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代收外商

合集下载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标 签】购进的货物所得税【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外﹝2003﹞28号【发文日期】2003-03-27【实施时间】2003-03-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2002]198号)收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税务机关对其依法查处后,上述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进的货物以及被查补的增值税税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扣除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

因此,如果企业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津政办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6日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

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津投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创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道,外商投资企业可牵头或联合国内企业申报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研发。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项目一方案”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纳入全市重点外资项目予以支持。

(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

积极支持天津市药械临床试验专家委员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

支持已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临床急需用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级医院依法开展临床应用,同步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医疗合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业税收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3.06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
车业税收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业税收。

现将有
1 / 1。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税四﹝1994﹞32号【发文日期】1994-04-27【实施时间】1994-04-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税务分局、五县税务分局、开发区、保税区税务分局、涉外稽征分局: 在日前召开的涉外税收专业会议上,经研究,现将199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关于开发小区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依照国务院国发[1993]33号文(国发[1993]33号)及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对座落于我市十二个区县建设开发小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即:自1994年1月1日起,座落于开发小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生产性企业依24%的税率缴纳税款,非生产性企业依33%的税率缴纳税款。

二、关于外国投资者应缴资本逾期不到位问题对外国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出资额未缴足前,其相当于未出资额部分的贷款利息,视同资本的利息,不得在该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但对该类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获利年度及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性质的界定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为生产性企业的界定,仍应依照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自身具有设计或建筑(包括部分)能力的,可定为生产性企业,对只投资经营房地产,不具备设计建筑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定为生产性企业。

四、关于企业预提费用的列支问题对一些企业预先提取奖金、关税等,在计算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仍应按照财政部[84]财税外字第10号文件精神掌握,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启用新版地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启用新版地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启用新版地税“税收(微机)缴款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税收缴款书,地税,启用新版【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文 号】地税计﹝1997﹞13号【发文日期】1997-08-18【实施时间】1997-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涉外、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国库各支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07号)的精神及我市地税系统征管改革的需要,自1997年9月1日起启用新版“税收(微机)缴款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款书的式样、联次及使用要求新版“税收(微机)缴款书”(附件1)为25开、四联、干式复写纸,各联依次为:第一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 后退税务机关(绿色);第二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红色);第三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蓝色);第四联(收据)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黑色)。

二、使用范围:新版地税税收(微机)缴款书是为了配合税收征管改革、适应《天财软件》的需要而设计的。

因此,凡换用《天财软件》的征管改革单位进行微机开票时均使用新版税收(微机)缴款书。

未使用《天财软件》的单位仍可继续使用30开、六联、涂碳纸税收(微机)缴款书。

三、缴款书填开时必须坚持一税一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教育事业发展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随主税征收的除外),凡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国库办理核算时,分别以这两种主税入库,月底由国库按税务部门提供的附征税、费数字依据办理更正。

天津市总工会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总工会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缴费管理,筹备金工作管理,代收工会经费【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总工会【文 号】【发文日期】2016-04-25【实施时间】2016-04-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工会经费各区县总工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为了保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 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就《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6年4月25日 天津市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与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推动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国家税务和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 3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除滨海新区外)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3] 5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相关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业税收问题的公告【标 签】委托代征,客运出租车【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3-03-06【实施时间】2013-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业税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代管范围 经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者”)。

二、税务登记管理 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于2013年3月31日前,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更换加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新成立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向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发票管理 出租车经营者继续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发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对于以包车方式提供客运劳务和未安装计价器的出租车经营者需要使用发票的,继续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的管理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不执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增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7号)第二条第(三)、(四)款的规定。

四、税款征收管理 出租车经营者税收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营业收款凭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营业收款凭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营业收款凭证,发票,外商投资企业【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 号】津政发(1987)146号【发文日期】1987-11-18【实施时间】1988-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前,要对本单位库存的自印发票、营业收款凭证,进行一次清理。

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停止使用。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外税收管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经营,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省、市、自治区在天津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开立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和营业收款凭证。

第三条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分为统一发票和企业自印发票两种。

营业收款凭证可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也可由企业自印营业收款凭证。

发票和营业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统一由天津市税务局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发票、由天津市税务局印制,票面印有中英两种文字,并印套“天津市发票专用章”。

外商投资企业自印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由使用企业自行设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票面右上角加印批准的税务机关名称和批准文号字样。

自印发票、营业收款凭证,必须使用中文或中外两种文字,分别装订成本、印有“发票”和“营业收据”字样、字轨号码、单位名称、经营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和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等。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境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在取得收入时,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对注册在我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现将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一、申请和申报程序(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范围按照财税〔201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应向市商务委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具体手续参见《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合同认定须知》(附件1)。

经认定的合同,市商务委在《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附件2)上盖章。

(三)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后,企业须持以下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1.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中文翻译件;3. 经市商务委认定盖章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四)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按规定填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申报表》(附件3)。

(五)企业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认定金额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办理合同认定和申请免征营业税手续,经市商务委和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负担登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负担登记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负担
登记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企业负担登记卡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监﹝1998﹞15号
【发文日期】1998-10-06
【实施时间】1998-10-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此卡已由有关部门复印,发至外商投资企业。

为了落实好此项制度,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要将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有关基层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积极配合外商投资企业认真执行《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自觉依法行政,搞好对企业的保护服务工作,防范“三乱”问题的发生。

三、执行中遇有问题,望及时与市局联系。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税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税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政府批转市税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 号】津政发﹝1990﹞151号【发文日期】1990-11-16【实施时间】199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税务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促进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加强涉外税收管理,保护正当的合法经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四十条 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公司、企业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和营业代理人(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税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票的管理,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本市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性业务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销货发票或与发票有同等效力的营业收款凭证,并加盖企业印章。

从事商业零售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取得收入时,也可不开销货发票,如消费者索要,则不得拒开。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使用的销货发票和营业收款凭证(以下简称“发票”)的印制、使用,由天津市税务局统一管理与监督。

发票分为统一发票和自印发票两种。

统一发票由天津市税务局印制,并套印“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津财库[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14]9号2014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监督考核和退出管理机制,提高代理银行的业务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办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指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三条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负责组织代理银行的选择。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理银行履约情况和考核等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理银行选择第四条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组织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理银行。

第五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的招标工作分别进行。

第六条代理银行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因素主要包括投标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偿付能力、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网点分布、风险控制等。

第七条市财政局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到开标现场全程监督开标活动。

第八条市财政局与中标商业银行签订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协议具体有效期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第十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中标商业银行签订支付清算协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房产税征管工作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地﹝2009﹞13号
【发文日期】2009-02-18
【实施时间】200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

房产税现行有效的政策规定,均适用于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原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为五月份,房产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月份、十一月份。

近期市局将通过征管系统,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重新进行纳税限定,调整纳税期限。

请各单位在征收期前做好核对工作,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三、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广泛进行宣传,特别要加强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纳税辅导,确保衔接过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四、对原城市房地产税遗留问题以及政策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密切关注,及时向市局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各单位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6号文件的情况报送市局地方税处。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津政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卡的统一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逐步减少现金结算,维护发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由银行卡发卡机构面向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用于单位公务报销及职工个人消费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公务卡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单位卡由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持有,具有转账结算功能,用于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取现,不能消费,不能透支使用。

个人卡由单位职工持有,采用贷记卡产品设计,用于应由单位报销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具有透支消费、循环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各发卡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个人需要,可以将个人卡与个人借记卡结合使用。

个人卡一般不能办理附属卡。

第四条公务卡发卡机构资质:向行政事业单位发行公务卡的发卡机构必须是天津市具有信用卡发卡资质并经天津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银行卡发卡机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12.30
•【字号】津国税际[2005]51号
•【施行日期】2005.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
部处置资产
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5〕5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的成本、费用不得作为企业当期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企业内部处置的资产,其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的,例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后又出售的,应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

三、各单位应加强对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尤其要加强对改变用
途和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资产的管理,涉及企业资产所有权转移而未确认收入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津财库〔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库〔2018〕122号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有关要求,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津财库〔20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银行账户管理方式等事项进行调整和补充。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将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调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天津市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

预算单位应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津财库〔2017〕113号)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竞争性存放或集体决策的规范流程,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代扣代缴资金账户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除外)。

二、调整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对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做如下调整:(一)贷款转存款账户和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开立的保证金类账户,实行单位自主管理方式;(二)党团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食堂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公务卡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三)社会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公共资金类账户,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账户管理按照公共资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医院、学校等为推行“智慧医疗”、“智慧校园”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在合作银行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以及预算单位所属医院、门诊部为核算病人看病费用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等,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五)以上未提及的其他类存款账户仍按《办法》规定管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精)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精)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标签】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管理国际海运业对外,外国船舶收入税收【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号】津地税外﹝2002﹞24号【发文日期】2002-11-28【实施时间】2002-11-28【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文件规定,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程序(一作为“一站审核”的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开具的程序1、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申请人出示与“一站审核”的地方税务分局同地的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原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主管分局对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或协议,确认税收协定或协议中规定了营业税的减免税条款。

3、申请人填写《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填表需用中文或中英文。

表中的第三栏“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不再填写。

4、主管分局经审核后,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最后一栏填写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5、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后,主管分局应在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上加盖“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样式附后。

《居民身份证明》有多页的,“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盖在首页。

6、《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开具证明的分局留存;另一份交申请人,用于在开具证明所在地支付运费时提交给外汇指定银行。

(二对申请人已在其它省市办理免税证明的审核、开具程序1、申请人出示《免征营业爸っ鞅怼犯从〖汀毒用裆矸nbsp;证明》复印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担保费税务处理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二﹝1996﹞56号
【发文日期】1996-08-02
【实施时间】1996-08-0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6]388号)转发给你们,对外国金融机构为我国企业提供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应依照本批复精神,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的规定,本文自2007年7月25日起全文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外商投资办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外商投资办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
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1]4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21
【实施日期】2001.06.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
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
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
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
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意见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创造良好的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代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使用费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外﹝2004﹞25号
【发文日期】2004-07-07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税分局、塘沽中心支库、各代理支库:
根据市政府《关于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津政函﹝2004﹞67号)精神,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防止政府土地收益流失,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环境,自2004年度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地方税务局收取土地使用费,并追缴历史欠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

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登记,且土地坐落于市内六区、新四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由主管地税分局代收。

二、代收标准。

各地税分局应按照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定土地使用费的通知”的收费标准代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对企业登记使用的土地实际发生减少的,应由企业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费变更手续,凭变更后的“核定土地使用费的通知”的收费标准代收。

对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型的生产企业(土地等级为一级地区除外),凭市外经贸委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和“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考核合格通知书”,按每年每平方米0.5至3元代收土地使用费(具体标准附后)。

三、代收期限。

代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按公历年度计算,每年七月份集中收取。

四、税收票证的使用和入库。

各地税分局代收土地使用费,统一开具手工版六联“税收通用缴款书”—;—;预算科目编码为440506、预算科目名称为港澳台和“外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预算级次为市级、税款(费)所属时期为应征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加盖征税专用章和级次章(规格为:对角线长5cm,宽2.5cm,边宽0.1cm)、收款国库为各代收分局对
应的支库,由企业向开户银行缴纳。

各级国库在收到该缴款书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入库级次章(略)
各分局计会部门以国库转来的缴款书“回执联”为依据,按规定时间与国库对帐,并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封面上标注入库所属时间和累计代征收入。

各分局计会部门每日将缴款书“存根联”转给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逐日逐笔登记“土地使用费缴纳情况明细台帐”(格式附后),及时办理销号并查明逾期未申报和未纳费企业名单,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催缴,防止新欠发生。

原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停止使用。

五、各国库和代收分局。

原则上不办理此款项的退库工作,因技术性差错需办理退库的,另行通知。

六、清理欠缴。

外商投资企业历年形成的欠缴土地使用费情况市局近期将下发,各地税分局要积极追缴历史欠费。

七、代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工作,分局由税管科牵头负责;市局由涉外处牵头负责。

八、统计报表。

各地税分局每月应对收取土地使用费情况进行分户统计,填制“土地使用费缴纳情况明细表”(格式附后),于次月十日内通过局域网NOTES信箱报送市局涉外处。

九、做好代收土地使用费的宣传工作。

市局将联合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近日向社会登报公告,各分局也要在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告。

十、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