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划地名界线管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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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建制与行政机关的设置
区划地名界线管理
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 孙平
2012年5月
第一部分 行政区划管理
第二部分 地名管理
第三部分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第一部分 行政区划管理
第一部分 行政区划管理
• • • • • • • • • • • 一、行政区划的含义与特性 二、我国行政区划的演变 三、行政区划工作任务与原则 四、行政建制与行政机关的设置 五、行政区域的调整 六、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与更名 七、省地县行政区划概述 八、城市行政区划 九、乡镇行政区划 十、民族地区行政区划 十一、村(居)民委员会区划
一、行政区划的含义与特性
• • (一)行政区划的含义 行政区划是国家结构体系安排,是国家根据统治与管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的 法律、法规和原则,将国家领土划分为若干层次不同、规模各异的区域;并 在各个区域设置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赋予专门的建制,形成相应的行政区划 单位。各行政区划单位的集合则构成国家的行政区划体系。行政区划的要素, 包括人口、区域、建制机关、级别、隶属关系、名称等。 (二)行政区划的特性 阶级性、政治性、地域性、综合性、历史性、社会性、科学性、政策性、民 族性等等。根本特性主要是政治性、地域性、继承性、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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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区划的演变
• • (四)行政建制地位呈下降趋势 郡在秦朝为一级建制,实行郡县制,郡下辖县;到了汉朝,郡降为二级建制, 郡上有州。州建制在西汉为中央派出机构,带有监察区性质;东汉的州由中 央派出机构转为地方一级建制;唐朝下降为二级建制,州上有道;明、清时 州下降到与县同级的地位;辛亥革命后废除州建制;现在的州只是作为民族 型建制而存在。省在元朝成为一级建制,当初的省比现在省的范围大得多, 设为11省;民国时期有35源自文库;新中国成立后省上曾设大区,现有省、市、自 治区等。县的地位相对稳定,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县的地位显然已逊 色于县级市。 (五)行政区划层次以三级为主 秦至民国末的2100多年中,290年为二级制,占13.6%;610年为虚三级制, 占28.7%;600年为实三级制,占28.2%;276年为三级、四级并存制,占 13.0%;350年为多级制,占16.5%。目前,我国有省、地、县、乡四级,有 的还要加上派出机构,达五级,从而使新中国的行政区划层次成为历史上最 多的时期之一。但总体上我国各朝代行政区划层次以三级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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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区划的演变
• • • • (一)社会变革是行政区划变更的强大动力 社会变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朝代的更替;二是同朝代内进行的大变革与改 革。 (二)行政区一般呈由少变多的趋势 主要表现为县以上政区的变化中,政区数量一般随时间推移呈增多趋势。唐 太宗初分全国为10道,后增为15道,唐末达50道。元代开始设省仅11至12省, 元末和明代设15省;清代先后增加到18省、22省;民国时达28省、35省。新 中国成立后,1959年省级单位29(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备委员会)、 地级单位242、县级单位2203,2011年省级单位34、地级单位333、县级单 位2858。 (三)生产力水平决定行政区密度与地位 秦朝时期,黄河中下游地区的经济要比秦岭、淮南以南的广大地区发达,所 以在全国40余个郡中黄河中下游地区占有30多郡;秦岭、淮河之南的广大地 区仅占全国四分之一的郡。到明朝时,全国政治中心在北方,经济中心却在 南方,因此,全国13省中秦岭、淮河以南的地区占有9个。新中国成立后,沿 海地区是全国生产力水平最高的地区,也是省级单位密度最大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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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区划工作任务与原则
• • • (一)行政区划工作任务 1、行政区划的法制化建设。通过宪法、组织法规范行政区划,1985年国务院 发布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2、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撤销,行政单位隶属关系的变更, 行政区域界线的调整,行政级别的变更,行政机关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划名 称的命名与更名等。 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4、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与管理。经过5年的努力,2002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 区域界线全部勘定完毕。勘界结束后就转入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 5、行政区划的资料工作。行政区划资料工作的范围较广,包括行政区划档案 的建立、行政区划各种文字资料与地图资料的编辑出版等。 6、行政区划的其他工作任务。行政区划的工作任务还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及相 关地名的管理,村(居)民委员会的区划工作,各种专门规划的制定,行政 区划的理论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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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区划工作任务与原则
• • • (二)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决定特别行政区的 设立及其制度。 2、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 的迁移。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 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3.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 域界线的重大变更。4.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 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5.行政公署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 3、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1.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2.乡、民族乡、镇的 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3.区公所的设立、 撤销、更名和驻地的迁移。 4、省以下政府的审批权限: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街道办事处的设立、 撤销、更名和驻地的迁移,以及不涉及到乡、镇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 辖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驻地的迁移。 (三)行政区划的原则 在行政区域的划分中,主要应坚持有利于国家行政管理、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各族 人民的团结、有利于行政区划的相对稳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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