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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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
各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在企业内部形成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在分配上充分体现人才的价值,调动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城建集团城建人发(2001)24号文件《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经公司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确定了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人才月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定后的月最低基本工资标准
(一)博士后,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2600元;工作满三个月后,月最低基本工资4000元。
(二)研究生博士学位,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2500元;工作满六个月后,月最低基本工资3500元。
(三)研究生硕士学位,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1600元;工作满一年后,月最低基本工资2800元。
(四)本科生双学士学位,见习期(一年)月最低基本工资1200元;见习期满后,月最低基本工资2400元。
(五)本科生学士学位,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1000元;见习期满后,月最低基本工资2000元。
(六)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月最低基本工资900元;期满后,月最
低基本工资1600元。中专生,是以前接收的,按公司城建劳人发(2000)149号文以岗定薪;今后接收的,一律按社会招聘,不接关系,不接档案,实行谈判工资。
(七)本科生、专科生在工资改革中,若基本岗(工)薪高于以上标准的,仍执行原定岗薪标准。
上述人员的效益岗(工)薪执行情况,依据公司城建劳人发(2000)149号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文件有关规定,实施综合考核。是公司任命的中层干部按本单位对应职务标准执行;研究生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参照一类岗标准执行;本科生学士学位人员参照二类岗标准执行;专科以下参照三类岗标准执行。
本科生、专科生原定岗(工)薪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仍执行原定岗位标准待遇。
二、人员范围
享受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人员范围,必须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社会招聘人才及后学历人员除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聘任上岗的管理人员。
三、管理与考核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含基本薪金以及各种工资性津贴、补贴、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含效益薪金部分。
参加外埠施工的,基本薪金增加1.1系数,外埠相应补助仍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二)公司对最低基本工资的管理,将作为配套措施,纳入公司工资制度改革中,并结合工作岗位职责,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上下浮
动,实行动态管理。
(三)在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中,是应届生的,见习期满后,按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的程序,进行政治和业务两方面的考核鉴定,评为优良的,作为享受上述标准的推荐人选;评为合格的,仍执行公司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往年毕业分配的大学生,按公司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文件中考核内容,经过岗位综合评价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作为享受上述标准的推荐人选。
对经考核业绩平平,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综合得分较低的人员,可不享受月最低基本工资待遇。仍按原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文件规定的岗位设定和现行岗薪标准执行。
四、申报审批程序。基层单位填写考核内容、组织材料;推荐上报,业务管理系统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公司工资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五、本通知将作为公司《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一并执行。原《办法》中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上述有关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