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汉简牍看秦汉赋税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秦汉简牍看秦汉赋税制度

赋税是支撑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秦汉赋税,主要有两类,一是土地税,按田地亩数征收,如田租、刍稿税等;二是户税,为人头税,按户征收,如户赋、户刍等。

标签:田租;刍藳税;户赋;户刍

赋税是支撑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税是政府向国民征收的用以供养政府人员的财物,赋是政府向国民征收的用以供养军队的财物,在战国秦汉时期,税赋泾渭分明。秦代国家建立了严密的户籍制度,掌握小农家庭的人口、年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占有状况,并以此为依据,向农户征收赋税。秦代赋税,主要有三类,一是土地税,按田地亩数征收,如田租、刍稿税等;二是户税,为人头税,按户征收,如户赋、户刍等;三是杂税,如关税、市租、矿产税、酒税、鱼税等。〔1〕秦汉简牍不断出土,为我们探讨秦汉赋税制度提供了可能。

一、秦汉田租征收

田租乃国家向土地经营者按田地多少征收的田地收益税,秦统一全国后仍征收田租,但史无明文记载,征收标准难以考证。里耶秦简和睡虎地秦简中有关田租征收的记载,为我们探讨秦汉田租问题提供了帮助。张信通(2012)认为秦国及以前按土地亩数征收,统一全国后的秦代按田地产量定额征收。〔2〕

关于秦代土地性质及田租征收,张金光(2004)指出:“在普遍土地国有制下,秦土地有两种基本占有形态和经营方式,一部分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一部分则是通过国家授田给私人经营使用。”〔3〕肖灿(2010)认为,“税田”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耕地(即公田),收益归国家所有;“舆田”是国家授给私人使用的耕地,按一定税率缴纳田租。〔4〕里耶秦简给他们的观点提供了有力证据。里耶秦简J1(8)1519号简载:“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5〕(释文,七五)根据于振波(2012)的推断,当时征收田租,乃分别从各农户田地中划出一定数量的“税田”用于交租,“税田”上的产出全部作为田租上交国家。因此,有关部门在登记田租征收情况时,既要注明田地总数,又要注明税田总数,以及平均亩产量(即产出率)。〔6〕由上可知:1顷为100亩,10斗为1石,平均每亩地的产量为1.5石(即产出率)。税田亩数等于田租量(石)/每亩地产出率,田租率等于税田亩数(亩)/总垦田亩数(亩)。为此,我们可以得出秦始皇35年迁陵县都乡、启陵乡、贰春乡的垦田亩数(亩)、田租数量(石)、税田亩数(亩)及田租率(%)的统计数据,如下表所示:

可以看出,第一,秦代征收田租主要是实物,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启陵乡、都乡、贰春乡的田租率平均为8.3%,三乡之中,田租率最低的为启陵乡,为7%;

贰春乡其次,为8.5%;都乡最高,为8.82%。这反映出秦代农民田赋较重的事实,农民几乎将垦田产量的近十分之一作为田租上交给政府。第二,简文中舆田和税田同时并列,并且,启陵乡、都乡、贰春乡所垦田亩总计52顷95亩,田租总计677石9斗。其间并未提到税田问题,该简文反映了舆田、税田分别代表不同性质的土地,税田不包含在舆田内,它是由县级行政单位直接管辖,由国家购买的“官奴隶”直接耕种,与县下属各乡没有任何关系。〔7〕

二、秦汉刍藳税征收

刍稾,即饲草禾杆,为农作物的附属物,出自于土地,一是用来饲养牲畜,二是用来做燃料。政府征收刍稾,主要是供战马饲料之用,是一种重要的战略物资,因此,刍稾税是秦汉时期重要税种之一,刍稾也可以折算为钱征收。春秋以前,已经存在刍稾的征收,不过,那时刍稾税一般是在发生战争时临时征收的,不是固定税种。战国至秦,由于战争频繁,对牛马草料的大量需求使刍稾税成为国家的固定税种。〔8〕

刍稾税与田租一样都是按田亩面积与田租一起征收,可视为田租的附加税。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都有刍稾税征收的记载。如,睡虎地秦墓秦简《田律》载:“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9〕(27-28)此条律文规定,每顷田地应缴纳的刍稾税,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耕种与否,每顷地缴纳刍税三石、稾税二石,在该简文中,刍稾税征收的是实物税,但也可以折纳为钱币征收。秦汉时期的刍藁税还实行按土地优劣等级的不同征收的办法,这样则更为合理,如,张家山汉简《秦律十八种·田律》载:“入顷刍藁,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刍)二石;藁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藁,县各度一岁用刍藁,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藁。刍一石当十五钱,藁一石当五钱。”〔10〕该简文说明:第一,土地水源、肥瘦、平原山区、阳光、雨水等自然情况的不同将大大影响田地的产量,因此,秦汉政府根据这些自然条件的差异,对不同地段的田地征收不同的刍稾税,实行定额税制。该简文中因“上郡地恶”,刍稾税征收的定额也有所减少,上郡为“顷入刍二石”,其他地方则“顷入刍三石”,而稾税的征收均为二石。第二,刍藁税按实际田亩数征收,田多多征,田少少征,为定制。李恒全先生(2012)通过比较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入顷刍稾”条,他发现其田刍、田稾的征收标准均为“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汉承秦制,秦至汉初田刍、田稾的征收标准没有变化。〔8〕

三、秦汉户税征收

户税是秦汉政府按户征收的赋税项目,是无论贫富全体编户齐民都应承担的赋税项目,属于户籍税性质。秦汉按户征收的户税包括名称有别但实质相同的两部分内容,一是按户征收的“户赋”;二是按户征收的“户刍”。户赋征收的基本形态是实物,户刍征收的基本形态是钱币,其物质形态虽然不同,但性质都是以户为单位,按户征收。井田制瓦解后,秦自商鞅变法即按户征收“户赋”。〔11〕近年出土的简牍有秦汉“户赋”的明确记载。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9〕

(222)“敖童弗傅”指已达到傅籍年龄的少年不去傅籍,此条律文的大意是,“匿户”及“敖童弗傅”就是隐藏人口,不征发徭役,不加役使,也不命缴纳户赋。这里,虽然户赋征收的对象、比例、数量、方式等情况不清楚,但秦已有“户赋”之征收确定无疑。但最近公布的里耶秦简则向我们透露了更多的秦户赋征收的信息。如,里耶秦简J1(8)518载:“卅四年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见户廿八户,当出茧十斤八两。”〔5〕(释文,三七)该简文大意是,秦始皇三十四年洞庭郡迁陵县启陵乡有农户二十八户,这二十八户家庭共交纳的户赋总额为十斤八两蚕茧,每户约交纳蚕茧三两八钱。该简文透露,秦户赋是以户为单位,按户征收实物。井田制瓦解后,宗族公社所有制解体,赋的征收单位变为个体家庭,按户征收户赋,正是赋税制度合乎逻辑的发展。〔8〕在秦代,按户征收的户刍也是一种户税性质的税种。如里耶秦简J1(8)1165简载:“户刍钱六十四,卅五年。”〔5〕(释文,六二),该简文表明,秦还实行过按户征收户刍的做法,且户刍以钱币征收。又如《里耶秦简》简J1(8)559:“十月□刍钱三百。”〔5〕(释文,三九)我们可了解两方面信息:第一,可据此推断出,每年十月可能是秦户刍征收的时间,但秦户刍征收标准我们仍不清楚。第二,秦汉时期不仅存在按田亩征收田刍、田稾的做法,还存在以户为单位,按户征收户刍的做法。按田亩征收田租、田刍、田稾均属于土地税性质,而按户征收的户刍属于户税性质。里耶秦简还有一枚简是关于迁陵县府向洞庭郡府上交赋税的记载,可理解为县向郡缴纳的“户税”。J1(8)152号简载:“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内守是敢言之: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洞庭上帬(裙)直(值)。书到言。今书已到,敢言之。”举:提出,恒:固定,程:限额,上;上交,帬:通裙,一种赋税名目,直:通值,此指金额。〔5〕(释文,十九)。该简是迁陵县主管财政的代理少内对县廷公文的回复。从赋税收敛形式看,秦迁陵县向洞庭郡实际上交的是钱,而不是帬(裙),帬(裙)只是一种赋税名目。因为上交洞庭郡的赋税金额经常变动,负有监郡之责的御史遂介入此事,将应上交金额予以固定。

〔参考文献〕

〔1〕于琨奇.战国秦汉小农经济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77-78.

〔2〕张信通.秦汉乡里赋税制度和赋税征收〔J〕.中国经济史究,2012,(01):35-43.

〔3〕张金光.秦制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2.

〔4〕肖灿.从《数》的“舆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11-14.

〔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

〔6〕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8-10.

〔7〕王文龙.秦及汉初算数书所见田租问题探讨〔J〕.咸阳师范学院学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