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2-8章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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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案例分析

1. A、B、C三个企业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为150万元,

200万元,50万元。三方草拟的章程规定是:(1)每一股东享有同等的表决权;(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董事会由5人组成;(4)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5)若在经营期间三方合作有问题,可抽回出资。分析:

A、B、C草拟的章程是否存在问题?理由是什么?

答案:(1)由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错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会的职权.

(3)董事会由5人组成合法,因为有限责任的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

(4)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是错误的,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5)在经营期间三方合作有问题,可抽回出资是错误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 A公司作为发起人欲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如下内容:(1)10个发起人中有6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跨国性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由于是募集设立的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出资;(3)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000万元,其中10个发起人认购1800万元;(5)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购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

A公司拟定的内容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1)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有过半人数在中国境内,而本题有10个发起人中有4个发起人在中国境内住所,即不合法。

(2)所有出资必须是货币出资不符合法法律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3)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错误的,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股东创立大会。(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000万元,其中10个发起人认购1800万元是错误的,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股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即6000万元x35%=2100万元。

(5)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错误的,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上没有募足或发行的股份缴足过后发起人没有召开创立大会。

3. 某公司甲、国有企业乙和集体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0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现金20万元出资。后丙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7万元。

分析:

(1)丁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甲、乙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丙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答案:(1)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的30%甲乙丙共同设立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为货币出资,其中所占比例已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所以该公司可以成立。

(2)对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作价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权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甲、乙出资均应进行评估并办理转移手续。

(3)股东应当逐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丙承诺出资20万元,实际出资17万元,应当向其他以足额缴纳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4)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①公司懂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③公司章程;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⑤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是自然人身份证明;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⑦公司法定代表人认资文件和身份证明;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⑨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

4. 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日,股东甲占股分55%,股东乙、丙、丁各占股份15%。股东甲被选为公司的董事长,后来股东甲于2006年4月1日把股份转让给戊,甲于2006年11月2日擅自以公司名义投资,致使公司亏损了1000万元。戊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起诉甲的请求,过了两个月,监事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戊就直接到法院起诉甲。

分析:

(1)戊是否有权起诉甲?为什么?

(2)假如戊有权起诉甲,那么最后获得的赔偿的受益人为谁?

(3)假如戊的利益受到甲的损害,那么他所提起的诉讼与上面的诉讼有何区别?答案:(1)戊有权起诉甲。根据公司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规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视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危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

(2)受益人是公司,因为派生诉讼就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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