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信义义务
董事信义义务
董事信义义务发表时间:2008-3-16 19:47:00 阅读次数:55本文主要内容为:信义义务的基本含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然后分别阐述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并引入介绍诚信行为的要求及商业判断准则。
理论上董事的信义义务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即如道格拉斯大法官提到的忠实义务,是董事不得侵害股东的合法利益,董事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之上。
注意义务就是董事应当勤勉尽职,尽到合理注意。
《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指出:“董事应忠诚地,以其有理由认为是符合公司最高利益的形式,并以一位处于同样地位和类似情形的普通人处事的谨慎态度来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
”我国现行公司法有关董事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
如:148条规定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149条列举规定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149条又规定了责任的承担,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归入公司所有。
150条执行职务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十分原则,有待判例及解释的说明)113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可认为是勤勉义务,就有关事项的注意要求)首先,注意到第148条立法上没有确定“注意义务”这一概念,实际上勤勉义务仅仅是董事注意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
如1.董事的勤勉义务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113条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的责任承担。
……但对于未出席董事而言此次会议所作出的错误决议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未做规定,从勤勉的角度来看,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董事会决议的董事对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但尚待司法上的进一步解释和司法实例的具体化。
2.注意义务包括的不仅有勤勉义务还有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如第150条。
3.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尽到一个有理性的董事在同样或类似请况下所达到注意程度。
这相对第一点是更高的注意义务。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只能由法官来判断。
信义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比
信义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比
信义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
自己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对于董事信义义务之理论基础,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均作出了规定。
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信义义务源于董事的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地位,这是由英美判例法确认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之信义义务源于董事之受任人地位。
诚信义务是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它要求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和当事人
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它是一种法定的、默示的、附随的义务,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不能免除。
它要求董事应当在强行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和程度之内,忠诚于公司的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自己执行董事职务地标准,全心全意为公司(最终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
诚信义务是一种默示的、法定的、独立的义务。
信义义务与诚信义务之间有很多重合的地方,甚至有人认为两者是合而为一,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因为这两种是有区别的,主要的区别体现在:诚信义务是民事基本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即使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民商事主体也应承担,信义义务主要是董事行为是忠实于公司利益的义务,而诚信义务是董事行为不仅要诚信地维护公司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与诚信义务有很多重合的部分,所以很容易让人混淆,希望大家都能分得清。
在企业社会责任影响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所负信义义务研究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所负信义义务的研究摘要:受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公司债权人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的地位日益重要,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否向其赋予董事信义义务的保护?则需要依照公司破产之前和公司破产之后两个不同阶段进行分析。
关键字:董事信义义务公司债权人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一、企业社会责任对传统董事义务的冲击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对传统的董事义务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它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传统的公司法理念进行了修正,重新衡量股东最大的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传统公司法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认为最大限度的实现股东利益是董事行为的唯一目标同时也是最高目标。
但企业社会责任就以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认为公司除了实现股东的利益外,还应尽可能的维护、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这意味着董事在做出公司商业决策时,就需要考虑包括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在内的多方利益。
那么董事究竟应对谁的利益负责?如果董事的行为对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产生积极促进的效果,在这种双赢或者多赢的局面下,自然不存在上述问题。
但在现实中,董事在做出某项决策时面临的往往是一个”你死我活”的局面,包括股东、债权人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无法实现共赢,注定要牺牲某一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应如何选择?是继续贯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将股东利益放在第一位,还是因顾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而放弃一项对股东有利的决策?换句话说,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何种义务,是否与其向股东所负的信义义务相同或相似?二、公司破产之前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对直接义务说的讨论直接义务说认为董事从公司设立起即对公司债权人负有直接的信义义务。
笔者该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在公司破产之前即公司具有偿付能力之时,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信义义务。
原因如下:(一)董事与公司债权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首先,信义义务是基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由董事向公司承担的义务。
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信义义务的内涵和外延的架构是现代商业文明的成果。
在广义上,信义义务是指施信人基于对受信人的信任,将其自身事务委托于受信人管理、处分,而由受信人对施信人承担管理事务的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
在公司制度构建中,由于董事与公司及其股东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利益隔阂,因此将信义义务引入公司治理中是一项有益的创设。
由此,在公司层面就以信义义务为链接枢纽,形成了公司本身、股东和董事三位一体的层级构造。
这一法律人创设的公司核心治理体系为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经济活动的发展创造了持久而有效的典范。
然而,事无百世不移之理。
这一治理制度在有效运行数十年后,已开始出现适用危机。
尤其以2008年肇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为最有力之明证。
此次金融危机之爆发,实则是公司董事失信于人的后果。
在以证券化为导火索的危局中,金融机构的董事早已不再对公司负担忠诚义务;在商业判断原则的强势保护下,注意义务似乎俨然沦为了空洞的口号。
此外,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资本构成正在发生革命性变化,股权投资者已经不再是公司唯一或者主要的资本投入者。
在很多情况下,股权资本已经让位于债权资本或人力资本,尤其是在以借贷资本为核心资产的金融市场,金融从业主体如银行、信托机构、基金公司等均是以债权资本为公司事业的基础。
因此,变化了的公司资本组合需要变化了的制度供给。
换言之,债权资本的持有人,即债权人显然也很有动机参与公司治理。
尤其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危机时,债权人的风险相较于普通股东更大。
这是因为,危机公司的公司资产可能已经仅限于债权人资产,债权人成为了公司真正的剩余索取权人。
更重要的是,现代公司法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是众多公司事业参与群体以合同为纽带而组合成的合同束。
在这一集约合同中,每一不同的主体都享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显然,公司不能简单的被归为股东之投资工具。
在公司合同主义者眼中,公司理所应当是一个所有具有参与利益的多主体的广义契约网络。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司法》对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详细探讨,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一、董事的权利1. 任免权:根据《公司法》,董事会享有对董事的任免权。
这项权利保证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有利于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2. 表决权:董事在公司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这项权利使得董事能够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3. 知情权:董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重大事项。
这项权利确保了董事在决策时能够拥有充分的信息和数据支持,有利于公司的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董事的义务1. 忠实义务: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公司利益为重,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这项义务的履行将有利于确保董事在任职期间能够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谨慎义务:董事应当谨慎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这项义务要求董事在经营管理中能够审慎决策,避免冒险行为,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
3. 诚信义务: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诚信,遵守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诚信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准则,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者,诚信义务的履行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回顾通过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董事不仅拥有一定的权利,更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需要以忠实、谨慎和诚信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角色,其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奉献自己的力量。
在今后的工作和发展中,我将更加注重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深入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意识,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上市公司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规定董事的义务是以诚实信用、服务和义务本位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其在第57-63、118、212条及第214-216条等条款原则上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一系列义务和责任。
1、董事对公司的受信托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即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托义务。
受信托义务的基本含义是:一个负有受托人义务的人,不能利用本身的权力厚已薄人、失其公正立场、谋一已私利而害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概而言之,受信托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要求董事象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注意一样,机智慎重地、克尽勤勉地管理公司事务。
所谓“合理的注意”是依董事个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公司的性质和内部分工、公司章程等因素而言。
或言之,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上所应给予的注意程度只需要相当于一个同样有其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上的同样注意程度,对于注意的程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透过司法实践而定。
例如,香港某公司起诉分管公司财务的三位董事,其中一位是执行董事,另外两位是非执行董事。
三位董事都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实际执业经验。
公司起诉执行董事亏空公款以及另两位非执行董事的失职和疏忽。
法庭调查发现,两位非执行董事经常不出席董事会,将公司的财务管理事务全部委托执行董事负责,并签发空白支票交由执行董事加签处理。
法庭认为,虽然两位非执行董事并非出于恶意所为,但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他们并没有象一个与他们有同样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一样来处理公司事务,尤其是签发空白支票一事,给执行董事胡作非为大开方便之门。
正由于两位非执行董事没有谨慎地、勤勉尽责地注意并利用自己的学识来完成作为董事的职责,法院判定其违反了董事的合理注意义务,须赔偿公司的损失。
董事除了负有注意的义务以外,还负有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论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摘要:现代公司立法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走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义务中的核心问题-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过于粗略,由于忠实义务在整个董事义务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对这一义务加以完善实属必要。
因此,本文拟对我国公司法董事忠实义务中的竞业禁止、禁止滥用公司财产等义务的完善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滥用公司财产义务;立法完善董事的忠实义务,又称信义义务,即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使自己与公司的利益处于冲突之中。
它源于作为受信人的董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的今天,公司实际是由董事来控制。
因而,董事处于受信人的地位。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对董事在法律或事实上的行为负有信赖义务;董事因接受公司的信赖而负有诚实、谨慎与勤勉等义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48条在制定法上首次明确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比起2004年《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列举式规定,《公司法》引入董事忠实义务这一总括性概念无疑是一大进步。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兜底条款也使得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制变得更为周延。
法律与公司章程赋予了董事充分的权利,从权利义务一致性上看,法律及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充分权利,董事应基于信任在法律上承担忠实义务。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自我交易禁止义务即董事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同公司进行交易,这里的交易指利益冲突交易。
(2)竞业禁止义务,即从法律上明确禁止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或为有损公司利益行为,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可能利用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3)董事利用公司机会谋取私利之禁止义务。
法律规定无论是作为受任人或受托人,董事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因严重违背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而为公司法所禁止。
对于完善我国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有:一、完善董事忠实义务的积极性规定完善忠实义务制度,须同时设置积极性、消极性规定,双管齐下,正面指导与反面督促结合,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
董事的信义义务
董事的信义义务
董事的信义义务是指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董事应该遵守诚信、诚实、公正、谨慎等基本原则,保护股东、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以实现公司的长期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董事的信义义务包括以下方面:
1. 忠实执行职务:董事应当按照法律、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的要求,执行自己的职务,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私利偏离公司的利益导向。
2. 保护公司利益:董事应当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合理规划公司的战略、组织和管理,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保护公司的财产和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保护股东权益:董事应当充分尊重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股东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股东披露公司经营情况,不得有损股东的利益。
4. 谨慎处理利益冲突:董事应当秉持公正、谨慎的态度处理与公司或股东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避免利益冲突导致的损害。
5. 维护公司形象:董事应当以公司为中心,不得有损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确保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受损害。
总之,董事的信义义务是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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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研究
重标 准。
关键 词 : 反收 购 ; 目标 公 司 ; 事 ; 义义务 董 信
中图分 类号 : 9 3 9 1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5— 2 5 2 1 )2— 0 0—1 D 2 .9 A 2 9 3 7 (0 2 0 0 2 2
在现 代公 司治 理结构 中 , 随着股 东会 中心 主义 向董事会 中心主义 的转 变 , 事会事 实上 已经 取代 股 董 东会 成 为公 司新 的权 力 中枢 。为 了防止 因权 力 扩张 可能 带来 的权利 滥用 , 对董 事 和董 事 会 的 职权 行 使 方 式必 须辅 之 以更 加严格 的界定 和限制 。 因此 , 国内外 立法 例 和法 学研 究 现在 比 以往 任 何 时候 都 更 加
的冲动。因此对于 目 标公司是否有权进行反收购 ,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 中至今都是一个有争议的
话题。
考察 世 界各 国 的立 法例 我们不 难 发 现 , 期 世 界各 国对 反 收 购基 本 上 采 取 的都 是 一 种 否 定态 度 。 早 但 近年来 , 随着 因公 司收购 而衍生 出的市场 垄断 行为愈 演 愈烈 , 司控 制权 市场 的反 主流理 论 开始重新 公 审视 和评 估 收购行 为特 别是 敌意 收购作 为外 部监 管手 段 对公 司治理 的作 用 , 为 敌 意收 购 对公 司治 理 认 的作用 有 正负两个 方 面 。与此相适 应 , 对反 收购 也不应 采取 完全 禁止 的态 度 , 应采 取更加 宽容 和更 加 而
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
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
董事信义义务是指董事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时,应坚守公正、诚实、勇敢、负责任等底线,做出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决策,并对公司的运营、财务状况、业绩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忠实履行职务:董事应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 谨慎管理财务:董事应谨慎管理公司财务,确保公司资产安全,防止公司财务风险。
3. 确保信息披露透明:董事要确保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及时向投资者公开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维护公司利益:董事要维护公司利益,诚实守信,防止损害公司声誉和利益。
5. 履行监督职责:董事应履行对董事会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责,确保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6. 避免利益冲突:董事应避免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他人财物。
7. 个人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董事应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做出符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目标公司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研究
目标公司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研究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并购作为资本流动和集中的重要方式,曾为资本主义现代化工业的发展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
自19世纪末在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兴起企业并购以来,己先后经历了五次大的企业并购浪潮。
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由于敌意收购的出现,目标公司反收购问题凸显出来,各国法律也相继出台了规制措施,经过几十年的实践验证和不断发展,已经比较成熟。
反观我国的情况,随着我国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稳步推进,“全流通”降临中国证券市场以后,市场主导型的收购与反收购阶段必将到来,收购与反收购也必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热点之一。
自从1993年9月深宝安(000009.SZ)通过证券二级市场收购延中实业(600601. SH)发生我国第一起反收购案例以来,我国已发生几十起目标公司反收购事件。
比较典型有:1998年,大港油田意图收购爱使股份,爱使股份运用了“焦土战术”的反收购措施,但爱使股份的“焦土战术”最后以失败而告终,大港油田最终成功入主爱使股份。
2001年,上海高清举牌方正科技,方正科技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了一些障碍性条款,最终使得上海高清不战而退。
2004年,香港上市的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啤)遭到SABMiller公司敌意收购,哈啤的董事采用了“白衣骑士”的反收购策略,邀请Anheuser-Busch集团加入到收购中,最终成功抵御了该项收购。
在Anheuser-Busch集团成功获得哈啤控制权的同时,SABMiller公司得以全身而退,且从中获利,而哈啤的市值从30亿港元升到60亿港元,可谓皆大欢喜。
而真正使笔者对目标公司反收购产生浓厚兴趣和深度关注的,是2005年发生的新浪对盛大的反收购案。
这一案例,应记载于中国企业并购史,因为这是首例遵循美国法律进行并购的中国案例。
在并购过程中,新浪先后使用了“毒丸计划”、“白衣骑士”等反收购措施。
论董事的信义义务
论董事的信义义务本文以董事信义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从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入手,对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含义、内容和特点做了介绍和研究。
随后,本文引入了与董事信义义务息息相关的商业判断规则,以助于更好地把握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接下来,本文以美国商业并购案为例,对董事信义义务在商业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进行研究,并对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条件、发展脉络和最新进展做了梳理。
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现状,指出了现行立法的不足和缺失,继而对完善我国董事信义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体系提出了构想。
第一章对董事的信义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进行了概述分析。
本章先对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做了介绍,对信托说、代理说和代理与信托兼有说做了分析,提出了董事会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兼具信托关系和代理关系的某些特征的新型法律关系。
董事会与公司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以信义义务为核心,以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为重要内容。
接着本章从勤勉、技能和谨慎等三个方面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做了分析,从自我交易、关联交易、高管薪酬、公司机会等方面对董事忠实义务做了分析。
之后,从义务的主体、内容和责任承担形式等方面对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联系与区别做了小结。
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履行适当的注意以免损害公司利益,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将公司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
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约束董事行为的信义义务的两个方面。
最后,本章引入了商业判断规则,对该规则的意义和适用条件做了研究。
商业判断规则既是判断董事信义义务的准则,又是维护董事独立决策地位的标杆。
第二章从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对美国商业并购法中的董事信义义务进行梳理。
在联邦法层面,介绍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案》、《证券交易法》、《威廉姆斯法案》等涉及董事信义义务的联邦法律,从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内部贷款、公司治理等角度重点介绍了最新的《萨班斯法案》。
在州法层面,通过分析Eager 案、CTS案以及《宾夕法尼亚法案》等,探讨了美国关于并购审查权的立法模式从最初的股东会决策模式到股东会决策、州政府审查模式再到董事会决策模式的流变过程,从而明确了董事在商业并购中应承担的信义义务。
经营判断原则与董事信义义务之关系
中图 分类 号: 922 D 2. 9
文章编 号 :090 9(0 00 .9.l l0.522 1)7250
经营 判 断原则 是美 国公司法 上一 个很 有特 色 的案例 法规 则, 该 规则要 求 , 法院仅从 司法 的角度 裁 决公 司董 事是 否违反 了为 公 司整体 利益 而 诚信行 为 的受 信 义务 。而 董 事 的信 义义 务则 是 董
这 一条件 要求董 事“ 理 由相 信该经 营判 断 是和公 司的最 佳 有 量权 是基 于其与 公司之 间 的信托 关系 而获得 的, 而忠 实义务 是信 利益相符合的。如果作为一个有普通判断能力的经营者, ” 谁都认
为 这个 信 念不 具有 相 当的理 由时,就 不 能说 该经 营判 断 是善 意 的, 是有 合理 的经 营 目的 的行 为。 因而只 能将 其 看作 为一 种裁 量
来 阐述 经营 判 断原则 与董 事信 义义 务 的关 系 。
一
那 么法 院 何 以认 定董 事 在做 出经营 判 断时 是 “ 知情 ” 的呢 ?
这 就要 求 对董 事 的注 意义 务进 行审 查 。董 事在 什么 样 的情 况下 做 出决 定才是 尽到 了其注 意义 务呢 , 要从 其经 营判 断过程 中调 这
和 忠实 义务, 它是 董事 合理 行 为之前 提 。因此 , 为董 事 , 义 义 位和 情况下所应有 的合 理注意 。 作 信 反之, 则不受经营判 断原则 的保护 。
务 的遵 守是 其作 出经 营决 策的 基础 : 作为 法官 , 而 经营 判 断原 则 则 是事 后对 董事 经营 决策 行为 作 出正 确判 断 的条 件 。 经 营判 断原 则的适 用 需具 备 四项 先决 条件 : 一项 经营判 断 、
浅析我国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的适用问题
浅析我国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的适用问题作者:贾玉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2期摘要我国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最早规定在2005年的公司法之中,并在现行公司中得以进一步发展。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简单、模糊,并且缺乏先例制度,我国法院在适用这一制度时存在种种问题。
当然,随着法治环境的好转,我国也逐步取得进步,在最近一系列的判决中,法院开始尝试更为清晰地定义董事的信义义务。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关于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信义义务公司法董事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048一、背景介绍上世纪90年代,四位经济学家La Porta, Lopez-de-Silanes, Shleifer, Vishny 通过1994年的股票市场总值(stock market capitalization)与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值、1994年的上市公司总量与人口的比值、以及从1995年中旬至1996年中旬首次公开募股的数量三种指标来探究不同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
“LLSV”研究认为当投资者无需担心公司成员非法挪用公司财产时,他们更愿意进行投资,从而形成繁荣的金融市场。
随后,LLSV提出为了发展国家经济和建设证券市场,发展中国家和正在转型的国家是否应该系统地研究和移植诸如美国和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这样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引入了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以期完善公司的治理,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通常严格遵循法条的本义进行判决,抽象的法条难以避免会导致某些内容的缺失和与实际的不符,这就对大陆法系国家移植这一规则造成了相当的困难。
二、法院对信义义务规定的适用为了获得法院系统的数据,笔者通过在北大法宝以“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和“公司、证券及民事纠纷”为关键词搜索案例。
从搜索的结果来看,从2006年到2012年大约有40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董事信义义务
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与修正〔摘要〕信义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规定的缺失体现在对董事注意义务规定、对董事忠实义务规定和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规定三个方面;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这三个方面进行修正。
〔关键词〕信义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修正董事信义义务源于英国衡平法,至今已成为公司控制权架构与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我国公司法亦引入了董事信义义务以期完善公司治理。
我国公司法引入董事信义义务,不仅要克服一般意义上法律移植的困难,同时还要实现从英美判例法向我国成文法的成功转型。
因此,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某些缺失,为此,有必要对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进行理性思考,并在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正。
一、信义义务的内涵信义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义务。
”〔1 〕(p2 )而信义关系是指一方承诺将为了另一方最佳利益而行为,或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而行为。
其核心是信任、不得为自己利益谋利,违反信义关系时平衡点向受害方倾斜。
信托法关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是信义关系的最典型形态。
在信托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后,信义关系被用来指代所有类似于信托关系、为了他人利益履行职责因而要求有更高的行为标准的那些法律关系。
①一般认为,信义义务主要包括两种义务: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
前者要求义务人应当把委托人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个人利益不得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强调忠实;后者要求受托人应当以应有的勤勉、技能与谨慎去处理受托事务,强调称职。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董事信义义务信义之所以成为公司控制权架构与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是因为该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功能,这种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防止合同不确定性风险,降低代理成本。
从契约论的路径来分析,公司的本质即是各种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效率最大化而订立的“合同束”,而“公司合同虽然使管理层成为股票投资者的代理人,但是却没有详细规定代理人的职责。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范文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范文
尊敬的公司董事会: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特此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确保
在履行董事职责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二、忠诚义务
本人承诺对公司忠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保密义务
本人承诺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董事会讨论的未公开信息予
以严格保密,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利益冲突披露
本人承诺在遇到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决策时,及时向董事会披露个人
利益冲突,并避免参与相关决策。
五、履行职责
本人承诺积极履行董事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提供决
策支持,不因个人原因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六、个人财务状况
本人承诺在担任董事期间,保持个人财务状况的透明和健康,不因个
人财务问题影响对公司的忠诚和履职。
七、遵守公司治理
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治理结构和流程,尊重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不擅自做出超越职权范围的决策。
八、持续学习与提升
本人承诺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升自身履职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和股东。
九、其他
本人承诺遵守董事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本人的行为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期望。
本人对以上声明和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董事签名:
日期:[填写日期]。
浅谈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及责任
浅谈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及责任[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领域中董事诚信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诚信义务还没明确规定,这导致公司实务中一些涉及公司董事诚信义务的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因而研究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及其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
董事诚信义务起源于美国,它与董事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一样,也是一种信义义务,但又不同于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董事诚信义务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即弥补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功能的不足,从而完善公司董事问责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董事诚信义务的出现成为我国董事义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董事诚信义务;行为标准;责任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中国公司的快速成长,公司法现有董事义务制度中的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及其问责机制因涵涉范围不全对许多相关实务问题已不能提供一个很好的解决之道,董事诚信义务的出现成为董事义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诚信义务并无明确规定,公司管理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有关董事诚信义务的纠纷因无法可依没能得到很好地解决。
这一现实问题的存在也证明了目前我国公司法中董事义务及问责机制的缺陷,研究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及责任对于完善我国公司董事问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董事诚信义务存在的价值(一)丰富了董事信义义务确立董事诚信义务的独立地位,源自董事信义义务发展的内在必要性。
诚信义务存在的独立价值在于其具有补充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不足的功能。
虽然从一个广泛的哲学观点来看,诚信义务与忠实义务及注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分离,并必然纠缠在一起的。
但在一个注重实践的规范行为的法律领域需要有更精确的概念界限。
这些义务必然并应该是截然不同的,将董事诚信义务单列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能适用于董事不遵守基本商业规则或规范的情形,它能规范董事不存在利益冲突但有意漠视自己职责的行为与交易,并能为董事自觉履行义务提供一种积极激励。
另外,尽管也可将诚信义务解释为忠实义务或注意义务的一部分,但将之局限于该范围将会明显限缩诚信的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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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与修正〔摘要〕信义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规定的缺失体现在对董事注意义务规定、对董事忠实义务规定和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规定三个方面;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这三个方面进行修正。
〔关键词〕信义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修正董事信义义务源于英国衡平法,至今已成为公司控制权架构与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我国公司法亦引入了董事信义义务以期完善公司治理。
我国公司法引入董事信义义务,不仅要克服一般意义上法律移植的困难,同时还要实现从英美判例法向我国成文法的成功转型。
因此,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某些缺失,为此,有必要对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进行理性思考,并在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正。
一、信义义务的内涵信义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义务。
”〔1 〕(p2 )而信义关系是指一方承诺将为了另一方最佳利益而行为,或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而行为。
其核心是信任、不得为自己利益谋利,违反信义关系时平衡点向受害方倾斜。
信托法关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是信义关系的最典型形态。
在信托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后,信义关系被用来指代所有类似于信托关系、为了他人利益履行职责因而要求有更高的行为标准的那些法律关系。
①一般认为,信义义务主要包括两种义务: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
前者要求义务人应当把委托人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个人利益不得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强调忠实;后者要求受托人应当以应有的勤勉、技能与谨慎去处理受托事务,强调称职。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董事信义义务信义之所以成为公司控制权架构与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是因为该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功能,这种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防止合同不确定性风险,降低代理成本。
从契约论的路径来分析,公司的本质即是各种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效率最大化而订立的“合同束”,而“公司合同虽然使管理层成为股票投资者的代理人,但是却没有详细规定代理人的职责。
”〔2 〕(p102 )然而要对公司合同作出毫无遗漏的规定,即使不考虑成本,事实上也是无法实现的。
因此,需要寻找细化合同的替代方案,信义义务就这样“悄无声息的潜入了这些合约之中”〔2 〕(p103 )。
作为对公司合同进行细致规定与额外监督的替代方案,“它以阻吓作用替代了事先监督,这正如同刑法为抢劫犯罪悬起了达摩克利斯之剑,所以,银行没有必要对进入的每一个人都严加盘查。
”〔2 〕(p103 )因此,董事信义义务具有较强的威慑性,有利于弥补公司合同漏洞,防止合同不确定性风险,并最终降低代理成本。
(二)减轻原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董事因违反信义义务而侵害股东或债权人的权利,原告可以通过诉讼加以救济。
但是根据一般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这无疑增加了原告的诉讼困难。
但是美国信义义务的司法判例改变了上述规则:“以信义义务为基础的诉讼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也无需证明故意和信赖等欺诈构成要件。
信义义务人进行的交易不公平时,股东还可以根据不当得利原则主张赔偿。
”〔3 〕(p86 )“在冲突交易情形下进行信义义务违反之诉时,法院往往采取更加严厉的标准要求被告证明其行为的妥当性。
”〔3 〕(p86 )美国司法判例的上述规则无疑减轻了原告的诉讼负担,增加了其胜诉的可能性,使信义义务的威慑性在具体的诉讼举证责任配置中得以体现。
三、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具体规定之缺失综观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尚存在一定缺失,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关于董事注意义务规定的缺失。
对于董事的注意义务,公司法只是从勤勉的角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但该规定并没有就董事对公司的注意义务作出明确界定,缺乏对勤勉义务、技能义务与谨慎义务的明确规制,缺乏对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明确规制。
因此,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不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具体发挥作用。
(二)关于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缺失。
我国公司法以原则性(公司法148条)、列举性(公司法149条第1款)与特别性(公司法21条第1款)规定三种方式对董事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以公司归入权(公司法149条第2款)、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21条第2款)以及派生诉讼制度(公司法152条)为核心确立了董事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还原则性的规定了董事对股东的忠实义务(公司法153条)。
但是,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缺失:1.有关董事对公司忠实义务规定的缺失。
公司法对公司忠实义务规定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对董事违反忠实义务之诉举证责任规定的缺失。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对于董事忠实义务之违反也是如此。
公司法在第149条从各个方面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并赋予了股东派生诉讼权进行救济,但该规定缺乏操作性,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忠实义务违反之诉的举证责任配置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原理,应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忠实义务违反之诉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成为一个司法技术问题,公司法对此并未明确作出规范。
“我国法律遵循成文法传统,在法律适用上远不如英美普通法那样具有灵活性”〔4 〕(p80 ),所以,在立法上应当对董事违反忠实义务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加以细化,以加强董事忠实义务违反之诉的可操作性。
2.有关董事对股东忠实义务规定的缺失。
(1)有关董事对股东交易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缺失。
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董事对股东交易之信息披露义务,但董事基于此漏洞与股东交易获利而使股东遭受损失的情形在实践中不胜枚举。
董事之所以被选为董事从而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并获得这些信息完全是基于股东的信任,因为“董事是在被假定能代表每个人的利益,并且能促进和保护这一利益的情况下,才被选出来的。
”〔5 〕(p234 )因此,董事在未披露与交易有关信息的情况下与股东进行交易是明显违反忠实义务的。
(2)对控制权交易中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缺失。
在公司控制权交易中,目标公司股东与董事的利益将会发生严重冲突。
对于这种冲突,董事往往以其反收购政策符合“经营判断规则”寻求保护,因此,对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之规定对于股东利益的保护尤为必要,而公司法关于这方面规定尚是空白。
(3)董事权力行使正当性规定的缺失。
董事的权力是股东授予的,“不论授权在词语上是如何的绝对,也不论相应的技术措施可能是如何的正确,只要权力的行使损害了股东的权益,权力的运用就必须服从于公司公平的限制。
”〔5 〕(p256 )因此,应当对董事形式符合忠实义务但实际损害部分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行为从权力行使正当性的路径进行规制。
(三)有关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规定的缺失。
基于传统的“股东所有权理论”与“公司资本信用理论”,债权人被排除在公司治理之外,除破产阶段外,董事对债权人不负担信义义务,债权人的利益应通过合同加以保护。
但是“尽管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对债务公司进行限制,从而克服信息缺陷造成的不利局面,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但是,这对债权人而言,并不是适当的反映和对策。
”〔6 〕(p177 )因为“如债务公司可以将下列要求作为贷款条件:坚持要求股东个人担保公司债务,或在贷款契约中,写入限制债权人风险的其他条件。
但是,调查表明,这些契约条款在实践中并不多见。
”〔7 〕(p517 )虽然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此制度本身的可操作性差,更何况“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真正有意义的不在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适用,而在于公司制定法对公司欺诈性交易行为的抑制”。
〔8 〕(p172 )因此,董事信义义务作为合同监督的替代是尤为必要的。
四、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规定的修正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规定存在的诸多缺失,严重影响着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威慑性,影响着董事信义义务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正。
(一)关于董事注意义务之修正。
具体包括:1.明确董事注意义务。
关于注意义务的界定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不同表达,甚至一国内部不同的机构也有不同的表达,但是其核心是“董事作为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对公司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必须以诚信的方式、以普通谨慎之人应有的注意从事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监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9 〕(p125 )为此公司法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可以界定为:董事处理公司事务必须出于善意, 并尽到普通谨慎之人在相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勤勉和注意。
2.明确董事注意义务的构成。
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的注意义务包括勤勉义务、技能义务与注意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管理经营公司事务时,应积极妥善地履行其职责,勤于管理,努力提高公司效益而对公司所负有的义务;技能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时应表现出来的知识、经验和能力;谨慎义务是指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认真对待,特别是作出决策时,应当充分分析收益与风险,收集足够的信息,努力达到对经营状况的预测。
3.明确董事注意义务的测试标准。
注意义务的核心问题是判断标准问题,注意程度的判断标准直接关系到董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从而影响、指引行为选择,进而影响公司治理。
因此,必须制定科学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1)明确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关于测试董事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规制:既不采取单纯的主观性标准, 也不采取单纯的客观性标准, 而是采取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综合性标准。
这一点在审理诺曼诉西奥多·格达德一案中,上诉法院大法官霍夫曼勋爵就已经指出,测试董事义务的有关标准并不仅仅是主观的,必须有客观要求,即董事必须具备合理期待于履行同类职责之人的技能。
①这是因为, 单纯的主观性标准, 完全注重的是董事个人能力的忠实履行,但是董事的个人能力可能并不胜任于董事具体职位的要求,迁就了庸才董事;而单纯的采用客观标准有可能放纵那些实际拥有的知识、经验或资格高于公司具体位置要求的董事。
所以,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具体来讲,在主观方面应引入经营判断规则作为判断标准。
公司法可对“经营判断规则”作出如下界定:“如果作出经营判断的董事与该项交易无利害关系, 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所掌握的有关经营判断的信息在当时情况下是妥当的, 有理由认为他的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就认为他尽到了注意义务。
”〔10 〕(p111 )在客观方面应当以普通谨慎的董事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相关情形中所应具有的注意、知识和经验程度作为衡量标准, 但若有某一董事的经验知识和资格明显高于此种标准的证明时, 应当以该董事是否诚实地贡献了其实际拥有的全部能力作为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