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住房建设成本表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徐政办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民生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建房〔2009〕39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徐政发〔2010〕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主要内容如下:一、实行价格备案管理的范围(一)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并进入市场销售的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其销售价格均须进行备案。
(二)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新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
(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定销商品住房和廉租房价格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房地产项目成本收益表
房地产项目成本收益表一、土地购置成本土地购置成本是房地产项目的起始点,包括土地购买、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等费用。
这部分成本是项目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节点,土地价格会有较大的波动。
二、建设成本建设成本包括施工前的设计、规划费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安装、装修等费用,以及施工后期的配套设施建设等费用。
这部分成本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度及地理位置等因素有所不同。
三、人工成本人工成本是房地产开发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包括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等费用。
这部分成本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规模会有较大的波动。
四、设备及材料成本设备及材料成本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需要购买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这部分成本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设备的选择有所不同。
五、营销成本营销成本是指为了将房地产产品销售出去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推广费、销售代理费等。
这部分成本根据项目的定位和市场环境有所不同。
六、资金成本资金成本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为融资所产生的利息等费用。
这部分成本根据项目的融资方式和利率水平有所不同。
七、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日常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
这部分成本根据项目的管理模式和规模有所不同。
八、税费及其他杂项税费及其他杂项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杂项费用,如印花税、保险费等。
这部分成本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有所不同。
九、预期收入预期收入是指根据市场情况和项目定位预测的房地产产品销售收入。
预期收入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市场供求关系、产品定位和价格策略等因素。
经济适用房成本测算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 房[2007]258号)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 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 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2007-9-2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京政发 [2007]27号) 2007-11-19日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 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建设标准导则
二、经济适用房成本测算申报要求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应向区、县价 格主管部门申请定价,定价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按市发改委的规定填报《北京市经济适 用住房报价表》及其编制说明。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 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项目设计方案, 项目融资方案,土地成本资料等,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 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 的材料。
2)政策规定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 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 用;(如车库、商业用房等)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 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 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 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 罚款;
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确定价格的,房地 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 核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 、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 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 料。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
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一、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
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领导、监督和培训。
各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立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负责所辖区域维修基金的设立。
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维修基金信息系统操作。
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1999年12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1999年12月l日起纳人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
三、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本条所称的专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区、县房地局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示范文本。
区、县房地局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应按市房地资源局规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及分户清册。
区、县中心应将维修基金专户帐号书面告知市中心。
四、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本条所称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部门公布。
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1198元计价。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在通过的业主公约中予以约定。
五、第七条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实测报告及应交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向区、县中心办理维修基金交款确认手续。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4•【字号】厦府[1996]综141号•【施行日期】199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1996年7月4日厦府〔1996〕综1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本方案执行期从1995年9月1日起到1996年12月31日止。
附件: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和厦府〔1995〕综140号文《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1995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价1995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框架│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砖木│高层│├─────┼─────┼─────┼─────┼─────┤│ 1261│ 1178│ 1095│ 1053│ 2480│└─────┴─────┴─────┴─────┴─────┘1995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标准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类型││价格├────┬────┬────┬────┬────┤││ 框架│砖混一等│砖混二等│ 砖木│ 高层│├─┬───┼────┼────┼────┼────┼────┤│标│负担价│ 573│ 535│ 497│ 481│1146││├───┼────┴────┴────┴────┴────┤│准│抵交价│339││├───┼────┬────┬────┬────┬────┤│价│合计│ 912│ 874│ 836│ 820│1485│└─┴───┴────┴────┴────┴────┴────┘(199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997.57元,按国发〔1995〕43号文规定计算的标准价)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15•【字号】京价[房]字[2002]018号•【施行日期】200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018号)市各有关单位:现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与市政府2001年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2、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北京市物价局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一、为规范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根据《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构成。
二、本构成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建设项目。
三、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是商品住宅开发经营者制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审核的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除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外,执行本规定。
四、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
(一)开发成本费用。
下列项目可列入住宅开发成本费用: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可列入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的项目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地价评估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坟墓迁移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统筹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征地事务管理费,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发证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场地清理费。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为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估,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等支出。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下发《鞍山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暂行规则》的通知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下发《鞍山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2.19•【字号】鞍价发[2003]193号•【施行日期】200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鞍山市物价局关于下发《鞍山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暂行规则》的通知(鞍价发[2003]193号2003年12月19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局: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鞍山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暂行规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鞍山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暂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2001年128号令)和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辽价发[2003]99号)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营企业向购房者销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和市的价格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利润控制在3 %以下,管理费以成本为基数,控制在2%以下,具体作价办法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制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房其利润率、管理费可适当放宽;其他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单位自行确定销售价格;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上述价格管理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房,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和市房地产开发办公室制定。
河北省及相关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费及分户改造基本情况表 (2)
热交换站,二次网改造,住房分户改造均由原单位(居委会,物业公司)牵头,业主自己改造。
邯
郸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50元/平方米,行政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办公60元/平方米,商品房及其它用房70元/平方米。
原锅炉改造为集中供热的按新建、扩建50%收取,福利房按经济适用住房50%执行。
室内温控装置由业主自己负担。其他由地方政府和原产权单位(供热企业)共同承担
沧
州
新建建筑居民50元/平方米,公建60元/平方米,商业60元/平方米。
新建建筑收取管网建设费后,热力公司将一次网接到换热站,站点建设、站内设施、二次网均由用户自建(热力公司设计、验收并管理)。
分户改造全部按预算确定,业主自己负担
向房屋开发商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单位收取
建设一次网及热力站,由供热企业维修和管理;
小区红线内庭院管网按决算另行收取。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
室内供热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修;
供热企业可接受物业、业主委员会、热用户等的委托实行有偿维修管理。
向用户收取15元/m2,低保户12元/m2,其余不足部分由供热公司承担。
建设一次网、热力站、二次网到用户楼前1米,并负责维修管理
对居民住宅收取5.5元/ m2。对其他单位和部门应承担费用由热力企业与其协商议定
石
家
庄
2009年3月以前,新建居民住宅40元/ m2,由开发商一次缴纳;
既有居民住宅按差别热价4元/ m2,执行10年。
2009年3月,经石家庄市政府研究决定,管网建设费实行市场调节,按工程定额预算收取,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目前不在执行差别热价。
衡
水
既有建筑居民38元/m2,原锅炉房及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管理使用。开发小区、单位建设居民用房由原开发商或建房单位负责与用户协商筹集缴纳;单位破产、撤销或无单位的由个人缴纳,个人缴纳的用户可自愿选择分十年缴纳,每年3.8元/m2。
重庆市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备案价格说明表
(单位:元;平方米,元/平方米)
开发企业名称
规划批准建设的项目名称
备案幢号
规划部门编制幢号
公安部门编制幢号
备案物业形态
独立别墅□联排别墅□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精装房□
开盘销售建面均价
开盘销售套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价
本次备案楼栋房屋价格构成情况
土地成本
建安成本
运营成本
应缴税费
其他
特别说明:
备注:1、本表以幢为单位进行填写,每幢楼填写一份。
2、价格构成情况以建筑面积测算。
开发企业承诺
本公司承诺上述内容据实填写,并按照预售方案填报的均价、执行期限和预售方式合法合规对外销售房屋。对已备案的预售方案进行调整的,将向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变更备案完成后再实施预售。如有违反,本公司自愿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宜政办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宜政办发〔20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二○一一年八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
安庆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手续。
对未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手续的项目,不予预(销)售许可。
在已取得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并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已备案的申报价格,且优惠折扣最高不得超过已备案价格的6%,超过6%的,必须重新办理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二、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条件。
海南报建费用表
住宅登记费(注册证)
(1)工本费15元/本;(2)房屋共有权证15元/本;(3)住房所有权登记费80元/ 宗;(4)非住房所有登记费:①150平方米以下150元/宗;②151—500平方米 300元/宗;③501—1000平方米600元/宗;④1001—2000平方米900元/宗;⑤ 2001—5000平方米1500元/宗;⑥5001—10000平方米2500元/宗;⑦10001平方米 以上4000元/宗; 房产档案保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5)期房抵押备案相 关手续费:210元/笔(房屋他项权证80元;抵押权80元;档案管理费50元) 1、 琼发改价管[2003]243号;计价格[2002]595号;琼价 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收费50元;2、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 费字[1993]334号 的一次性收费100元;3、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收费200元;4、 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收费250元;5、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 性收费300元
50元/㎡(海口) 1300/㎡
海口市规划局
4—9月2252元/件(4点),10—3月2136元/件(4点)
海口市国土环保审查评价报告
海口市
按投资总款比例计算(详见国家计委收费文件)
计价格[2002]125号文
建筑物规划竣工测量费
1、测图面积小于图上8平方分米的项目,收费3200元。2、测图面积大于等于图 上8平方分米的项目,不超过一幅图的项目,收费7500元。3、测图面积超过一幅 海口市规划勘察测绘服务中心 的,天地测绘有 限公司;海南政和 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陵水县房管局 陵水县房管局
琼发改收费[2007]1148号 琼发改收费[2007]1148号 琼发改收费[2009]119号 一个房子约五\六个点 [1991]价费函字571号 琼价费[1992]185号 国测财字[2002]3号 按建筑面积收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17号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999)117号1999年5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宅价格行为,维护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出售的新建住宅。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建设计划、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面积标准设计、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应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坚持结合市场供求,按质论价,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培育和规范住房市场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价格管理。
第二章价格构成第六条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1、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征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城镇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土地出让金;2、前期工程费用。
包括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场地和工程勘察、设计费;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应进入建筑工程(含安装)的费用;4、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5、公共设施配套费用。
成本费用核算明细表
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其他
除以上形式以外的辞退人员费用。主要包括改革用工形式经济补偿金、移交内退人员费用、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费用、减少非正式职工费用 。
劳动保护费-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用品购置费用;在高温季节发放的防暑降温费用
劳动保护费-劳保用品
劳动保护费-劳防用品 劳动保护费-卫生用品 劳动保护费-其他 劳动保护费-职业防疗费 职工薪酬-劳务费-劳务报酬 职工薪酬-劳务费-社保及公积金
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职工薪酬-辞退福利-改制分流补偿补助
1)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2)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发生的折旧、租赁资产
3)向职工提供单位支付
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
指按股份公司规定支付给参加改制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和集体职工等人员)的补偿补助,以及支付给改制单位不参加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
销货运杂费-铁路运杂费
销货运杂费-水路运杂费
销货运杂费-公路运杂费 销货运杂费-管输费 销货运杂费-装卸费 销货运杂费-其他
4100010001
4100010002 4100010003
职工薪酬-在岗职工工资
职工薪酬-内退职工工资 职工薪酬-下岗职工工资
410002000080005
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的生育保险费用
按规定比例列支的企业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按国家规定比例交纳的员工其他保险费用,包括经股份公司批准允许列支的商业保险 按规定比例列支的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支出。不包括已统计在工资总额中的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和房改补贴等费用。 按规定提取并用于本单位为工会组织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支出的费用。包括文体宣传费、工会活动经费等。工会经费要支付到工会 账户,工会经费使用时在工会账户中列支。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4•【字号】苏政发〔1998〕89号•【施行日期】199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苏政发〔1998〕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住宅楼的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
住宅楼的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
1. 建筑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外墙、内墙、楼梯、地面、天花、门窗、装修等项目的造价汇总。
2. 给排水工程,包括给水管道、排水管道、水泵、水箱等项目
的造价汇总。
3. 电气工程,包括配电装置、照明、动力、弱电等项目的造价
汇总。
4. 暖通空调工程,包括供暖设备、通风设备、空调设备、管道、风口等项目的造价汇总。
5.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墙面装饰、地面装饰、天花装饰、门窗
装饰、厨卫装饰等项目的造价汇总。
在汇总表中,通常会列出各个单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单位
造价、合价等内容,并进行小计和总计。
这样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每
个单项工程的造价情况,有利于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成本
进行控制和管理。
此外,住宅楼的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还可能涉及到材料清单、人工费用、机械设备费用、管理费用、利润、税金等方面的内容,以全面反映出整个住宅楼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费用支出情况。
总之,住宅楼的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是一个综合性的文件,它对于住宅楼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9•【字号】苏政办发[1998]106号•【施行日期】1998.09.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106号1998年9月2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物价局、省建委制订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省物价局省建委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房管理、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商品房。
它包括: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为特定销售对象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军转干部房、教师住房、合作建房等,下同);二、普通住宅商品房;三、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
第四条省对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是全省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商品房价格的有关政策、定价原则和管理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省直及中央部属驻宁房地产开发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
市、县价格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并报省备案。
抚顺市住宅建设收费规定-抚政发[1998]40号
6、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7、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
8、商品房销售合同鉴证费
9、工程质量监督费
10、工程建设监理费
11、沥青排污费
12、噪音污染费
13、土地登记费
14、土地出让金
15、土地评估费
16、残土外运费
17、城市施工占道费
18、道路挖掘修复费
19、河道、堤防占用费(含临时占地用费)
第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合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必须收足、收到位,并如数上缴财政,不得随意减免;确需减免缓的,须经市减免缓收费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种,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纳入管理。
第十四条 采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执收监督手册办法。市物价部门将分行业统一印发《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手册》,收费单位在依法执收时,应按《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手册》中所规定的内容严格履行收费职责;被收费单位有义务按规定交费,有权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和监督收费单位的执收行为。
附件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取费减免收费项目
一、减半征收项目
1、工程建设监理费
2、城市规划管理费
3、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危房鉴定费)
4、供热上网集资费
5、人防结建费
6、煤气增容费
二、免征收项目
1、教师住宅建设基金
2、土地出让金
3、房屋拆迁管理费
4、拆建比费
5、噪音污染费
6、沥青排污费
7、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抚政发〔1996〕29号文)同时废止。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一、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
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一类南昌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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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
9-16
产证办理费用
9-17
建设方履约保证金
9-18
物业介入费和用房
9-19
门牌制作
9-20
消防建设费
9-21
环评
9-22
交评
9-23安评9-Fra bibliotek4可研
9-25
产证办理费用
9-26
销售网络服务费
9-27
扬尘排污费
9-28
招标代理费
9-29
物价
9-30
生活垃圾介入费
9-31
占道挖掘费
9-32
(五)公共基础设施费:按分摊额
(六)管理费用:按一至五项之和的2%计算
(七)销售费用:按一至五项之和的2%计算
(八)财务费用:计算基数不超过一至五项之和的30%,其中,计息时间:7层及以下不超过24个月,7层以上不超过36个月;利率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
(九)政府规费
储藏室九项成本合计
四、地下车位建设成本分摊面积=住宅面积+单独销售的地下车位面积*0.8+单独销售的车库面积*0.8+单独销售的储藏间(阁楼)面积*0.8+商业面积*(1.5-2.5)
(八)财务费用:计算基数不超过一至五项之和的30%,其中,计息时间:7层及以下不超过24个月,7层以上不超过36个月;利率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
(九)政府规费
车库九项成本合计
三、储藏室建设成本
(一)土地费用:按分摊额
(二)前期费用:按分摊额
(三)建安费用:按住房建安费用中扣除额
(四)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按分摊额
(九)政府规费
地下车位九项成本合计
勘测及设计费
2-1
勘察测绘费
2-2
工程设计费
2-3
精装修设计费
2-4
景观设计费
2-5
专项设计费
2-6
其他设计费
七通一平费
2-7
临时水安装费
2-8
临时道路
2-9
临时施工用电费
2-10
临时围墙
2-11
场地平整
2-12
其他临设
开发间接费
2-13
造价咨询费
2-14
工程监理费
2-15
检测监测费
2-16
建筑(含幕墙、门窗、室内空气等)、消防、保温材料检测费
2-17
结构实体检测
2-18
基坑监测费
2-19
建筑工程沉降检测
2-20
房屋面积基础测绘
2-21
防雷检测
2-22
桩基检测费
2-23
工程保险费
2-24
法律顾问费
2-25
项目管理费
2-26
前期物业管理费及开办费
2-27
其他
小计
(三)住宅建安费用:分摊面积=住宅面积
3-1
土建、安装
3-2
精装修
3-3
电梯
小计
(四)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分摊面积=住宅面积+单独销售的地下车位面积*0.8+单独销售的车库面积*0.8+单独销售的储藏间(阁楼)面积*0.8+商业面积*(1.5-2.5)
4-1
土建(物业用房、社区用房、配电房、垃圾房等配套)
4-2
安装(物业用房、社区用房、配电房、垃圾房等配套)
小计
(四)商业建安费:分摊面积=商业面积(备注:原来没有,捷宏增加,请确认次本分商业是否需要单列,如不单列,商业归到哪里,不然数据金额不完整)
(九)政府规费
9-1
建设期噪音排污费
9-2
墙改、水泥基金
9-3
施工图审查费
9-4
人防施工图审查费
9-5
面积预测费、实测费
9-6
规划技术服务费
9-7
建筑垃圾处理费
9-8
档案管理费
9-9
兼顾人防费
9-10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9-11
散装专项水泥
9-12
物业管理专项维修基金
9-13
环卫交接费
9-14
档案接管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费
开发资质办理
项目申请及节能评估
房产办理费用
小计
住房九项成本合计
二、车库建设成本
(一)土地费用:
(二)前期费用:按分摊额
(三)建安费用:按住房建安费用中扣除额
(四)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按分摊额
(五)公共基础设施费:按分摊额
(六)管理费用:按一至五项之和的2%计算
(七)销售费用:按一至五项之和的2%计算
分摊面积(m2)
单价 (元/m2)
备 注
一、房屋建设成本
(一)土地费用:分摊面积=住宅面积+单独销售的地下车位面积*0.8+单独销售的车库面积*0.8+单独销售的储藏间(阁楼)面积*0.8+商业面积*(1.5-2.5)
1-1
土地出让金、税费
1-2
青苗、附着物补偿费
1-3
拆迁补偿款
小计
(二)前期费用:分摊面积=住宅面积+单独销售的地下车位面积*0.8+单独销售的车库面积*0.8+单独销售的储藏间(阁楼)面积*0.8+商业面积*(1.5-2.5)
5-2-2
三网合一
5-2-3
有线电视费
5-2-4
供电工程费
5-2-5
供水工程费
5-2-6
城市配套及管网建设
5-2-7
邮政
5-2-8
排水
5-2-9
中水
高可靠供电费
电缆沟占用费
小计
(六)管理费用
6-1
按一至五项之和的2%计算
(七)销售费用
7-1
按一至五项之和的2%计算
(八)财务费用
8-1
计算基数不超过一至五项之和的30%,其中,计息时间:7层及以下不超过24个月,7层以上不超过36个月;利率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
(一)土地费用:按分摊额
(二)前期费用:按分摊额
(三)建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
(四)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按分摊额
(五)公共基础设施费:按分摊额
(六)管理费用:按一至五项之和的2%计算
(七)销售费用:按一至五项之和的2%计算
(八)财务费用:计算基数不超过一至五项之和的30%,其中,计息时间:7层及以下不超过24个月,7层以上不超过36个月;利率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
新建商品住房建设成本表
建设单哈哈位:
项目名称:故宫总建筑面积1000000m2,其中:住宅100000m2,商业0m2,物管管理用房0m2,消防控制室71.53 m2,生活水箱间139.70 m2,居家养老用房157.55m2,社区用房243.25m2,开闭所间130.01m2。
项 目
申报金额(元)
4-1
土建(商业)
4-2
安装(商业)
小计
(五)公共基础设施费:分摊面积=住宅面积+单独销售的地下车位面积*0.8+单独销售的车库面积*0.8+单独销售的储藏间(阁楼)面积*0.8+商业面积*(1.5-2.5)
5-1
园林环境费(五,公共基础设施费)
5-2
社区管网费(五,公共基础设施费)
5-2-1
供气工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