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异物检查法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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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可见异物检查法标准操
文件编号SOP/ZZ15-614-00 作规程
制定人审核人
批准人审核日期
制定日期审核人
批准日期审核日期
颁发部门质管部生效日期
分发部门质管部、质控部
可见异物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1、目的:建立一个可见异物检查法标准标准操作规程,确保检验结果的正
确性
2、适用范围:可见异物检查法
3、职责:
3.1.检验操作人员负责按可见异物检查法标准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2.质保部负责可见异物检查法操作规程的文件审核及监督实施。
4、内容
4.1 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10 年版二部附录ⅨΗ。
4.2 简述
可见异物系指存在于注射剂、眼用液体制剂中,在规定条件下目视可以观测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50μm,可见异物检查法包括灯检法和光散射法,本药厂注射剂可见异物检查方法现执行灯检法,灯检法应在暗室中进行。
本药厂有静脉用小容量注射剂、非静脉用小容量注射剂
4.3 操作方法
4.3.1 检查装置
a.光源无色注射剂或滴眼剂的检查,光照度应为1000~ 1500L X;透明塑料
容器或有色溶液注射剂于光照度为2000~ 3000L X的位置,混悬型注射剂和混悬
型滴眼剂,光照度为4000Lx,仅检查色块、纤毛等可见异物。
b.式样采用伞棚式装置,两面或单面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ⅨΗ。
c.背景为不反光黑色,在背部右侧和底部为不反光白色(供检查有色异物)。
d.距离供试品至人眼距离通常为25cm。
e.检查应在避光室内或暗处进行。
4.3.2 检查规则
4.3.2.1 检查人员条件
a.视力远距离近距离视力测验,均为 4.9 或 4.9 以上(矫正后视力为 5.0 或 5.0 以上)。
色盲测验应无色盲。
b.可见异物检查操作人员应经有关可见异物检查法的全面培训,能正确掌握判断标准,熟练掌握操作方法,方可上岗操作。
4.3.2.2 检查方法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 20 支,除去容器标签,擦净容器外壁,必要时将药
液转移至洁净透明的专用玻璃容器内,置供试品于遮光板边缘处,在明视距离分
别在黑色和白色背景下,手持供试品颈部使药液轻轻翻转,轻轻旋转和翻转容器
使药液中可能存在的可见异物悬浮(注意不使药液产生气泡),轻轻翻转后即用目检视,重复 3 次,总时限为 20 秒。必要时将药液转移至洁净透明的专用玻璃容器内;用目检视。供试品装量每支在 10ml 及 10ml 以下的,每次检查可手持
2支 ,用目检视。
4.4 结果判断
4.4.1 小容量静脉注射剂可见异物结果判定:
除另有规定外, 20 支检查的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明显可见异物(金属屑、
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 2mm 以上的短纤维和块状物)。如检出细微可见异
物(点状物、 2mm 以下的短纤维和块状物) 1 支,应另取 20 支同法复试,均不
得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否则为不合格。
4.4.2 小容量非静脉注射剂可见异物结果判定:
除另有规定外, 20 支检查的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明显可见异物(金属屑、
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 以上的短纤维和块状物)。如检出微细可见异
物(点状物、 2mm 以下的短纤维和块状物),应另取 20 支同法复试,初、复试的供试品中,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供试品不得超过 2 支,否则为不合格。
4.4.3 结果计算 :
不合格数量
不合格率 =供试品总数量×100%
4.5 填写《静脉用小容量注射剂可见异物检查操作记录》、《非静脉用小容量注射剂可见异物检验操作记录》、《注射剂可见异物检查报告单》。
4.6、相关文件: -------
4.7、相关记录:
《注射剂可见异物检查报告单》
《静脉用小容量注射剂可见异物检查操作记录》
《非静脉用小容量注射剂可见异物检验操作记录》
4.8、文件变更历史:
序号文件编号变更原因变更执行日期
1 SOP/ZZ15-614-00 按照新版GMP 要求起草文件2014.7.30
4.9、附件:
附件 1:《注射剂可见异物检查报告单》
附件 2:《静脉用小容量注射剂可见异物检查操作记录》
附件 3:《非静脉用小容量注射剂可见异物检验操作记录》
附件 1:
注射剂可见异物检查报告单
品名规格
批号生产单位
检查依据《中国药典》2010 年版
检查日期报告日期
抽查数量:
合格数量:
结果
不合格数量:
不合格率:
结论符合规定
备注
检验者:复核者:
附件 2: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静脉用小容量注射剂可见异物检查操作记录
NO: SOP/ZZ15-614-01-00 品种规格
批号生产单位
检验日期报告日期
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10 年版
【检查】:
取供试品20 支,除去容器标签,擦净容器外壁,必要时将药液转移至洁净透明的专用玻璃容
器内。每次夹取 2 支供试品,置供试品于遮光板边缘处,在明视距离(指供试品至人眼的距离, 通常为 25cm) ,于 1000-1500lx 的光照度下,分别在黑色和白色背景下,手持供试品颈部轻轻旋转
和翻转容器使药液中存在的可见异物悬浮(注意不使药液产生气泡),用目检视,重复 3 次,总时限为 20 秒。剩余瓶数按上述方法连续操作检视完毕。透明塑料容器或有色供试品溶液,检查光
照度为 2000-3000lx 。
【结果】:
名称数量(支)
点状物
块(< 2mm )
短纤毛(< 2mm )
金属屑
玻璃屑
纤毛(≥ 2mm )
块状物(≥ 2mm )
烟雾状微粒柱
其他
检验结论:
检验人:
执行标准
结果计算
法定标准内控标准
不合格数量
× 100%
供试品数量
2.5% 2.5% =
100 × 100%
=
符合规定
复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