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户外广告的通告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户外广告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07
•【字号】铜政告[2008]4号
•【施行日期】2008.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户外广告的通告
(铜政告[2008]4号)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容貌水平,创造优良整洁的环境,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长江路、淮河大道、义安大道实施户外广告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长江路(天井湖宾馆→康复路口)、淮河大道(民政宾馆→丰收门)、义安大道(起舞→金山路口)。
二、整治内容:
上述路段沿线户外广告设施(含店牌、霓虹却等)。
三、整治时间:
2008年8月初至2008年9月底。
四、本次整治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牵头,规划、工商、公安、建设等部门配合。
五、沿线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沿线房屋产权单位应按照整治要求带头行动;各沿线经营户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本次整治工作。
对拒不配合、协助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的,不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将被严肃处理;对以暴力抗拒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八月七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系统会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系统会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办〔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系统会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办〔2015〕31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铜陵市政府系统会议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7日铜陵市政府系统会议管理工作规定为规范会议管理,优化会务组织流程,提高政府系统会议管理水平和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实施细则要求,政府系统会议按照精简、高效、务实、节约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逐级审批,分层次组织。
第二章会议审批管理第二条政府系统会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1.贯彻国务院、省政府重要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精神的会议;2.对全市性工作进行动员或部署的会议;3.涉及多部门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领导小组会议;4.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
(二)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1.部门布置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的工作会议;2.部门业务会议;3.行业性或专项性表彰会议和动员会议;4.涉及多部门、可由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政府系统会议按照职责权限,分级审批。
(一)市政府召开、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会议报批程序:1.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等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会议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提请市长审批。
2.市政府负责同志安排的专题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会议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初审,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提请市政府负责同志审批。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9〕5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铜陵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对所辖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大气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皖政办〔2018〕3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是指依据各县区(铜陵经开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
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市、县区(铜陵经开区)分级筹集。
第三条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和“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的原则,以各县区(铜陵经开区)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 季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指标的考核权重分别占75%和25%。
第四条考核数据采用国控、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已审核数据。
其中各区(铜陵经开区)采用国控空气自动监测子站数据,枞阳县采用省控空气自动监测子站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
第五条对县区(铜陵经开区)实行季度考核,根据季度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若完成季度考核目标且获得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季度综合排名第一至第五的县区(铜陵经开区),分别获得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的35%、30%、20%、10%、5%;未完成季度考核目标且需要缴纳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季度综合排名第一至第五的县区(铜陵经开区),分别缴纳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的5%、10%、20%、30%、35%。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3•【字号】办〔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5〕26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铜陵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3日铜陵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薄弱环节,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
主要排查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情况;重点检查火电、钢铁、水泥、化工、冶炼、焦化、制药、印染、电镀等重点排污企业及污水处理厂、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二)各类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重点检查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等情况,以及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管网、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铜政办[2013]16号【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06【实施日期】2013.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政办〔2013〕16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6日铜陵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容管理机关是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范围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规划、住建、公安、工商、国土、环保、卫生、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6〕91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6〕91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9日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移交接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环境整治(绿化带和绿道)、公益性房建、停车场、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设施、道路雨污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城市主要河渠设施)、园林绿化、照明、强电、交通安全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接管包括实体移交接管、养护移交接管和档案移交接管。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在28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60日内,由建设(代建)单位通知各接管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加项目移交接管准备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移交程序办理移交。
项目移交前,管护责任在建设(代建)单位。
第五条接管部门(单位)及其职责:(一)市住建委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含桥梁、隧道,不含枞阳县、义安区、铜陵经开区)、广场公园、园林绿化、环境治理(绿化带和绿道)、照明、道路排水(雨、污)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城区防洪排涝设施)、消防栓设施等及其附属工程验收、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广告管理正文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9月15日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安全牢固、文明美观、节能环保。
法律、法规、规章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设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主管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和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城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铜政〔2018〕45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铜政〔2018〕45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发展、证明事项、著名商标制度、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在2017年全面清理市政府文件的基础上,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含市政府办文件,下同)进行了专项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市政府决定:一、对11件市政府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1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修改的市政府文件2.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2018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决定修改的市政府文件一、《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6〕73号)。
将第二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修改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等材料,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铜政〔2014〕38号)。
将第九条第四款“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的,根据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资质证明,税务、工商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及相关费用”,修改为“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的,税务、工商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及相关费用”;将第三十六条“……贫困残疾人申请办理公证,持有《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的,公证机构应当减免公证费”,修改为“……贫困残疾人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减免公证费”。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滨江地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滨江地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办〔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滨江地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滨江地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铜陵市滨江地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境治理,全面落实2018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解决滨江地区环境污染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港口码头、矿山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滨江地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目标以“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为原则,按照“综合治理、彻底解决”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抓源头、强管理、查路面、勤保洁”工作思路,强化源头治理、加强运输监管、完善基础设施、实施道路保洁、建立长效机制,确保4月30日前滨江地区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6月30日前彻底解决。
二、治理范围滨江大道沿线(从山水之门到滨江生态公园)。
三、工作安排(一)强化源头治理(治理时限:4月30日前)1.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加强滨江地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和“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推动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实施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督促企业如期完成物料密闭运输、装卸点集气除尘、产尘点加盖封闭等升级改造任务。
督促相关企业对皮带廊实行密闭,防止扬尘污染。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6•【字号】铜政办〔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2017〕103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6日铜陵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安徽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2017〕22号)要求,为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和《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皖政办〔2016〕55号)等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试点任务(一)加强审核主体建设。
法制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本地区、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8〕11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认定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建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第四条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合法性认定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权属及土地使用的合法性认定工作,住房城建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合法性认定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违法建设的调查上报工作,以及建设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雨棚、披屋、门楼及大型户外广告等建设(含正在施工)的直接处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处理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性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性建设的;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四)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铜政办〔2017〕104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铜政办〔2017〕104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6日铜陵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以下简称法制审核工作),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皖政办〔2016〕5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法制审核工作由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办案机构拟报请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拟出相应法律文书,送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的事实、理由;(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七)代拟的决定文书必须经机关主要领导和办案人员签名确认;(八)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铜政办[2013]62号【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29【实施日期】2013.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13〕62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9日铜陵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城乡一体、同步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民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经信、旅游、行政执法、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老龄办”)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建立铜陵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形成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常态化。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铜政办[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铜政办〔2006〕64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八月二日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根据《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精神,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整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工作格局,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市场经济秩序持续好转,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环境提供保障。
一、继续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继续实施我市《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05-2007)》。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和信息交流,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以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为重点,突出抓好粮食、肉类、蔬菜、豆制品、奶制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集中整治,依法查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和回访督查制度。
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和企业三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种养环节的集中整治。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散煤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散煤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办〔2018〕151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散煤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铜陵市散煤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铜陵市散煤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2018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18〕7号)、《铜陵市2018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办〔2018〕57号)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升我市散煤管控水平,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禁燃区散煤销售、使用、运输为重点整治对象,以禁燃区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特别是散煤燃烧为重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辖区政府主体责任、执法单位监管责任和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强化市区联动、联合执法,建立销售、使用、运输全方位监管、防控体系,彻底解决我市散煤污染问题。
二、整治区域铜陵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重点任务(一)禁燃区散煤禁售1.彻底清除禁燃区内煤炭及煤炭制品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加工点。
对违法加工、销售、燃用劣质煤和在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煤炭及煤炭制品等高污染燃料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2.严把市场准入关。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在铜陵市禁燃区内不再办理散煤销售营业执照。
对已发散煤销售营业执照的商户,由工商部门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铜政办〔2017〕124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铜政办〔2017〕124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5日铜陵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利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市开展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严厉打击非法流动加油车辆,坚决整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市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整治重点(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二)非法使用流动加油车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三)生产销售劣质以及等级不达标成品油的行为;(四)未经审批非法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的行为;(五)不按照规定销售散装成品油的行为;(六)经营主体安全管理不达标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一)动员部署和摸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一县三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市专项行动方案,相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启动专项行动,组织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摸底排查,向社会发布专项行动通告,限定相关单位和人员于2017年9月30日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铜政[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09]62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场地、土地、空间(统称户外广告资源),以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充气物体、标牌、招牌、条(横)幅、标语、空飘、实物造型等为载体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组织对全市的户外广告资源进行有偿出让,并对本市各类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进行监督。
直接负责市区主要道路、重要场所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和大型户外活动的设置审批,负责全市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市辖各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支次道路和居民小区的店名牌、招牌以及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画面和内容的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市辖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处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设置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纪念性建筑和名胜风景点建筑及其控制地带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三)利用市区人行天桥、不足3米宽度人行道需占用道路的;(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六)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办[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4〕62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6日铜陵市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迎检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全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国家园林城市复查验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4〕174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根据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要求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全面做好本次复查迎检主要工作。
(一)全面收集整理迎检材料按照要求,全面完成下列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编写自查报告。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修编及绿线管理等情况;2.近三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政府资金投入,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建设、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园林科研成果与推广等情况;3.近三年城市绿地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包括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公园运行管理、古树名木和树龄超过50年的大树保护、行道树移植及树种更换、侵占绿地及改变绿地性质等情况;4.城市公园内设置高档会所、餐馆等违规行为调查及整改情况;5.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技术推广、集雨型绿地建设、立体绿化建设以及林荫道路推广等情况;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与污水集中处理,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和实施等情况;7.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队伍建设情况。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铜政办秘[2009]55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1
【实施日期】2009.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秘〔2009〕55号)
各科室(办)、归口管理单位: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8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办公室内设科室及归口管理单位中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信息办负责本规定的实施、评议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本办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
(一)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
(二)市政府机构和市政府办公室机构;
(三)人事信息;
(四)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提交人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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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专
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办[2013]75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28
【实施日期】2013.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2013〕75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
铜陵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消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决定开展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行动。
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规定和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清理、整治和规范全市范围内各类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精致大气之城”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对象
利用道路两侧、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绿地、长途车站、公交站亭(台)、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和公用场地设置的高炮、楼顶、墙体、排架、龙门架、宣传栏、阅报栏、路灯杆道旗、霓虹灯、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等各类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部门协同。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市市容局、文明办、住建委、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商局、财政局、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以及辖区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市容局牵头抓好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工作。
(三)突出重点、依法行政。
本次专项整治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