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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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等招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采用作为代建单位直接代建或委托企业作为代建单位的委托代建模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等项目。

(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或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下,或使用单位常年没有基建任务、不具备专业管理力量的建设项目,也可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最新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最新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

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

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

某某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情况调研报告

某某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情况调研报告

某某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情况调研报告摘要:本调研报告旨在对某某市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与分析。

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和数据收集,我们对市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了细致的了解,并对项目的代建情况进行了评估与建议。

本报告将包括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背景和目的、代建模式及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以及改进建议等相关内容。

一、背景和目的作为某某市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旨在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通过这类项目的建设和完善,市民可以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并提供更便捷的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

因此,对于市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情况进行调研,有助于了解项目的进展和效果,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代建模式及现状在市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代建模式较为常见。

代建模式是指政府将项目的建设任务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或专业建设公司来承担,并由代建方负责项目的筹措资金、招标评标、工程建设和管理等全过程。

通过对市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发现,代建模式在某某市政府投资项目中占据了较大比例。

代建方通常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可以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然而,通过对代建模式的调研,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代建方的选择和管理存在着一些难题。

在项目的招标评选过程中,有些代建方的资质和实力未能得到充分审查,导致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

其次,部分代建方的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亟待提高,对于项目的质量监控和进度控制不够积极主动。

此外,代建方之间的协调沟通也存在不足,导致项目之间的协同效应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三、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调研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项目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方面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

由于代建方是由市政府委托的,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公开和监督。

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和腐败现象带来了机会。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
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07
•【字号】惠府办函〔2024〕40号
•【施行日期】2024.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机构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制
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惠府办函〔2024〕40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制定规章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制定规章计划
一、制定项目(1项)
《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负责起草,2024年6月送审。

二、预备项目(2项)
《惠州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市司法局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修改情况,依法适时修改。

《惠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起草,2024年12月前开展调研工作,并将调研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径送市司法局。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投资大、公益性等特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由于在项目管理方式上存在问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现象比较普遍,腐败事件时有发生,投资效益往往不能最大化。

近年来,不少地方已经意识到对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

这当中,比较成熟和先进的一种方式就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一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

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

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我们现在所说的代建制则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与CM制相比,无论是在代理人的定义上还是在选择程序上,现代代建制都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

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这两种在国际上广泛运用的现代项目管理模式也有着很大区别。

目前,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1)设计-建造总承包(Design-Build),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2)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还需承担技术服务;(3)交钥匙总承包(Turnkey),与EPC方式基本一样,但对试运行需承担全部责任。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13•【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创新省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模式,完善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参与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位〕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代建局”)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登记管理〕省代建局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目标原则〕省代建局按照公开、透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法独立运作。

第五条〔运作模式〕省代建局实行理事会决策、管理层组织执行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六条〔任务〕省代建局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拟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向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省级项目代建工作规划、年度代建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及各代建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的有关建议。

(二)负责对代建单位拟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结算和决算报告等报审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相关政策,指导、培育代建市场发展。

(四)组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确认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加强项目代建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活动及其他履行合同行为进行监督。

(五)建立和完善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确认并组织实施代建项目批准立项后的前期工作移交方案;组织代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

(六)指导代建单位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确认代建单位代使用单位办理的各项报审工作及办理手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收费情况汇总表

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收费情况汇总表
1.09%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杭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10001-50000 0.8
50001-100000 0.5
100001-200000 0.2
200000以上0.1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03】71)
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06】543号)
5
广东省
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
6
四川省
成都市
代建项目管理费的费率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收费情况汇总表
二、关于代建管理费收取情况

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收费情况汇总表

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收费情况汇总表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
0.49%
1.58%
超过5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
0.32%
1.31%
超过100000万元至200000万元的部分
0.14%
1.21%
超过200000万元的部分
0.07%
1.09%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杭财基【2010】779号)
2
杭州市
项目总投资
前期工作代建
(以项目总投资
为计算基数)
前期工作代建
(以项目总投资
为计算基数)
全过程
代建
不超过1000万元
1.05%
3.01%
(前期工作
代建费+建
设实施期
代建费)
×90%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0.84%
2.27%
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
0.67%
1.96%
7
上海市
浦东区
类别档次市政基础设施大型桥梁园林绿化前期动拆迁
500万以下3%3%0.8%
1000万2.4%2.65%2.4%
5000万1.8%1.95%1.62%
10000万1.2%1.32%1.08%

广东省代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代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 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省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省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经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省政府同意,以下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一)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二)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五条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编制依据《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二、管理机构1、公建中心:作为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在中心统一领导下设立项目工作小组,协助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协同业主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投资、进度进行控制,严格合同管理。

2、业主单位:项目的实际受益者。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报批前的立项申请,办理各规划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业主项目代表机构参与项目部分采购、实施以及验收等。

授权1名以上的常驻代表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

3、工程联席会议:项目实施过程由代建方主持,项目各参与方参加的定期工程联席会议制度。

对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和合同协调、共同管理。

三、项目前期管理1、审批阶段管理:明确本项目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制定手续办理流程图,落实相关手续办理责任人。

2、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严格执行概算限额设计原则。

施工图必须经业主主管单位、业主以及公建中心三方认真讨论后才能进入施工图审查阶段。

3、采购管理:纳入项目总投资的招标内容必须根据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表》制定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并落实采购责任单位、采购时间、进场时间和采购额度计划。

四、项目实施过程管理1、质量控制1)认真审核施工和监理制定的实现质量目标的措施和方法,对施工和监理制定的文本找出切入点,做到既不影响施工又能随时介入。

对关键工序、关键材料提出质量控制点,建立检查台帐。

2)对属于质量控制点范围的关键工序,必须经过工程联席会议成员3人以上验收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参加验收人员并及时在保证资料上签字。

对于属于质量控制点范围内的关键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先填报《材料(设备)选定表》,提供不少于2种的品牌并注明厂家、规格型号以及使用案例等详细情况,经工程联席会议确定通过才能进场。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

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

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

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

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所谓代建制,是将有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交给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

长期以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揽,政企不分,这种状况必须及时改变。

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性项日,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选择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实施,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

(一)项目管理公司的基本职能初步设想如下:选择若干新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试点,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确定对应的项目管理公司(一般是一个项目由一家公司负责),由其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成后对政府实行交钥匙工程。

政府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

这些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什,专业技术性比较简单,主要是一些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团体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缺乏足够的基建力量和管理经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

项目管理公司的定位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参加项目的工程建设,人员要精干,做到高效运作。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项目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理甲方的权利义务,其工作职能主要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负责项目开工前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工作,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利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什;项目完工后将建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政府。

项目管理公司的利润来自两部分,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二是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节余资金分成部分。

具体操作如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管理公司为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建议按项目总投资x2.5%或单项工程费用x3%的标准计算。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01
•【字号】惠府〔2018〕12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惠府〔201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广东省代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代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省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省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经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省政府同意,以下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一)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二)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第四条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五条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代建取费标准

代建取费标准

代建取费标准
1、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和低于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2、《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总投资2
亿元以下项目,代建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

5%计算。

3、。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前期代建费与实施阶
段代建费比例最高可取3︰7。

4、《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代建服务费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对于项
目总投资在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上限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2亿元,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上限2%计算,超过2亿元部分按上限1.5%计算。

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7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完成资产及资料移交后支付2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结清剩余的10%。

5、《镇海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代建服务费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确定,
对于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上限为20万元,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控制在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以内;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2亿元,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以内计算,超过2亿元部分按1.5%以内计算。

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7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完成工程资料移交后支付20%,工程交工验收满两年结清剩余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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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2月19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3日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专业化社会化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公路、水利项目除外)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实施项目管理代建;(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授权特许建设者根据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品质、时限等要求,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成后有偿移交政府的代建模式(特许建设模式);(三)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四)经市政府依法同意的其他模式。

第四条代建、参建范围:(一)代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内外装修等工程;(二)参与特许建设模式项目的建设管理;(三)参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单项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园林项目的建设管理;(四)代建市政府批准实行代建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代建:(一)救灾抢险急用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三)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的。

第五条代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完成以后实施代建,经市政府批准,可实施全过程代建(征地拆迁工作除外)。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办法所列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第七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二)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五)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八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二)具有筹措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能力;(三)具有与项目代建相适应的资产,注册资本不低于拟代建项目估算总投资的20%,自有建设资金与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金额之和,不低于拟代建项目估算总投资的80%;(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六)具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项目代建投标:(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的;(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五)在本市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承接代建业务的;(六)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级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根据《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会同市监察、财政、建设、审计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监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取费标准,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审核工程预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盘整等工作,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建设项目提供净地;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监管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工作,审查大中型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含概算);市环保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及审批工作;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加强审计监督,根据市重大工程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安排,对特别重大的代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市监察部门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积极办理代建项目的审批事项,办理审批手续时需缴交费用的,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费用拨付申请。

第十二条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完善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细则,参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储备管理和研究工作;(二)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检查监督;(三)根据市政府实施特许建设的决定,拟订属于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实施方案。

(四)组织开展工程代建、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五)监督代建单位对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及合同签订工作;(六)审查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分别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七)审查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申请;(八)监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九)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请市财政部门审定;(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产权登记、资产及建设资料移交;(十一)监督工程索赔、工程保修等事项;(十二)进行代建项目绩效评价;(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参建范围的项目,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跟踪项目建设情况;(二)对项目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三)参与确认增加合同费用及资金拨付申请的审查。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职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二)编制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请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三)根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请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四)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报请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请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备案手续;(七)组织项目产权登记、资产及建设资料移交;(八)负责工程索赔、工程保修等事项;(九)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还需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使用单位办理前期工作的报批手续;(二)组织设计及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三)组织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将招投标情况、中标通知书、合同报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代建模式的项目,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承担上述所有职责。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指派至少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建设用地选址,负责协调项目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三)负责办理项目环评、规划、用地、立项等报批手续;(四)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设计审批后,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功能配置;(五)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七)协助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四章第十五条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或第三项代建模式。

第十六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项目实施机关)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项目实施机关,将经审查修改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招标重点考察代建单位履约能力、企业业绩及社会信誉。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也可采取以下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发布公开招标信息,考核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代建业绩等情况,经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后的代建单位纳入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列入名录的代建单位方可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由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代建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等控制要求,并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代建业务。

第十九条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保函金额不低于代建服务费总额的30%;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保函金额不低于代建项目估算投资额的5%。

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特点、规模、工期等,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原则上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管理,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项目实施机关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完成其他后续报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与代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咨询、审计工作和主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安装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如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按《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采取限额设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控制不合理设计变更。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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