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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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6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6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60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衢州市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我市城市节水工作,促进衢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在衢州市区建成区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全民节水意识,落实城市节水制度,提高城市节水效率,确保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努力使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力争2018年成功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节水管理机构。

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柯城区、衢江区、西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明确承担城市节水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城市节水管理职责。

(二)巩固五项基本工作。

一是健全用水节水管理规章,建立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二是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三是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四是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五是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三)夯实七项基础管理。

一是执行并落实《衢州市市区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二是城市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三是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市本级财政支出比例≥1‰;四是加强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五是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100%;六是进一步强化市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七是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制定出台再生水价格。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衢政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衢政发〔200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2003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启动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保户等困难家庭子女基础教育免费入学等五项制度为重点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按照“一年规划试点,三年构建框架、五年基本完善”的总体目标,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体系,社会救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为加速实现“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两大目标,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按照省政府“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相协调,高效率、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动态管理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我市实际出发,2006年市本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120元。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8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8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80号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日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衢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制定实施市政府职能转变具体方案,提出3到5年内工作规划,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逐项落实”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29项)(一)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四张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浙江政务服务网衢州平台建设。

(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改办〕、市法制办,市级相关部门)(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省政府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清理、取消、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完善行政审批全过程监督管理,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改革。

(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改办〕、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级相关部门)(三)清理取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规定以外,部门自行设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市人力社保局,市级相关部门)(四)全面实行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审批目录清单以外投资项目不再审批、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开展生产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工作。

(市经信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改办〕,市级相关部门)(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和听证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XX省人民政府印发《XX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决策和部署,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下建立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市救助管理站查明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4〕228号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4〕228号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4〕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保障受助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助档案是指救助管理机构在对流浪乞讨求助人员进行甄别和实施救助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民政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对救助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救助档案工作,确保救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救助档案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救助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求助登记表》;(二)《不予救助通知书》;(三)《自行离站声明书》;(四)《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五)《终止救助通知书》;(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受助人员在站期间和离站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作为《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附件一并予以归档:(一)寻亲服务相关材料;(二)未成年人教育、评估、矫治等材料;(三)住院救治或者门诊治疗中形成的交接手续和入院登记表、离院登记表、出院证明等医疗服务材料以及表达受助人员治疗意愿的材料;(四)乘车凭证复印件和小额交通费现金签收字据;(五)亲属接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人证明材料及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机构托养协议书及相关材料;(七)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执法证件复印件;(八)长期安置证明材料;(九)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死亡公告材料以及亲属意见、火化证明等材料;(十)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衢政办发〔2014〕110号•【施行日期】2015.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日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及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7月16日民政部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2003年7月2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08.20•【文号】民发〔2015〕158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自2003年实施救助管理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一)建立身份快速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协查通报等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来站求助的,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形成《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见附件1)。

对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

受助人员在站期间被发现有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受助人员体貌特征、发现经过等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救助管理机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受助人员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答复。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维护
城市秩序和社会安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
重社会公德,不得以不当方式向他人讨要或索取钱财或物品。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提供住宿、就业
机会等,帮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融入社会。

第五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救助管理
机构的管理和救助,如有故意逃避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推广社会正能量,营造和谐社会。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4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4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9日衢州市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抓好城乡河道清理和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是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基础性工程,是建设生态衢州、美丽衢州的重要内容。

为有效解决有些城乡河道中存在的垃圾淤积漂浮、水体发黑变臭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3〕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双清”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衢州、美丽衢州,以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根本,坚持城乡统筹、标本兼治,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清理城乡河道,整治农村环境卫生突出问题,加快健全城乡河道保洁和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发挥主人翁精神,形成推动“双清”行动的整体合力。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民发[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我部制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培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求助登记表2.不予救助通知书3.自行离站声明书4.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5.终止救助通知书6.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民政部2014年6月22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秩序,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救助管理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第二章接待服务第一节求助接待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第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通救助热线,救助热线实行24小时服务,热线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贯彻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贯彻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贯彻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1•【字号】衢政办发[2013]134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贯彻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贯彻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1日衢州市贯彻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5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衢政发〔2011〕75号)精神,加快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两地三城”、加快“两个崛起”、实现“富民强市”的奋斗目标,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为主题,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为目标,以提高农村残疾人基本素质和生存发展能力为重点,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不断加大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全面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与全市人民一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强化落实,将农村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同步实施。

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开发,通过“帮、包、带、扶”等多种形式,帮扶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流浪乞讨人员。

这些人无家可归,生活无着,他们常常在街头巷尾乞讨,给城市的形象和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一些救助管理办法,帮助这些流浪乞讨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

这包括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点,提供临时住宿和基本生活保障,为他们提供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和住所。

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对于那些有违法行为的人员,要及时制止和处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其次,社会各界需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关爱和帮助。

志愿者组织可以组织义工,定期到流浪乞讨人员聚集的地方去开展帮助活动,为他们提供温暖的食物和衣物,同时也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些法律援助和就业指导。

同时,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捐款捐物的形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一些物质上的帮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最后,流浪乞讨人员本身也需要自我救助和努力。

他们需要明白,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改变自己的生活。

他们可以通过学习一些技能,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同时也可以通过一些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帮助,寻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和住所,重新融入社会。

总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流浪乞讨人员本身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的合作和支持,才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让这些流浪乞讨人员重新找到生活的希望和方向。

2022年浙江省衢州市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预测卷(附答案)

2022年浙江省衢州市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预测卷(附答案)

2022年浙江省衢州市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预测卷(附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社会工作研究报告中,研究者应在()部分简要说明整个研究的对象、方法、问题、目标和意义。

A.标题B.引论C.研究方法D.文献回顾2.()是人一生中生理发展的“黄金时期”。

A.婴幼儿阶段B.学龄前阶段C.青少年阶段D.青年阶段3.学校社会工作者在与服务对象小磊的会谈中,得知上周小磊溜进学校的实验室,损坏了设备,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小磊家庭经济困难,他恳求社会工作者不要告知学校让他承担责任。

上述情形中,社会工作者遇到的难题是( )。

A. 保密问题A. 保密问题B. 个人利益与社会责任C. 自决原则和知情同意D. 情理法问题4.在一个青少年小姐中,社会工作者闫敏了解到小组中有几个孩子的家庭生活很困难,无法交学费,针对于这种情况,闫敏向这几个孩子所在的学校提出申请,希望学校能够为这几个孩子减免相应的费用,闫敏的这种做法属于()。

A.直接干预法B.间接干预法C.经验分享法D.小组外在力量法5.督导过程最重要的阶段是()。

A.督导前期B.开展期C.工作期D.终结期6.()是社会工作的灵魂。

A.知识B.技巧C.方法D.价值观E.理论基础7.下列哪种刑罚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附加适用?()A.有期徒刑B.管制C.剥夺政治权利D.拘役8.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种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一次救助时间一般最高不超过()天。

A.5B.10C.15D.209.居家养老比较接近()的社区工作模式。

A.社区照顾B.地区发展C.社会行动D.社会计划10.服务对象小明在社会工作者张兰的帮助下,慢慢开始走出阴影,接着张兰又提供一些新的方法和知识,希望能对小明以往的方式有所调整,此时,张兰扮演的角色是()。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衢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的若干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衢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的若干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衢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衢政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衢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4〕55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市化进程,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衢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打造生态屏障、建设幸福衢州”的目标,按照“控制为先、堵疏并举、统分结合、公平公正、市场运作”的原则,以有利于农民市民化,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方向,严格规划管控,完善政策机制,强化国资运营,落实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扎实推进城中村改造,加快新型城市化建设步伐,实现人口集聚、土地集约和资金节约,促进由土地城镇化向人口城镇化转变,实现城市功能、人居环境、生活质量、城市形象的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分结合、强化管控的原则。

在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机制的基础上,强化市级层面规划管控,整合配置各类资源,以区块为单位,科学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分主体落实责任、分主体组织实施、分主体筹集建设资金,连片整体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用好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两个工具,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需求,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规范运作、高效推进。

(三)坚持配套改革、同步推进的原则。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同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处置、农民身份转换、就业和保障制度转轨、村(居)管理体制等配套改革。

三、强化管控,完善城中村改造运行机制(一)强化规划管控。

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积极创建文明、和谐、幸福的X,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切实保护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维护我市文明城市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原则(一)自愿受助原则。

实施救助应当由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救助;提出放弃救助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二)无偿救助原则。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三)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原则。

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救助管理工作。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各级政府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三、职责分工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一)民政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牵头职责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不断规范完善市救助管理站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作,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的劝导和救助。

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10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10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按照我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4.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衢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衢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衢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12]84号
【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9
【实施日期】2012.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衢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2〕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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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救助打捞
【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13]80号
【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31
【实施日期】2013.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3〕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
衢州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为主题,以加快建立符合衢州实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为主线,以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主动救助服务,提升救助管理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益,为完善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受助。

对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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