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集中督导调研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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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冀人口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冀人口发﹝2007﹞1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7号),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快形成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具体意见如下:一、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部门和组织(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行政村(居)委会。

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都要公开。

二是真实公正的原则。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冀人口办[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口办〔2009〕43号)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发〔2009〕58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2000-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

现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此次人口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圆满完成核查任务。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部署,为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奠定基础,也为进一步提高我省PIS数据库质量,推动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工作更加科学,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发〔2009〕58号)要求,结合河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核查登记对象与内容2000年1月1日零时至2009年10月31日24时之间出生的中国公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除外)。

包括:(一)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现住本乡的;(二)户口不在本乡,现住本乡的;(三)户口在本乡,现住本乡以外的;(四)户口待定,现住本乡的;(五)2000年1月1日零时至2009年10月31日24时之间出生,符合上述条件,现已死亡的。

"现住本乡"人口包含因就医、旅游、探亲、访友、出差等原因临时离开本乡的人口。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人口厅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及时掌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监测人口发展动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快速收集、综合分析和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和监测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按时保质完成统计监测任务。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部署数据上报前的准备工作,充分考虑数据直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要按照《2008年人口快速调查与监测信息管理子系统人口个案数据批量上报规范》(见附件2),补充本地系统缺少的数据项及内容,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非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省份,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详见国人口发〔2008〕68号),尽快启动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下一步全面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奠定基础。

要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作风扎实、工作负责的高素质基层工作队伍。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通过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项目中的人口快速调查和监测信息管理子系统开展。

各地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委要及时登录“中国人口网”,掌握人口快速调查和监测信息管理子系统的登录方式及使用方法。

各地的用户名和密码将随本通知单独下发。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4.05•【字号】冀发[1982]39号•【施行日期】198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冀发(1982)39号1982年4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实行计划生育要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二、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把人口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生产、生育两种生产一起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部门制定的工作或生产计划,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农村制订生产规划,要有人口规划指标。

建立干部岗位责任制,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做为考核、奖惩干部的依据之一。

生产大队、生产队与育龄夫妇建立生产责任制,要同时落实生育规划,订立生产、生育“双包合同”。

要健全、充实各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列入行政编制。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

各级都要明确一名党委书记、政府负责干部主抓计划生育工作。

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要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生产大队、生产队要明确一名受定额补贴的专抓计划生育的队长或大嫂子队长,享受相当同级干部的待遇和补贴。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5•【文号】•【施行日期】2005.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重新修订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联系人: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韩俊丽联系电话:(010)62046622转4401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三类地区人口流动及其影响因素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三类地区人口流动及其影响因素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三类地区人口流动及其影响因素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9.15•【文号】人口办流管[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三类地区人口流动及其影响因素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人口办流管〔2011〕38号)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按照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总体安排,我委将在上述10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县(具体监测县见附件1)开展生态脆弱、陆地边境、少数民族地区人口流动及其影响因素监测调查(以下简称三类地区监测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的主要内容人口流动(主要是流出)对当地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人口和家庭基本情况、人口流动迁移的特点、留守家庭生存发展状况、当地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基本信息等。

二、调查方式和样本量(一)调查方式。

立足流出地,对确定的调查对象进行追踪,每年一次。

采取报表、问卷、访谈等方式进行。

具体调查时间、要求另行通知。

(二)样本量。

在上述10个省(区)的34个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个团场,采用整群随机抽样方法,每县抽取4个乡,每乡抽取1-2个村,对抽中村的所有家庭户进行调查。

三、各级工作职责(一)国家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会同有关单位设计问卷和访谈提纲、培训调查指导员、处理和分析调查数据、撰写调查报告、制作展示平台等工作。

(二)省级人口计生委。

10省(区)、新疆兵团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处负责指导监测点开展抽样框编制、报表收集、入户调查等工作,并在现场调查过程中组织督导和质量检查。

(三)县级及以下人口计生部门。

1.各监测点所在县负责按照要求指导乡编制并统一上报抽样框。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01•【字号】冀人口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口发[200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安排全年工作,突出重点,真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九年一月一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紧围绕“低生育水平得到稳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有新突破、育龄群众得到实惠、计划生育事业有新发展”的工作目标,着力抓好稳定低生育水平、计生惠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创新,培树典型。

抓住重点,抓出亮点,以优异的成绩向建国60周年献礼。

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力促后进转化,千方百计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一)严格实行并不断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

继续实行严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考核并严格兑现奖惩。

继续坚持从省到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考核评估,认真落实重点管理、一票否决、追踪奖惩制度。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冀人口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口发[2007]1号)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安排全年工作,深化改革,突出重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七年一月八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2007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以及省委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稳定、提高、统筹”的工作方针,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任务,通过抓基层基础工作、抓能力的提高、抓依法行政、抓利益导向、抓综合治理等项工作,促进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圆满完成人口计生责任目标,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07年要突出抓好中央《决定》的贯彻落实,以依法管理、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基层网络建设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工作,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为重点的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农村育龄妇女免费服务“民心工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六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一)在全省掀起学习、宣传中央《决定》的高潮。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冀卫发[2016]1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冀卫发〔2016〕1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6〕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6月20日河北省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6〕17号)精神,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以下简称新国优)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授予的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求真务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县(市、区)的荣誉称号。

为顺利推进我省开展新国优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重点,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核心,创建一批求真务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新国优,以点带面,示范引领,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全面提升我省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全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强化服务,综合评选。

立足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整体工作综合评价,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评选以人为本、依法行政、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高的新国优单位。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冀卫办科教[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卫办科教〔2014〕9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有关高等院校,省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已颁布10周年。

按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检查的通知》(冀卫办科教〔2014〕3号)安排,我委决定于2014年9月10日~17日,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共分4组(见附件1),请各设区市卫生局提前通知有关人员(被检查市级专家组长和市综合监督执法局人员各一名),并将名单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

每个单位检查半天,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组确定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检查内容和要求按照3月份通知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检查实施方案》(见附件2)进行,检查方式为听、查、审、谈四方面。

1.听取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简要汇报(PPT演示,时间不超过15分钟);2.现场查看实验室场地、布局、设施、设备等;3.集中查阅文件、材料、资料及证书等;4.专业人员座谈、管理人员访谈等。

二、时间安排9月10日上午9点到省卫计委九楼小会议室召开会议(附件1中为参会人员),下午赴各地检查。

9月17日结束。

三、有关要求(一)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及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冀卫发〔2017〕2号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卫生计生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计生协:现将《2017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单位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台账,严肃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2月2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17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7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健康优先、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坚定不移深化医改、大力加强健康促进为核心,统筹推进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优化生育全程服务、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强省建设、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大健康新医疗产业发展等项重点工作,切实强化卫生与健康治理工作格局,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一、突出改革重点,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运行新机制,省直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指导石家庄、承德、秦皇岛、廊坊、保定5市做好调研测算,确保6月底前以市政府名义正式上报国家改革实施方案,确保9月底前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推进领导体制、财政补偿、服务价格调整、支付方式改革、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人事薪酬试点和编制控制数管理等改革。

持续拓展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继续抓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创建活动,研究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示范创建工作,培树一批代表河北水平、具有河北特色的医改工作创新品牌,不断将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向纵深推进。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为回顾近年来全国妇女的生育水平,掌握当前我国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状况,了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结构、生活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为政府制定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我委决定2006年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

本次调查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负责组织协调,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本省的调查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方案》(见附件1)的要求,认真研究、部署,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做好经费落实、人员选调、现场调查等各项工作,保证调查顺利完成。

附件:1、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方案2、中国人口信息监测系统120个县名单二○○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方案为做好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特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回顾近年来全国妇女的生育水平,掌握当前我国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状况,了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结构、生活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为政府制定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调查结果不用于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调查方法和调查内容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中国人口信息监测系统”所属的120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见附件2)内进行。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正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六条《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

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导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导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冀卫办函[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导检查的通知(冀卫办函〔2010〕4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切实加强全省卫生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冬季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确保卫生系统生产安全,根据省卫生厅12月6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2010年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年”工作方案》、《全省卫生系统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全省卫生系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顿行动实施方案》、《全省卫生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冬季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省卫生厅定于12月15日起,对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方式督导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在前一段时间各医疗卫生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卫生局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省卫生厅对驻石家庄、保定、承德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并抽查部分市卫生局及所属医疗卫生单位。

督导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重点按照《2010年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年”工作方案》、《全省卫生系统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全省卫生系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顿行动实施方案》、《全省卫生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冬季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

(具体督导检查内容见附件)三、督导检查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此次安全检查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推进会议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推进会议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计划生育统计
工作推进会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4.05.07
•【字号】冀卫办规划函[2014]17号
•【施行日期】2014.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推
进会议的通知
(冀卫办规划函〔2014〕17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有关试点县计生局:
为落实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今年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重点任务,经研究,决定召开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推进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安排和部署今年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交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工作经验;就单独二孩统计、统计口径改革、年终考核等工作进行研讨。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5月9日下午2:00(会期半天),省人口教育培训中心二楼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局)规划统计科(处)长,各设区市卫生局统计工作负责人,部分试点县计生局长。

四、其他事宜
各设区市于5月8日上午10:00前,将参会人员上报省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处。

联系人:李术君,电话:*************,邮箱:***************;省人口教育培训中心联系电话:*************。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督查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督查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督查方案范文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 人口问题一直是我国发展中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实现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目标, 保证人口结构合理、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制定本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督查方案。

本次督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各地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 掌握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进与效果, 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为下一步决策制定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督查内容和指标1.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a) 各地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宣讲情况;b) 各地计划生育证明和生育意愿调查的开展情况;c) 各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措施和支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2.人口数量和结构情况a) 各地人口数量的统计和分析情况;b) 各地不同年龄段人口的分布情况;c) 各地性别比例的统计和分析情况。

3.出生率和生育意愿情况a) 各地的出生率和生育意愿调查的结果;b) 各地计划生育政策变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4.家庭经济状况和计划生育措施的配套政策情况a) 各地计划生育措施的财政支出情况;b) 各地计划生育措施对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家庭的支持情况。

5.群众满意度调查a) 各地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调查结果;b) 各地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知晓度和理解度情况。

三、督查方法和程序1.数据收集a)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b)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生育意愿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c) 召集各地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议, 汇报和交流工作进展情况。

2.现场督查a) 制定督查团队, 由相关部门领导带队;b) 到各地进行实地考察, 了解具体情况和问题所在;c) 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座谈, 听取他们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数据分析a) 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制作相应的报告;b) 针对问题和困难, 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

4.报告撰写和汇总a) 撰写督查报告, 包括各地情况的详细表述和问题的分析;b) 汇总各地的报告, 提出改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督查方案范本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督查方案范本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督查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在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中国面临着复杂的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工作挑战。

人口问题一直是中国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效开展,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制定本督查方案。

二、督查目标本督查方案的目标是全面了解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各级政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高人口质量和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三、督查内容1. 人口情况督查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对本地区人口情况的了解和分析,包括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流动、人口集聚等情况。

2. 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督查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政策宣传、政策落实效果、政策遵守情况等。

3. 人口服务体系建设督查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对人口服务体系建设的情况,包括计划生育咨询服务、性教育、生育健康咨询、优生优育服务等方面。

4. 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督查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对本地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情况,包括人口发展目标、人口政策研究成果等。

四、督查方法1. 文件调阅督查组有权调阅各级政府相关文件,包括人口统计、计划生育政策文件、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等。

2. 实地督查督查组将组织对各级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实地督查,包括走访相关部门、调研人口服务机构等。

3. 调查问卷督查组将制定问卷,对相关部门和人口服务机构进行问卷调查,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

4. 座谈会督查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口服务机构的座谈会,听取相关人员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查要求1. 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宣传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度和遵守度,推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邯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计划生育春季集中服务活动督导情况的通报-

邯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计划生育春季集中服务活动督导情况的通报-

邯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计划生育春季集中服务活动督导情况的通报正文:---------------------------------------------------------------------------------------------------------------------------------------------------- 邯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计划生育春季集中服务活动督导情况的通报(2013年4月27日)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为了推进春季集中服务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高标准完成全年各项人口指标任务,4月8日至11日,市人口计生委组成6个督导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了解、查阅资料、入户核查、实地印证等方式,对21个县(市、区)贯彻落实全市计划生育春季集中服务活动调度会精神、活动开展、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后进乡村转化工作进行了督导。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成绩今年以来,全市的人口计生工作始终处于高速运行的状态,特别是春季集中服务活动,动手早,抓得实,先后召开了3次专题会议,进行了4轮专项督导,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从督导的情况看,春季集中服务活动成效明显,各项重点工作稳步推进,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贯彻会议精神迅速。

全市春季集中服务活动调度会结束后,绝大多数单位迅速召开会议进行传达学习,并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做了专题汇报,研究制定了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

各单位分别以县委、政府的名义或以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名义,召开了春季集中服务活动调度会,全面传达会议精神,为春季集中服务活动乃至全年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增添了工作动力。

从督导情况看,会议明确的重点工作进展顺利,推进步伐明显加快。

(二)宣传教育氛围浓厚。

宣传造势是做好春季集中服务活动主要目的和重要手段之一。

各县(市、区)在营造工作氛围上用真功、动实招,采取了张贴宣标语、建设宣传一条街、出动宣传车和喇叭广播等形式,积极营造季服务活动的有利声势。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冀人口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的通知(冀人口发〔2007〕22号)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基本要求》,并对照《基本要求》提出的内容认真规范依法行政工作。

要在领会《基本要求》精神的基础上,深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出差距,制定改进措施。

要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有关规定,系统梳理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内容,找准切入点,扎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同时,要按照《基本要求》的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各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科学制定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估方案,在年终考核中加大依法行政权重,进一步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各市考核评估方案务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三、各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名单要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上级机关备案),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统一部署和安排。

省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县和国家、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要于2008年年底前率先达到《基本要求》规定标准,其他县要于2009年底前达到《基本要求》标准。

省人口计生委将适时对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3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3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3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摸清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数量、构成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并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国务院决定在2005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本次调查全国将抽取6万个调查小区,调查人口约1300万人;将在我省所有的县(市、区)抽取约2500个调查小区,调查人口约70万人。

调查结果对省、设区市有代表性。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住户的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迁移流动、生育、社会保障、住房情况等指标。

为做好我省的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7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

1%人口抽样调查是一次大规模的人口调查,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广泛的社会动员、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

为此,决定成立河北省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此次调查的具体安排和实施工作。

县以上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

调查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通信器材、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二、建立精干高效的调查队伍。

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可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村、居委会和社区)中选调,也可从社会上临时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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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冀人口发…2012‟17号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集中督导调研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
经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研究,4月中旬组织一次集中督导调研活动,目的是推动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全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精神和《条例》、文件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

同时,了解基层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确保今年全省各项人口计生目标任务的完成。

现将《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和计生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督导调研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准备。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
和计生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督导调研方案
一、督导调研时间
4月11日开始,大约一周时间。

二、督导调研范围
秦皇岛市及一个县的2个乡(镇)2个村,其他10个市及每个市的2个县(市、区)、2个乡(镇)2个村。

三、督导调研内容
(一)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一是市(县)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学习省会议精神研究议定了哪些事项,完成省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拟采取哪些具体措施;2012年拟打造的工作亮点。

二是各市、县(市、区)在推进重点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对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计生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一是《条例》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二是国家“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三是普惠民生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衔接情况。

(三)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基层文明执法和信访工作情况。

四、督导调研方法
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全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精神
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调研,主要是在设区市和所到县(市、区)召开人口计生部门座谈会,听取汇报,同时到基层了解情况。

计生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在听取市、县汇报的基础上,按《计生惠民政策落实专项督导调研实施方案》(附后)规定的方法进行。

附件: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惠民政策落实专项督导调研实施方案
附件: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生惠民政策落实专项督导调研实施方案
一、督导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3000元一次性奖励落实情况(包括尚未落实奖励的历史遗留人员和当年新增人员奖励兑现情况)。

2. 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政策的落实情况。

3.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是救助标准是否提高及落实情况。

(二)国家“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1.奖扶、特扶制度提高标准,重点是新增资金的追加和筹集情况。

2.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奖扶制度情况。

3.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全部纳入特扶制度情况。

4.1981年5月至1989年3月期间农村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有条件地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覆盖范围的摸底调查情况及81年5月—83年5月符合条件的对象资格确认情况。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对象的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等情况。

6.“少生快富”工程资金管理、使用、落实情况。

(三)普惠民生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衔接情况
1.公共决策人口计生初审制度落实情况。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惠补助落实情况。

二、督导调研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看资料
市、县(市、区)汇报座谈会结束后,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在市填写《计生奖励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调查表(一)》,同时按照调查表的要求,对每项工作进行测评。

(二)到县(市、区)了解情况
调研督导组将深入到秦皇岛市的1个县(市、区)其余10个设区市的各2个县(市、区)调研了解情况(秦皇岛的1个县由督导组随机抽取,其余10个设区市的县由督导组随机抽取1个,设区市确定1个)。

查阅相关制度文件、各项奖励名册、台账等资料,在县(市、区)填写《计生奖励政
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调查表(二)》。

(三)到乡(镇)、村调研
督导组对所到县随机抽取一个乡(镇)及一个村进行督导调研。

一是查阅相关制度措施、名册、台账等资料,填写《计生奖励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调查表(三)》;二是入户走访,依据所到村有关台账、名册或计算机个案信息,随机抽取4名列入奖扶或特扶奖励制度人员、2名当年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2名当年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人员进行入户走访核实,入户走访对象不足的,以实际对象为准,重点了解群众对相关惠民政策的知晓情况及意见、建议;三是了解基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主题词:计划生育督导调研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4月9日印发
(共印35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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