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理办法
电信管理办法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0号令现公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一月四日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服务管理办法是指针对电信服务的管理和规范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要求,旨在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服务的发展和提升。
本文将以电信服务管理办法为题,介绍电信服务的相关管理原则、服务提供商责任和用户权益保障等内容。
一、管理原则电信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电信服务的提供应公平公正,不得以歧视性方式对待用户。
所有用户应享有平等的服务权益。
2. 透明公开原则:电信服务提供商应向用户提供明确的信息,并公开透明地展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合同条款等相关信息。
3. 安全可靠原则:电信服务提供商应确保服务的安全、稳定和可靠性,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防止服务中断、信息泄露等问题。
二、服务提供商责任电信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1. 提供合规服务:电信服务提供商应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合规经营,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服务。
2. 提供准确信息:电信服务提供商应向用户提供准确、完整的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功能、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
3. 提供优质服务:电信服务提供商应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服务连续性、稳定性,并积极解决用户的问题和投诉。
4. 保护用户隐私:电信服务提供商应严格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5. 公平竞争:电信服务提供商应遵守国家相关的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或垄断市场。
三、用户权益保障在电信服务中,用户享有以下权益:1. 知情权:用户有权了解电信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服务内容、价格、质量标准等。
2. 选择权:用户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和服务套餐,并有权随时更改服务,同时享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健康权:用户有权拒绝接收垃圾信息和非法广告,对不良信息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4. 隐私权: 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电信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用户有权拒绝个人信息被滥用或非法获取。
5. 投诉维权权:用户对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生争议,有权进行投诉和寻求维权。
电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电信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电信网络的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电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电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用户权限管理在电信网络安全管理中,用户权限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首先,电信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用户认证体系,确保用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电信企业应采用多层次的用户权限分级制度,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设置不同权限层级。
对于敏感信息的访问和操作,应限制在授权人员范围内,并严格记录操作日志。
二、数据传输与加密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是电信网络安全管理的关键。
电信企业应采用安全传输协议,如HTTPS、SSl/TLS等,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同时,对于重要数据的存储,应加强加密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在数据传输和存储中,电信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扫描,及时对发现的漏洞进行修补和加固。
三、网络设备管理网络设备是电信网络安全的基础。
电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升级。
对于新设备的接入,应进行严格的核验和安全测试。
重点防范网络设备中的后门和恶意代码,确保外部攻击者无法利用这些漏洞进行入侵。
另外,电信企业应制定网络备份和恢复策略,加强对关键网络设备的监控和维护,提高网络可用性和抗攻击能力。
四、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是电信网络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电信企业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安全事件进行及时的监测和报告。
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分析和处置。
同时,电信企业还应保持与相关部门和安全厂商的密切合作,及时获取安全威胁情报和解决方案,提高安全事件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员工安全培训员工是电信网络安全的重要一环。
电信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网络安全基础知识、常见安全威胁和防范措施等。
电信行业电信业务管理办法
电信行业电信业务管理办法电信行业一直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则是对电信行业中的各项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
本文将对电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一、背景介绍电信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众对电信服务的合法权益,维护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是对电信业务运营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准则和规范,也是电信行业发展的指导方针。
二、电信业务开展电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电信业务的范围和分类。
根据办法的规定,电信业务主要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两大类。
基础电信服务主要包括电话业务、数据通信业务和互联网接入业务等,而增值电信服务则是指在基础电信服务的基础上提供的增值业务,如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
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对电信业务的开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电信服务的正常运作和合法经营。
三、电信业务管理要求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在确保电信业务正常运行的同时,对电信业务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电信业务运营商必须要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关业务。
其次,电信业务运营商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用户的通信信息安全和保密。
此外,办法还对电信业务运营商的价格行为、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并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电信业务监管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强调了电信业务的监管职责。
国家相关部门将负责对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价格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反电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
五、电信业务发展趋势电信业务管理办法还对电信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电信行业正朝着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化的方向发展,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将对电信业务产生重要影响。
办法鼓励电信业务运营商创新业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推动电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结语电信行业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电信业务管理办法为电信行业提供了必要的规范和指导。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电信管理办法
电信管理办法随着电信行业的迅猛发展,为保障用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电信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电信管理办法的背景、内容及其对电信行业的影响。
一、背景电信行业是现代社会的基础性产业,为社会信息传递、通信联络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
然而,电信业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如通信垃圾短信、诈骗电话、恶意扣费等现象频发,严重影响了用户的正常生活与工作。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各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电信管理办法。
二、电信管理办法的内容1. 用户权益保护电信管理办法明确了用户权益的保护措施。
例如,规定了电信服务提供商应当明示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提供有效的退款机制;规定了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使用限制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维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2. 业务规范电信管理办法规定了电信业务的操作规范。
例如,规定了电信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禁止非法经营行为;规定了电信网络安全的要求与保障措施等。
这些规范性要求有助于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
3. 监管机制电信管理办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对电信行业进行监管。
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督检查电信业务运营等。
这种监管机制有利于保障电信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电信管理办法对电信行业的影响1.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电信管理办法通过规范各项业务行为,有效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促使电信企业更加注重服务质量与用户体验,推动了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提升用户体验电信管理办法重视用户权益保护,规范了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有效地提升了用户的体验。
用户可以更加放心地使用电信服务,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
3. 加强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是电信行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电信管理办法对电信网络安全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这有助于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护用户信息安全,防范网络攻击与恶意行为。
电信员工管理办法
电信员工管理办法电信员工管理办法一、考勤登记1. 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进行考勤登记,公司领导的考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登记,营销业务人员的考勤由部门负责登记,其他员工每天上午上班、下午下班的考勤通过考勤机进行登记。
2. 非轮班制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是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轮班制员工的工作时间根据具体排班确定。
3. 如因特殊原因(如出差、出外勤等)没打考勤,必须在特殊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登考勤审批手续,如在当月考勤统计结束前未办理补登考勤手续,将作为缺勤处理。
4. 考勤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是核发薪酬及各类补贴的依据。
二、迟到、早退、旷工及处理1. 员工超过指定上班时间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到岗的视为迟到,当月迟到累计超过两次的超过部分每次罚款30元。
2. 员工未达指定下班时间离岗在30分钟以内的视为早退,早退每次罚款30元。
3. 当月迟到、早退合并累计超过10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4.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1)超过30分钟以上到岗或离岗;2)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
5.员工旷工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按旷工天数扣除岗位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予以开除处理。
三、加班及补休规定1. 员工加班前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并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存档,作为日后申请补休或核算加班费的依据。
2. 在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正常工作量造成的'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非工作时间内参加的培训,不作加班处理。
3. 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4. 员工加班后各部门经理应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休,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补休,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1)正常工作日加班,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150%核算加班费;2)公休日加班,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200%核算加班费;3)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300%核算加班费。
5. 员工申请补休必须填写《补休审批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加班待休时间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存档。
电信管理办法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0号令现公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一月四日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类别与申请条件第五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包括固定通信业务、移动通信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信息服务业务、数据中心业务等。
第六条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七条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书;(六)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书;(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经营者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变更许可事项;(二)超范围经营;(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四)进行不正当竞争;(五)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时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电信设备时网许可申请表。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需求,对电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所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
第三条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国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第四条在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及用户监督。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任务。
对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落实和执行;监督电信企业对电信资费政策标准的执行情况;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二章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电信企业应当坚持为用户服务的宗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第七条电信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通信费用查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电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并据此制定企业的服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九条电信企业内部应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公布投诉电话;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主管部门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不得打击、报复申诉人。
用户要求查询有疑问的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企业应积极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
对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企业要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条电信企业应定期对照《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
电信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电信业务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
第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经营管理。
第二章电信业务的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电信业务经营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限申请电信业务的许可或备案。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经营的电信业务许可证与相关备案材料予以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和备案材料中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电信业务营销管理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业务营销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和价格,明示相关服务条件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受理用户投诉,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处理。
第四章电信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电信业务网络进行维护和安全保护。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网络攻击、恶意代码感染等安全威胁,并及时应对和处置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电信业务质量管理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电信业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电信网络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用户对电信业务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行为,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许可的种类1.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指政府对于基础电信网络的建设、运营和运维等核心服务进行许可的行为。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指政府对于提供网络信息、数据传输、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应用和内容供应等增值服务进行许可的行为。
三、许可的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企业、事业单位;2.具备从事电信业务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场所、管理和运行人员;3.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电信业务经营的规定;4.有保证网络安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措施;5.具备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四、许可的程序1.申请:申请者在向当地省级通信管理局递交真实有效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时,需同时向其他相关部门递交建设、投资、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申报资料。
2.受理:通信管理局收到经营许可申请后,将按照受理规则进行审核。
权责部门应当在7天内确认该申请材料是否有效。
3.审查:该申请材料正式进入审查程序,审查需要在60天内完成。
审查内容包括:经营计划、从业人员、设施、资质等业务经营的各个方面。
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步。
4.评审:评审需在10天内完成,由通信管理局根据该企业设立情况、运营能力、安全防护水平等进行评估。
评审合格后方可颁发经营许可证。
五、许可的有效期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经营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六、许可的变更、撤销和注销1.许可的变更:许可变更包括:经营服务范围改变、经营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等,变更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许可机关批准。
2.许可的撤销:许可撤销包括:许可过程中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隐瞒事实等情形,或重大违反行业规范、抽查发现问题等情况,许可机关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行事故。
电信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服务管理办法一、概述电信服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电信服务行业的经营活动,保障用户权益,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的电信服务提供者和用户。
二、服务范围电信服务管理办法涵盖了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网络、数据通信等各类电信服务。
三、服务质量1. 服务接入(1)电信服务提供者应保证用户便捷地接入电信网络。
(2)电信服务提供者应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信号,确保通信质量稳定。
2. 服务内容(1)电话服务a. 提供全天候电话接听和转接服务。
b. 提供语音信息留言功能。
c. 提供号码显示、呼叫转移等增值功能。
(2)宽带网络服务a. 提供稳定、高速的上网服务。
b. 提供在线观看视频和下载文件等功能。
c. 提供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3. 服务保障(1)故障修复a. 电信服务提供者应及时解决用户网络和设备故障。
b. 为用户提供故障上报和查询渠道。
c. 对于无法及时修复的故障,应给予用户合理的补偿。
(2)用户隐私保护a. 电信服务提供者应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b. 未经用户同意,禁止向第三方透露用户信息。
四、服务收费1. 收费标准电信服务提供者应公开透明地公布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定期进行调整通知用户。
2. 服务费用支付用户应按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电信服务提供者应提供便捷的缴费渠道。
3. 退费政策在服务期内,用户如因电信服务提供者原因无法享受正常服务,应获得相应的退费。
五、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电信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申诉投诉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用户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或电信服务提供者投诉申诉,对争议进行调查和处理。
3. 法律救济如用户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用户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电信服务管理办法的电信服务提供者,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维护用户权益。
七、附则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0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1995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本市的通信秩序,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障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电信业务,是指根据特定用户的要求,通过光、电或其他电磁系统传递符号、信号、文字、图像或语音等信息的各类服务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基本电信业务专营、其他电信业务放开经营,资源共享、有偿提供,平等竞争,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局)是本市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物价、海关、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电信业务分类)电信业务分为专营电信业务和放开经营电信业务。
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和经营申报制度。
第七条(专营业务范围)下列电信业务由国家批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营:(一)电话业务(包括市内电话、国内长途电话、国际长途电话等);(二)电报业务(包括国内电报、国际电报、传真等)。
(三)经国家批准实行专营的其他电信业务。
第八条(经营许可证制度实施范围)下列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一)无线电寻呼;(二)800兆赫集群电话;(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四)国内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五)经国家批准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活动,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电信业务或者涉及电信业务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是经营电信业务的法定凭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申请第五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公司概况。
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电信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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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0号令现公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一月四日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第九条企业(或单位)滚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及上年度完成情况;(二)本企业(或单位)当年发展目标、重点及建设项目框架、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三)本企业(或单位)滚动期末发展思路、目标。
第十条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现状(含路由图);(二)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需求、发展目标、重点及规划路由图;(三)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建设项目框架(含路由、距离、容量、投资等)。
第十一条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现状(含路由图、上一年度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二)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含项目路由、距离、容量、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三)本年度传输网建设路由图;(四)滚动期末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建设项目框架。
第十二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实行备案制度。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于国家每个五年规划期开始前上报备案,滚动规划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上报备案。
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非计划单列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信息产业部。
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计划单列企业的规划,同时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上报备案规划3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该规划即自动生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或单位)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实行审批制度。
企业(或单位)年度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于当年一月底前报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报规划的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五条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其建设程序应包括编制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进行竣工验收等。
其中:利用外资的电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自筹资金的电信建设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进行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限额以下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一并审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整体项目化整为零,规避主管部门审查。
审批项目应以业主单位的电信业务许可证范围为依据。
第十七条国内传输网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前,须经相应通信主管部门初审,行业初审同意的项目方可获得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对行业初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出具初审意见的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申报国内传输网跨省建设项目或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应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申报国内传输网省内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应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计划单列企业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自行审批的限额以下国内传输网项目,应抄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申报项目单位应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抄报文件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出具行业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当年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批复同意意见,视同对该滚动规划中国内传输网当年建设项目的行业初审同意。
未列入企业(或单位)当年滚动规划内的项目,在审批前必须报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
第二十条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出入口等国际电信建设项目由国家统一审批。
其中,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其他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国际电信建设项目。
投资建设或参与投资建设国际电信项目的单位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信息产业部在受理国际电信建设项目行业初审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限额以下国际电信建设项目审批应在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有权建设传输网的电信运营企业和有关单位联合建设国内传输网络。
联合建设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一个项目联合报批。
申报联合建设项目除规定内容外,还应注明合建方及牵头单位,并补充各自的建设规模和出资额。
参与军民合建项目的地方企业或单位必须与经总参通信部批准的军队项目联合建设。
第二十二条参与联合建设国内传输网的各投资方必须事先签署联合建设协议,并明确联合建设的牵头单位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全国性网络联合建设协议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网络联合建设协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批或初审应采取专家咨询、专家评审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批复或出具行业初审意见。
第四章电信建设市场管理第二十四条信息产业部对全国电信建设市场、电信建设工程质量、招标投标等电信建设活动以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市场、电信建设工程质量、招标投标等电信建设活动,以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投资建设和经营电信设施。
任何企业(或单位)不得从无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购买、租用网络资源。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电信管道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电信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电信管道的建设规模、容量应当满足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有义务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内从事电信设施建设,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第二十八条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时,必须满足建筑物荷载等条件,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应当设置标志并注明产权人。
其中光缆线路建设应当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光缆线路标石和水线标志牌;海缆登陆点处应设置明显的海缆登陆标志,海缆路由应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和港监部门备案。
产权人发现标志受损或丢失的,应及时修复、补齐,并有权依法追究破坏电信设施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在已设置标志或备案的情况下电信设施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无标志或未备案而发生的电信设施损坏造成的损失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
在迁改过程中,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保证通信不中断。
迁改费用、保证通信不中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中断通信造成的损失,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或赔偿,割接期间的中断除外。
第三十一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应与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
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物、其他设施、树木等与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在路由选择时应尽量避开已建电信线路,并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避免同路由、近距离敷设。
受地形限制必须近距离甚至同沟敷设或者线路必须交越的,电信线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制定安全措施,在双方监督下进行施工,确保已建电信线路的畅通。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电信线路建设情况,跨省线路由信息产业部协调解决,省内线路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从事微波通信建设,应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其微波传输通道应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备案。
建设微波通信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无线通信设施不得妨碍已建通信设施的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