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行政处罚的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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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对偷税漏税的人处罚主要是什么?

税务局对偷税漏税的人处罚主要是什么?

税务局对偷税漏税的人处罚主要是什么?税务局对偷税漏税的人的处罚大多数都是要求空缺的部分补上,而且他们一般也不会移交司法机关的。

如果移交司法机关基本就够得上判刑了。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等。

税务局对偷税漏税的人处罚主要是什么?税务局对偷税漏税的人的处罚大多数都是要求空缺的部分补上,而且他们一般也不会移交司法机关的。

如果移交司法机关基本就够得上判刑了。

修改后的《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扩展资料:偷税漏税罪根据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没有“偷税罪”这条罪名了。

第二百零一条为“逃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刑法(第7次修改),其中对第201条的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并增补了新规定。

这对审计机关在查处被审计单位税收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时的审计定性的影响重大,有的直接关系到审计结论的准确性。

定稿——试卷3

定稿——试卷3

试卷三解析1.以下不是偷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是A造成少缴税款后果B主体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C过失D故意【正确答案】C【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偷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偷税违法行为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2.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下列关于听证主持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的人员担任B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C应由税务机关聘请的律师担任D应由本案调查人员担任【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本题考查听证主持人的资格问题。

①听证会本质上是税务机关给涉税当事人一个陈述、申辨的机会。

根据"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法律规定听证会主持人不能是本案调查人员。

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190号)第七条又进一步强调,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

以保证税务处罚听证的客观、公正。

3.税务机关决定对纳税人偷税行为处以罚款2 万元,下列关于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因事实清楚,驳回纳税人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B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前对纳税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C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给纳税人送达了处罚事项告知书D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并进行复核【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外。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通常包括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辣、复核、审理、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环节。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对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该表述体现的行政处罚原则是( )。

A处罚公正、公开原则B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C处罚法定原则D过罚相当原则【正确答案】C【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税法违规行为处罚细则

税法违规行为处罚细则

税法违规行为处罚细则税法是国家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所制定的法律规定,用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并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然而,由于不同原因,一些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违反税法的行为。

针对这些税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处罚细则,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一、偷漏税行为处罚细则偷漏税是指纳税人故意隐瞒征税依据或虚构征税依据,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根据税法违规行为处罚细则,对于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如下:1. 罚款:依据违规纳税额的不同,可以对纳税人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罚。

罚款额度将根据违规纳税额的大小、性质以及纳税人的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测定。

2. 滞纳金:如果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将会被处以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逾期未缴税金额×逾期天数×适用滞纳金利率。

3. 暂扣税款:在纳税人偷漏税被发现后,税务部门有权暂扣纳税人应缴纳的相关税款,以确保其应缴纳的税款能够得到及时补缴。

4. 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严重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防止其以新的名义再次从事经营活动并继续逃税。

二、偷税漏税行为处罚细则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的方式,故意逃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

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违规行为处罚细则进行如下处罚:1. 罚款: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门将根据纳税人所偷漏的税款数额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罚。

2. 追缴税款:对于已经偷税漏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权追缴其未缴纳的税款,并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补缴。

3. 补缴滞纳金:纳税人在被发现偷税漏税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比例进行滞纳金的缴纳。

4. 加计征税:对于屡次偷税漏税或数额巨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对其欠缴税款的一定比例进行加计征税。

5. 起诉刑事责任:对于严重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门有权移交给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涉嫌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三、其他除了偷漏税和偷税漏税行为外,税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违规行为,例如虚假发票的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税务检查等。

【热门】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五年追究时效辨析--起始点如何确定?

【热门】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五年追究时效辨析--起始点如何确定?

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五年追究时效辨析--起始点如何确定?编者按:《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中,对违法行为的确定时间与“发现”的确定时间皆存在模糊。

本期,华税通过一则税案对违法行为的确定时间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4年11月20日,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陕西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立案调查,12月31日向其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进行税务检查。

2015年4月29日,稽查局发现A公司在200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款的违法事实。

2015年5月26日,稽查局向A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6月12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经汉中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同意后,于7月8日作出汉地税罚[2015]0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A公司提起上诉,理由之一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追诉期长达14年,明显违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五年最长追诉时间。

二、争议焦点与各方观点原告A公司坚持认为,2001年到2010年公司发生的偷税行为,除去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已经被税务机关、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处罚的外,已经超过五年期限的部分,税务机关不应当对此再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而稽查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处罚的时效。

经查,A公司的偷税行为从200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一直为连续状态,因此稽查局于2014年11月20日对本案立案调查,并不存在违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时间的情形。

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稽查局观点,维持原判,稽查局处罚行为并无不当。

三、华税观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财税实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超过五年是否应当处罚?

财税实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超过五年是否应当处罚?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超过五年是否应当处
罚?
问:日前,税务稽查人员对我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发现我公司于2009年支付张某个人利息费用5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对此作出以下处理:一是要本公司补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进行处罚。

请问,本公司是否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负有缴纳义务,该税收违法行为超过五年是否应当处罚?
某有限公司曹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应当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进行追缴,你公司不需承担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但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在税收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行政处罚一般多长时间取消

行政处罚一般多长时间取消

⾏政处罚⼀般多长时间取消当前社会中,我们知道作为公民是要遵守法律的,如果做违法的时候是会受到⾏政处罚。

那么,⾏政处罚⼀般多长时间消失?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政处罚信息多长时间能消失不会被消除。

不论是⾏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

⼀是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是为了给案件当事⼈,包括被处理⼈和办案⼈在对该案进⾏复核时有案可查。

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再次出现违法甚⾄犯罪时,作为其曾经的经历,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

所以,⾏政处罚记录是不会被消除的。

⾏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保存的。

但记录不是对任何⼈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

另外公安机关是不对普通单位或个⼈提供查询业务的。

《⾏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为给予⾏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政处罚的依据。

⼆、⾏政处罚⼀般多长时间撤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对⾏政处罚多长时间撤销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经⾏政复议或者⾏政诉讼后,认为⾏政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就会撤销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第⼆⼗⼋条⾏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作出的具体⾏政⾏为进⾏审查,提出意见,经⾏政复议机关的负责⼈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政复议决定:(⼀)具体⾏政⾏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不履⾏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定期限内履⾏;(三)具体⾏政⾏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政⾏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政⾏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在⼀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政⾏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的;2.适⽤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职权的;5.具体⾏政⾏为明显不当的。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则不能再追究。

可见,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能否准确界定是区分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合法与违法的一个重要标尺。

科学、公正的税务行政处罚时效追究制度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效率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一、建国后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历史演变建国后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经历了三个阶段:1、追究时效的缺失阶段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由于“重实体、轻程序”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同其他行政处罚一样,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处于虚无阶段,包括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上也是一片空白。

这种状况常常导致税务机关执法效率低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追究时效的依附阶段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一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税务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分支,开始适用2年追究时效的规定。

这虽然是一种依附式规定,但可以说是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零的突破,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税务机关执法效率的提高,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税收违法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税收执法装备的滞后性,这种规定又不完全切合税收执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税法的刚性。

3、追究时效的独立阶段4月28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并于5月1日开始实施 .在建国后税收史上,该法第一次单独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而且大大突破了行政处罚法中2年时效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同一延长为5年。

税务行政处罚享有的这一特殊礼遇受到了税务执法部门的广泛赞誉。

但笔者认为,这一“历史性”突破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适应了税收执法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这一突破是否真正科学、公正还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

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2】第033号发布时间:2002年11月04日状态:有效(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企业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什么

企业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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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什么
在国内企业要缴纳的税费会比较高,很多企业在发展的时候也会因为税费高昂问题而经营得很困难,于是就会采用不正当的途径——偷税漏税。

企业偷税漏税风险很大,那么,企业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什么?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企业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什么?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除外。

偷税漏税追征时效是多少年?

偷税漏税追征时效是多少年?

Use ideals to achieve life, don't waste the yea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偷税漏税追征时效是多少年?偷税漏税追征时效是20年。

减轻纳税人负担方面,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等,其法律追诉年限有望限定在20年。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一、偷税漏税追征时效是多少年?偷税漏税追征时效是20年。

减轻纳税人负担方面,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等,其法律追诉年限有望限定在20年。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目前的修正案还有其他亮点。

如减轻纳税人负担方面,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等,其法律追诉年限有望限定在20年。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即偷、抗、骗税的,其法律追征期没有任何限制。

参与意见征集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修正案有所调整,有些偷逃漏税的,法律追诉年限未20年,有些仍然是可以无限极追溯下去。

他认为,这些限制,未来还可能进一步细化,有些追诉年限可以是15年,有些可以是20年。

另外,“申报确认”为修正案中新加入的一道税收征管流程。

熊伟表示,这跟目前税收征管流程中的“纳税评估”比较类似。

因为纳税评估,很多内容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而“申报确认”是纳税人“纳税申报”后一个正常的程序,即当纳税人递交相关材料后,税务机关需要告知纳税人,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等。

一般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是多久?

一般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是多久?

Different lives have different happin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一般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是多久?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一般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是多久?(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

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偷税漏税税务局不作为怎么办?

偷税漏税税务局不作为怎么办?

Believe that you are the only one you can rely on in this worl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偷税漏税税务局不作为怎么办?偷税漏税税务局不作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举报,或者向纪检部门举报相关人员。

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

一、偷税漏税税务局不作为怎么办?偷税漏税税务局不作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举报,或者向纪检部门举报相关人员。

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

二、司法解释1、首先要先确定行政不“不作为”行为: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

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

税务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分析

税务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分析

税务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分析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国家税务机关)对相对人(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行为所实施的处罚。

当前有的税务机关对正确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并不十分规范,企业在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中常常处以劣势地位,往往是自认倒霉被动接受处罚。

当企业对部分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时,可以以此作为参照,利用税务行政复议等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以三个典型案例,简要介绍税务行政处罚的几项规则。

案例一:甲某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数量较少,未构成犯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有伪造或者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甲某处以10日拘留、2000元罚款的处罚。

随后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甲某处以罚款10000元的决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这种税收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但罚款只能实施一次。

如果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都给与罚款的行政处罚,那就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在此注意的是,“一事不二罚原则”只限于罚款,对同一税收违法事项,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可以处不同种类处罚的。

案例二:某生产企业于2012年1月签订一项售货合同并收齐全部货款20万,合同约定次月10日前发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准时发货。

因客户不要发票,故该企业将收到的货款计入“预收账款”,货物计入“发出商品”科目。

2013年1月4日主管国税局对该企业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其2012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税务行政处罚时效超过几年不再追究

税务行政处罚时效超过几年不再追究

税务⾏政处罚时效超过⼏年不再追究
纳税是我们每个⼈作为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逃税偷税都可能构成违法犯罪⾏为,我们应当坚定杜绝。

那么,税务⾏政处罚时效超过⼏年不再追究,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税务⾏政处罚时效超过⼏年不再追究
五年。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纳税⼈同⼀个税收违法⾏为,能被处罚2次以上吗
不能。

根据《税务⾏政处罚裁量权⾏使规则》的规定:对当事⼈的同⼀个税收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当事⼈同⼀个税收违法⾏为违反不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处罚较重的条款。

当事⼈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胁迫有违法⾏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为有⽴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政处罚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税务⾏政处罚时效超过⼏年不再追究”这⼀问题进⾏的解答,可见我国的《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税务⾏政处罚时效超过五年不再追究,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第⼋⼗六条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税法⾏为给予⾏政处罚的追溯期限的规定。

追溯期限也称追溯时效,是⾏政处罚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政机关有效实施⾏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处罚法对⾏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政处罚的管辖和适⽤,⾏政处罚的决定和执⾏等有关事项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政处罚的追溯期限为⼆年,即违法⾏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根据违反税法⾏为及其处理的复杂性,将⾏政处罚的⼀般追溯期限由⼆年延长到五年,是法律作出的特别规定,延长⾄五年仍然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期限的计算⽅法从违法⾏为的发⽣之⽇起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该违法⾏为终了之⽇起计算。

经过五年,仍未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这对于集中打击在追溯期内的各种税收违法⾏为,教育违法⾏为⼈改过⾃新,⾃觉遵守国家法律,不再实施违法⾏为,具有重要的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照执⾏。

偷税漏税税务局不作为怎么办?

偷税漏税税务局不作为怎么办?

偷税漏税税务局不作为怎么办?偷税漏税税务局不作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举报,或者向纪检部门举报相关人员。

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

▲一、偷税漏税税务局不作为怎么办?偷税漏税税务局不作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举报,或者向纪检部门举报相关人员。

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

▲二、司法解释1、首先要先确定行政不“不作为”行为: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

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

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多久

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多久

⾏政违法⾏为的追究时效是多久现实社会有很多的违法犯罪⾏为发⽣,当做出违法的事情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但是很多⼈对于⼀个问题不是很懂,那就是⾏政违法⾏为的追究时效是多久?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政违法⾏为的追究时效是多久两年。

所谓⾏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为发⽣后,对该违法⾏为有处罚权的⾏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违反⾏政管理秩序⾏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为⼈不再给予处罚。

《⾏政处罚法》第⼆⼗九条第⼀款规定,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第⼆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为发⽣之⽇起计算;违法⾏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

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政机关的⽴案时间,不是⾏政机关作出⾏政处罚的时间;(2)⾏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为发⽣之⽇起计算。

“违法⾏为之⽇”是指违法⾏为完成或者停⽌⽇。

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起开始计算。

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为终了之⽇起算。

如某公民⾃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偷电之⽇起计算。

⼜如某⼈违法占地建住宅,其⾏为的⾏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拆除住宅,退出⼟地之⽇起计算。

(3)⾏政机关在⾏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为,但最后作出⾏政处罚决定时超过⾏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什么是⾏政违法⾏为⼀个⾏为是否构成⾏政违法⾏为,应该具备什么要件?就税务违法⾏为来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精神,⼀般只要具备了偷税、逃避追缴税款、抗税⾏为或者其他违反税务管理制度⾏为的客观要件,就构成税务违法⾏为,应当依法给予⾏政处罚。

税务⾏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纳税⼈或税务管理的特定对象,同时应当是具备⾏政责任能⼒的主体。

违法行为在几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几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对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行为所实施的处罚,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制裁性。

行政处罚一旦被滥用,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将构成直接损害。

因此,纳税人也应该关注税务行政处罚的相关知识。

对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理解误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据此,有人认为只要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处罚追溯时效都适用5年的规定。

其实,这存在理解的误区。

例如:2010年7月,某地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以往年度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公司2007年5月采取使用虚假发票列支成本的手段偷逃税款5万元。

某地税局稽查局作出了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对偷税行为进行了1倍罚款,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1000元罚款。

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处罚合法吗?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是在法定追溯时效之内的,可以进行处罚,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笔者认为已经超出了法定追溯时效。

其理由是,《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对于处罚追溯期的规定,只针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发票管理办法》是以财政部令形式颁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其法律级次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不应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追溯期限,而应适用《行政处罚法》2年内追溯时效之规定。

上述案例中由于发票违法行为已超过了2年的追溯时限,因此不应进行处罚。

按照上述理由,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凡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税收行政处罚,均应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追溯时效,具体包括《发票管理办法》、以总局令形式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非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税收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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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行政处罚的时效是多久?
在法律中,有一个问题很重要,是每一个部门法律都不得不重视的,那就是时效问题,即一个违法行为在有效期内追究,如果超出了诉讼时效,一般来说这个我问题就不被追究,同样的偷税行政处罚的时效问题也是存在的,偷税问题涉及到的不仅是行政处罚,更可能是刑事责任,如果按照行政处罚的时效来说,一般是两年。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追诉时效不同。

我国行政处罚没有区分不同种类、违法行为的轻重设定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只规定了一个统一的时效;而刑事处罚则针对犯罪的轻重,规定了四档追诉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订前的《税收征管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没有作出规定,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对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偷税行为的处罚时效是二年,其后发生的偷税行为的处罚时效为五年。

但不论如何,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区分偷税数额大小,时效是一个。

显然,本案行政处罚应该执行二年时效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对犯罪不再追诉的时效作出的规定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
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的量刑规定是,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偷税罪有两档刑罚,因偷税数额大小不同,追诉时效最短的是五年,最长是十年。

本案刑事处罚应该执行五年时效规定。

可见,涉嫌偷税犯罪的行为超过了行政处罚时效未必就一定超过刑事处罚追诉时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不表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只要仍在《刑法》的追诉时效内,不作行政处罚的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仍应移送给司法机关。

是否超过刑事处罚追诉时效应当是移送的重要依据。

这是因为,第一,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时效届满对违法行为人不再处罚的立法目的大致相同,即违法行为如果经过较长的期间未被发现,而此后行为人又没有实施新的违法行为,表明他已经不再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目的业已实现,没有必要再通过适用行政或刑事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第二,《移送规定》的第三条只是对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的案件必须移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排除对超过追诉时效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等例外情况,没有专门提及,可能是制定时的疏忽。

第三,《刑法》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比较
明确,正如对违法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一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而且能够作出判断。

第四,从提高效率,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运用的角度出发,对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送的必要。

偷税漏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偷税行政处罚的时效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是两年,但是偷税数额一般都是比较大的,要求负的是刑事责任,所以说还是尽自己的缴税义务,税收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按时缴税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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