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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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
《考勤管理制度》
为规范企业员工工作行为,提高企业管理素质,完善内部管理工作秩序,根据设计院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考勤管理制度,作为对员工工作行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予以颁布。
第一条考勤管理制度细则
1、公司实行单双休工作制,公司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
夏令时:5月1日至10月31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45
茶歇时间:15:45—16:00
冬令时:11月1日至4月3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30
茶歇时间:15:15—15:30
2、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制度,上下班考勤均以指纹为依据,如有意外事件,事后向办公室考勤人员说明情况并登记未打卡表单备案。
3、原则上,员工每天到公司必须打卡,事先未经批准外出办事或临时有事请假的,事后请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迟到”或“旷工”论处。
4、由办公室负责员工每月考勤统计,作为发放员工当月
薪资和全勤奖的依据。正式录用员工享有全勤奖,每月150元,无旷工、迟到、早退、请假者可享有此奖励。(考勤以电脑指纹为准)
5、迟到、早退、旷工
(1)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上午9:00,晚于9点上班者,2次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晚于9:10分以后时间到岗者,均属“迟到”。夏令时早于17:30分离岗者,属“早退”;冬令时早于17:20分离岗者,属“早退”。(注:方案组设计师以上岗位(含设计师)上班时间可推迟45分钟,迟到、早退、旷工按公司规定)
(2)迟到、早退一次扣款20元,迟到、早退一个小时以上者,视为半天事假;一个月内迟到、早退3次以上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包括5次)视为旷工一天。
(3)上、下班忘记打卡者、无故不到岗者(急诊或偶发性以外事故除外),月底一律按旷工处理。
(4)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严重的迟到现象,不予录用。
(5)若因上班途中发生意外的交通事故、不可抗拒的突发性事件或灾害,经核查无误后,不作为“迟到”、“旷工”论处。
(6)旷工处理方式:按基本工资3倍计算。
6、公司员工如需“调休”、“休假”,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部门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7、员工因工作紧急无法事先办理出差报批手续时,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办公室取得联系并备案,返回公司五
日内补办出差报批手续。
第二条请假休假管理规定细则
1、公司以下列日期为规定假日(若有变更时将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指定照常上班的,以加班计算。
(1)国家规定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五·一国际劳动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加班根据情况可调休周一到周五时间。
(2)每星期六、日,加班可以调休周六、周日,特殊情况除外。
2、员工请假
(1)事假:员工本人有私事、要事、急事必须亲自处理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事假、病假)申请单》报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审批。经批准后,按实际请假时间计扣薪资;未办理手续者,按“旷工”论处。
1、事假0.25天(一次性请假1小时不满2小时的,按0.25天计),事假0.5天(一次请假2小时以上不满0.5天的,按0.5天计),须经主管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2、事假l-2天(含2天):须经主管审核,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事假累计2天以上,直接报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3、事假扣除工资计算方式:
○1事假不超过1天,扣除工资=当月薪金/24×请假时间,当月薪金高于2400的按每天100天扣除;
○2事假超过1天,扣除工资=○1+当月薪金/24×(请假时间-1)。
4、事假三个月内累积不超过6天,超过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2)病假:因病需请病假者,凭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实际请假时间计扣薪资;
1、病假0.25天(一次性请假1小时不满2小时的,按0.25天计),病假0.5天(一次请假2小时以上不满0.5天的,按0.5天计),须经主管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2、病假扣除工资计算方式=事假扣除工资计算方式/2。
病休假:
3、在公司任职1年以下员工,病休假需5天以内者,
发放全额基本工资,5天以上15天以内者,发放50%基本工资;
4、在公司任职1年以上员工:病休假需15天以内者,发放全额基本工资;病休假需15天以上45天以内者,发放70%基本工资;病休假需45天以上者,发放50%基本工资。
5、在公司任职3年以上员工:病休假需30天以下者,发放全额基本工资;病休假30天以上者,发放70%基本工资。
6、病休假时间:须出具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由办公室核对),经办公室审核,院长批示,报办公室备案。(医院证明:1.病历2.医疗发票及费用清单)
7、因身体不适需去医院就诊或看急诊者,应电话告知本部门,凭挂号凭证或门诊收费收据的复印件,于事后补办病假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同病休假(1)处理。如没有病假
条,则按事假处理。
(3)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属于法定年龄晚婚者,可享受10天婚假,以上婚假均为带薪。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父、母、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法定假日);
7、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8、如发生特殊情况要延迟假期,则按一般事假处理。[注:1、试用期、实习及重婚员工不享受上述规定之待遇。]
2、婚假以领取的《结婚登记证》为凭,重复享受婚假是弄虚作假的行为(即:在甲单位享受过婚假后,再在乙单位或丙单位享受婚假。),一经核查清楚,则全部按“旷工”论处,并予以行政处罚。
3、婚假10天原则上须整体享受,不得化整为零分割开来使用。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婚假期间,若因公司工作急需,公司领导可以要求其暂时终止婚假,不足部分择机补上。
(4)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