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与各个部门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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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与各个部门的相互关系
一、居委会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居委组织法》(1990年)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宪法》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居民群众在本居住地域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共同管理好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的组织,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形式。通过以上明确了居委会的性质就是“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基层政权的基础”。
二、居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
居委会的性质,决定了居委会既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也区别于其它群众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同样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关系: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协调的关系。《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指导居委会的工作是街道办事处的三个任务之一。《组织法》明确了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从上可以看出,二者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就是说街道办事处有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工作,居委会也有义务协助政府工作,并虚心接受办事处指导。
居委会与党支部关系:社区党组织与居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中国特色的社区民主自治建设,是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下的民主自治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原
则,因此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建设不仅是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也是党在新时期治党治国的奋斗目标,加强民主自治建设和坚持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这就明确了居民区党组织与居委会的领导关系,居委会要接受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居民区党组织也应支持和保证居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它主要从政治思想上的领导,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如:居委会开展活动不能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居委会要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居委会对社区重大问题处理要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居委会与小区其它组织关系:居委会代表居民区全体居民的整体利益,对本居民区内的业主委员会(部分业主代表)、物业公司(管物、企业行为)及社区民间组织(群众团队)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支持他们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其它社区民间组织应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居委会指导和监督。
三、居委会的机构设置
按照《居委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成员一般应配置5-9人,且成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全日制成员不低于三分之二。同时,可根据需要聘用居委会专职干事(社工)。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根据需要设置治保调解、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共卫生、环境物业、老龄工作等,下设若干居民小组。居委会选举三年一次,委员可连任,选举形式三种:直选、户选和居民代表选举。
四、居委会职责(任务)
根据沪民基发[2006]9号文《居民委员会职责与工作制度》,其职责如下:
(一)开展民主自治建设。
1、制定居民区自治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自治活动。
2、建立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3、定期接待和专访居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居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
4、定期召开居民会议,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居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居民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实行居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办理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办理本居民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3、协助区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等项工作。
4、代表本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调协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5、向街道办事处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2、发动群众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小区。
3、培育和发展群众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社区活动。
4、发动社区单位开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动,共创社区精神文明。
5、培育发展由社区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五、居委会工作制度
1、居民会议制度: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由居委会向居民或居民
代表汇报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居委会例会制度:主任应每半月召开一次居委会成员工作例会,交流沟通居民区近期工作,检查各项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3、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三会”(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汇总居民意见和建议,解决居民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4、接待和访问居民制度:居委会成员应分片包决,深入群众,联系居民,开展每周访问或接待居民工作,把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给相关部们。
5、值班制度
6、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定期走访和联系居民区各类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居民区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和单位参与居民区的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六、居委会的功能
1、协助功能:它是自治组织,属于政权体系外组织,其协助功能主要体现在协助政府宣传宪法、法律、国家政策等,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协助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救济救助等工作。
2、自治功能:组织法明确规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理应有自治功能。
3、协调功能:协调各方关系,如居民与政府、居民与单位、居民之间、家庭内部的关系。
4、治保功能:协助政府和公安部门维护小区治安保卫工作。
七、我街道居委会现状
20个居委会,大小从1300户到2600户(老小区特定环境),(组织法规定100-700户一个,市1000-1200户)。20个上海市模范居委会(全市极少),3个上海市和谐示范居委会,1个全国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