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 标准,增强公路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 《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 则。
GLSG22-4
技术负责人未按 投标承诺到位, 或在施工期间更 换人员资格降 低,或未经批准 擅自更换
GLSG22-5
技术负责人在施 工期间不低于原 人员资格更换
GLSG22-6
GLSG22-7
安全员或其他注 册执业人员未按 投标承诺到位, 或无正当理由更 换
主要工程管理、 技术人员未按投 标承诺到位
完整性、扣分标准准确性、告知或签认程序完备性等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严重失 信行为 (行为 代码 GLSG1-
1)
投标行 为(满 分100, 扣完为 止。行
行为代 码 GLSG1-
1-1 GLSG1-
1-2
GLSG11-3
GLSG11-4
GLSG11-5
GLSG11-6
GLSG12-1
GLSG12-2
GLSG1-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
不良行为
超越资质等级许 可范围承揽工程 出借资质,允许 以本单位名义投 标 受让或租借资 质,以他人名义 投标 与招标人或其他 投标人串通投标 资审申请文件或 投标文件虚假骗 取中标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 3月31日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 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 价。
第十三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 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公路施工 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附件1)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 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 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 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 业不良行为,并按照标准进行扣分,及时告知相应从业企业, 或在局域网络、互联网络、行业媒体公示。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 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信用评价日 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检查,重点对信用管理台帐真实性和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签认后 予以公示。其他行为被省级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省级综合评 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 全国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 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 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 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资 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应进行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 在核查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出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得分,并根 据掌握的其他行为予以扣分后,确定信用等级。被1个省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 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或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 直接定为D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 用评价工作。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 起,在相应行政区域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 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 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 定期评价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 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 周期性评价。
质量保证体系或 质量保证措施不 健全
特殊季节施工预 防措施不健全
GLSG23-5
GLSG23-6
未建立工程质量 责任登记制度
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
1分/人 次
按照有关 管理文 件、招标 文件要求 检查
2分/次
8分/次
1分/人 次
3分
2分/次
30分/ 次
单个合同 段单次投 标为1次
20分/ 次
20分/
为代码 GLSG1)
其他投 标失信 行为 (行为 代码 GLSG12)
严重失 信行为 (行为 代码 GLSG2-
1)
2-3 不与招标人订立 合同的
GLSG12-4
GLSG12-5
GLSG12-6
GLSG12-7
GLSG12-8
GLSG12-9
政区域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 综合评价结果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 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三)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 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机制,对 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在招投标、履约 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 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 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
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 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 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 某省份或全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 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 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国公路建设市 场;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具 体应用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相关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
1-3 管理综合评价为 为D级 差
人员、 设备到 位(满 分10, 扣完为 止。行 为代码 GLSG2-
2)
GLSG22-1
GLSG22-2
签订合同后无正 当理由不按投标 文件承诺时间进 场
项目经理未按投 标承诺到位,或 在施工期间所更 换项目经理资格 降低,或未经批 准擅自更换
GLSG22-3
项目经理在施工 期间不低于原资 格更换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 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 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 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 组织实施;
2分/延 பைடு நூலகம்10日
4分/人 次
项目建设 2分/人 管理单位
次 要求更换 的除外
3分/人 次
项目建设 1分/人 管理单位
次 要求更换 的除外
项目建设 0.5分/ 管理单位 人次 要求更换
的除外
0.5分/ 人次
GLSG22-8
主要施工机械、 试验检测设备未 按投标承诺或工 程需要到位
0.5分/ 台套
将中标合同转包 或违法分包
发生重大质量或 重大及以上安全 生产责任事故
经质监机构鉴定 合同段工程质量 不合格,或施工
次
20分/ 次
10分/ 次
10分/ 次
10分/ 次
10分/ 次
10分/ 次
6-10分
由省级交 通运输主 管部门根 据本地实 际情况在 实施细则 中增加
直接定 为D级
直接定 为D级
直接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 位,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 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或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向部报备实施 细则,明确组织机构、评价程序、台帐管理、签认机制、结果 应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建立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委托机构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企业信用 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过程中,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评价 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 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 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 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 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 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 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写入评标报告以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 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 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建设 管理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 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管理 单位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 评价。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 合评价。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 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 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 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 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件1)。 第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和定期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级以上
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
对同一合同段递 交多份资审申请 文件或投标文件
非招标人原因放 弃投标,未提前 书面告知招标人
未按时确认补遗 书等招标人发出 的通知
不及时反馈评标 澄清
无正当理由拖延 合同签订时间
GLSG1- 其他被认为失信 2- 的投标行为
GLSG21-1
GLSG21-2
GLSG2-
因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被禁止 投标后,在禁止 期内仍参与投标
资审申请文件或 投标文件虚假未 中标 中标人拒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后无正当理
行为等 级和扣 条文说明 分标准
直接定 为D级
直接定 为D级
直接定 为D级
直接定 为D级
直接定 为D级
直接定 为D
级;已 为D级 的,D 级延期 半年
质量管 理、进 度管理 (满分 50,扣 完为 止。行 为代码 GLSG23)
GLSG2- 有关人员未按要 2-9 求持证上岗
GLSG22-10 GLSG23-1
GLSG23-2
GLSG23-3
GLSG23-4
未按规定签订劳 务用工合同
拒绝或阻碍依法 进行公路建设监 督检查工作
未对职工进行专 项教育和培训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 标准,增强公路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 《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 则。
GLSG22-4
技术负责人未按 投标承诺到位, 或在施工期间更 换人员资格降 低,或未经批准 擅自更换
GLSG22-5
技术负责人在施 工期间不低于原 人员资格更换
GLSG22-6
GLSG22-7
安全员或其他注 册执业人员未按 投标承诺到位, 或无正当理由更 换
主要工程管理、 技术人员未按投 标承诺到位
完整性、扣分标准准确性、告知或签认程序完备性等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严重失 信行为 (行为 代码 GLSG1-
1)
投标行 为(满 分100, 扣完为 止。行
行为代 码 GLSG1-
1-1 GLSG1-
1-2
GLSG11-3
GLSG11-4
GLSG11-5
GLSG11-6
GLSG12-1
GLSG12-2
GLSG1-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
不良行为
超越资质等级许 可范围承揽工程 出借资质,允许 以本单位名义投 标 受让或租借资 质,以他人名义 投标 与招标人或其他 投标人串通投标 资审申请文件或 投标文件虚假骗 取中标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 3月31日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 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 价。
第十三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 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公路施工 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附件1)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 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 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 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 业不良行为,并按照标准进行扣分,及时告知相应从业企业, 或在局域网络、互联网络、行业媒体公示。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 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信用评价日 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检查,重点对信用管理台帐真实性和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签认后 予以公示。其他行为被省级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省级综合评 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 全国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 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 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 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资 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应进行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 在核查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出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得分,并根 据掌握的其他行为予以扣分后,确定信用等级。被1个省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 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或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 直接定为D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 用评价工作。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 起,在相应行政区域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 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 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 定期评价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 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 周期性评价。
质量保证体系或 质量保证措施不 健全
特殊季节施工预 防措施不健全
GLSG23-5
GLSG23-6
未建立工程质量 责任登记制度
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
1分/人 次
按照有关 管理文 件、招标 文件要求 检查
2分/次
8分/次
1分/人 次
3分
2分/次
30分/ 次
单个合同 段单次投 标为1次
20分/ 次
20分/
为代码 GLSG1)
其他投 标失信 行为 (行为 代码 GLSG12)
严重失 信行为 (行为 代码 GLSG2-
1)
2-3 不与招标人订立 合同的
GLSG12-4
GLSG12-5
GLSG12-6
GLSG12-7
GLSG12-8
GLSG12-9
政区域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 综合评价结果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 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三)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 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机制,对 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在招投标、履约 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 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 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
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 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 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 某省份或全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 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 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国公路建设市 场;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具 体应用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相关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
1-3 管理综合评价为 为D级 差
人员、 设备到 位(满 分10, 扣完为 止。行 为代码 GLSG2-
2)
GLSG22-1
GLSG22-2
签订合同后无正 当理由不按投标 文件承诺时间进 场
项目经理未按投 标承诺到位,或 在施工期间所更 换项目经理资格 降低,或未经批 准擅自更换
GLSG22-3
项目经理在施工 期间不低于原资 格更换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 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 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 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 组织实施;
2分/延 பைடு நூலகம்10日
4分/人 次
项目建设 2分/人 管理单位
次 要求更换 的除外
3分/人 次
项目建设 1分/人 管理单位
次 要求更换 的除外
项目建设 0.5分/ 管理单位 人次 要求更换
的除外
0.5分/ 人次
GLSG22-8
主要施工机械、 试验检测设备未 按投标承诺或工 程需要到位
0.5分/ 台套
将中标合同转包 或违法分包
发生重大质量或 重大及以上安全 生产责任事故
经质监机构鉴定 合同段工程质量 不合格,或施工
次
20分/ 次
10分/ 次
10分/ 次
10分/ 次
10分/ 次
10分/ 次
6-10分
由省级交 通运输主 管部门根 据本地实 际情况在 实施细则 中增加
直接定 为D级
直接定 为D级
直接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 位,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 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或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向部报备实施 细则,明确组织机构、评价程序、台帐管理、签认机制、结果 应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建立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委托机构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企业信用 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过程中,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评价 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 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 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 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 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 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 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写入评标报告以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 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 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建设 管理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 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管理 单位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 评价。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 合评价。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 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 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 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 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件1)。 第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和定期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级以上
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
对同一合同段递 交多份资审申请 文件或投标文件
非招标人原因放 弃投标,未提前 书面告知招标人
未按时确认补遗 书等招标人发出 的通知
不及时反馈评标 澄清
无正当理由拖延 合同签订时间
GLSG1- 其他被认为失信 2- 的投标行为
GLSG21-1
GLSG21-2
GLSG2-
因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被禁止 投标后,在禁止 期内仍参与投标
资审申请文件或 投标文件虚假未 中标 中标人拒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后无正当理
行为等 级和扣 条文说明 分标准
直接定 为D级
直接定 为D级
直接定 为D级
直接定 为D级
直接定 为D级
直接定 为D
级;已 为D级 的,D 级延期 半年
质量管 理、进 度管理 (满分 50,扣 完为 止。行 为代码 GLSG23)
GLSG2- 有关人员未按要 2-9 求持证上岗
GLSG22-10 GLSG23-1
GLSG23-2
GLSG23-3
GLSG23-4
未按规定签订劳 务用工合同
拒绝或阻碍依法 进行公路建设监 督检查工作
未对职工进行专 项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