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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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为适应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需要,根据教育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相关要求精神,并与《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素质教育导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切实认真学习国家规定的每一门课程。

坚持高中全面深化课改方向,促进高中教育特色化多样化发展。

坚持提供多次选择机会,促进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考试压力。

二、考试科目
1. 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

其中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外语参加全国考试,其余科目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2. 考试范围:除外语外,其余科目只考必修内容。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制定“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标准”,规定各科考试具体范围和要求。

外语“一考两用”,考试范围和要求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成绩既用于评定学业水平等级又用于高考。

三、考试实施
1. 报考对象: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须参加所有科目的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各科考试,每科至多报考2次。

相关科目考生2次考试均不合格的可增加1次考试机会。

四、成绩评定
1. 卷面分值:语文、数学各100分,外语150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各70分。

2. 评卷组织:评卷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3. 成绩呈现:高中学考成绩采用等级制,设A、B、C、D、E 5个等级,
E 为不合格。

以卷面得分为依据, A、B、C等按15%、30%、30%最接近的累计比例划定,E等比例不超过5%。

经批准设立的内高班、内职班学生成绩等级单独划定。

考生成绩等级提供给考生所在学校,考生可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自行查询。

4. 等级认定:由外省转入、赴境外学习交流后回校、应征入伍、被大学提前录取的普通高中学生,未参加考试科目需认定成绩等级的,按我厅有关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 违规处理:高中学考违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2. 报考费用:外语科目执行高考收费标准,其余科目执行高中学考收费标准。

3.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施行,2015年10月进行首次考试,其中外语科目2016年10月进行首次考试。

普通高中2013级及之前的在校生仍按原办法参加考试。

因休学、留级等原因转入2014级的学生,其已获得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级有效。

4.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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