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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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相关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相关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方法制度专利资助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鼓励创造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包括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励资助及外国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

专利资助以无偿资助和择优支持为原那么。

第三条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

该项资金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开展情况予以调整。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二〕自本方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方法最高资助的,差额局部可申请本方法的资助。

第五条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工程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二〕专利为有效的创造专利;〔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一〕创造专利资助额为每件2000元;〔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四〕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专利年费资助范围仅限于创造专利授权后前5年的专利年费。

专利奖励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省级专利奖项的专利工程。

根据其所获得的奖励额度,市政府给予1:1的配套再奖励。

呼和浩特专利支助政策

呼和浩特专利支助政策

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科技进步,激发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专利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已经申报中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在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奖励的对象包括:(一)在本市辖区内已经授权并实施产业化的发明专利;(二)近五年内已经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个人;(三)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奖”,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个人。

第五条专利费用资助的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是近五年内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或者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三)专利申请权属或者专利权属明确。

第六条专利奖励的条件:(一)已经获得专利证书;(二)专利权属明确。

第七条专利费用资助标准:(一)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收据金额予以一次性资助;(二)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600元;(三)拥有本市户籍且无经济来源的在校学生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在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时发生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一次性资助;对于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的,应当向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已经获得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我市不再重复资助。

第八条专利奖励标准:(一)对于已授权且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实施单位奖金金额最高为10万元;(二)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1万元/国〃件。

同一专利奖励不超过五个国家;(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3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1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增强全民创新意识,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3-2035年)》等法律、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资金资助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设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评选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每届任期4年。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专利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制定实施评奖工作方案,组建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评审等。

专家库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等,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更新。

明专利不少于80%;银奖不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70%;优秀奖不超过2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60%o第七条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二)专利权人为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单位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常住个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且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五)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以及环保等政策;(六)申报的专利为发明专的,择优推荐高价值发明专¾参评;(七)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二 章 奖 励范 围和 评审标 准
于 国内领先地 位 . 取得 显著 经济 、 并 社会效 益 。 第 八 条 候 选 人 的成 果 和贡 献不 足 以反 映科 教兴 市 市长 特别奖 和 引进人 才科技 贡献 奖水平 时 . 该评 审年 度 可 以空缺 第 九 条 科 学 技术 进 步 奖授 予 在全 市应 用 基 础研 究 、 学 技术 创新 、 科 科技 成果 转 化 、 高新 技术 产业 化 、 社 会 公益性 科学 技术 事业 及其他 科学 技术工 作 中 . 在下列
核 心技 术 , 在新产 品 、 新工艺 、 装备 、 新 新材 料 、 消除环 境 污 染 、 高资 源 利用 等 方 面有 独特 的发 明创 造 , 于 国 提 处 际 领先地 位 , 在我 市应 用 , 造重 大经 济 和社会 效益 , 创 对
科 学技术 发展 和社 会进 步做 出了重大 贡献 : ( ) 集成 创 新 和 引进 吸收 再创 新 中取 得重 大 突 二 在
( ) 实施科 学技 术开发 项 目中 , 现重大科 学技 一 在 实 术创 新 、 科学技 术成 果转 化 , 造显 著经济 效益 的。 “ 创 科 学技 术 开发项 目” 指在 科学研 究 、 术开 发 、 是 技 应用 推广 项 目中 , 完成 具有 重 要市 场 价值 的产 品 、 技术 、 艺 、 工 材 料、 设计 和生 物 品种 及其 应用 推广 的 ;
不 分 等级 , 两年 奖励 一 次 , 每 授奖 名 额不 超 过5 ( 以 人 可 空 缺 ) 科学 技术 进 步奖分 为一 等 奖 、 等奖 、 。 二 三等 奖3 个 等级 。 每年 奖励 一次 , 每次 授奖 项 目总数 不超过 6 项 。 0 第 四条 市 科学 技术 奖 的推荐 、 审 、 奖 等 活动 . 评 授 坚 持公 开 、 公平 、 公正 的原 则 。 第五 条 市科 技 行 政 主管 部 门负责 全 市 科学 技 术 奖 评审 的组 织 工作和 自治 区科 学技 术奖 的推荐 工作 市 科 技行 政 主管部 门下 设 的科 学 技术 奖励 工作机 构 . 负责 科 技奖 励 的 日常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内蒙古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有关厅局、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了鼓励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逐步提高我区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申请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2001年1月1日以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属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均可按此办法提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

二、自治区有关厅局、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管范围的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经汇总审查后,可直接送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处。

三、各盟市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的汇总工作,经初步审查后统一送自治区科技厅受理。

四、自治区科技厅对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进行集中评审,将根据评审结果办理资助手续。

2002年6月24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管辖区内的已经申报中国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提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范围为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申请专利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申请资助方式,获得一次性资助。

上传者知盟网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盟市专利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2、申请资助的单位提交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和单位证明,申请资助的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3、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及有关文件材料(复印件)。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与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复印件须留存的要验鉴相应的原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呼政办发[2008]132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08〕13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财政局、科技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七日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9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是指由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承担的,围绕本市的主导产业、《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开展的重大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重大技术产业化(专利),以及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项目。

重大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市本级财政拨款。

第三条建立重大科技专项的决策机制。

成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科技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领导工作。

涉及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专项需经专家论证,报请市重大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决策。

第四条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和经费管理:(一)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项目和课题特点,项目经费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作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22〕36号),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33号)要求,扎实稳妥推进全市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建设工作,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有效支撑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的重要讲话精神、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论述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积极抓住共建“一带一路”契机,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立足我市区位优势、产业优势、资源优势,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实现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提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呼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31号(2015年12月1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的要求,在201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本级现行有效的18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15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7件,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其中拟修改的,由原起草部门或现实施部门尽快修改后提请市人民政府重新发布。

对废止、失效和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50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备注1呼政发〔1995〕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餐饮业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呼政发〔1995〕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营蔬菜、肉食、粮食、衣着类商品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的通知3呼政办发〔1995〕 8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旗制作、升挂和使用的通知4呼政办发〔1997〕 13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确权实施细则》的通知5呼政发〔1998〕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放开放活中小企业规定的通知6呼政发〔1999〕 6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7呼政发〔1999〕 8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的通知8呼政发〔2000〕 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9呼政发〔2000〕 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青山前坡和冲击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0呼政办发〔2000〕 3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生态市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的通知11呼政发〔2000〕 6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青山前坡和冲击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2呼政发〔2000〕 6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人防办负责13呼政发〔2000〕 8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4呼政办发〔2000〕 8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15呼政发〔2000〕 10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16呼政发〔2000〕 10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国旗升挂管理规定》的通知17呼政办发〔2001〕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园林局负责18呼政发〔2001〕 7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呼政发〔2001〕 7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通知20呼政发〔2001〕 8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21呼政发〔2001〕 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军分区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2呼政发〔2002〕 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的通知23呼政发〔2002〕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24呼政发〔2002〕 3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的通知25呼政发〔2002〕 5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决定26呼政发〔2002〕 10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27呼政发〔2002〕 10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定额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8呼政发〔2003〕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的通知29呼政办发〔2003〕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卫计委负责30呼政发〔2003〕 8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呼市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31呼政发〔2004〕 1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奶牛风险金的实施意见32呼政发〔2004〕 5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33呼政发〔2004〕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税收入管理体制结算办法补充通知》的通知34呼政发〔2004〕 8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35呼政办发〔2005〕 4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人社局负责36呼政发〔2005〕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林业局负责37呼政发〔2005〕 7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的通知38呼政发〔2006〕 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39呼政发〔2006〕 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呼市地区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40呼政发〔2006〕 6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直属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办法》的通知41呼政发〔2006〕 6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规定》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卫计委负责42呼政发〔2006〕 7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43呼政发〔2006〕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44呼政发〔2007〕 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的通知45呼政发〔2007〕 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46呼政发〔2007〕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商务局负责47呼政发〔2007〕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48呼政发〔2007〕 5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49呼政发〔2007〕 5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50呼政发〔2007〕 7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51呼政发〔2007〕 8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52呼政发〔2007〕 8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53呼政发〔2008〕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54呼政发〔2008〕 4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55呼政发〔2008〕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的通知56呼政发〔2008〕 5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57呼政发〔2008〕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58呼政发〔2008〕 6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59呼政办发〔2008〕 7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项目审查制度的通知60呼政办发〔2008〕 1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61呼政办发〔2008〕 11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62呼政办发〔2008〕 13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63呼政办发〔2008〕 15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64呼政发〔2009〕 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65呼政办发〔2009〕 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66呼政发〔2009〕 3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67呼政发〔2009〕 4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68呼政发〔2009〕 4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69呼政发〔2009〕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70呼政发〔2009〕 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71呼政发〔2009〕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72呼政发〔2009〕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73呼政发〔2009〕 6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74呼政办发〔2009〕 6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行政村配备劳动保障协理员、民政协理员有关事宜的通知75呼政办发〔2010〕 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人社局负责76呼政发〔2010〕 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77呼政发〔2010〕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商务局负责78呼政发〔2010〕 5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79呼政发〔2010〕 5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80呼政发〔2010〕 5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拟修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81呼政发〔2010〕 7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82呼政发〔2010〕 8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83呼政发〔2010〕 8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的通知84呼政办发〔2011〕 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85呼政发〔2011〕 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86呼政发〔2011〕 3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87呼政发〔2011〕 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88呼政发〔2011〕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容积率上调补交土地出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89呼政发〔2011〕 5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意见的通知90呼政发〔2011〕 5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91呼政办发〔2011〕 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审查办法》的通知92呼政发〔2011〕 6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93呼政发〔2012〕 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我市中小学校班额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94呼政办发〔2012〕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困难人员救助标准优抚事业单位集中收养人员生活标准和为80岁以上低收入老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通知拟修改,由市民政局负责95呼政发〔2012〕 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96呼政发〔2012〕 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97呼政发〔2012〕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招拍挂出让土地计提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98呼政发〔2012〕 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99呼政发〔2012〕 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100呼政发〔2012〕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101呼政发〔2012〕 4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老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102呼政发〔2012〕 4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食药监管局负责103呼政发〔2012〕 4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卫计委负责104呼政发〔2012〕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105呼政发〔2012〕 6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国资委负责106呼政发〔2012〕 7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规定(试行)》等7个文件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107呼政办发〔2012〕 7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108呼政办发〔2012〕 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呼和浩特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109呼政发〔2012〕 14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110呼政发〔2012〕 18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缴费救助意见的通知111呼政办发〔2013〕 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112呼政办发〔2013〕 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供养标准的通知拟修改,由市民政局负责113呼政办发〔2013〕 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的通知114呼政办发〔2013〕 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115呼政办发〔2013〕 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16呼政办发〔2013〕 3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点项目联审联办“绿色通道”的通知117呼政办发〔2013〕 4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土地供应提高供地率有关事宜的通知118呼政发〔2013〕 5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9呼政发〔2013〕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120呼政发〔2013〕 6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呼政办发〔2013〕 5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出租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意见的通知122呼政办发〔2013〕 7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123呼政发〔2013〕 11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124呼政发〔2013〕 1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125呼政发〔2013〕 15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通知126呼政发〔2013〕 1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产品市场准入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27呼政发〔2013〕 18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28呼政发〔2013〕 18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29呼政发〔2013〕 19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30呼政办发〔2014〕 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意见131呼政发〔2014〕 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升级的意见132呼政办发〔2014〕 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133呼政办发〔2014〕 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4呼政发〔2014〕 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公安局负责135呼政办发〔2014〕 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容积率与楼面地价占房价比例修正系数表》的通知136呼政办发〔2014〕 1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7呼政发〔2014〕 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成本认定核算与支出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38呼政发〔2014〕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39呼政办发〔2014〕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府资助工作的通知140呼政发〔2014〕 1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用工总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1呼政办发〔2014〕 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棚户区改造购买回迁安置房办法(试行)》的通知142呼政办发〔2014〕 2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43呼政发〔2014〕 2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144呼政发〔2014〕 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145呼政办发〔2014〕 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46呼政发〔2014〕 2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47呼政发〔2014〕 3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的通告拟修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148呼政发〔2014〕 3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云计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149呼政发〔2014〕 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150呼政发〔2014〕 3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呼政规字〔1990〕 8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2呼政通字〔1990〕 17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3呼政发〔1995〕 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河道排污管理与收费的通知4呼政发〔1997〕 11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5呼政发〔1998〕 7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老年企业优惠办法》的通知6呼政发〔2000〕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7呼政发〔2002〕 7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8呼政发〔2003〕 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呼政发〔2003〕 9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10呼政发〔2004〕 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11呼政发〔2004〕 2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12呼政发〔2004〕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13呼政发〔2005〕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旅游接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呼政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17〕4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现将《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5日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优化人才环境,进一步加大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力度,把我市建成创新创业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高层次人才的范围(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相当层次的人员(含外籍)。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专项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中央宣传部“四个一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国家人才工程人选。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五)省部级专项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七)获得国际重要科研奖项的外籍人员或留学回国人员。

(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发明专利费用资助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发明专利费用资助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发明专利费用资助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费用【发文字号】内科发知字[2008]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08.06.19【实施日期】2008.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发明专利费用资助项目的通知(内科发知字[2008]9号)各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二连浩特、满洲里市科技局:为推动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激励自主创新,提升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现将2008年度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助范围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是2001年以后申请或者授权,未享受过自治区科技厅或盟市科技局费用资助的发明专利。

二、具体要求(一)申请人应按照2007年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进行申报,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后报所在盟市科技局。

(二)各盟市负责按照《资助办法》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未经初审或者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资助。

(三)各盟市负责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汇总,填写《2008年度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项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见附件2)。

三、申报时间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项目申报工作从2008年6月25日起至9月10日结束。

各盟市于9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原件及《汇总表》(纸件及电子件)上报科技厅知识产权处。

联系人:王淑荣闫芳电话(传真):(0471)6282905电子邮箱:nm12312@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项目申请表2、2008年度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项目汇总表(略)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项目申请表年。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6日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自治区党委对首府“走在前、作表率”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有效落实市委“招商项目落地年”部署要求,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强化旗县区、开发区主体责任,坚持部门联动、地区与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强大合力,提高招商项目落地率,真正把招商引资成果转化为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承担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的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统称为地区)。

(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为招商引资工作、招商项目落地建设提供服务的市直部门(以下统称为部门)。

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土地收储中心、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供电局。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4日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推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全面提高呼和浩特市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全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设立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不分等级,每两年奖励一次,授奖数额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为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五条为维护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发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发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发明专利费用资助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费用
【发文字号】呼科知字[2010]3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发明专利费用资助项
目的通知》的通知
(呼科知字﹝2010﹞3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非职务发明人:
现将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发明专利费用资助项目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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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0•【字号】呼政办发[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01]10号)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现将《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动各执收部门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市本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入库,不断增加市本级财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财政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有关部门不得为了获取奖励征收过头税、乱收费、乱罚款。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专指呼市国税局、呼市地税局、呼市财政局。

第四条对有执收职能的主管局、执收单位及领导个人的奖励由市财政局确定。

第五条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在完成当年市人大通过的市本级财政收入各自任务的前提下,方可获得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一是达到上年市本级实际收入数额(不含如意、金川开发区收入),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获得基数奖励额100万元、100万元;二是完成当年预算任务,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按比上年实际收入基数增加额的2%、5%兑现奖励;三是超过市人大通过的预算任务数额,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按超额部分的5%、10%兑现奖励。

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收入不计入奖励范围。

市财政局完成当年预算中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任务,可获奖励50万元。

第六条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实行奖励资金和收入进度挂钩,第一季度完成收入任务的20%时,奖金按奖励基数额的25%兑现:第二季度完成收入任务的45%以上时,奖金累计拨付到奖励基数额的50%;第三季度完成收入任务的70%时,奖金累计拨付到奖励基数额的75%;第四季度完成全年任务时,年内基数内奖励全部拨付到位。

呼和浩特市“科技兴市效益奖”奖励规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呼和浩特市“科技兴市效益奖”奖励规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呼和浩特市“科技兴市效益奖”奖励规定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现发布《呼和浩特市“科技兴市效益奖”奖励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白音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一日呼和浩特市“科技兴市效益奖”奖励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技兴市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人员在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工作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授予一次性的科技兴工效益奖或科技兴农效益奖,统称科技兴市效益奖。

第三条各类企业的科技人员,完成的科技项目(包括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等)。

凡每年给企业创造的税后利润达到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企业可一次性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科技兴工效益奖,奖励有功人员,不计征奖金税。

税后利润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除按10%比例提取资金外,再奖励一户二室的楼房一套;税后利润在100万元以上者,除按10%比例提取资金外,再奖励一户三室楼房一套、小汽车一辆。

第四条农牧林水战线上的科技人员,在推广适用科技成果项目中,每年新增经济效益在150万元以上,授予科技兴农效益一等奖,资金10000元;新增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者,授予科技兴农效益二等奖,奖金5000元;新增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授予科技兴农效益三等奖,奖金3000元。

如新增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科技项目,奖励金额另定。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从预算指标内划拨。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进行技术开发,其提取奖励金额可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的150%发放。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贴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贴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创新奖励扶
持资金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18]37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7
【实施日期】2018.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6月7日呼政办发[2018]3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贴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呼和浩特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贴息管理办法
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内政发电〔2015〕2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支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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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发明人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促进我市的科技进步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费用资助范围及奖励的对象:
(一)专利费用资助的范围是已经申报中国发明专利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且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住所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二)发明专利奖励对象是在呼和浩特市辖区内实施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本市居民。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是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和奖励金额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申请专利资助应为2005年1月1日以后,已经申报中国发明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二)申请专利费用资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三)申请发明专利奖励的,应已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四)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应提供发明专利实施许可的相关文件;
(五)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第五条资助金额:
(一)发明专利,单位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个人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办理减缓手续后的实际缴费额予以资助;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600元;
(三)对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农民,及本市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其在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时发生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上传者知盟网
(四)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对象,应先向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对已经获得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发放;
(五)专利申请资金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第六条奖励金额:
(一)200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在专利有效期内在本市实施应用的,给予发明专利实施奖,奖励发明人奖金金额最高为10000元;
(二)2005年1月1日以后对于重大发明专利项目获得授权且实现产业化的,奖励发明人奖金金额最高为50000元;
(三)200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发明人奖金金额为5000元。

第七条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或《呼和浩特市发明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或《呼和浩特市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
(三)申请资助的单位提交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和单位证明;申请资助的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及有关文件;
(五)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的,须提供有效专利证书或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副本的复印件,实施单位证明及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资质证书等),实施情况简介及市场反馈信息分析报告。

第八条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应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填报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以便了解、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及专利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与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专利申请资助资格,资助金已支付的要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费用资助申请及奖励的受理、审批程序:
(一)资格审查:申请是否属于“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支持的范围,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和表格等是否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三)专家评审:对受理并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定期进行集中评审,并按程序将评审结果反馈给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
(四)经评审批准予以资助的专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公布并通知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可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并随经济发展及专利申请情况逐年增加。

第十二条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只可向一级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利资助,如发现重复申请的将取消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金及奖金实行专项管理,对挤占挪用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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