自的约定履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导致危害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则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因此,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方式出现分歧时,两条法律条款可以同时适用,以保障合同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法条竞合的原则有哪些
法条竞合的原则有哪些如果因为⾏为⼈的⼀个犯罪⾏为,触犯不同的法律,这就是法条竞合,需要⼈民法院根据适⽤原则来选择性适⽤,对⾏为⼈定罪量刑。
那么,法条竞合的原则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条竞合的原则有哪些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不同效⼒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更⾼位阶的法律。
2、新法优于旧法。
即新修订的法律与原法律规定相对冲突的,适⽤新修订的法律。
3、特别法优于⼀般法。
即普遍适⽤的法律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特别规定的法律。
另外,新法的⼀般规定与特别的规定相冲突的,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如何适⽤,也应当适⽤特别法的规定。
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犯罪⾏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个犯罪⾏为如果只符合⼀个犯罪构成⾃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
作为法条竞合犯的犯罪⾏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否则法条竞合犯不成⽴。
另外,基本犯罪构成与相应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或减轻犯罪构成之间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
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
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
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于范围较⼴的社会关系也适⽤于范围较⼩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于范围较⼴的主体也适⽤于范围较⼩的主体。
(三)⾏为⼈只实施了⼀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
“⼀个犯罪⾏为”指⾏为⼈基于⼀个犯意实施的⼀次危害社会的⾏为,这⼀⾏为不论是单⼀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个犯罪⾏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为与取财⾏为共同构成⼀个犯罪⾏为。
“⼀个犯意”⾃然包括⼀个犯罪故意或⼀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的例子
法条竞合的例子引言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定在同一案件中发生冲突或矛盾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条竞合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特别是在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时。
本文将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探讨法条竞合的起因、解决方法以及其对司法判决的影响。
例子一:商业合同与民法的竞合背景在商业活动中,当涉及到合同纠纷时,常常会发生商业合同与民法之间的竞合。
商业合同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制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而民法则是国家法律对合同约束的一般规定。
例子假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应在60天内向乙方交付货物。
然而,在交付货物前的30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此时,商业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与民法规定的交货期限出现了冲突。
解决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双方的意图、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因、合同的其他条款等,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法院可能会酌情判定甲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判决。
例子二: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竞合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合同法则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规定。
当涉及到消费者合同纠纷时,这两个法律之间可能发生竞合。
例子假设甲方购买了乙方生产的一台电视机,在购买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电视机的保修期为一年。
然而,在购买后的半年内,电视机出现了多次故障,需要维修。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应由卖方负责。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后一定时间内享有退货、换货或修理的权益。
解决方法法院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可能会综合应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具体情况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可能会要求乙方根据合同修理电视机,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相关规定,如给予消费者适当的赔偿。
影响和解决方法法条竞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司法判决产生了一定影响。
由于不同法条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矛盾,法院在解决法条竞合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做出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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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第16卷 第4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 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Aug.2004V ol.16 N o.4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梁晟源,代 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 要:法条竞合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普遍存在,其理论比较复杂。
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种类以及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等问题,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无统一定论。
对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种类,适用原则,如确定特别法问题、补充适用原则问题等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选择适用法条。
关键词:法条竞合;概念与种类;适用原则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75(2004)061-04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分析何谓法条竞合?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法条竞合亦称法规竞合,是指因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使一个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可以适用数个法律条文,而实质上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定罪量刑,排除可能适用其它条文的情形。
关于法条竞合的种类,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认识不一。
其一,“包容关系说”主张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为另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所包括,即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的,才可构成法条竞合。
具体地说,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时,只有其中法律条文的全部内容为另一法律条文的内容的一部分时,才能视为法条竞合;如果一个法律条文之一部分为另一法律条文内容的一部分时,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
[1][2]其二,“包容或交叉关系说”认为当某一犯罪同时触犯两个法律条文时,如果两个法律条文具有包容关系,构成法条竞合自不待言;如果两者之间是交叉关系,即一个法条内容的一部分为另一个法条内容的一部分时,也构成法条竞合。
[3]由此可见,理论界对于具有包容关系的法条之间构成法条竞合已成共识。
目前,理论界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法条竞合能否发生在两个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之间?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赞同“包容或交叉关系说”,理由如下:首先,法条竞合理论最先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研究的,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大都承认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之间能发生法条竞合现象。
例如,日本学者在关于法条竞合的论著中,通常把“择一关系”作为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之一。
这种“择一关系”就是指两个法条间的交叉重合关系。
意大利刑法理论将这种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称为双向或相互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即数个法条之间互为特殊规范所形成的互为包容关系的交叉竞合。
其次,法条竞合的本质是一行为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
正因为如此,某种行为在具备某一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同时,在表面上也符合了另一条文所规定的与之相重合的犯罪构成,从而形成法条竞合。
两个法条之间具有交叉关系者在其交叉重合部分,也可能出现犯罪构成重合的现象,即一个犯罪构成完全包含了另一犯罪构成,使其成为自己的一部分。
具体来说,法条竞合中的交叉关系是指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一个法条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法条的部分外延有重合的关系,即一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另一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有重合的部分,正是因为这些相互重合现象收稿日期:2004-03-20作者简介:梁晟源(1976- ),男,内蒙古达拉特旗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代波(1976- ),男,山东青岛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16的存在,使得一个行为有可能同时符合数法条的犯罪构成,形成交叉的法条竞合关系。
换言之,这种交叉关系实质上是双向或相互包容关系,即数个法条之间互为特殊规范所形成的包容关系。
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与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的法条之间,所规定的两个犯罪构成在外延上就存在交叉关系。
具体而言,诈骗罪是一般性的诈骗财物行为,而招摇撞骗罪则是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手段行骗的行为,所以前者在行为方式上包容后者。
但在主观目的方面,诈骗罪是以诈骗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招摇撞骗罪则不仅限于诈骗财物,还包括其他非财产性利益。
所以说就两罪的主观目的而言,是后者包含前者。
由此可以看出,两罪在“骗取财物”上发生部分重合,而在行为方式和主观目的两方面又形成相互或逆向包容关系,即交叉关系。
这种交叉关系的竞合与包容关系的竞合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以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法条竞合的范围之外。
再次,法条竞合就是因为有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刑法条文的规定,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进行定罪量刑,是本来的一罪,不存在罪数的问题。
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相区别的关键点之一。
法条竞合的本质是一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即数个法条都可以对这一行为进行评价。
但根据立法的特殊规定意旨,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对该行为作出最恰当、最适合评价的法条,而排斥其它法条。
法条竞合是单纯一罪的问题。
法条竞合的数法条之间,则在犯罪构成要件内容上存在必然的重合或交叉关系。
想象竞合是一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种罪名的竞合,发生竞合的不同种罪名的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因此所触犯罪名的法条中无论用哪一个法条,都无法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
例如,某人意图杀害甲而对甲开枪射击,子弹击中甲致其死亡,但又穿出甲的身体,误伤路人乙。
其行为对甲而言是故意杀人,对乙来说是过失致人重伤,二者之间是想象竞合。
如果仅仅用故意杀人罪来评价其行为,就遗漏了过失致人重伤部分;要是用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来衡量,则不能包括故意杀人的内容。
由此可见,想象竞合必须由多个犯罪构成进行多重评价,是罪数问题,即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而法条竞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对该行为作出最恰当、最适合评价的法条,而排斥其它法条。
在两个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发生竞合的场合,同样也是如此。
因此两种不同竞合的适用原则也不同,想象竞合是裁判上的一罪,应就其触犯的数罪名中,从一重处断;法条竞合是单纯一罪,在竞合的法条中择一适用,而排除其它法条适用的可能性。
以前述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数额较大财物的例子来说,虽然这一行为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又触犯了诈骗罪,但只有招摇憧骗罪的犯罪构成才能够全面、恰当地反映此种犯罪的特征,能够对该种行为作出科学的评价。
因此,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之间在其交叉重合部分形成的竞合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
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发生相互竞合的法条关系适用哪一个法条的问题,即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什么?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因对法条竞合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和所持的依据不同,从而对法条竞合的形态分类以及适用原则众说纷纭。
常见的适用原则包括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的原则,全部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等。
通过上文对法条竞合的概念及种类的分析,笔者认为法条竞合只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单向包容关系的竞合;二是交叉关系的竞合或称为逆向或相互包容关系的竞合。
为此笔者主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是法条竞合中有且仅有的普遍适用原则。
(一)如何确定特别法的问题我们说法条竞合的普遍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特别法,而排斥普通法的适用。
这也是解决法条竞合问题最基本的原则,对此理论界没有异议。
那么在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究竟什么样的法才是“特别法”?这是不能回避的问题。
笔者认为依发生法条竞合的种类不同,确定特别法的依据也应不同。
具体如下:1、在单向包容关系中,包含特殊要求的法条就是特殊法条。
例如刑法典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就属于这种单向包容关系的情形,规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规范相对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范而言,就是特别法。
再如,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与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也属于这种情况。
因此这种情况不难确定。
2、在交叉关系竞合即双向或相互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中,确定特别法是较为复杂的。
具体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时,应由规定这些法条的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确定哪一法条为特殊法条。
例如,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单行刑法条例或补充条例的法律所调整的是刑法典以外的特殊关系,因此在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选择适用前者而排斥后者。
26其次,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内部的不同条款的规定时,即当发生在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调整同一问题时,根据上述标准就无法选择适用特殊法条了。
这时就应该根据法条规定的特殊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对象来确定优先适用的特殊法条。
即如果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或犯罪行为、犯罪对象能被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或犯罪行为、犯罪对象所包容,那么这个法条就是特殊法条。
再次,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内部的不同条款的规定时,而且犯罪主体与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互为包容,即互为特殊的情况下,运用上面标准就无法选择适用特殊法条。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按照数法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与行为或对象的先后顺序来确定。
例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包庇黑社会性组织犯罪与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就属于交叉关系的竞合,因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是一般主体,主体方面是后者包容前者,而犯罪对象方面又是前者包容后者。
所以在二者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根据上述原则,包庇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的法条为特殊法条应优先适用。
再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票据诈骗侵吞公款的行为,就既符合贪污罪的规定,也符合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前者是主体特殊,后者是手段行为特殊,根据主体优先于行为,应定贪污罪。
(二)补充适用原则的问题我们知道,立法者之所以把具有某些特殊性(特殊的人、时间、地点、事件、行为表现)的犯罪从普通犯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成罪,其立法的原因就是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针对这些特殊法条规定的犯罪给予特殊的评价,即为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
所以一般情况下,采取法条竞合的立法方法,特别法的法定刑应当高于普通法的法定刑,至少应等于普通法,以便真正做到罪行相适应。
但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中,有很多却不能完全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甚至是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相违背的。
例如,1997年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以一般产品为对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以销售金额作为定罪的标准的,而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八种以特定产品为对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则并非如此,而是有的以是否造成某种结果作为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有的以是否具有某种危险作为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还有的只须具备生产、销售行为原则上即可成立犯罪,如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此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八种以特定产品为对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第140条规定的以一般产品为对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构成要件与量刑依据上的差别,有可能造成这样一种结果:某些生产、销售特定产品的行为,在构成某一种生产、销售特定产品的犯罪且符合第140条规定的以一般产品为对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的同时,如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选择适用法条定罪量刑的话,反而会出现对行为人处罚较轻,行为人的行为不能与其所犯罪刑相适应的现象,从而与立法意旨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