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我们己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
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
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当然在笔者看来这一条的规定,给实践中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但其同时也存在相关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该条中可以看到,我国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要采取的是数字化标准,即市场份额标准。
竞争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
竞争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竞争法是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工具,其中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是竞争法关注的重点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有些企业由于其特殊优势或规模优势而具备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这给公平竞争带来了挑战。
而滥用行为则是指企业在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或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独特的竞争位置,拥有影响市场价格及销售量的能力。
竞争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并非简单以市场份额大小为准绳,而是将其与市场结构、竞争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市场竞争中,如果一个企业拥有过大的市场份额,并能对市场价格、产量和销售条件等施加控制,那就很有可能存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可以是由于企业的技术创新、规模经济、专利垄断等因素引起的,也可能是由于市场竞争缺乏公平性与透明度导致的。
竞争法对于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有着特殊的限制与监管,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对其他竞争者的竞争行为限制,如滥用定价权、限制销售渠道、拒绝交易等行为均被视为违法行为。
这是为了避免市场竞争被扭曲,公平竞争受到损害。
另一方面,竞争法也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受限行为,如降低价格、增加服务等,以促进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
然而,滥用行为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反面,依然在实践中存在。
滥用行为是指企业在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通过垄断、排挤竞争对手、限制平等交易等手段来获取不当利益或挤压市场份额。
滥用行为不仅对其他竞争者构成了威胁,也对消费者权益带来了影响。
滥用行为的形式千变万化。
其中,定价滥用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
通过过高定价或者采取价格倾销等手段,企业可以在市场中获取更高的利润,但同时也会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其他的滥用行为还包括排挤竞争对手、限制平等交易、掠夺式定价等,这些手段都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原则,扭曲了正常竞争秩序。
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利益,竞争法对滥用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制约。
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起实施以来,逐渐成为监管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其中,反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成为重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探讨。
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市场竞争主体之间达成并实施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严禁垄断协议的存在与实施,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自由。
对于垄断协议的定义、判定以及制裁,中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标准与程序。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可包括价格垄断协议、限制生产与销售协议、分割市场协议以及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等。
这些协议的实施往往导致市场的扭曲和消费者利益的受损。
对于垄断协议的判定,中国反垄断法主要采用了效果主义的方法。
也就是说,法律主要关注协议的实际效果是否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的限制。
而不仅仅关注协议的形式与意图。
在实践中,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机构对垄断协议的调查与制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发起调查并搜集相关证据。
其次,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依法对垄断协议进行处罚。
最后,加强对垄断协议的监管与监督,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效率。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主体利用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对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排斥。
中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与制约,以保护市场竞争的秩序与公平。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某一市场上存在的市场主体具备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地对市场价格、产量、销售等其他因素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定价、限制交易条件、拒绝交易等不正当的行为。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中国反垄断法同样采用了效果主义的方法。
即法律主要关注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的限制,而不仅仅关注行为的形式与意图。
在实践中,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机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调查与制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争法通过限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某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影响力,通过实施一系列行为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或发展,从而保持或加强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
现代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垄断定价、拒绝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和损害竞争者等。
本文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滥用行为的形式、竞争法对此的规制以及未来的趋势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概念的核心相似。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某个企业在一定的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影响力,能够单方面控制市场上的价格、产量、营销手段等相关因素,从而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这种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可以是由于企业的技术优势、规模优势或其他特殊条件所致。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背了市场公平的基本原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形式1. 垄断定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通过垄断定价来获取额外的利润。
垄断定价指的是企业以高于正常市场水平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从而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
这种行为剥夺了市场上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 拒绝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还可能采取拒绝与其他竞争对手交易的方式来限制其进入市场。
例如,企业可能以歧视性定价或其他手段拒绝向竞争对手提供关键资源、技术或产品,以此打击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3. 限制市场准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通过操纵市场准入条件来阻碍其他竞争者的进入。
例如,企业可以设置高昂的准入门槛、滥用合同条款或利用垄断地位谈判对手等方式,限制新进入者的参与,进而保持自身的主导地位。
4. 损害竞争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采取一系列行为来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
这包括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妨碍其市场推广活动、进行强迫性交易等等。
简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
简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是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旨在防止市场主体(企业、组织等)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采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 定义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明确了如何判断一个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和方法。
通常主要考虑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等因素。
2. 确定滥用行为范围:制度规定了哪些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定价垄断、排斥竞争对手、限制销售渠道等。
3. 禁止滥用行为的处罚措施:制度规定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行为、限制经营范围、追究法律责任等。
4. 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制度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
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反竞争法是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然而,一些企业或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垄断反竞争法规定,采取措施限制竞争或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垄断反竞争法及其背景垄断反竞争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其背后的原因是为了激发创新、提高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这些法律法规一般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行为的禁止,并对违反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一定市场范围内,某一企业或组织凭借其市场份额占据优势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对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限制或操纵。
这种行为往往会扭曲市场竞争,使市场失去公平性。
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包括:垄断定价、限制供应、排除竞争、捆绑销售等。
三、效果与后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严重影响。
首先,它会导致市场失去公平竞争,进而阻碍其他企业或组织进入该市场,减弱市场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其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常会导致价格操纵、降低服务质量、限制消费者选择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可能使经济资源分配不均,损害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
四、防范措施为了防止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执法机构,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
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同时,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垄断反竞争法的认知,增强守法意识。
此外,对于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组织,相关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限制措施加以规范。
例如,可以要求其公开销售政策,禁止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加大对其定价机制的监管力度。
此外,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完善相应的惩罚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本条所称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
本条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一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控制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概念。
它描述的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某种状态,该状态反映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
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才会挥动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秩序守护神的角色。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和方法。
(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据此可知,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取决于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控制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能力。
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具备这种能力,是反垄断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在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的认定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总结并借鉴世界范围内相关立法经验,指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这一规定,较好地反映了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反垄断法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共性。
为了方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设计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
该制度由相互关联的三项内容构成:首先是一般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定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一方在某个市场的存在使得其他市场对象无法平等参与竞争,而这种非平等状态是由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所致。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
1.定价滥用:指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高昂的价格销售自己的产品,从而排挤其他竞争者。
2.技术滥用:指企业通过特定技术抑制市场竞争,如开发出可以抑制竞争者技术进入的技术或技术标准,或者阻止竞争者对其产品技术的试用与开发等。
3.垄断侵占:指企业利用控制市场的地位,以广泛而持久的方式,侵占市场,从而阻止可能挑战其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进入或扩大销售规模。
4.非正常竞争:指企业通过虚假宣传、侵害私家财产、与其他企业签订不合理的协议或者提供互不对等的不合理促销等手段,来破坏市场竞争的秩序。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确实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某个市场上,拥有占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占支配地位的几家企业,具有能够主宰市场发展方向的能力。
2.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企业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阻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根据《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必须导致受害者面临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才能确定企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网友咨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律师解答:经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应当指出经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并可以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消除行为危害后果。
经营者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进行改进,提出消除行为危害后果的具体措施、履行时限等,并提交书面报告。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律师补充: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规制法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相关市场的界定
(一)界定相关市场的要素 1. 竞争发生的时期 2. 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3. 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所处的地域范围 (二)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 1. 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前提 2. 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案件无需界定相关市场 3. 情节简单明了的案件也无需界定相关市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惩罚性责任 1. 行政罚款 2. 刑事罚金与自然人的监禁 3. 民事惩罚性赔偿 (四)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1. 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4. 经私人诉讼,赔偿民事损失
四、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推定的方法
1.市场绩效:根据企业在市场上的获利程度判断是 否具有支配地位
2.市场行为:根据企业的定价或决策是否受到竞争 者的限制来判断 3.市场结构:将相关市场的份额作为推定依据 ①一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②两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③三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 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法院均认为这是一种事实上 的排他行为。因为对零售商而言,为出售其他 冰激凌另行购置冷藏柜是不经济的
• Van Den Bergh Food公司在冰激凌供货市场 上高达40%的市场份额使得欧盟委员会进一步 认定其行为可以大范围封锁市场
(五)搭售
•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 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四)辅助标准 1、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2、财力和技术条件 • 财力包括自由资金,也包括融资能力 • 技术条件主要是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 3、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 多个供货商依赖某一零售商,其他零售商不具备 4、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 法律障碍、技术障碍、网络或基础设施障碍 • 资金要求、规模经济、消费者偏好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制作人:吴越马洪雨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二、限制竞争协议及其法律规制⏹三、企业合并及其法律规制本节主要内容⏹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特征⏹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三、相关市场的含义和分类:⏹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五种表现形式⏹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案例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of market dominating position)及其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特征⏹经合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支配企业为了维持或者加强其市场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商业行为。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现了行为主义的立法取向。
特征:⏹1、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包括公用企业。
⏹2、行为目的具有针对性,为了维持或加强支配地位。
⏹3、行为本质具有反竞争性,即对其他竞争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从事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1.2 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ting position),在美国,通常被表述为“具有垄断力量”(possession of monopoly power),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具有在相关市场上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经营者相对于其他中小经营者,处于明显优势地位,且中小经营者对其具有交易上的依赖关系,该经营者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滥用这种支配地位则违法。
1.3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15条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1/2以上的;⏹2、市场占有率居前两位的两个经营者,他们共同市场占有率达到2/3以上的;⏹3、市场占有率居前三位的三个经营者,他们共同市场占有率达到3/4以上的。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解读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解读近日,我国发布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该规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并探讨其意义和应用。
一、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规定共有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以其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或者采取其他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
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依据是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经济指标。
同时,需要考虑市场进入、退出、交易方式、产品同质或者区别性等因素,综合而定。
3. 经营者的行为限制。
禁止经营者在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时恶意垄断、强迫交易、限制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
对于依法成立的价格垄断,应当依照另行的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处理。
4. 国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
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监管,加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查处。
二、规定的意义该规定对于维护市场公平、推动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具体来说,它具有以下四点意义:1. 促进市场竞争。
该规定旨在打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的垄断地位,为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创造条件,促进市场竞争,降低市场进入门槛,增加市场的选择空间。
2. 维护市场公平。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往往可以通过谎报资质、收购、并购等方法,扩大市场份额,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发展。
该规定明确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范围,保护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公平。
3. 促进企业创新。
当前我国经济正在转型升级,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该规定限制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促进了市场竞争,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
4. 达成更好的市场效果。
该规定可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流通和配置,避免市场垄断行为的存在或发生,达到提高市场的运转效率,进一步提高社会财富的创造能力。
三、规定的应用该规定的实施需要借助其他法规和部门的协同配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名词解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名词解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抑制竞争或影响正常市场供求关系的行为行为。
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通过利用自身所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事,可以改变对于消费者、竞争者以及市场的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最常见的行为是设定不合理的价格,即执行价格欺诈。
其特点是根据所售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公平价格该设定的高于市场价格的水平。
这种行为给消费者以不公平的价格造成了不合理的价格欺诈,进而影响市场公平有序的运行,对消费者权利构成了显著损害。
另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可能表现为强加垄断,指企业采取不合理的手段抑制竞争。
例如,在正常正常竞争秩序下,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原料供应等方式,给竞争者的的竞争资源与市场发展的提供阻碍。
这样做,不仅影响正常的市场力量配置,导致定价不自由等不利影响;同时也违背市场经济秩序,对消费者权利及自由竞争有所损害。
总而言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产品市场上它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及竞争者权利,抑制竞争力,而且也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体系。
一旦发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国家应该及时采取一些有效的pop措施约束,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保持市场的公正有序化水平,构建公平、有序的社会市场秩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名词解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名词解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ofDominantPosition)是指当一家或几家企业在一个特定的市场拥有地位的时候,利用它们的地位滥用其他企业或消费者的利益。
简单来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是一种市场不公平行为,这种行为有可能会破坏市场的有效运作,并且会影响市场上的竞争,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很多形式。
其中包括,垄断行为,欺诈行为,并购行为,垄断定价等。
例如,垄断行为是指在市场上拥有垄断地位的公司,利用这种地位以及其市场份额的优势,来获取更多的利润而无视他们的竞争对手;而欺诈行为指的是某一家企业利用它们的市场地位去违背消费者的利益,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产生很多有害的影响。
首先,这种行为会削弱竞争水平,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自由。
其次,这种行为会影响市场竞争,影响其他企业发展,并可能增加市场价格。
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导致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变化,从而影响市场的流动性。
为了应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政府会采取一系列严格的竞争法律措施,以此来限制这种行为。
例如,政府会采取反垄断法措施(anti-trust measures)来限制企业隐式地结盟以及联合发起购买或出售行为,使市场继续保持公平竞争环境。
此外,政府会定期对市场进行审查,监控企业的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市场的公平性。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危害市场运行的
不公平行为。
针对这种行为,政府应该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保护市场的公平性,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在政府管理起色的情况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反垄断行为规定
反垄断行为规定一、介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律和规定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常见的反垄断行为规定,并探讨其对市场的影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1.定义与界定在反垄断法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市场主体利用其在市场上相对、绝对的支配地位,采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对于反垄断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2.禁止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常见的反垄断行为包括:限制销售渠道、垄断定价、拒绝交易、限制技术创新、不正当定价等。
这些行为都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发展和消费者的选择权。
3.对市场的影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它有助于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其地位干扰市场发展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它也可以鼓励公平竞争,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提高市场效率。
三、禁止的横向、纵向垄断协议1.定义与界定横向垄断协议指的是同一级市场竞争者之间订立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如价格联合行动、协议性拒绝销售等。
纵向垄断协议指不同级市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如垄断定价、排他分销协议等。
禁止横向、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2.禁止的行为禁止的横向、纵向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垄断、最低价格控制、排他性销售协议、垄断定价、限制销售区域协议等。
这些协议都会限制市场的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损害市场的健康发展。
3.对市场的影响禁止横向、纵向垄断协议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选择权。
它可以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同时,它还可以鼓励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协议垄断权力干扰市场发展。
四、强制性许可和反垄断审查1.强制性许可强制性许可是指国家对于某些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特别批准,要求市场主体在该领域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
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
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
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包括:
1. 垄断市场:滥用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从而控制市场价格和产品供应。
2. 联合定价:企业通过与其他竞争者达成价格协议,或者与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等达成价格和条件协议,从而限制竞争和影响市场价格。
3. 捆绑销售:企业将其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产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销售,或者强迫客户选择其整套方案,从而排除了其他竞争者和选择的可能性。
4. 价格歧视:企业针对不同的客户、地区和时间等,采用不同的价格或条件,从而达到更高的利润和市场份额。
5. 恶意抬价: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和满足内部利益。
6. 垄断控制:企业通过收购、合并和垄断关键资源等手段,控制着市场和供应链的关键环节,从而限制竞争和影响市场。
7. 妨碍竞争:企业通过非法、不公正的方式,阻碍其他竞争者的发展和市场进
入,从而维护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课件
企业的应对策略
避免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抢占渠道、 破坏市场秩序等手段,强制其他 竞争参与者退出市场;建立交易 公开透明机制,避免滥用价格权 力。
应对反垄断调查
合规建设思路
查清事实,充分配合、积极主动 予以应对;尽可能减少不良影响, 避免被处罚。
建立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和流程, 加强合规培训和宣传教育,推动 企业合规文化的建立和落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PPT课件
本课程旨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现象,探究监管部门的反垄断行动, 以及企业如何应对。欢迎加入我们的课程。
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影响力,能够控制 市场价格和竞争态势,形成较高的市场壁垒。
判断市场支配地位
可通过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技术优势、市场进 入壁垒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 支配地位。
总结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危 害
扼杀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影响市场秩序和公信力。
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合作
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企业 要主动规范经营,双方合作 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 争。
未来市场竞争的展望
科技不断创新,市场竞争形 势和规则将不断变化,企业 和监管部门要时刻保持敏锐 和协同。
苹果公司在App Store平台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备 受关注,也引发了监例
谷歌的搜索引擎是全球市场 份额最大的搜索引擎,曾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欧盟 处以50亿欧元的罚款。
国内电商巨头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的案例
国内电商领域的竞争异常激 烈,各家巨头也时常因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而备受争议和 监管部门的处罚。
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OF MARKET DOMINANCE)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市场上面的地位,使其能够以不公平的方式影响市场,从而有损于其他参与者及消费者的利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到企业拥有的一定垄断地位,也涉及到企业的行为实质上会损害市场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通过一定的行为,破坏市场竞争、损害利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具体行为可以被分为三种:限制竞争、损害利益等,其中限制竞争是指限制其他参与者进入市场;损害利益是指利用企业在市场上的优势,妨碍其他参与者获取或者留存顾客;打击竞争就是在竞争中利用自身地位优势,损害竞争者的利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要是综合考虑市场的供求情况以及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来判断企业是否滥用了自身的市场地位。
1、供求情况: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首先要考虑市场的供求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就可能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企业行为:另外,还要根据企业的行为判断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通过打压竞争者或者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来获得利益,就可能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理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除了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完善竞争性法规:应当完善竞争性的法规,加强市场监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例如禁止限制竞争者进入市场,禁止打击竞争等。
2、收紧市场纪律:应当收紧市场纪律,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限制企业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
3、调整竞争结构:应当通过促进新企业的发展、引入竞争性的新产品和技术,调整企业把持市场份额的结构,从而抑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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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摘要】在当下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众多的经营者由于自身的条件而导致了在相关市场那个中地位的明显不同,其中少部分的经营者具有明显强大的经济实力,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明显的支配地位,在很多方面可以控制相关市场,包括其中的其他地位较弱的经营者。
试想假若这些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就很有可能妨碍相关市场的正常发展,一方面不利于竞争,另一方面也可能对消费者产生消极的影响。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正逐渐发展,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的高水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早已出现并随之出现了相对成熟的规制政策,因此利用好反垄断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各国都是维护自由、公平市场秩序的关键。
【关键词】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
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这个概念,究其根本是源于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或又被称为对相关市场的控制。
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有自己的术语,“垄断力”一词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中出现,“垄断状态”一词在日本的反垄断法中出现,“独占”一词在我国台湾法律中出现,“占有经济优势一词则被匈牙利反垄断法适用”,在我国使用的是“市场支配地位”。
这些称谓虽然在不同区域被使用,但是同指在一个相关市场内部,具备一定市场
能力的经营者通过支配和控制市场,来避免有效竞争约束的经济现象。
相关市场包括商品和地域两个决定因素,指的是一定竞争可以出现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部,经营者就某一类型商品或者是服务来进行竞争。
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是反垄断法规制三大支柱法律行为的第一步,相关市场范围被界定或大或小都会间接的导致主体在反垄断案件中的处理结果不同。
例如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中,商务部把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所带来的影响牵扯
至果汁饮料市场,就间接导致了这个两家企业合并的不成功。
同理,对于笔者阐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个被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行为,首先需要确定就是经营者所处的相关市场范围,至于之后判定该经营者是否影响了相关市场的竞争,都是以相关市场的判定为前提的。
商品要素,对于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是首要考虑的要素,因为竞争首先针对的便是商品,不同类型商品和服务间的经营者间不存在必然的竞争。
那么对于针对的商品而言,期间的相关程度就非常的关键,界定错误导致的后果非常不利于市场的正常发展,也会对经营者的利益产生影响。
我国法律将商品市场分为相同产品市场和相似产品市场。
其中相似产品市场中商品的相似性,主要指的是产品的可替代性,这种可替代性表现在商品间的性质、价格、质量,总之其间的差别可以满足消费者在两者间的选择,那么这两种商品
便属于同一商品市场。
商品市场界定之后就是地域市场的界定,以上述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为基础,这些商品竞争的空间范围就是需要被界定的地域市场,为了操作方便,在实践中这种空间范围被具体化为企业的销售范围。
而在相关市场内如何确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各国的标准并不一样,西方国家在反垄断实践中曾经出现了不同的标准,包括市场绩效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和市场结构标准等。
[1]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将界定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量化,主要有下列具体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在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若有经营者没有达到十分之一的市场份额,则该经营者不能被推定占有市场支配地位,除此之外,为了保证界定的准确性,即使经营者被暂时界定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只要其可以做出有力的举证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不能将其界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占有者。
2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共规定了七类,体现在:
2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此类行为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为了获得垄断利润而以高价在销售市场上销售商品,低价在原材料市场上购进产品,介于其不可动摇的市场地位,不论是买进或者卖出,交易相对人都无力拒绝不合理的定价,其实质上也就是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相对人的剥削。
2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这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基于自身有利的地位在一定时期内于相关市
场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表面上看,交易相对人是具有拒绝交易的权利,但是实质上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对人还是收到了来自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限制。
这与合同自由原则相违背,在一般的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的交易方,但是在此,介于另一方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介于其独特的商品提供渠道以及其强大的市场力量,交易人是客观上是不能拒绝与其进行交易的。
2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是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交易相对人的交易意志,制定其交易对象,以此将其他的经营者至于被排挤的地位。
这种被规制的行为本身也在违背《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是对交易相对人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权利的侵犯,以此来排挤和限制
竞争对手,甚至于对潜在的竞争也存在限制,基于此,这种交易情形被各国的反垄断法所规制。
2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是指附条件的交易行为,这种情况下,交易相对人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被迫购买了其不需要和不愿意的商品以及服务或者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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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逐步进入成熟的阶段,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很多经营者伴随经济的发展也逐步在各个相关市场发展壮大,为了更好的保护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反垄断法相应产生,并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和进步。
参考文献
[1]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m]出版社, 1996: 86-87 [2]孟雁北《拒绝交易权的限制问题研究》[j]《广东商学院
学报》2005年第1期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