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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8]53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1
【实施日期】2008.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为保证按时启动实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按省政府工作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的原则。
(二)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含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下同)保障组织实施的原则,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
(三)实行属地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各县(市、区)为统筹单位,统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自求平衡。
二、目标任务
(一)时间要求。全市居民医保工作必须在今年6月启动实施登记、缴费;7月1日起享受待遇。各级政府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发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