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修改部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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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共55页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共55页

第 二
重点:
部 分
调整经营者在收集、处理和利用众多消

费者个人信息中的义务。

法 重
目的:既要保护消费者对自身信息享有的人
要 问
格权益,又要兼顾社会对个人信息的合理
题 之
利用。


理由:信息自由流通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
(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问题
《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第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


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


利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
消 法
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根


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解 读
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幻灯片 8
题 三、经营者的义务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四)三包责任的问题 (五)无理由退货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 (六 )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五、消协组织新职能 (七)公益诉讼的问题
六、争议的解决 (八)网络平台责任问题 (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
的问题
第二部分 新消法有关重要问题的解读
一、总则
(一)本法调整范围的问题 1、消费者定义: 仍延用了原《消法》的消费者定义,即:消费者

部 一况:举证责任倒置

重 要
倒置目的: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举证负担。

题 之
倒置条件:

读 1、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1、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释义】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

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以法律形式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2、完善"三包"规定,所有商品都应实行"三包"。

新《消法》强化了有关商品和服务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释义】本条主要强调: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

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

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3种。

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就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把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里的"当事人约定"不能低于国家规定中有关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只能高于国家规定。

也就是说国家规定是底线,不能突破;在底线之上,鼓励经营者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承诺。

3、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新《消法》要点宣传

新《消法》要点宣传

没有办法解决”等可能导致顾客情绪激动,矛盾升级的话语,而是耐心与顾客、
厂家沟通,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希望门店遇见此类事件时,也应积极做好顾客的 情绪安抚工作,联系生产企业与顾客协商解决(门店应起到桥梁作用),解决事 件不应超过72小时;如三方(顾客、门店、生产企业)无法协商的,应前往当地 “消费者协会”,由消协出面协商解决;如门店确认顾客投诉不属实的,应做好 相关解释工作,避免语言刺激顾客情绪。
倡导理性消费 强化经营责任 3.15维权在行动
——质量管理部
上海联华超级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偿也是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门店消费维权的焦点热点
在日常投诉接待中,以下内容涉及较多,如门店无法正常解决,应及时上报
上级部门协同解决,避免事态的升级。投诉处理的核心是“协商沟通,依法处理, 以人为本”。 一、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投诉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 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 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工商局消保处释义,在商家可以自 行检查出食品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如过保食品、鼓袋漏气变质食品、透明包装食
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4、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
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
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自1993年10月31日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5年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消法》也需要随之进行修改、完善。

《消法》的修改无论是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是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仅就《消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建议,与大家交流。

一、《消法》的适用问题建议:将《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修改为:“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单位其他组织购买商品、服务直接由自然人使用、接受的。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理由:《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上述两项规定,是我国《消法》调整及适用的范围尺度。

在实践中。

我们发现由于某些规定定位不清、定义不明,导致《消法》适用存在问题。

1、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难以界定,导致适用《消法》存在问题。

经济发展,生活消费需要势必随之发生变化。

但是对于什么是生活消费,至今《消法》没有明确界定。

并且,以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判断是否适用《消法》,主观性过强。

不应过分强调生活消费,而应该规定凡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就应适用《消法》。

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种类界定是否适用《消法》不当。

如,汽车原来作为一种高级奢侈品,一般不会被认为是生活消费需要。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至今日。

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代步工具。

因此汽车交易是否适用《消法》,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最新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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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最新规定_找法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最新规定,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完善了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等。

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增加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歧视消费者,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差别待遇。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作了规定,为与消费者的这项权利相对应,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修正案草案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虚假广告责任和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修改完善。

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1、在线下载不享无理由退货在草案二审稿中,对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作出规定,并列举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

2、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草案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找不到电商网络交易平台先赔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内容解读第一期(1)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内容解读第一期(1)
•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 要费用。”
• 原文: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 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 延或者无理拒绝。
•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 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 责更换或者退货。
• 原文: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 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 解读:强调了存在的瑕疵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也就是说 存在的瑕疵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使告知了消费者, 也是违法的。
2013年10月25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的决 定》第2次修正。 自2014年3月15 日起施行。
一.新消法修改的内容
本次新消法修改项比前一次 修改更加细致。包括个人信息 安全、商品召回、举证倒置、 7天退换货、格式条款、退一 赔三等多个当下社会的热点 话题。
新《消法》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Phase 1
Phase 2
Phase 3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自1994年1月
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10次会议《关 于修改部分法 律的决定》第 1次修正。
• 原文: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 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 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内容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内容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内容2013-10-28作者: TGH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8核心内容: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哪些内容是修改、增加还是删除?如第五条增加了第三款,公民要爱护环境,要绿色消费等等。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四、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将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第 二 部 分 新 消 法 重 要 问 题 之 解 读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
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
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 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 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 性赔偿
(六)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第 二 部 分 新 消 法 重讼的问题
新《消法》赋予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职能, 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公益诉讼的特征: (一)维护不特定消费者群体利益; (二)默许进入,声明退出; (三)公益诉讼与民诉有本质的不同,它 突破了“与己无关不受理”的《民诉法》底线; (四)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经济能力 有较高的要求;(目前是中消协、省消协、直 辖市等消协) (五)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公益 诉讼已起诉的案件,消费者个人诉讼就不再受 理。 幻灯片 8
《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第 二 部 分 新 消 法 重 要 问 题 之 解 读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
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 利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根 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新消法的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第八部分 总则 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组织 争议的解决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部分
新消法有关重要问题的解读
四、法律责任 (六 )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五、消协组织新职能 (七)公益诉讼的问题
第 二 部 分 新 消 法 重 要 问 题 之 解 读

新消法修改部分PPT

新消法修改部分PPT

消费者的权利(7-18条)
1、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知权 8、人格尊严受尊重、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9、监督权

案例一(安全权)



2002年8月1日 央视《夕阳红》栏目主持人 沈旭 华和朋友到餐厅,吃饭就餐过程中沈手机响起, 即边接电话边走出包厢 ,来到包厢对面木制消防 通道门旁后不见踪影,经寻找,发现已坠落楼下 抢救无效身亡 。家属起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焦点是否存在过错→ 餐厅应预见对消费者人身 构成危害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未尽合理限度内 的安保义务。 判决结果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68439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赡养费72000元抚育费 67200元
案例(自主选择权)




:卖“苹果”搭售“苹果皮” 2011年5月,荣女士在光谷国际广场一家苹果专 卖店,花4086元买了一台16G iPad2。该专卖 店同时搭售了199元的皮套和199元的贴膜。 消协点评:经营者捆绑搭售其它附属商品,侵害 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处理结果:工商人员当场责令商家停止搭售行为, 并退还荣女士398元。
案例(公餐,很多餐饮企业要向消 费者收取消毒餐具费,有的还在消毒餐具的外包 装上明确标注“工本费一元”等字样。虽然费用 不多,但引发了众多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认为,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 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他们指出,餐 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 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 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 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作为餐饮企业理应承担该项 费用,而不能将此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违 背了消法中的公平交易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问题: 一是假冒伪劣商品同样存在于网购市 场; 二是有的商家服务质量差,逾期发货, 发货不符合约定等问题存在; 三是售后服务难兑现。 2013年销售服务类投诉共计49,914件, 其中网购等媒体购物20,361件,占销售服务 类投诉40.8%
(七)加大广告宣传责任。 一是明确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方 式,过去只规范广告。 二是加强了对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三是发布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产品的 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广告代言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六、相关问题 (一)缺陷与瑕疵。 1、程度不同。 2、责任主体。 3、责任承担: 4、赔偿方式和标准: 5、诉讼时效
(二)知假买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 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 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 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第五十五条的理解 1、商品或服务质量看。第一款可能是瑕 疵,也可能是缺陷。但第二款明确说明是缺 陷。 2、使用第二条的判断标准是经营的商品 或服务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3、赔偿不同 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1--3倍赔偿。 第二款,按照 49 、 51 条,人身伤害 * 财产损 失 * 精神赔偿之外,再(人身伤害+财产损 失+精神赔偿)×2
(二)范围: 1、金融 第28条。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 的经营者在信息提供方面具有义务 2、网购首次纳入消法保护范畴。 3、房屋 4、教育 5、医疗
二、细化消费者权利保护
(一)个人信息保护权利 1、收集、使用 2、严格保密 3、不得泄露发送商业性信息
2、三包规定 扩大到所有商品 3、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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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修改部分总之,新消法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以改变商家习惯“我说了算”,进而改善消费者维权难困境。

新消法更加注重公平和规范、正义,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

一、反对浪费入法(第五条)新《消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这一条主要针对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铺张浪费不断增多的现象而制定。

我们都知道在十八大报告里面,在生态文明建设部分,有非常明确的一些要求。

要求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必须要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光盘行动风生水起之后,节约环保已成为人们公认的消费新理念,新“消法”增加这一项内容,体现了引导合理消费、反对浪费的立法思路。

二、消费者九项权利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消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

他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相关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

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

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五、求偿权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七、获知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人格尊严受尊重、个人信息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

以往,消费者在购物和接受服务时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

公民的个人信息长期处于“裸奔”状态。

这次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经营者的行为。

九、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三、强制交易禁止(十六条)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这条主要针对经营者,诚实信用一直被奉为商业界的金科玉律,新消法再次着重强调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诚信经营,不得强制交易。

”四、安保义务重要(十八条)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前面说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那么与之对应的,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人生财产安全不受到侵害,这条正具体的指出宾馆针对公共场所的人身伤害事件屡见不鲜,新消法与之呼应,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样规定,加重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五、缺陷产品召回(十九条)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条主要强调两个内容,严重缺陷,扩大了缺陷范围,只要有缺陷经营者都应当采取措施做相应处理。

此外,还要说一下召回。

2013年1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汽车领域实行召回制度。

此外,我国目前还有11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的用语表述,如: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

但关于召回,我国各类法律法规,没有完整表述,此次“召回”被首次写入消法中,同时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不在局限于那11种产品,扩大缺陷产品召回范围。

同时将召回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

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

六、经营者履行全面、真实告知义务(二十条)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这条强调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旧法的表述:着重强调“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且信息是真实的”,但没有规定提供哪些信息;而新法的表述:着重强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规定了提供信息的内涵,对于应当由消费者知悉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如实全部提供。

七、强调提供服务也要明码标价(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明码标价已经是家喻户晓的的规则,可现实生活中,趁火打劫式的漫天要价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新消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着重强调提供服务,也应当明码标价,规范服务者的收费行为。

同时把“商店”换成“经营者”表述范围更广、更全面、更准确。

不光商店应当明码标价凡是提供商品或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

八、拒开发票违法(二十二条)新《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这条主要让消费者树立索要发票等凭证意识:消费者的法律风险意识不够强,出现消费纠纷后,苦于维权没有证据,常吃哑巴亏,甚至自认倒霉者大有人在。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凭证经营者必须出具。

这样明文规定发票作为购货凭证,帮助消费者树立风险意识,为维权奠定证据基础。

九、举证责任倒置(二十三条)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在消费维权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消费者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很困难的。

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有时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如电冰箱、照相机这些产品,因为不掌握技术等信息,消费者很难证明这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

因此要求消费者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产品承担举证责任,无疑会挫伤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鉴于此,新《消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对于六个月内发现商品问题后产生争议,举证的负担就转到经营者,经营者要证明商品在消费者购买时是没有问题和瑕疵的。

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

其实新法规定的只有一种情况的瑕疵除外:即这一种情况必须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二是这种瑕疵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

十、七日内享有退货权卖家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一、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明确规定了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这种计算方法存在一定问题。

比如造成发票开具日期与消费者收到货物的日期存在较大的差距。

这种家电还没有送到消费者家中安装就开始计算三包期,显然不合理。

如果仍从开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就会导致消费者实际享有三包时间缩短,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也就是说标的物真的交到消费者手里才转移了,“三包”权利才可以真正开始实现。

二、自1985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以来,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产品不同属性分别制定了一些三包规定。

如: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等。

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消费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社会发展,三包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覆盖范围过窄等。

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

大多数商品没有三包,出现问题,我们也比较难以处理。

如今,有了这一规定,这条规定的外延是,“三包”规定从20多种商品扩至所有商品,适用于所有商品,我们可以理解,只要有质量问题,7天内都可以退货。

三、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十二、网购后悔退货(二十五条)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皮包,货品到手一看,色差极大,淡米黄色变成土黄色,拉链根本没有照片上的质感,想退货,却以无质量问题被拒。

这是网购中最高发的纠纷之一。

在座的大家很多人都有网购的经历,像刚才李小姐的情况在大家身上也时有发生,网购成为消费新方式后,很多人都青睐网购的便利,但是冲动消费后,反悔者比比皆是。

此外还有很多人发现购买的商品与图片、描述、想象中的不一样。

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可以依据新法行使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但也有一些商品不在无理由退货范畴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消费者退货也是有条件的,1消费者承担运费,2要求退货商品完好,3七日内及时退还,这样也兼顾保护了经营者的利益,限制了消费者随心所欲网购,事后反悔情况的频发,提醒大家,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十三、格式条款应以显著方式告知严禁霸王条款(二十六条)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这条是说格式条款的,大家对格式条款都不陌生,格式条款在缩短缔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加速交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缺陷。

由于格式条款是经营者按照自己单方意愿拟定的,重点必然落在自身利益的维护上。

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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