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川中经投资担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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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行业“以资抵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行业“以资抵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行业“以资抵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金融行业,以资抵贷,有关税收政策【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2001﹞187号【发文日期】2001-07-10【实施时间】2001-07-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在今年开展的金融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对金融企业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与企业签定“以资抵贷”协议,企业以房地产抵作贷款本息,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政策不够明确。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一)金融企业接受贷款企业以房地产抵贷款,不论是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利息收入以接受房地产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金融企业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或出租,应按有关规定征税。

二、关于契税问题 (一)关于抵贷房产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是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因此,金融企业收回抵贷房地产,经有权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可以作为契我的计税依据。

(二)关于办理或未办理产权证的征税。

金融企业按法院判决收回抵贷房地产,其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为法院判决的当天。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十日内纳税人应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暂不征收契税;一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关于契税税率的执行问题。

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我省契税税率为4%,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四)关于契税的执行时间。

新的《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因此,凡是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来的,适用新条例;反之,适用旧条例。

(五)关于上手契的扣除。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1月30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规、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6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结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的通知【标 签】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凭证填制传递制度【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5﹞122号【发文日期】1995-11-08【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制度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四川省地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书面证明文件。

为保证税收会计凭证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利于税收会计核算,特制订我省地方税收基层单位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

一、应征凭证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由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制的纳税申报表审核签章后,其中一份由税务征收人员整理、汇总,并附税务征收人员填制的“地方税收申报表汇总表”于次日一并传给税收会计作记帐原始凭证。

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征收人员可在票款结报时,及时传给税收会计。

2、代扣代征税款结报单。

由税务机关办理代征代扣单位(人)结报的人员填制代扣代征结报单,其中一份于次日传给税收会计作记帐原始凭证。

3、应纳税款核定书。

由税务征收人员填制应纳税款核定书通知纳税人时,其中一份经税务征收人员整理、汇总,并附“应纳税款核定书汇总单”于次日传递税收会计作记帐原始凭证。

4、定期定额税款核定通知书及定税清册。

征收前由税务征管人员按预先核定的税款,分户分税填制定期定额税款核定通知书,根据定税通知书编制各户分月纳税清单,并装定成册,其中一份附定期定额税款核定通知书,于征收前传给税收会计作记帐凭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6.16•【字号】川地税发[1998]045号•【施行日期】199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045号1998年6月16日)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后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一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8]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把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75号文件和我局《关于切实加强地税稽查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26号)贯彻落实到实处,确保以稽查促征管新税收机制的运行,进一步提高整体的税收征管水平。

二、各级地税局应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机构,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我局规定的最低限度配备税务稽查人员,使税务稽查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三、各级地税稽查机构要根据总局和我局的总体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开展稽查专项业务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品。

四、各级地税局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查出的应补税金必须限期足额收缴入库;对偷税事实一经确认必须按规定处以罚款,要抓好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通过新闻媒介公诸于众。

对拒不补交或拖延应补税款的纳税户,坚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五、各地、市、州于11月底前将本地贯彻执行国税发(1998)75号、川地税发(1998)026号文的情况汇总报送总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标 签】税收票证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2﹞32号【发文日期】2002-02-22【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关于税收票证管理 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关于税收票证种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现行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有: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当场处罚罚没收据、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票调换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共14种。

“税收限额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收取100元以下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收款凭证 三、关于税收票证的使用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保证金收据、当场处罚罚没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票调换证等九种税收票证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是税务机关从收取现金税款中退还30元(含30元)以下多收税款的一种退税凭证。

使用时,必须由使用该凭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批。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全省国税系统统一使用“四川省行政执法现场处罚罚没收收据”,由国税机关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税收通用完税证”应采用计算机开票,若因征收业务特殊需要,须手工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必须由使用税收票证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使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现将2010年12月底前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
48
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
〔1999〕27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59
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67
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
76
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川地税发
2010.3.30.
〔2010〕4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0.24•【字号】川地税发[1997]150号•【施行日期】199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的通知(川地税发[1997]150号1997年10月24日)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为了加强对全省地税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治税和廉政建设,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地方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务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治税、在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对下列税收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均应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审议。

(一)数额较大的税收违法案件:1、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报省局直接查处的案件;2、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报市(地、州)局直接查处的案件;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的达到一定税额应由集体审议的税收违法案件。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入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三)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要求集体审议的案件。

第三条税收案件由本部门法制建设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案件调查和审查部门及政策业务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列席。

第四条税收案件集体审议的主要内容是:(一)案件事实及其证据;(二)对案件的定性及其依据;(三)案件办理程序和执法文书是否合法;(四)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其法律依据。

第五条集体审议的基本程序如下:(一)由案件调查部门提供立案报告、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资料,并提出处理建议;(二)由案件审查部门提供审查报告;(三)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开会审议,并形成处理决议后送执行部门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工作要求,试点【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2﹞35号【发文日期】2002-05-08【实施时间】2002-05-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意识,营造公开、公平、公证、分类管理的治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结几年来全省推行纳税申报分类管理的有效经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提高对纳税人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工作的认识。

当前我们正在确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

信用体现的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与法律意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诚信纳税,不仅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必然要求,也是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的客观需要,既是构建新型征纳关系的现实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一方面,通过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增强广大纳税人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纳税意识,进一步激发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热情;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增强依法治税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进而改善治税环境。

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我省地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实施是否顺利,成效是否明显,取决于广大地税干部的认识和对其内涵的把握程序,取决于广大纳税人的参与和认同程序,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今年税法宣传的主题,开展多层次、多方面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大家深刻领会推行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此项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07期六、违反纳税担保的处罚39.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40.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4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2.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3.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超过10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下罚款;2.造成少缴税款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造成应缴税款损失不超过10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2.造成应缴税款损失超过10万元不超过50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造成应缴税款损失超过5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未缴、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为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标 签】规范和加强协税护税【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2000﹞225号【发文日期】2000-08-04【实施时间】2000-08-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自地税组建以来,大部分地区在推进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根据地方税收税种较多,税源零星分散的特点,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协税护税组织,为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和农村税收的征管,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优化治税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省只有2万余名地税干部,要承担近20多个税种、基金的征收管理,要管理100多万工商业户,2500万农业税纳税户和数以百万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而地方税收具有税种多、税源小、点多面广、隐蔽分散,征管难度大的特点。

要管理好地方税收,完成地税收入任务,仅仅依靠地方税务机关自身的力量明显不够,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动员和组织纳税人中的积极分子和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参与税务管理,使人民群众自觉依法纳税,积极协税护税,才能做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群众性的协税护税组织是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有益补充。

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对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完成好税收入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对此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建立协税护税组织。

按照《征管法》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的营业税征收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收取管理费。对上述行为,应视为企业内部管理形式,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对其收取的管理费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对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执行问题
(二)关于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个体户如达到规定条件能否继续享受再就业营业税优惠问题
根据财税[2004]228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均按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原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户如符合关于服务型企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自符合条件之日起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享受时间连同原已享受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的营业税征收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收取管理费。对上述行为,应视为企业内部管理形式,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对其收取的管理费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对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执行问题
七、关于企业兼并后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税营业额确定问题
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对外转让或销售,应以其对外转让或销售价格减去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受让或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应税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三、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起征点问题
从2005年7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凡能按固定期限缴纳营业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月1500元。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川经信财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通知川经信财金〔2015〕38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地方税务局,省级有关担保机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40号)要求,现就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被纳入免征营业税名单(名单见附件)。

二、被纳入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对享受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的统计监测和绩效评价,积极引导各类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

要结合政策执行,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如实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地方税务局,由两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免税资格。

附件: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名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2月28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我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2号)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过渡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规定办理免征增值税项目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4.有关著作权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2.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2.航空公司签定的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2.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4.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现将《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3(略)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必须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异地号牌车辆购买交强险时,凡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均应按我省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六条投保人拒绝缴纳车船税或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清应纳税款或提供相关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四川省企业税务申报的流程及内容

四川省企业税务申报的流程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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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
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川地税函[2005]3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2.28
【实施日期】2005.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39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曹世如收回转让的股权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2004]227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6月26日国税函〔1996〕38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156号)收悉。

关于我国企业接受贷款时,由国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对该类担保费税收上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琦玉银行香港分行收取担保费免征预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429号)的精神,对外国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担保费收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结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6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一个工作部门职权的,由该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职权的,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文件,可由一个部门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完成。

(二)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后,按要求报送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二、关于公告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暂由法规处统一送《四川政务公报》公告。

市、州地税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问题,按照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十八条规定自行确定。

三、关于备案审查(一)各级地税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法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地税局报送备案。

(二)市、州地税部门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局法规处牵头负责审查,相关部门配合。

(三)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按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规定办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法规处。

附件: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略)二OO五年五月九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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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川中经投资担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担
保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标 签】川中经投资公司,担保收入免征营业税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4﹞88号
【发文日期】2004-03-31
【实施时间】2004-03-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免征四川川中经投资担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收入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直[2004]02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

经审核,同意免征该公司2004年度(第二年)担保业务收入应缴的营业税。

担保业务收入必须单独核算,且年终决算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担保业务收入金额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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