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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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汕府办[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改变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模式,规范基金运行,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1〕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这个核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整合资源,统筹城乡发展,实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网合一”的统一管理模式,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不断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努力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进统筹城乡医疗保险,逐步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程序、统一基金管理,逐步解决机构分设、制度不同、管理分离、资源分散等问题,改变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汕府办函〔2023〕153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和《汕尾市医疗保障局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汕医保规字〔202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参保缴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标准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参保人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费。

二、参保缴费时间集中征缴期: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征缴对象和任务(一)征缴对象。

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且未纳入职工医保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以及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年度任务。

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下达2024年度全市居民医保任务数241.28万人,其中:市城区26.8万人、海丰县63.92万人(含深汕合作区6.06万人)、陆丰市117.82万人、陆河县23.75万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7.75万人、华侨管理区1.24万人。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汕府办〔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2〕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0日汕尾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的实施意见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我市城市(都市核心区和都市拓展区)停车场建设运营管理,推动城市停车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汕尾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改革创新、政府统筹、社会为主、市场运作”原则,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以停车产业化为导向,在投资方式、土地供应、审批程序、融资模式、经营环境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有效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运营、智能化管理的发展模式,逐步缓解我市停车供需矛盾,更好满足人民交通需求。

二、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停车场建设(一)社会资本方直接投资方式。

社会资本按商业项目投资方式运作,直接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以及结合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自有用地建设投资方式。

政府储备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区(村)、物业公司、个人等各类自有用地,可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停车场建设,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汕府办〔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2日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十四次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原我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执行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12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12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3日汕尾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的工作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

各地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

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二)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各地要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依标配建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汕府办函〔2020〕167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市级统筹,统一救助范围、统一资助参保、统一救助方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结算方式,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托住底线。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2.统筹衔接。

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3.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汕府[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告(汕府〔2008〕56号)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精神,为全面实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户籍居民,包括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上未享受公费医疗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等,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居民和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年缴纳60元(每月5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年缴纳120元(每月10元)。

四、城镇居民办理参保和缴费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点办理,办理时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彩照两张以及本户家庭成员名义在社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帐户。

市直各单位干部职工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统一负责办理参保手续,缴纳费用可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中直接扣缴。

特此通告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汕府办函〔2020〕255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3日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最大程度利用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重要政策,以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粤港澳大湾区、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特色小镇、生态保护区等政策为重点,按照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升、强化社会保障、产业优化升级、用地保障、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金融支持、红色文化等方面对政策进行分类归纳,形成重要政策内容清单,在着力政策解读和发展研判,促进现有政策有效落地执行的基础上,向国家和省争取更多的政策红利。

二、重点政策内容(一)财政支持1.争取省支持将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纳入海陆丰革命老区专项财力补助的范围,每年分别享受4000万元的专项财力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2.继续落实市辖区享受县级同等的基本财力保障政策,完善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城区人民政府)3.争取省加大对我市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等事项的专项转移支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4.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券促进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56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56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汕尾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凡在我市务工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本市户籍除外)、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本省、本市或外省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均可申请入户汕尾市城镇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办理程序(一)申请原则上按属地关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在就业地派出所申请入户。

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属市直、中央和驻汕单位的,向城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二)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由省统一指标和各县(市、区)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

市制定参考积分指标及分值(见附件),各县(市、区)参考市的积分指标,结合本地实际,可自定具体指标。

(三)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参照农民工积分计分标准,评估自己可以申请的积分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交原件及两份复印件(A4纸)。

1.《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审查表》(一式三份);2. 农民工个人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本;3.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4.《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5.《广东省居住证》(本市户籍提供户口本);6. 计划生育: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7. 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局级以上(含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8.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9. 参加献血、义工、青年志愿者及慈善捐赠者都可积分;10. 最高学历证书、最高级别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11. 本人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12. 技术创新:提供国家、省或地级市颁发的证书;13. 投资纳税: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纳税的凭证,或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14. 如有随迁人员,应附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配偶关系的同时附上结婚证、是子女关系的,附上出生医学证明。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汕府办[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0年二月五日关于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的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缓解就业压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技能优先、配置优化的总体思路,以技能就业、稳定就业、充分就业为目标,建立和完善技能培训体系,充分调动个人、用人单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的积极性,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组织大规模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推动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提供技能储备和人才支撑,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2009年-2012年,每年组织各类职业技能培训3.5万人次以上,本市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力至少享受1次减免费技能提升培训。

到2012年,基本建立适应各类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不同阶段需求的技能培训体系;全市技能劳动者供给总体满足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

三、大力实施六大培训工程(一)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0•【字号】汕府办函〔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推进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0日汕尾市推进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劳动力要素顺畅有序流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实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全面接轨深圳,融入“双区”等重大战略,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市场主导、政府促进、规范有序原则,以促进劳动力和人才顺畅有序流动为目标,健全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劳动力和人才流动配置新格局,努力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让各类劳动力和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发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3•【字号】汕府[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06]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粤发[200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加快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步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筹城乡居民就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的就业方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在继续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结合城镇化进程,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统一、开放、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及运行和保障长效机制,保持城乡就业形势长期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围绕“全面推进奔小康,再造一个新汕尾”和构建和谐汕尾的要求,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全市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体系。

“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每年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1.5万人以上。

二、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管理制度(一)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就业管理制度。

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乡户籍居民到非农产业求职就业,可凭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汕府办〔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府办〔20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31日汕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审核确认第四章救助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工会、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汕府办[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8]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汕尾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汕委[2008]13号1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粤农工办[2008]7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长远规划,逐步推进,以产业转移及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各类培训资源,进一步健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和责任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就业能力,加快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提升和稳定转移就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至2012年,全市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8万人,转移前组织技能等级培训10万人,年均转移3.6万人,年均培训2万人;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80%以上。

三、工作措施(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及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1、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

根据省制订的劳动力普查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统计局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汕府办〔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9日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为加快征收安置进度,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回迁安置、货币补偿和市场提供安置房源的多种模式改革,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范围:由政府主导,经批准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三旧改造、棚户区改造及园区建设、土地收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三)职责分工:市城区政府、开发区(红海湾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产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征收安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制定房票安置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各级发改、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司法、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第二条房票和房票安置(四)房票: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汕府办[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汕府办〔201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政府补助与参保人缴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居民医保只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医疗账户。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参保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

包括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上为享受公费医疗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等。

居民医保以家庭或学校为参保缴费单位。

申请参保的,家庭内和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员参保。

第六条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参保人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部分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汕府办函〔2023〕99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1日汕尾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指示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254号)工作部署要求,响应全省逐步建立共建共享共管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居民服务新格局,进一步深化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设市民卡,加载各类民生服务应用,建立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新模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推动各类民生用卡服务集成融合,探索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新模式,提升政务服务供给能力及管理效能,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规划。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汕府办[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1]81号)市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汕尾市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有关决定,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塑造汕尾新形象,营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创卫)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方针,突出市政功能配套、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建设三项工作重点,推动汕尾城市面貌、城市建设和管理、城市卫生水平、市民文化卫生素质上一个新台阶,努力打造“活力汕尾、人文汕尾、和谐汕尾、清新汕尾”,把我市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憩的现代化滨海城市。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通过“创卫”活动,在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与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窗口单位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十一个方面达到省卫生城市要求,力争2013年成为广东省卫生城市。

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任务重。

市城区、市直及各驻汕单位必须围绕创建目标,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确保创建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汕尾市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工作责任分工表》三、实施步骤第一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4月)为“创卫”基础工作及灭鼠达标阶段(一)市委市政府召开“创卫”动员大会,由市长与城区政府、市直单位领导签订“创卫”责任书。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汕府办〔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2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3日汕尾市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审批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方式。

本规定所指证明材料是指申请人自身未持有、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具、针对特定事项具有举证意义的材料。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采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适用本规定。

相关证明材料依规定应由市外机构或组织出具,又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以及由我市初审需报上级审批的办事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全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工作。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汕府办〔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4〕5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印发〈汕尾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8〕4号)、和《关于印发汕尾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2〕29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如下:一、申请条件(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所有家庭成员无房产,或所有家庭成员现有产权住宅累计建筑面积人均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非住宅(包括商铺、写字楼等)面积按双倍折算为住宅面积计入总面积;2.具有市区(包括凤山街道、新港街道、香洲街道)非农业户口;3.在市区连续居住三年以上(购房申请人的配偶允许无本市区常住户口);或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未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或新分配来本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新调入本市首次置业的各类技术人才;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没有购买或出售、出租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5.家庭年人均收入等于或低于16643元。

二、申请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汕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表连同以下证明材料交回街道办事处:1.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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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8]53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1
【实施日期】2008.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为保证按时启动实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按省政府工作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的原则。

(二)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含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下同)保障组织实施的原则,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

(三)实行属地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各县(市、区)为统筹单位,统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自求平衡。

二、目标任务
(一)时间要求。

全市居民医保工作必须在今年6月启动实施登记、缴费;7月1日起享受待遇。

各级政府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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