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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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居民委员会与政府组织以及相关组织的关系
– (一)与相关组织的关系
• 1.社区党组织:
– 一方面居委会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另一方面社区党组织要支持和保 障居委会充分行使职权
• 2.社区业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 居委会指导、支持、监督社区业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业主大 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主 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章: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 规与政策
• 第一节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 第二节农村村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 第三节 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 第四节 社区服务法规与政策 • 9个11分
第一节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织设置和主要职能
– (一)性质和主要特点
镇政府组织
居民会议 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小组会议
提议召开 居委会 1/5居民 1/户 村委会 1/10居民 1/3村民代表 村委会 1/5代表
村民小组长
有效条件 过半居民出席, 过半有效
过半村民或2/3 户参加,过半有 效 2/3以上参加,过 半有效
2/3以上村民参 加或2/3户参加, 过半有效
• 社区委员会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 委员会依法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应当退 出居民选举委员会
• 选民登记:对选派到社区工作的机关干部、复退军 人和大学生尊重其意愿登记;本社区居住满一年的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尊重其意 愿登记
• 二、居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 (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表和劳动模范 – 优先录取为公务员和领导干部 – 择优表彰奖励宣传
•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织设置和主要职能 – (四)主要职责
• 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 依法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 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活动
• 二、居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 (一)民主选举
• 3年一次,可直接选举可间接选举(户代表或居民小 组代表)
•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织设置和主要职能
– (三)工作人员
•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任务较重的 社区适当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与成长
– 培训:主任每年至少1次,其它成员每2年至少1次 – 鼓励自学成才,参加各种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 – 关心成长,择优培养发展为党员,择优推荐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代
• 1/5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 会成员的要求,村民会议投票表决,过半数罢免有效
• 村民委员会出缺,可以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补选,任期到 本届村委会届满时止
• 三、村民(代表)会议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一)村民(代表)会议
•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负有在村民 自治中的各项重要职能。
– 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并报备 – 任期,自推选之日起到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 举委员会
• 2.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
– 和选举有关的一切工作(制定方案、宣传政策、解答咨询、培训工作人员、公布方 案、拟定候选人、办理委托投票、选举准备、组织投票、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处理 选举纠纷等等)
• 三、村民(代表)会议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2.村民会议职责 • (1)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委员会工作,撤销变更村委会 的不适当决定,撤销变更村民代表会议的不适当决定
• (2)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做上述事情 • (3)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方可办理的情况
–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标准 – 集体所得收益的使用 –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 集体经济项目立项 – 宅基地使用方案 – 征地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 – 处分村集体资产 – 村民会议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特别说明
村民代表占 4/5,妇女代表 占1/3
• 四、村民委员会与政府组织以及相关组织的关系
– (一)与政府组织的关系 – 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工作
• 1.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适当补贴, 经费支持等
• 2.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有困难的,乡镇政府给与支持。 • 3.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律法规义务的,乡镇政府责令改正 • 4.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包括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与法律
• 3.社区社会组织
– 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
• 4.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
–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不能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 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节 农村村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结构和主要职能 – (一)性质和组织构成
–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具有民主性、自治性和地域性。
– 居民会议是重要载体
• 1.居民会议有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 2.居民会议由十八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全体\户代表\ 小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过半数同意才 能通过决定
• 3.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 的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 民会议
• 4.规定了居民会议行使一系列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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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二)关于选民登记的相关规定
•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 利除外)
• 应当登记的类型
–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2.户籍在本村,不再本村居住,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
• (4)制定修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备
• 三、村民(代表)会议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一)村民(代表)会议 • 3.村民代表会议
– 村民代表占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 占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每五户 到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有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 召开规定 » 村民委员会召集 » 每季度召开1次 »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就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 三、居民委员会与政府组织以及相关组织的关系
– (一)与政府组织的关系
• (1)协助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 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 (2)接受指导、支持和帮助:政府组织特别是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
– 经费支持 – 统筹解决办公用房 – 对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四)选举竞争和投票选举 • 1.选举竞争
– 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监督,公开公平公正
• 2.投票选举
• 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可采取 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的方式进行投票
• 3.委托投票
– 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 每位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 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 应当书面委托,选举委员会做好公布工作
•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结构和主要职能
– (二)主要职能
– 1.经济:支持和组织发展经济工作,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 和协调工作
– 2.管理:管理集体所有土地和财产 – 3.文教:宣传教育工作 – 4.社会: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社区建设 – 5.发展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纠纷,维护治安,上情
– (二)组织设置
• 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 定。
• 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 因素,按照便于布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 范围
• 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 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委会组建
• 新建住宅区入住率达到50%时,应当设立居委会,在此之前成 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居委会代管
• 性质: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主要特点:
– (1)群众性:居民自治的主体是居民,凡居住在本社区内的居民都有权 参与居民自治。
– (2)自治性:在本社区范围内,居民自己的事务,由全体居民实行自我 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治理社区事务领域
– (3)地域性
•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织设置和主要职能
• 1.另行选举
– 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不足名额另行选举,第一次得票多者为候选人, 再次得票多者当选,但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的三分之一
– 主任未选出,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由村民代表会议 推选一位当选的委员主持工作
• 2.选举后续工作
– 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 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补选
下达
– 6.协助: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民主选举,三年任期。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若干规定
• 1.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构成
– 由主任和委员组成,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各村民小组会议推 选产生,不少于三人
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公民
– (三)关于提名候选人
– 1.确定职位和职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拟定,选举委员会及时公 布并报备
– 2.确定候选人人数:选举委员会拟定,应多于应选名额 – 3.提名确定候选人:村民提名,不得超过候选名额,无能力或者被判刑
罚的不得提名,应当有妇女名额 – 4.公布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公布并报备
» 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过半同意决 议有效
• 三、村民(代表)会议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二)村民小组会议
– 1.本村民小组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或者有本村三 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会议有效;村民小组会议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 数的过半数通过
– 2.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 3.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
• 2.确认当选
– 获得过半选票以上始得当选 – 得票高者当选 – 相同票数,再次投票,得票高者当选 – 按票数无女性当选时,有女性得票超过一半时,先确定女性委员 – 如果女性得票没有超过一半,应当确定一个名额另行推选妇女委员
• 3.办法当选证书
•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六)另行选举和选举后续工作
• 1.召开村民会议
– 由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本村年满18周岁以 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 参加会议有效;村民会议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 通过。
– 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还规定有1/10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提议,就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 而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 派代表列席会议。
•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五)选举的有效性确认和确认当选 • 1.有效性确认
– 登记参加选举的人数过半数实际参加有效 – 无效的情况
» 选举委员会未按照合法程序产生 » 候选人不合法律 » 参加投票人数未过登记人数的一半 » 违反差额选举,实施等额选举的 » 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 » 没有公开唱票计票 » 没有当场公布结果 » 其他违反法律的
以及公益事项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公布
– (三)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1.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
– 村委会应当公布工作事项,接受监督 – 村委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查询 –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
受民主评议
• 2.经济责任审计
– 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财物状况 – 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
– 组织设立 » 考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自治,有利于经 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乡镇政府提出,村民 会议讨论,县政府批准 » 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 根据需要可设下属委员会 » 由村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应当有妇女成 员,适当有少数民族成员 » 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 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