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收入再分配与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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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收入再分配与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

第八章收入再分配与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

本章要点:

1.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分配有两个层次,首先是由市场根据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其次是政府通过税收、转移收支等手段对已有的收入进行再分配。【也就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2.功能分配以企业为中心按效率来进行,规模分配以政府为中心进行,注重公平。

3.社会保障有着强烈的收入再分配色彩,政府必须运用手中公共权力强制性地把一部分人的收入以实物和现金方式,转移到另一部分人手中,以建立一个社会安全网。

4.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分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分配格局的变化;二是个人所得分配格局的变化。

5.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高覆盖。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保障项目、国家与个人共同支持的保障项目和遵循自愿加入原则的商业保险共同组成。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已经基本成形,正在不断地探索和改革之中。

一、收入和再分配的意义

对收入进行再分配和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纠正市场失灵而行使的重要经济行为,贯穿于制度设计、税收政策和公共支出之中。

(一)收入的定义

【综合书上来看,收入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被行使的消费权利的市场价值的和;(2)财产权在所涉时期的期初与期末之间储存价值变化的市场价值的和;(3)因为禀赋、偏好和运气等影响下的可观察到的现金流和不可观察到的隐形收入。】

假定要素价格是既定的,那么每个人的收入就与禀赋、偏好和运气有直接的关系。

以上为“可观察型”,不具有“可观察型”的因素:(1)已经产生却尚未实现的资本收益;(2)服务于家庭消费的生产;(3)来自政府的现金转移支出。

所谓收入时间,就是说看收入不能只看一周或一年的短期收入变动,而且还要关心永久性的收入。此处引出经济的生命周期、暂时收入【比如买彩票中奖】与持久性收入【比如长期的工资性收入】。

收入单位问题【略】

(二)功能分配和劳动力需求曲线

功能分配,也称要素分配,是从收入来源角度来研究收入的分配【注重的是效率】。它试

为了使总效用,也即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政府不能在收入分配上搞平等。

(二)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论

自由主义的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正义论》。

罗尔斯认为政府应该选择公平的收入再分配政策。

反对功利主义的个人效用总和的最大化,而是主张最小效用的最大化。被称为最大化标准。

主张政府的目标应该是让社会上状况最差的人的福利最大化。

罗尔斯允许收入一定限度的不平等,因为不平等可以增强激励,从而最终提高帮助穷人的社会能力。

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另一个引入注目之处是它把收入再分配看成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形式。

(三)自由意志主义的机会平等论

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提出的,在1974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认为收入分配上最好的选择是自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政府不应介入收入分配(除非有人以偷窃、抢劫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得财产。),他主张,只要分配的过程是公正的,那么所引起的分配结果即使再不平等也是公正的。

他着眼于机会平等,认为机会平等比收入平等更为重要。

(四)库兹涅茨的倒U形理论

库兹涅茨在1955年在美国经济协会的演讲中提出收入分配差别“倒U形假设”。

认为,收入分配不平等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先恶化,后改进”。

早期:(1)资源被少数人占有;(2)城乡二元结构

后期:(1)政府的干预;(2)人口变动;(3)技术进步。

库兹涅茨把收入分配不平等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研究【动态】,并指出政府干预是改善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关键力量。

(五)福利经济学的效率与公平之争

旧福利经济学是英国古典派经济学家A·C·庇古创立的,主要由基数效用论和有关社会

福利的三个基本命题构成。

基数效用论是指以货币金额来度量效用和社会福利。

三个基本命题:(1)国民收入越大,社会福利也就越大;(2)国民收入中归于穷人的份额越大,社会福利也就越大;(3)国民收入的变动的减少意味着社会福利的增大。

主张把国民收入最大化,分配的平等化和国民收入增长的稳定化作为现代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

新福利经济学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创立的。

认为基数效用论不可取,把效率作为分析社会福利的唯一尺度。

提出了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改进等一系列崭新的观念,并把帕累托最优作为资源配置的效率标准。

为了有效增进福利就不可避免地碰上了如何把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偏好的问题。这就是社会选择问题。两种形式:一是分散的个人市场行为,用货币作为选票来表达自己的偏好,商品价格的变化使这种社会选择取向的表现;二是政治投票。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也是一位福利经济学家。他的理论被称为“关注社会最底层的经济学”。在效率和公平上,似乎倾向于公平。认为平等是基于基本能力的平等。基本能力是指一个人赖以进行某些基本活动的能力。

三、收入再分配的制度与手段

(一)收入再分配制度的内涵

功能分配和规模分配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微观分配和宏观分配之间的关系。

国民收入分配两阶段:市场机制(市场按要素对收入进行分配)、权利机制(政府为公平而利用税收等进行分配)。

按照经济学家J·R·康芒斯的说法,收入分配就是发生在国民收入领域中的分配主体分割和占有分配对象的过程,是一种“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所谓收入再分配制度就是收入分配交易规则的总和,是以规则和条文体现出来的各个分配主体之间的权利—利益的交易关系。

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体:工人集团、雇主集团、政府。工人凭借劳动力所有权,企业凭借资产或生产资料所有权,政府凭借公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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