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怎么打赢医疗事故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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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打赢医疗事故官司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对于《规定》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医患双方的态度是截然相反的。患者、家属举手欢呼,奔走相告,认为从现在起打医疗官司将会变得非常容易。相反,一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变得情绪低落,悲观失望,认为今后医疗纠纷会愈来愈多,医生将会愈来愈难当,甚至有些高考学生的家长不再让其孩子报考医学院校,以往在人们心目中具有崇高地位的医生职业变得风险密布。事实果真如此吗?

一、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明显”是个相对概念

新《条例》虽然对医疗事故的概念进行了重大修改,扩大了医疗过失行为导致人身损害后果的范围,将原来的三级医疗事故变为四级,即增加了“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4级医疗事故,同时还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根据损害结果确定责任方的,所以,如法院完全按照条例规定审理纠纷对患者是不利的;其次,“明显”一词是个相对的概念,如何合理界定“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范围目前并无定论。

专家建议:患者避开是否医疗事故这个敏感的话题,以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并导致患者人身损害为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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