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探析——以刑事赔偿判例为视角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探 析
偿 的本 质特 征 , 也与 我 国国家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的执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国家赔 偿法 》自 19 95年 1月 1
日实 施 以来 , 已经执行 了十四年 , 的颁 布 实施 , 我 它 是 国社 会 主义 民主与 法制 建 设不 断 发 展 完 善 的重 要 标
围的认定 及 国家赔 偿 的具体 办理程 序 。 从现 行《 国家 赔 偿 法 》 的规 定 来 看 , 家 承担 赔 国
偿 责任 的总体归 责原则 是违 法归责 原则 , 但是 长期 以 来, 理论界 对此存 在 不 同 的看 法 , 法实 务 界 亦未 达 司
成 共识 。
志 , 于保 障公 民、 人 和其 他组 织 的合 法权 益 , 进 对 法 促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依 法行 使 职 权 具 有 十分 重 要
在 司法实 务 中 , 两高 ” 此 问题 上 亦存 有 分歧 , “ 在 尤 其是在 对 “ 疑 案 件 ” 否 一 律 给 予 赔 偿 的 问题 存 是
归 责原则 是 国家承 担赔偿 责任 的依据 和标 准 , 在 国家赔 偿 中 , 归责 原则 处 于 核心 地 位 , 接 体 现 了 国 直 家赔 偿 的立法 精神 和价 值取 向 , 是在 执法 工作 中必须 严 格执 行 的办案标 准 , 是每一 个赔偿 案 件实 体处理 亦 正 确与 否 的关 键所 在 , 且决定 着对 国家赔 偿行 为 范 并
法 学 论 坛
刑 事 赔偿 归 责 原则 探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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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 事赔 偿 判 例为视 角
倪 慧 芳 高 洁峰
摘 要: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 员会 下发的个案解答和刑事赔偿判例为视 角, 针对其在刑事 赔偿 中侵 犯公 民人 身 自由权 、 侵犯 公 民生命 健 康 权 、 犯 公 民 ( 者 法人 ) 侵 或 财产权 等 三 种 不 同性 质 的 赔偿 请 求所确 立的 归责原 则进行 归纳 、 分析和 论 证 , 定其合理 之 处 , 出存在 的不足 , 肯 指 为科 学的 归责 原则的最终建立提出意见和建议 , 以促进刑事赔偿的立法精神在司法实务 中得以真正体现。 关键词 : 刑事赔偿 ;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小议我国刑事赔偿的原则和范围
Sl ghtly Discusses the Principle and the Scope of Our Country i
Cr iminal Activity Comp ensa tion
CHEN Gang
A bstra ct : Crimina l activit compensation is the organic par national compensation, the crim y t inal compensation grew out of nothing, has ref ecte d our countr l egislative work advanc eme nt and the human rights pr tecl y o
收稿 日期 :2 00 5 -1 1-1 8 作者 简介 :陈刚( 1973 一 ) .男 , 淮南联合大学讲师 。
,A JI 7- 口 - I只A 3.T" T -;R % % 9 4 1. 国 刑 赔 的 责 则。 以 么 准 家 事 偿 归 原 即 什 标 确 国 对 刑 侵 行 承 责 国 关 认 家 其 事 权 为 担 任。 外 于 刑 国 赔偿 归 原 主 过 原 无 事 家 的 责 则,要有 错 则、 过 错原 和 法原 种。 则 违 则三 而我国 国 赔 》 《 家 偿法
89
第 5卷
无 锡 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 2 条确定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显然立法者的目
的在 于这一 标准 在 实践 中易于 掌握 。但现 在看 来, 违法归责原则将 司法机关虽不违 法, 明显不 却
则的冲 突导致实践中 适用法律的巨 大争议。给 公
民、 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 针对 存 在 的 问题 , 者认 为 可否 在 修订 笔
存疑案件刑事赔偿归责原则
“ 误 拘留 ” “ 误逮 捕 ” 所 以主 张存 错 和 错 , 疑 案件 应一 律 给予 赔偿 。 另 一 种观 点 认为 ,对 于 存疑 案件 赔 偿问 题 , 应坚 持违 法 归责 原则 , 仍 也就 是 说, 对于 存疑 案 件是 否给 予 赔偿 的问 题 , 要 看 司法机 关 采 取 拘留 、逮捕 措 施 时是 否存 在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的 行 为 , 否 符 合 是 《 事诉 讼法 》的 有 关规 定 , 刑 如果 违反 法 定条 件 的 , 应 给予 赔偿 , 则不 应给 予 则 否 赔偿 。 在 上述 案 件 的 批复 中 ,最 高法 院 采 用 的是 第 一 种观 点 即 无过 错 归 责原 则 , 只要 结 果是 无 罪 的 ,国 家就 应 该承 担 赔 偿 责任 ;而 最 高检 察 院 采用 的 是第 二种 观 点 即违 法 归贡原 则 , 结果 虽 然是 无 罪 , 但 是 否存 在 违 法行 使 职权 、是否 属 于 赔 偿 法意 义 上的 错误 拘 留 、 误 逮捕 , 要 错 需 进 行确 认 , 如不 存 在 违法 行使职 权 , 则不 应 给予 赔 偿 。笔 者也 持第 二种 观点
辽 宁 公 安 司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圈 布 ≯H 口Z0nr田 0喇口∽删 C》 0 0 苦H 0 0 l ≯ Z0 Z H一∽ J ZII Z ∽ 0 』 n ’
贾丽莉 1 ,单丽 2
(. 1沈阳市铁西 区人 民法院 ,辽宁 沈 阳 10 2 ;2 辽宁 国宏拍 10 1 . 卖有限公司 ,辽宁 沈 阳 10 0 ) 10 1
价 值 上 判 断 国 家 对 刑 事 司 法 侵权 造 成 损
摘
民捡 察 院 列申 请 事项 依 法不 予 确 认 ,符 合 司法 解释 。对 于赔 偿 义务 机 关不 予 确 关键 词:刑 事赔 偿;归责 原 则; 法原 则 认 的案 件不 应 当 进八 赔 偿 程序 ,作出 的 违 赔偿 决定 , 不发 生法 律效 力 。 为 国家的 作 【 中图 分类 号 :0 6 9 1 5 : 两个最 高 司法 机 关 , 对同 一案件 的批复 观 【 文献标 识码 :A 点和得 出的 结论 相互矛 盾 、 针锋 相 , 不 【 文章 编 号 :j0— 1 20 )0— 2 0 9 1 09 4 5— 2 0 46( 免 令人 尴尬 。 他们 对于 同一 案件 , 适用不 【 收稿 E期 :2 0 -0 ~0 l 09 9 5 同 的归 责原则 ,导 致了完 全相反 的结 果 。 【 者 简介:贾丽 莉 ( g 0 ) 女 ( 作 1 8 - , 汉族 ) , 种观 点 认为 , 订后 的 《 修 刑事 诉讼 山 东人 ,圮阳市铁 西 区人 民法 院 书记 员 , 法 》第 1 条 规定 :我 国在刑 事 诉讼 中 实 2 主要 从 事经 济 法研 究;单 丽萍 (9 9 , 行 无罪 推定 原 则 。 根 据无 罪推 定原 则 , 1 7 -) 而 女 ( 汉族 ) ,河 北人 ,辽 宁 国宏拍 卖有 限 存 疑案 件 中 的犯 罪 嫌疑 人 或被 告 人在 法 公 司职 员,主要 从 事经 济 法研 究 。 律 上是 无 罪 的 。犯 罪嫌 疑 人 或被 告人 在 法 律上是 无 罪 的 , 明他 没 有犯 罪事 实 。 说 存 疑 案 件赔 偿 问题 及 其争 议 的 因而 列 具所 实施 的 拘留 、 捕 , 是属 于 逮 就
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
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摘要]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确认和承担司法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其反映了国家在某一时期对刑事赔偿的法律价值判断,同时还对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的设计有着重大的影响。
自我国实施《国家赔偿法》以来,刑事赔偿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的设计等方面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强烈批评,这都与其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密不可分。
[关键词]刑事赔偿;刑事赔偿归责原则一、各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概述(一)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原则所谓过错加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该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均适用的归责原则。
例如,1948年12月18日实施的《奥地利国家赔偿法》、德国1910年实施的《联邦责任法》。
以及美国、韩国等国家的赔偿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这些规定说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造成损害的执行职务行为违反法律,而且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只有同时满足违法和过错两个条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过错归责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是民事赔偿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有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之分。
主观过错是指在普通的民事赔偿中,行为人具有的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客观过错是指致害行为不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模式,具有应受非难性。
国家赔偿法中的过错原则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或致害行为本身存在某种缺陷未达到某种标准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国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
例如,法国国家赔偿采用公务过错原则,根据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客观过错具体表现为公务过错,即公务活动缺乏正常的标准。
公务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公务实施不良;不执行公务;公务实施延迟等。
行政法院判断公务过错,通常根据公务的难易程度、执行公务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所具备的人力物力等多种情况决定。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不足及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实施15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经过四次审议,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其的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现行即94年国家赔偿法中对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相比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不足,有待不断改进,本文立足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探讨刑事赔偿的相关问题。
关键字: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历时曲折的修改,经过四次审议到“三读”通过新国家赔偿法,新法以当前的司法实践和政治、经济环境为背景,与时俱进,对原94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了适时有效合理的修改,简化了赔偿程序,扩大了赔偿范围,增加了赔偿项目,加大了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
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在刑事赔偿方面的不足之处(一)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总则部分、刑事赔偿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进行了相关的修改,使违法归责原则向结果归责原则转变,但在刑事赔偿部分规定了不少以违法归责为前提的事项,诸如,国家赔偿法第17条在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刑事赔偿范围的第5款的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该条款是典型的违法归责原则。
如果以违法归责原则,当事人只有在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对其造成人身自由权侵害的情况才能提出国家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鉴定是否构成违法并非易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合法使用武器、警械进行执法为由而不对权益受损方进行国家赔偿,这样将缩小赔偿的范围,这不仅不利于国家赔偿法操作,同时也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精神相违背[1]。
(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仅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更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或者使其遭受人格利益的损失。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归责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对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二、归责原则概述1. 定义归责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准则。
它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2. 归责原则的意义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过错认定《民法典》第180条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而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公平责任原则1. 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
2. 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等。
浅析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规责原则的缺陷及其完善
而是 司法 人员 以职权 违法 或者 过错 的赔偿 , 它 适用 违法 归责 没有 过错 , 而 是不 可确 定 的因素 导致 的 , 那 么只 要有 侵权 的事 实 偿 ,
和 结果 就必 须赔 偿 ,这 时采用 的就是 无 过错 或者 是 结果 归责 原 原 则或 者是 过错 归责 原则 。
这 一 宗 旨说 明国家 赔偿 还是 不赔 偿 只 是侵 权 的事 实认定 问 题, 而 与侵 权发 生 的原 因并无 直接 关联 。国家 体现 了公 共利益 ,
诸 如在 审理案件 中行 贿受贿 、 严重玩 忽职 守等 , 当然要 追究 国 家 的收益 都 来 自整个 社会 , 国家 的付 出 也 由整 个 社会 公共 负 过错 , 担 。 国家赔 偿 就是 以公 共 收益赔 偿 由于 公共 行 为造 成 的个人 损 违 法者和 过错 者的责 任 , 并 需要适用 违法 归责 原则或 过错 归责原 失, 那 么每个 遭受 损 失 的个人 都应 该有权 利 和机 会得 到赔 偿 。 则 进行 追偿 性 的惩 罚赔偿 。 但 这是 由于 司法人 员利 用 职权侵 权 ,
赔偿 归责 原则仍 然存 在 着一 些根 本性 的缺 陷 , 其 中还 有进 一步修 改乃至 另外 立法 的必要 。 关键 词 刑 事赔 偿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我 国刑 事赔偿 归 责原 则的 缺陷
归责 原 则 过 错规 则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4 3 - 0 2 全 按照 结果 归责 原则 来赔 偿 , 而是 部分 采用 了违 法归 责原 则 , 另 外一部 分适 用无 过错 归 责原则 。从保 证公 平 和保 障公 民权益 的
国家赔偿法解读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从单一走向多元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与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可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
在公法领域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国家以何种根据来承担责任,即为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问题。
而依据何种原则使国家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为“归责原则”。
学者们对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性已经达成高度的共识,基本将之定位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
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还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等制度设计。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这一归责原则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性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便于操作,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适用同一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等。
有鉴于此,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系。
其一,违法归责原则。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摘要: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国家免责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国家免责的情形。
该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以来,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设计上不合理,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赔偿法律现行规定(一)归责原则的规定我国没有对刑事赔偿作单独的立法,而是与行政赔偿统一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之中。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刑事司法赔偿问题探析
不 赔 的结 论 是 否最 大 限度 地 接 近 于 法 律
种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的 损 害 后 果 ,就要 承担 赔 偿 责 任 。故 也 被 称 为 严 格 责 任 或 结 果 责任 。对 我 国赔 偿 法 所 确 立 的 归 责 原 则
而 做 出侵 权 确 认 。 显然 , 很 无过 错 责 任 原
心则侧 重对案件是 否存在侵权 事实 、 是 否 应 获 赔 偿 等 实体 问 题 的审 查 上 来 , 其
核 心 内容 是 充 分 履 行 审查 义务 。司 法 实
务 中 , 偿 请 求 人 在 依 据 《 民检 察 院 刑 赔 人 事赔偿工作规定》 七条 、 九条第 ( ) 第 第 一
最 终 做 出 的处 理 决 定 是 否 正 确 等 。都 要
依 法 进 行 实质 性 的判 断 .这 正 是 充 分履 行 审 查 义 务 的过 程 赔偿 确 认 ( 权确 即 侵 认 ) 它 是 真 正 实现 不 枉 不 纵 司 法 公 平 目 ; 的 的必 经 之路 。 一 义 务是 否 充 分履 行 , 这
则 在 重 视 人 权保 护 的 现代 社 会 中与 当前 所 提 倡 的 公 法 应 注重 私权 利 益 保 护 的现 代 法 律 思想 相吻 合 。 二、 关于 刑 事 确 认 确 认 主 要 是 指 对 赔偿 请求 人 提 供 的 赔 偿请求材料进 行形式上 的初步 审查 ,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修改与适用
作 者 简 介 :徐 晓 玲 ( 9 5 , , 西 广丰 人 , 西公 安 专 科 学 校 法律 系教 授 。 1 6 一) 女 江 江
盾 或尴尬 的局 面 。因刑事 诉 讼 活动 是一 个从 结 果探
存 在不 同认 识 , 响刑事 赔偿 责 任 的追究 。其 次 , 影 刑 事赔偿 范 围过 窄 ,适 应不 了保护 公 民 的合法 权 益 和
刑 事赔 偿 工 作 发展 的实 际 需 要 , 上 《 加 国家 赔 偿 法 》
的《 国家赔偿 法 》 与现 行 的《 事诉 讼 法》 在 许 多不 刑 存
协调、 不衔 接之 处 , 成执 法 困难 。因此 , 造 随着百 姓维
权 意识 和法律 意识 的提 高,经济社 会 的快速 发展 。 民
主法 制进 程 的加快 ,国家赔 偿制 度 的立法 完 善也 势 在必行 ,0 0年 4月 2 21 9日第 十一届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安 司法 机关 依 法行 使 的 职权 , 护 司法 正义 , 少冤 维 减
假错 案 , 护受 害人 的合 法权 益起 到 了很 大 的作用 。 保 1 9 年 1月 1日起施 行 的《 95 国家赔 偿 法》 对刑 事
定 国家机 关 和 国家机 关工 作人 员 违法 行 使 职权侵 犯
公 民.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的合 法 权益 造成 损 害 的 , 害 受 人有权 取 得 国家赔 偿 , 依据 此 条规 定 。 无论 是 理论 界
关 于刑 事赔偿 方 面 的规定 过 于简单 、 抽象 , 易 产 生 容
理解 上 的偏差 , 引起 执法 不统 一 。最 后 .9 5年 施行 19
求原 因 . 现有 现象 印证 案件 未 知事 实 的过程 , 有 从 具
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浅探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 O O C A D S CA E E O ME T C N MI N O I LD V L P N
VOL. No 9 7. . S EP. 00 2 9
我 国 刑 事 赔 偿 归 责 原 则 浅 探
还 用 “ 反法 定 义 务 ” “ 反 公 职 义 务 ” “ 反职 违 、违 、违
国家对刑事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
( ) 一 过错 责任 原则 所谓 过错 原则 , 指行 为人 因故 意 或过 失造 成 是
他 人损 害 的 , 当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在 西 方 国 家 , 应 过
黄庆治 , 胡文静
[ 摘 要]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是刑事赔偿 法律的重要理论基石 , 是判断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的最根本
依据, 是构建刑事赔偿法律制度、 指导刑事赔偿立法和执 法的根本性规 定, 是基础性 问题 。文章通过立足 于我 国社会 经济 的具体 国情 , 深入探 析 国 家赔 偿 法 ( 包括 刑事 赔 偿 制度 ) 立 法 背景 , 的 比较 我 国刑 事 赔偿 归责原则和大陆法系几个主要 国家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 在此基础上指 出我 国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在理论上 和 实践 中的缺 陷, 进而提 出完善我 国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的构想。 [ 键词 ] 赔偿 ; 关 归责 ; 则 原 [ 者简 介 ]黄 庆 治 , 溪 市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长 ; 文静 , 溪 市人 民检 察 院干 警 , 西 岑 溪 530 作 岑 胡 岑 广 4 20
责” 等概 念。对 于违法 的解 释也有广义与狭义之
1】 7
分, 狭义 的违 法是 指违 反 法 律规 范 ; 义 的违 法 是 广 指除违反严格 意义上 的法律 规范外 , 包括违反 诚 还 信原则 、 公序 良俗原则 、 尊重 人权 原则 、 权力不得 滥 用 原则和尽 合 理注 意 原则 等 ] ∞ 。实 行 违 法 ‘ 责任 原则 的典 型 国家是 瑞士 , 它是基 于 克服过错 责 任原则 的主观性 而产生 的。其 构成 要 件为 : 1 国 () 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 员行使 职 权 的行 为 违法 ;2 被 () 害人 因国家机关及 其 工 作人 员 行 使 职权 的行 为遭
试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对赔偿范围的影响及对策
法》 条 规 定 :国家 机 关 国家 机 关 工 作 第2 “ 人员 违 法 行 使 职 权侵 犯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的 合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受 害 人 有 依 照本 法 取 得 国 家赔 偿 的权 利 。 该 ” 条 明 确 了 我 国 国家 赔 偿 的 归 责原 则 即违 法 归 责原 则 。但 许 多 学 者 都有 自己 的见
违 法归 责原 则 实 际 上 把 赔 偿 责任 当
成 了评 价 责 任 和 追 究 责 任 ,而不 是 弥 补
国家 赔 偿 法 对 违 法 的 确 认仅 规 定 在
第 9 和 第2 条 两 条 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条 0
责任 。违 法 归 责 原 则 过 于严 格 地 限制 了 受 害人 获得 赔偿 的 条 件 . 受 害 人 难 以 是 获 得 国 家 赔偿 的 主要 原 因之 一 。违 法 归 责 原 则 侧 重 于 对 国 家 机关 行 为 的法 律 评 价, 不侧重于对公 民、 而 法人 是 否 受 到 损
赔偿采取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 这是否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将从违法归责原则的特性 等方面来讨论他对赔偿范围的影响及对策。 【 关键词] 国家赔偿 ; 归责原则 ; 赔偿范围: 违法归责原则
我 国 国 家赔 偿 的 归 责 原则
一
、
定 , 违 反 了法 的原 则 和 精 神 : 家 侵 权 但 国 主体 没有履 行对特 定人 的职责义 务. 或 违 反 了对 特 定 人 的职 责 与 义 务 :国家 侵 权 主 体在 行 使 自由裁 量 权 时 滥 用 职权 或
浅析国家赔偿法赔偿原则的变化
浅析国家赔偿法赔偿原则的变化[摘要]2010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原有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做出了重大修改,被广大学者们认为是“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
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的改变是可喜的成绩,但我们在曾经的国家赔偿法中可以找到相应的文本内容,现在只是在总则中的确认。
[关键词]国家赔偿;修改;违法原则;结果原则一、国家赔偿法修改前后的基本原则变化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一存在于总则的规定奠定了违法责任原则在我国国家赔偿法学界的指导性地位,也让违法责任原则成为国家赔偿法中一个共识性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一定要符合法律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否则,在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民法中,违法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平行的一种归责原则。
因此,有学者就拿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较,他们认为,对于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违法责任原则,即因为违法责任原则只要“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即可成立国家赔偿责任,而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所以,对于归责原则的界定就被定位在违法责任原则上。
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但并不完全。
因为在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中,对于过错的理解存在偏差,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的过错往往可以归为违法(即未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的一类。
所以这个违法是广义的违法。
综上可知,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归责原则的定位始终是违法归责原则。
2010年、2012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原有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做出了重大修改,被广大学者们认为是“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Those who live yesterday lose the past, those who live tomorrow lose the future, and those who live today have the past and the fut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必须要这边确实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过错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一个具体的国家赔偿的申请,比如说有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是正常的开展一个调查的活动,所以就不存在这样的一种伟大状态。
一、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形式,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表述,理论界也有不同解释。
违法的理论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违法,是指致害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广义的违法,是指除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违反法律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尽合理注意原则等。
刑事拘留实质上是国家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益的损害,但合法的刑事拘留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侵害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私权利主体而言,损害其权益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否则就是侵权;对于侵害行为的实施主体——国家机关这些公权力主体而言,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及其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超出该条件范围根据的,就是违法侵权。
所以,刑事拘留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的解读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和法律授权。
解读“归责”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是否探究侵权主体内心的过错来进行追究责任的问题。
传统的侵权理论中,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因而,有人认为违法归责原则是学者们概括出来的,没有事实根据。
但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
首先,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作为享有特殊权力履行特殊义务的抽象主体,难以判断其主观过错;其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为了公共利益执行职务,对于因执行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如果不问行为是否合法就要求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现实的;最后,根据依法治国原则,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可行的。
国家赔偿的规则和原则是什么?
Only they who fulfill their duties in everyday matters will fulfill them on great occasion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家赔偿的规则和原则是什么?导读: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造成了公民的损失的,公民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但是国家赔偿是有原则的,不是说公民申请多少钱就都可以给予补偿的。
那么,国家赔偿的规则和原则是什么?接下来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国家赔偿的规则和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条确立了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该条确立了刑事赔偿的“无罪赔偿”原则。
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和“无罪赔偿”原则是有机统一的,由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发生的错拘、错捕客观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应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拘留和逮捕是违法的。
因此不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行使职权,是否主观故意违法,只要因错误羁押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就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给予最终在法律上被认为无罪的存疑不起诉的赔偿请求人以刑事赔偿,符合赔偿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
二、原则第一,违法归责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析错误刑事拘留赔偿
公安机关处于与犯罪分子斗争的第一线。
为了让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顺利开展侦查活动,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权。
权力和责任历来是一对孪生的姐妹。
本文拟就公安机关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作出分析。
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有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正在进行犯罪或者犯罪后企图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又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采取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
(1)依笔者的理解,刑事拘留具有以下几个特制:1、人身性。
刑事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两种强制措施(另一种是逮捕)之一,是一种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并且是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刑事拘留,具有突出的人身性。
2、紧急性。
情况紧急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前提条件。
必须是在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逃跑或者发生新的危害可能,而又不能立即办理逮捕手续时,公安机关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3、临时性。
刑事拘留只有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立即办理逮捕手续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够充分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报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4.12.24•【文号】高检发控字[1994]18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2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控字〔199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赔偿法,切实做好刑事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习国家赔偿法,充分认识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以积极严肃的态度对待刑事赔偿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要主动赔,认真赔,依法赔。
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抓紧抓好刑事赔偿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承办刑事赔偿工作,保证这项工作有人管,有着落。
高检院和各省级院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内设立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配备相适应的业务骨干。
三、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对这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亲自抓。
上级检察院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院执行国家赔偿法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
各地对执行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经验。
有关实施国家赔偿法工作的部署、工作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高检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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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一、现行《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认识分歧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据以确定责任何以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或准则。
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何以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它在国家赔偿法居于核心地位。
选择何种根据作为国家赔偿的原则,反映了一个国家某一个时期的法律价值取向。
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以及赔偿程序的设计等。
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公正合理、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是构建整个刑事赔偿制度的关键。
《国家赔偿法》颁布后,如何认识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违法归责原则"。
该观点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
2、"法定违法原则"。
该观点认为,我国司法赔偿的原则虽然是违法原则,但并不是对所有违法司法行为的损害后果都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自由权赔偿。
对于错捕、错判,只赔偿无罪曾被违法羁押的人,是无罪羁押赔偿。
(二)关于错判的赔偿,只赔偿刑事诉讼中因对无罪公民错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因错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凡属应当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国家赔偿法都作了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与司法机关都必须依照这些规定进行国家赔偿活动。
3、"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过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
该观点认为,违法原则是学者们在研究各国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但这种概括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几乎是毫无事实根据的,并指出了违法责任原则存在如下缺陷:一是违法责任原则缺少过错责任原则所特有的不确定性;二是违法责任原则造成赔偿范围的狭窄性;三是违法责任原则存在不可操作性。
而过错责任原则以创造性的政策选择过程代替不变的规则,既能为国家赔偿责任范围的扩大提供可能性,又可以在应该缩小国家赔偿责任范围的地方避免违法归责原则不可操作性,完全由法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国家承受能力、公民权益性质及国家机关执法水平等多种因素综合以后作出决定。
这个过程既不会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又能满足个别正义的需要,无疑更加合理一些。
4、"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之构成,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为要件,此类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
受害人无须举证和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只须证明侵害行为,(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及二者的因果关系,即可获得赔偿。
"确定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标准只能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不能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
所以,我们认为,从《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符合国家赔偿法的发展趋势的。
"5、"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辅原则"。
该观点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范围规定的赔偿事由中,有的赔偿事由的归责条件属于故意;有的赔偿事由的归责条件属于过失;有的赔偿事由,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事由的归责条件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6、"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
该说认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31条的规定,我国司法赔偿的原则是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
理由是:第一,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疑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违法原则不仅是行政赔偿而且也是司法赔偿的原则。
第二,从具体内容看,尽管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均适用违法原则,但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和第3条和第4条列举的内容全部以"违法"作前提,而规定刑事赔偿范围的第15条第1款没有"违法"的文字表述,第15条第(一)、(二)、(三)项和第16条第(二)项中,也未使用"违法"的限定。
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刑事司法行为在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时,很难确认是否有具体的违法事实。
第三,从国外立法看,国外司法赔偿一般采用无过错原则(即结果责任原则)为主的作法,而且将刑事赔偿法作为国家赔偿法的特别法加以规定。
有的认为,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应该是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为辅的体系。
" 笔者也曾赞同和主张我国现行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兼采严格责任(结果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
7、"有限违法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兼顾公平的三元归责原则"。
该说认为,由于刑事侵权形态不同,法律对各种形态的侵权行为所作的判断也不同。
无论哪一种归责原则都难以解决复杂的刑事侵权责任问题,由此导致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所以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刑事赔偿的原则是有限违法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兼顾公平的三元归责体系。
8、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结果责任、过错责任和违法责任并存。
首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拘留、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里体现的就是结果责任。
其次,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此处即以过错作为归责原则。
再次,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上述规定是以职务违法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二、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笔者认为,无论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原意,还是从《国家赔偿法》的总则规定和具体规定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第一,从立法背景看,"由于目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刚刚起步,尚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国家财政又比较紧张,因此,先将赔偿范围限于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案过程中,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是一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归纳起来共有七种不同的主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违法原则、违法或明显不当原则、违法原则、过错或违法原则及多元化原则。
但当时主流的观点仍然是违法原则。
如有的学者认为,国家赔偿原则是整个赔偿立法的基石,采用哪种原则不仅关系到与本国法律传统和客观条件的协调问题,而且也涉及赔偿实践的可操作性问题。
只有"违法原则"才是我国赔偿立法的适当选择。
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是:(1)违法责任原则只看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避免了确立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的双重责任标准。
(2)违法责任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标准客观,易于把握,有利于克服法院审理和判决随意性太大的弊端,也易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把握,有利于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
(3)违法责任原则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分清是非,区别对待;同时将主观过错作为国家机关向其工作人员追偿的标准,有利于分清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
这一论点,得到了参与立法的同志的充分肯定,"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违法责任原则,即以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 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违法责任原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特色之一。
"违法责任原则把实践操作作为极其重要的考虑因素,反映出立法者务实的态度。
"违法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违法性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2、违法责任原则排除了合法行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3、适用违法责任原则并不否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确定的损害事实,国家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疑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违法原则不仅是行政赔偿而且也是刑事赔偿的原则。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贯穿于国家赔偿全过程的,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申请赔偿当事人在进行或参与国家赔偿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赔偿规则的制定必须以归责原则为出发点,不得违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内容和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也必须依据归责原则,对所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如果遇到有相反含义时,应当采纳符合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含义。
第三,结果责任(无过错)不能作为刑事赔偿的归责的补充原则。
从国家赔偿法的总则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是把违法作为唯一的归责原则来规定的。
但《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第16条第2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在以上规定中均未采用"违法"一词,而使用了"错误"一词。
如何看待这种规定,学界和实务之间有不同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刑事确认是刑事赔偿程序的前置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该条第2款又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确认程序和确认前置的价值在于确认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不同的确认结果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只有实行违法归责原则,设立确认程序才有意义。
如果实行无过错原则,设立确认程序就毫无意义。
因为,违法原则不以损害结果作为归责的依据和标准,而是以行为违法为归责的依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