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划地名界线管理解析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 号第一条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
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
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七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改变的,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
行政区划_范围和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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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历史地图 集 》 中 表 达 朝 代 政 区 一 个 时 间 断 面的地图量算来替代。由此可见,政区范围和相 应的面积是历史地理研究中的一项基础数据,而 且这种时间和空间三个维度上都存在变化的数据 最好的表达方法是用地理信息系统科学的理论和 方法,因此我把它称之为基础历史地理信息。复 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与美国哈佛大学合作的 ”项目的目标 “ 中国历史地理信息系统 ( !"#$% ) 之一,就是建立这样一套基础数据。 政区及相应的统辖关系通常是从行政管理制 度层面来记载的,地名则是政区这一制度产物的 载体,例如,我们说山东省,是指一个名称为山 东的省级政区,而有空间概念的读者马上就会联 想到,这个省在我国的具体位置和范围大小。这 就是说,地名所表达的政区对象具有隐藏着的空 间属性,并通过读者联想显示出来。但如果读者 没有相应的空间概念储备,当然也就没有这种显 示出地名空间属性的能力。显然没有一个人能熟 知所有地名中隐含的空间属性,用地图这种直观 的空间表达形式来描述地名及政区也就有了必然 的需求。这个需求并不是现代的产物,它应该同 象形文字同时起源,我国历史上形成的许多地 图,如早期的甘肃 《 放马滩地图》和长沙 《 马王 堆地形图》 ,直 到 清 朝 康 熙 年 间 达 到 传 统 社 会 制 图技术顶峰的 《 皇舆全图》都是它的流传。悠久 的中国历史,政权经常发生变化,与此相伴的是 行政管理制度更替,这同样在政区管辖方式和地 名上表现出来,这也就是地理沿革在传统史学中 占有重要地位的客观需要。 但作为地图描述的对象,无论是描述空间形 态的河流、区域、街道等,还是描述空间关系的 地名符号,都仅仅是一种图形外观。地名政区包 含的其他种种属性,如名称、隶属关系、沿革变 化等不是地图上的图形所能完全包容的。也就是 说,完整表达政区地名需要从图像和文字两方面 来描述。显然在实际使用中,人们一直希望这两 类不同特征信息能用一种统一的工具手段结合在 一起,当我们在看到地名的形态或空间位置的时 候,随时可以看到地名的其他文字属性,反之亦 然,从而使我们的工作更加方便快捷。其实这个 需求并不是信息 时 代 的 “ 专利” ,在中国古代已 经有了这种要求 , 如 历 史 上 “ 图说”和 “ 图志” 之类的著作就是这种需求的初步实践,例如, 《 元和郡县图志》 。但在计算机技术和地理信息系 统概念发展之前,我们大部分只能用类似 “ 图 说”的手段满足初步要求。
地名管理制度
地名管理制度地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重要标志,是文化、历史和地理环境的反映。
地名管理制度是指对地名的命名规范、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地名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维护地域文化传承、弘扬民族精神,对于国家整体形象的塑造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地名管理制度展开论述,从地名的含义、地名命名原则和地名管理制度的意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地名的含义地名是一个地理单位的名称,主要反映了地方的区域特点、文化特征和历史积淀。
地名是人们用来标识、记忆和交流的符号,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
地名的含义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更体现了该地域的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历史传统以及地方人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
因此,对地名的管理和保护至关重要,可以更好地传承地域文化,提升国家形象。
二、地名命名原则地名的命名原则是地名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地名命名原则必须符合历史文化传统、地域特征和民族习惯,同时要统一规范、易于识记和使用。
具体而言,地名命名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历史传承原则:地名应当体现历史文化传统,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精神。
2. 地理环境原则:地名应当准确反映所在地的地理环境特点,包括自然地理特征和人文地理特征。
3. 文化内涵原则:地名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能够反映当地的民族特色、历史风貌和社会风俗。
4. 简洁易记原则:地名应当简洁明了,易于识记和使用,以方便人们交流和使用。
5. 统一规范原则:地名的命名要遵循统一的规范,保持命名方式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地名管理制度的意义地名管理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而言,地名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增强地域文化自信:通过对地名的合理命名、管理和保护,可以更好地传承和弘扬地域文化,增强人们对地域文化的认同和自信心。
2. 塑造国家形象:地名是国家和地方的重要标志之一,良好的地名管理制度有助于塑造国家形象,提升国家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概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牛牛文档分享三、勘界 牛牛文档分享(一)定义及现实性
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简称勘界,是指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在上一 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地划定行政区域界线,树立界桩,形成准确 反映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行 政区域界线确定下来的过程。勘界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 容。 本次培训所讲的是局部勘界。 当前,我国现有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已经基本勘定,全 面勘界工作短时间不会再次开展。但勘界工作还会经常性进行。一是 全面勘界过程中仍然有未经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二是每年的行政区 划调整工作都会造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这些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 需要进行勘定。
(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定义与发展阶段
建国以来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经历三个发 展阶段:
1.调处边界争议阶段;
2.全面勘界阶段;的 原则 方式
目的:维护行政区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 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行 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巩固行政区域界线 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分类 分类:我国的行政区域界线分为:省、自
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 域界线,乡、民族乡、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 派出机构及自然、经济区域的管理范围界线 不是行政区域界线。 牛牛文档分享二、边界纠纷的处理
牛牛文档分享(一)边界纠纷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边界纠纷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 置或者跨界资源管理使用的范围与权属认定不一 致引发的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争议。边界纠纷 有两大要素:一是纠纷发生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 地区;二是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
(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目的 原则 方式
国家地名数据库界线、界桩编码方法
《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界线、界桩代码编制方法按:吉林省是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试点省,他们在地名数据库建设中先行一步,取得了丰富的经验。
他们实践中探索总结的《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界线、界桩代码编制方法很有实用价值,请各地在建库过程中学习参考。
《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中的“界线管理”在录入界线、界桩数据时,需要对界线、界桩进行正确编码,才能保证数据的正确存储和显示。
现对界线、界桩代码编制的方法做简要说明。
一、界线编码在界线数据表中,界线代码共20位,分为3个部分,即:区划1(9位)、区划2(9位)、界线分类代码(2位)组成。
现将界线编码分县级以上界线和县级以下(乡镇级)界线分别做出编码说明。
1、县级以上界线编码在这里以长春—吉林线为例,说明县级以上界线的编码原则。
如图1所示。
图1 长春吉林线编码示意图区划1和区划2是界线毗邻的两个市,即:长春市和吉林市。
区划1的前6位为己方—长春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即数据录入者所在的市):220100;后三位是县级以下代码,因为长春—吉林线为地区界,所以不存在县级以下代码,填000。
区划2的前6位为对方—吉林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即毗邻方):220200,后三位同样是000。
第三部分的界线分类代码可以直接选择,为地级行政界,选择后系统会自动赋值为02,当然也可以在列表形式下直接输入02。
这样,长春—吉林界线编码即为:220100.000.220200.000.02。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区划1一定要填写自己所在的市(县、区),很多数据录入者反映录入数据后,再打开时发现数据不见了,就是因为区划1填写的不正确,系统根据区划1的代码将数据分配到其所在的行政区域目录下,只有通过区划1所在的行政区划代码进入系统才能看到数据,并非是数据丢失。
2、县级以下界线编码:县级以下代码以长春市南关区的新立城镇和玉潭镇界线为例进行说明,如图2所示。
图2 新立城镇和玉潭镇界线编码图乡镇界线代码结构跟县级以上界线完全一样,因为是乡镇级的界线,所以区划1和区划2的县级以上代码应该相同,都是长春市南关区代码,即为220102;区划1中的后三位为县级以下代码,即为新立城镇的代码,为100,区划2的后三位同样为县级以下代码,即为玉潭镇代码,为102;第三部分为界线分类代码,可以选择乡级行政界,系统自动赋值为05,这样新立城镇和玉潭镇的界线编码为220102.100.220102.102.05。
关于地名界限管理工作总结参考
关于地名界限管理工作总结参考上半年,全市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领导的关心重视下,按照年初工作计划,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突出重点,加强调研,落实措施,全面推进行政区划、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和平安边界建设创优工作,不断提高区划地名工作服务和管理水平。
一、加强调研,着力思考完善行政区划设置,发挥区划管理职能作用(一)加强对统筹区域发展研究。
以统筹余慈地区发展为目标,加强调研指导,组建了相关研究课题组,起草了调研提纲,并开展调研。
加强与市余慈办的联系,分解落实余慈地区统筹发展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做好余慈地区综合交通路网与余慈两地地名规划路网名称的统一落实。
开展行政区划调研。
以完善行政区划设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开展有关区域行政区划的基础性调研,掌握区划调整报批工作流程和上报材料要求。
根据毛光烈市长在对上海市部分区行政区划调整报道上的批示精神,赴上海市民政局作了专项调研,并完成了批示件办理。
完成了市政协委员2件有关区划调整提案的答复办理。
慈溪市地名办就去年部分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异议地段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攻坚克难,基本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扩大服务成效今年是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收尾之年,我市以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为目标,开展攻坚克难和创新服务行动,通过采取落实绩效考核、加大专项事务督查力度和加强工作交流等措施,已基本完成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任务。
地名规范化有序推进1、地名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各地重视地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慈溪市调整了地名委员会,明确了镇地名管理职能科室,成立了地名学会,建立健全了地名工作决策、管理和研究队伍。
北仑区在镇建立了地名协管员队伍,加强了基层地名管理力量。
2.日常命名规范有序。
一是从源头上抓好管理。
自今年1月起,市本级地名命名审核与管理职能分离,市地名办主动与行政审批处做好沟通衔接,确保工作顺利过渡。
3月,市地名办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劝阻了一起不规范的工程名称。
划界参考资料
边界地区概况。
主要说明边界线的起止点、概略长度,边界线涉及双方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庄情况。
边界沿线的地势、地貌特征,边界线的主要标志(路、河、渠、山脊、峪等)。
明确哪些地段是经批准或签定过协议的及其有效性,哪些地段是按传统习惯线执行的及双方遵守情况,哪些地段有争议及目前的实际管辖情况。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关于行政划界的有关规定(可参考有2条):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颁布《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县、乡、村参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准确、科学地勘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勘界),以利于国家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勘界是有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在毗邻行政区域之间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并形成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
第三条边界线原则上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划定。
除特殊情况外不作变更。
第四条边界线的划定原则上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
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应当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
第五条开展勘界的每条边界线,按先易后难的步骤,全线彻底划定。
存在边界争议的地段,要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解决。
第六条勘界工作中,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第三条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协调、指导;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和涉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公安、水利、农业、林业、测绘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勘定界线,埋设界桩,签订界线协议书。
依法勘定后的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勘定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该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机关备案。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实行分工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
依法修复、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
界桩损坏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在原地修复;不能在原地修复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
区划地名管理制度
区划地名管理制度1. 地名的重要性地名是地理空间和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标识和载体,是地域文化和历史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名可以反映地域的自然环境、人文风貌和历史变迁,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和感情色彩。
通过地名的命名和传承,可以促进地域文化的传统和发展,增强地方民众的文化认同和自豪感。
2. 地名管理的必要性地名是地域的重要标识和代表,对地名的管理和规范不仅关系到地域环境的整体形象和文化传承,也关系到地域的社会稳定和统一标识。
如果地名管理混乱和无序,容易导致地域形象的混乱和文化传承的断裂,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因此,建立健全的区划地名管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文化传承至关重要。
3. 区划地名管理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地名管理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名重复和混淆。
由于地名的历史、文化和地理环境的复杂性,不少地名存在重复和混淆的现象,给地域标识和管理带来困难。
(2) 地名随意命名。
一些地方和个人在命名地名时随意性较大,导致地名的规范性和历史连贯性不强,影响地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3) 地名标准与规范不足。
目前我国地名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尚不够完善,容易导致地名管理的混乱和不规范。
因此,建立健全的区划地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以规范地名管理,保护和传承地域文化。
二、区划地名管理制度的原则和内容1. 原则(1) 法治原则。
区划地名管理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行政,保障地名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统一原则。
要坚持地名的统一标识和管理,推动地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3) 文化原则。
地名管理应体现地域文化的特色和传统,促进地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4) 责任原则。
各级政府应明确地名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地名管理的顺利进行。
2. 内容(1) 地名命名和审定。
地名的命名和审定应符合地域文化的特点和历史传承,统一规范,避免重复和混淆。
(2) 地名标准和规范。
建立健全的地名标准和规范,明确地名的命名原则和规范,促进地名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8.08.22•【文号】民政部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08年8月22日民政部令第3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用于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或者有关各方人民政府达成的其他协议中未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的,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签订协议予以明确,经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界桩管理的依据:(一)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二)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协议或者签发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文件;(三)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协议书及其附件;(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报告;(五)有关界桩变动的协议书或者文件;(六)界桩登记表。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界桩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规定程序移动或者增设界桩、及时修复或者恢复损坏的界桩、查处损坏界桩的行为,确保界桩位置准确、埋设牢固、明显易见、注记清晰、档案完备。
第七条界桩埋设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因建设、开发项目确需移动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经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
界桩移动、埋设和测绘的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
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
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七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改变的,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
2024年地名界限管理年终工作总结
2024年地名界限管理年终工作总结尊敬的领导、同事们: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团队积极努力,认真完成了各项地名界限管理工作。
在地名界限的界定、规范化管理、更新维护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将2024年的工作总结如下:一、界定地名界限我们根据相关的法规和要求,对各县市的地名界限进行了仔细的调研和测定。
通过实地勘察、查阅历史文献资料、与相关部门沟通等方式,不断完善并更新地名界限信息。
同时,我们还对已有的地名界限进行了核查和修正,确保地名界限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规范化管理在地名界限管理中,我们始终坚持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通过制定地名界限管理的标准规范,对各级地名界限的命名、标志物设置、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化管理,提高了地名界限的可读性和识别度。
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建立了地名界限管理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资源的共享和协同工作。
三、更新维护地名界限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地名界限也需要进行更新和维护。
我们团队积极参与地图更新、地名变更等工作,及时调整和更新地名界限信息,确保地名界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我们还注意收集和整理与地名界限相关的信息,形成了数据库和档案资料,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四、创新工作方式在地名界限管理工作中,我们始终秉持创新的精神,探索和尝试新的工作方式。
我们引入了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实现了地名界限信息的数字化管理,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我们还主动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推出了地名界限查询的手机APP,方便公众随时随地查询地名界限信息。
总的来说,2024年我们团队在地名界限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在2025年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做好地名界限的调研和测定工作,加强对地名界限的规范化管理与维护,提高地名界限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工作方式,利用新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最后,感谢领导和同事们一年来的支持与帮助,也感谢我们团队的辛勤付出。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领导关于加强地方性 界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指示 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我 市开展了以制定《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 理办法》为主要内容的界线管理立法活动, 不断规范界线管理有关制度,全面加强各 级界线的管理工作。
二、《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经市政府同意后,以通知形式下发各
区县政府执行,这些文件利用表格、 协议书、图解等形式对《北京市行政 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进 行了细化和拓展,基本做到了界线管 理的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有制可守、 有章可循。
(一)边界线联合检查、标志物管理
与日常维护、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界线 勘定工作
年
2号
月
日
界桩方位物完好、损坏情况 3号
检查时间及参加 人员
发现问题及原因 协商解决措施 检查单位负责人 签名
区(县)民政局: 区(县)民政局: 区(县)民政局:
检查日期
注:1、本表适用于定期和临时性的区县级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及临时性的省市级 界线联合检查工作。2、临时性联合检查工作情况,自直接维护人报告之日起, 区县民政局一个月内报市民政局。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中的规章制度建设
北京市民政局区划管理处
主讲人 :邵广川
北京市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 区域界线勘定及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线确 定工作于2000年底完成。从2001年起,界 线管理工作重点由全面勘界转到日常管理 上来。在有计划开展界线联检等管理工作 的同时,北京市着重抓了行政区域界线管 理的规章制度建设,出台了《北京市行政 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文 件,进一步规范了界线管理行为,界线管 理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
1.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
最新整理年上半年地名界限管理工作总结.docx
最新整理20xx年上半年地名界限管理工作总结上半年,全市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领导的关心重视下,按照年初工作计划,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突出重点,加强调研,落实措施,全面推进行政区划、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和平安边界建设创优工作,不断提高区划地名工作服务和管理水平。
一、加强调研,着力思考完善行政区划设置,发挥区划管理职能作用(一)加强对统筹区域发展研究。
以统筹余慈地区发展为目标,加强调研指导,组建了相关研究课题组,起草了调研提纲,并开展调研。
加强与市余慈办的联系,分解落实余慈地区统筹发展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做好余慈地区综合交通路网与余慈两地地名规划路网名称的统一落实。
(二)开展行政区划调研。
以完善行政区划设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开展有关区域行政区划的基础性调研,掌握区划调整报批工作流程和上报材料要求。
根据毛光烈市长在对xxxx市部分区行政区划调整报道上的批示精神,赴xxxx 市民政局作了专项调研,并完成了批示件办理。
完成了市政协委员2件有关区划调整提案的答复办理。
慈溪市地名办就去年部分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后异议地段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攻坚克难,基本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扩大服务成效今年是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收尾之年,我市以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为目标,开展攻坚克难和创新服务行动,通过采取落实绩效考核、加大专项事务督查力度和加强工作交流等措施,已基本完成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任务。
(一)地名规范化有序推进1、地名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各地重视地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慈溪市调整了地名委员会,明确了镇(街道)地名管理职能科室,成立了地名学会,建立健全了地名工作决策、管理和研究队伍。
北仑区在镇(街道、乡)建立了地名协管员队伍,加强了基层地名管理力量。
2.日常命名规范有序。
一是从源头上抓好管理。
自今年1月起,市本级地名命(更)名审核与管理职能分离,市地名办主动与行政审批处做好沟通衔接,确保工作顺利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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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区划的演变
• • • • (一)社会变革是行政区划变更的强大动力 社会变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朝代的更替;二是同朝代内进行的大变革与改 革。 (二)行政区一般呈由少变多的趋势 主要表现为县以上政区的变化中,政区数量一般随时间推移呈增多趋势。唐 太宗初分全国为10道,后增为15道,唐末达50道。元代开始设省仅11至12省, 元末和明代设15省;清代先后增加到18省、22省;民国时达28省、35省。新 中国成立后,1959年省级单位29(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备委员会)、 地级单位242、县级单位2203,2011年省级单位34、地级单位333、县级单 位2858。 (三)生产力水平决定行政区密度与地位 秦朝时期,黄河中下游地区的经济要比秦岭、淮南以南的广大地区发达,所 以在全国40余个郡中黄河中下游地区占有30多郡;秦岭、淮河之南的广大地 区仅占全国四分之一的郡。到明朝时,全国政治中心在北方,经济中心却在 南方,因此,全国13省中秦岭、淮河以南的地区占有9个。新中国成立后,沿 海地区是全国生产力水平最高的地区,也是省级单位密度最大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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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区划的演变
• • (四)行政建制地位呈下降趋势 郡在秦朝为一级建制,实行郡县制,郡下辖县;到了汉朝,郡降为二级建制, 郡上有州。州建制在西汉为中央派出机构,带有监察区性质;东汉的州由中 央派出机构转为地方一级建制;唐朝下降为二级建制,州上有道;明、清时 州下降到与县同级的地位;辛亥革命后废除州建制;现在的州只是作为民族 型建制而存在。省在元朝成为一级建制,当初的省比现在省的范围大得多, 设为11省;民国时期有35省;新中国成立后省上曾设大区,现有省、市、自 治区等。县的地位相对稳定,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县的地位显然已逊 色于县级市。 (五)行政区划层次以三级为主 秦至民国末的2100多年中,290年为二级制,占13.6%;610年为虚三级制, 占28.7%;600年为实三级制,占28.2%;276年为三级、四级并存制,占 13.0%;350年为多级制,占16.5%。目前,我国有省、地、县、乡四级,有 的还要加上派出机构,达五级,从而使新中国的行政区划层次成为历史上最 多的时期之一。但总体上我国各朝代行政区划层次以三级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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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区划工作任务与原则
• • • (二)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决定特别行政区的 设立及其制度。 2、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 的迁移。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 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3.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 域界线的重大变更。4.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 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5.行政公署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 3、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1.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2.乡、民族乡、镇的 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3.区公所的设立、 撤销、更名和驻地的迁移。 4、省以下政府的审批权限: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街道办事处的设立、 撤销、更名和驻地的迁移,以及不涉及到乡、镇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 辖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驻地的迁移。 (三)行政区划的原则 在行政区域的划分中,主要应坚持有利于国家行政管理、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各族 人民的团结、有利于行政区划的相对稳定的原则。
区划地名界线管理
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 孙平
2012年5月
第一部分 行政区划管理
第二部分 地名管理
第三部分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第一部分 行政区划管理
第一部分 行政区划管理
• • • • • • • • • • • 一、行政区划的含义与特性 二、我国行政区划的演变 三、行政区划工作任务与原则 四、行政建制与行政机关的设置 五、行政区域的调整 六、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与更名 七、省地县行政区划概述 八、城市行政区划 九、乡镇行政区划 十、民族地区行政区划 十一、村(居)民委员会区划
一、行政区划的含义与特性
• • (一)行政区划的含义 行政区划是国家结构体系安排,是国家根据统治与管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的 法律、法规和原则,将国家领土划分为若干层次不同、规模各异的区域;并 在各个区域设置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赋予专门的建制,形成相应的行政区划 单位。各行政区划单位的集合则构成国家的行政区划体系。行政区划的要素, 包括人口、区域、建制机关、级别、隶属关系、名称等。 (二)行政区划的特性 阶级性、政治性、地域性、综合性、历史性、社会性、科学性、政策性、民 族性等等。根本特性主要是政治性、地域性、继承性、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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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建制与行政机关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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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区划工作任务与原则
• • • (一)行政区划工作任务 1、行政区划的法制化建设。通过宪法、组织法规范行政区划,1985年国务院 发布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2、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单位的设立、撤销,行政单位隶属关系的变更, 行政区域界线的调整,行政级别的变更,行政机关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划名 称的命名与更名等。 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4、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与管理。经过5年的努力,2002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 区域界线全部勘定完毕。勘界结束后就转入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 5、行政区划的资料工作。行政区划资料工作的范围较广,包括行政区划档案 的建立、行政区划各种文字资料与地图资料的编辑出版等。 6、行政区划的其他工作任务。行政区划的工作任务还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及相 关地名的管理,村(居)民委员会的区划工作,各种专门规划的制定,行政 区划的理论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