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 物权变动的形态、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模式探析
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模式探析作者:陈艳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17期(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 315211)摘要:世界各国已生效的民法立法体例上,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则主要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这三种。
通过研究德国、法国、中国的相关理论和法条,对上述各国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探讨,从中归纳出各国的物权变动模式规则和特征。
最后,对德国和中国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比较,得出两者存在诸多差异,但其共性远大于差异性。
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1.物权变动模式概述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物权变动的规则主要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变动要以当事人就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为前提,还需要当事人已经完成了交付或登记;债权意思主义指物权的设定与移转仅依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非经登记或交付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形式主义即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之间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须进行登记或者交付方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各国物权变动模式研究2.1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德国物权变动模式研究《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确定了德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即不动产物权因双方法律行为取得时,须具备合意和登记双重条件。
上述条件既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行为,也适用地上权、地役权、土地上之用益权、抵押权、土地债务的设立等。
合意与登记缺其一者,不动产的物权变更不能成立。
[1]《德国民法典》第925a条规定仅在依第311b条第1款第1句为必要的关于合同的证书被出示或同时做成时,始应接受关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合意的表示。
这里的合同指债权合同,其并非关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合意的生效要件。
债权合同之不生效力,并不导致关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合意不生效力。
从上述法条可知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需具备合意和登记双重条件。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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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1.原则:①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其公式为: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②其适用围包括: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的抛弃、动产买卖(《物权法》第23条)、动产赠与(《物权法》第23条)、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12条)、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例1】甲家有全本《金瓶梅》和脂砚斋评《红楼梦》各一部。
由于害怕女儿遭受不良影响,决定扔掉《金瓶梅》,结果甲错将《红楼梦》扔掉。
乙拾得后如获至宝,花费2000元请荣宝斋清洁、规整。
甲发现后要求乙返还《红楼梦》。
①抛弃动产所有权属于基于(无相对人)单方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需要两个要件:(a)抛弃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b)放弃动产的占有(公示)。
3物权变动PPT
[问题]1谁对轮胎享有所有权?2该批轮胎的损失由谁承担?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 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包括: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 府的征收决定等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
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
正式登记与预告登记(保全)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涂销登记
依土地使用权登记认定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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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亲兄弟,乙大学毕业留城工作,甲在农村务农,与 其母共同居住在甲母所有的4间房屋中。 1992 年 6 月,甲将 4 间房屋以 8000 元价格卖给本村丙。甲称: 该房为其母所有,但乙已多次表示房屋给甲,任其处置。 丙信甲说为真,同意买下该房,并当即支付价金8000元。 双方约定:因甲母健在,尚需该房,待其去世后交付房屋。 1999年6月甲母去世,甲与丙去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1999 年 12 月,乙从城里回来,认为甲的卖价太低,遂以共有 房屋,甲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房屋买卖无效。 法院查明:讼争房屋为甲乙父母遗产,但该房过户登记于丙 之前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人为甲,而房产登记部门登记草 案中记载的房屋所有人为乙。现乙否认曾放弃继承权,亦无 其他证人。 [问题]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物权的变动
二、物权行为 (一)定义 如:甲与乙在3月日签订一份买卖电视合同, 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电视交 付给乙。 按德国法上的物权概念,此时包括了三个法 律行为,即:
1、3月1日的买卖合同,为债权行为,确立债 权债务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 付电视的义务; 2、3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 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了货币所有权与 甲; 3、3月3日甲交付电视的行为,为物权行为, 发生物权变动:转移了电视所有权与乙。
公信力的内容——当事人在物权享有和变动 时依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了公示,该公示就 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 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 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 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 也受保护。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 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 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此时不同于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只需在 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即 可,不需要另有物权的合意,即无独立的 物权行为,也不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
某年4月1日,甲乙在瑞士伯尔尼就一栋楼房 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4月8日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但在4月16日甲乙之间的合同被法 院宣告无效。 则结论:乙在4月1日取得要求甲交付房屋并 办理变更登记的债权;在4月8日当初曾取 得房屋所有权;4月16日的判决导致乙最终 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非经登记或者交付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 第三人。即登记或交付是物权移转的对抗 要件。
如:甲乙在某年4月1日法国巴黎就一栋房屋 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约定4月8日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但在4月6日甲又将房屋卖与 丙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产生什么法律 后果?
法考与司法考试物权变动的一般情况重点知识点
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传统观点)物权不得任意创设,其种类和内容应当由法律规定,此为之“物权法定主义”。
原理:因为物权的效力非常强大,具有对世性,可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如果任由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或者约定物权的内容,将会对不特定第三人造成不利影响,破坏交易秩序。
2.物权法定的缓和(新进观点)当事人如果违背物权法定原则,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者新内容的物权,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
如,让与担保有效。
我国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
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物权变动的基础「物权的设立」1.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1)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原始取得。
如,劳动生产(木材制作成椅子)、合法建设、先占无主物(拾得他人抛弃的旧电扇)、添附等。
(2)基于法律规定和公法上的原因而发生,如,善意取得、收取孳息(存款得利息)、征收、没收等。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1)移转的继受取得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实质上是物权主体的变更,如,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受让所有权;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取得物权;受遗赠取得物权;企业合并取得物权。
(2)创设的继受取得对既存的物权进行内容上的限制而产生新的物权。
如,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他人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3.区分的法律意义(1)原始取得:因物上本不存在任何物权,或者虽存在物权,但基于法律的规定物权的取得与原权利人的意志无关,非继受他人权利而来。
故,物之上原存的所有负担都因原始取得而消灭,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购买人善意取得,则无权处分人需要对原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取得人是原始取得该物,无任何负担,不用负责。
(2)继受取得:物权系因继受而来,基于权利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理,存在于标的物上的一切旧有负担得继续存在,而转由取得人承继。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型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型态。
1.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提示】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属于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
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亦可能是创设型,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
【提示】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1)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指物权转让的含义,即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
回顾与总结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提示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提示2】法律文书须具有改变原物权关系的形成效力,不包括给付判决。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取得。
基于上述三款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物权变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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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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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物权的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与 内容等要素中的一项或数项的变更;通常所称的 物权变更仅就狭义而言,是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 变更,而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
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物权的量的变更,是指物 权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物权内容的变更称为 质的变更,是指物权发生内容上的扩张或缩减、 期限上延长或缩短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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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性质及意义 1、概念: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转 移、消灭等事项登录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 2、性质:在我国为行政行为 3、意义: 确定产权、 课税、 物权设立和变动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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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及其职责
江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顾强提出,虽然 自己签订协议买卖房屋是事实,但是家中其他成 员都不知情,所以签订协议应视为无效,他要求 收回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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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就是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 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
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 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 的变化。
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其成 立和生效依据不同法律根据的原则。 如: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其标的物所有 权转移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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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分原则的基本含义
1、物权变动区分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债权 行为)和结果行为(物的处分行为);
2、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原因行为,应当按照该 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 变动是否成就为判断标准;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甲将A物出售给乙,问:
① 从时间点上考虑,A物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
② 从效力来源上看,所有权因何发生转移——因买卖合同, 还是因在履行环节上的其他意思表示抑或是事实行为?
③ 如果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所有权变动的结果是否一概不 发生?
(3)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专利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 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 227条)
(4)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质权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时设立。 (《物权法》第228条)
形式主义
是指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变动还需要 当事人有物权变动的合意,并履行登记或交付这一法定形式,否则物权变动 不生效力。
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是指当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之外,还 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1.巩固归纳所学知识点;
(二)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出让人将对物的管领支配现实的移交于受让人。
对物的现实控制是否转移,应依交易观念而定。 对物实际控制的转移,需基于让与人的意思,受让人 自行占有的,不构成交付。
观念交付(动产交付的特别形式)
1.简易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2.指示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六条
3.占有改定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二)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
(1)《物权法》第十五条 (2)《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3)《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4)《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四、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司考】考点物权变动之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星考点)
基本概念1.物权变动: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三种:(1)法律行为,如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抛弃、捐助、遗赠)、合同(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和多方法律行为(如设立公司的协议);(2)事件和事实行为,如时效取得、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3)公法上的行为,如征收、没收、强制执行、判决。
2.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3.现实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
4.简易交付:是一种观念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己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同生效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以代替现实交付。
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涉及三方当事人:如甲的动产由乙直接占有,而甲欲将此动产处分给丙。
6.占有改定: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重点考点详解1.物权的取得与消灭(1)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民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设定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取得他物权;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时效、征收、没收、法律规定、附合、混合、加工、继承、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合法建造、法律文书、孳息。
(2)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民事行为:抛弃(单方民事行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的届满、混同。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一)变动模式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二)适用范围1.不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抛弃行为有效+处分权+注销登记2.不动产买卖:买卖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3.不动产赠与:赠与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出让或转让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5.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抵押登记6.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不动产出资:设立公司(合伙)的多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7.附着于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买卖(赠与)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三)例外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或转让,无须设立登记或移转登记。
2019年法考必背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
2019年法考必背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一步分为两大模式:登记/交付生效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其依据是公示方式的不同。
我国立法原则上采用登记/交付生效主义模式,例外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1.原则:登记/交付生效主义基于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该法律行为的有效为前提,否则物权不发生变动。
该模式称为“债权形式主义”。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简化为: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简化为: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然遵循交付生效主义原则,但其还有一项特殊规则,即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要件。
简化为:有效合同+交付=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属于一般规定。
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属于例外情形,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仅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豁免登记。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能够不登记。
注意,不动产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39条);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7条)。
权利质权的设立仍适用于这个原则: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动产物权变动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属于一般规定。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交付仍然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要件)。
物权变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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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听说此事后,害怕孙枚到期不能还钱, 便要周海承认高峰对该房有抵押权,周海不 同意。借款期满后,孙枚无力还款。
高峰要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而周海要求确 认自己对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孙枚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主张高峰的抵押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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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准备将一幢自有的房屋出卖,邻居王某提 出购买,但因价格原因没有达成协议。赵某的 同事李某经与赵某协商,达房屋买卖协议,约 定房价20000元,分两次付清,协议达成后3日 内付10000元,同时赵某交付房屋。
余款10000元交房后3个月内付清。第三天,李 某如约交付房款10000元并占有房屋。王某得 知此事后,因急需房屋做生意,就提出以 2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房,赵某同意将房屋卖 给王某,另订了协议,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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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公
示方法表现其变动,才能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 原则。
公示方法对外显示物权变动及其变动后的物权 现状。公示方法主要有,占有(静态)、交付 (动态)、登记。
公示方法有使物权变动发生法律上一定效果的 机能。这种机能从法律上的效果来看,就是公 示力。
2002年4月,金殿苑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1号楼的业主们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在这幢 楼的2层和3层之间,又多出了2E层,这 层楼面有3套住房计236平方米,早在2 001年就被开发商以有使用权而出租给了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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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E楼层的增建,开发商自始至终未经业 主同意,擅自压缩住宅层高和使用面积,且多 出的3套住房既没有分摊公用面积,也没有缴 纳维修基金。为此,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这一 做法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将2E层住 房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基于法律⾏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如世界万物的⽣⽣息息均有原因⼀样,物权变动也有其原因。
依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变动的原因有三种:⼀是法律⾏为,如合同与单独⾏为,⼆是法律以外的其他原因,如时效、先占、拾得遗失物等,三是某些公法上的原因,如因公⽤征收或没收等。
英美法关于不动产权利变动系采取“契据交付主义”。
如按照美国法,不动产权利的变动除了让与⼈与受让⼈需要缔结买卖契约外,只需作成“契据”拿去登记,但依⼤多数州法及其实践,登记并⾮是不动产权利变动的⽣效要件⽽仅仅是对抗要件。
依英国法,不动产⼟地权利的变动需要有“契约”与“严格证书”。
19世纪以来,⼤陆法系民法对于物权变动的规制,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53年⾄公元565年的罗马法,中经欧洲封建的专制时代,中世纪和19世纪初期开始的近代民法⽴法运动,⾄20世纪初,⼤陆法系民法⽴法就物权如何变动业已形成“三⾜⿍⽴”的规制格局。
即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以奥地利、瑞⼠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以及以法国、⽇本民法典为代表的意思主义。
其中以债权形式主义为第⼆次世界⼤战以后多数国家的民法⽴法所采,居于有⼒和⽀配地位,代表物权变动⽴法的基本潮流和趋势。
除了现今欧陆中奥地利、瑞⼠等采取这种⽴法外,拉丁美洲各国、前苏联和东欧各国以及丹麦等北欧各国与远东各国,如中国、韩国等《物权法》也都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的⽴法。
⼀、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移转,除了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移转达成⼀个独⽴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的变动为其内容,故称为物权的合意。
《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为了转移⼟地所有权,或为了在⼟地上设定某项物权或移转该项权利,或为了在该项物权上再设定某项物权,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由权利⼈和相对⼈,对于权利的变更成⽴合意,并将此种权利变更的事实,登记于⼟地登记簿中。
物权变动模式(三
三、产生时间
产生于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 模式之前。
四、内容
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 意思表示,二者合一,并无区别; 2、欲使物权实际发生变动,除当事人间 的债权意思表示外,还须履行登记或 交付的法定方式,登记或交付为物权 变动的成立要件。
五、典型代表
1、《奥地利民法典》 (1)时间:1811年6月1日公布 (2)相关法条: 第246条规定:“原则上动产仅能依实 物交付而转让与他人。” 第431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仅于取 得行为登记于为此项目的而设定公共簿册中 时,始生转让之效力。此项登记称为过户登 记。” 第380、424、425条等等。
六、公式表示
有效债权行为+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
七、我国物权法的选择
我国立法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例外采意思主义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 :集中体现于《物权法》 第9条、15条、23条、24条、139条、187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合同法》 第133条、《民法通则》第72条。 债权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 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动 产浮动抵押)等的规定。
拓展(二): 我国目前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的 缺陷 1、将物权公示原则当作债权合同生效的 要件,将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的根据 混为一谈。 2、不承认物权行为,也不承认物权行为 的无因性。 3、这种模式认为物权变动仅仅须存在债 权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即 为已足,不需要当事人另有物权合意。
八、案例分析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由于房屋的 实际交付与产权的转移登记可以分开 进行,那么如果卖房人先将房屋交付 给买房人甲,后又为买房人乙办理了 产权转移登记,这时房产因火灾而毁 损,风险该由甲还是乙来承担呢?
物 权 变 动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建设用地 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 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不动产登记范围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 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 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规定办理登记: ①集体土地所有权;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③ 森林、林木所有权; 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建设用地使用权;⑥宅基地使用权; ⑦海域使用权;⑧地役权;⑨抵押权;⑩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4.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及相关申请 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登记
(1)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
2.动产物权交付替代
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以下 几种交付方式,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具体包括:
民法考点总结:物权变动
民法考点总结:物权变动2016年民法考点总结:物权变动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那么民法考点——物权变动有什么考试要点呢?下面跟店铺一起来看看吧!一、物权变动的分类(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标的物上原有负担消灭2.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只能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不能通过创设取得(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特点(1)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原则上必须公示:完成登记或者交付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继承、善意取得、取得孳息、添附等)(1)不以法律行为生效为要件(2)不需要公示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未交付、未登记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一)原则: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1.适用范围: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不动产出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不动产的物权抛弃、不动产赠与和买卖2.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登记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二)例外:不需要登记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让(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
而且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未登记,也可对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2)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须办理移转登记,自转让合同生效时,受让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是,若未办理移转登记,受让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1)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
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不动产权利的善意受让人(2)地役权人转让地役权的,自让与合同生效,无须登记,受让人取得地役权。
物权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概念、形态和原因理解了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则物权变动就必然体现为人与物的关系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是物权这一静态属性的动态描述。
因此,本文的观点就是:物权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物权关系的三种形态变动。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三种形态:1、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间物权法意义上关系的发生,表现为特定主体对物权的取得。
物权取得分为:①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如无主物之先占、时效取得等;②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可分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
移转取得是他人之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创设取得是他人之权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指物权客体的变更和物权内容的变更,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
物权客体的变更,是标的物在量上的变化,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权利质的变化即内容上的改变。
至于主体的变更,一般来说包含在物权的发生或消灭中。
3、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分离,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不复存在,表现为物权的丧失。
物权丧失又可分为:①绝对丧失,是物本身的灭失,依附其上之物权绝对灭失,如房屋焚毁、食品耗尽等;②相对丧失,是物本身并未灭失,物权离去一主体与另一主体相结合。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两点原因:物权变动,是一种存在于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的变动。
根据造成这种变动的原因,一般可将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种。
其中最重要、最常见的变动原因是法律行为。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主体意愿的表现。
权利主体出于个人之意愿,使人与物之关系发生变动,这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本质所在。
依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因此以法律行为为原因之物权变动成为现代各国物权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的重要课题。
【实用文档】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第2单元物权变动考点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2级)(一)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型态型态具体规定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物权取得不取决于前手的意志),典型的原始取得如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等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提示】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权利前手。
2.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变更。
其中,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3.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相对消灭,是物权转让的含义——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考点二:物权变动的原因(3级)(2012案)分类具体规定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行为分为:(1)债权行为(债法领域,设定债法上的权利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2)物权行为(物权法领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注意】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当公示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而非“登记或交付”时)发生效力(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提示】1.合法的事实行为是人的行为,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与自然事实不同;事实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法律文书包括直接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书。
但不包括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履行的给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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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甲与乙丙均签订了房屋买卖的合同, 其中乙已经拿到钥匙入住了,甲却与丙办理了 产权登记。问: (1)甲与乙丙签的合同生效吗? (2)房屋产权归谁? (3)乙的权利如何保障? 『正确答案』(1)合同生效。如果没有 其他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均有效。(2) 归丙,因为丙办理了产权登记,不动产的所有 权转移登记生效。(3)乙请求追究甲违约责 任。
原始取得
先占、取得孳息、合法 第一次产生者不以原所有 建造、劳动生产、征收 人意志为根据直接取得 等
继受取得
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 买卖、赠与、互易、 取得 继承
2.消灭:
绝对消灭
物权本身不复存在
如书被烧毁
相对消灭
物权转让
如书被卖掉
【例题· 单选题】下列属于所有权的继受 取得的是( )。 A.甲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建造完成了房屋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示例】动产抵押采用对抗主义,签了抵押合同, 即使不登记抵押权也产生,但是若该动产被不知 情的第三人取得,抵押权人就不得追及。
一般★
动产抵押权(包括浮动抵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 押)、土地承包经营权、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 合同时生效,登记时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交付时生效,登 记时对抗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
【提问】若签完合同后,甲后悔,不想 去过户,乙该怎么办? 『正确答案』乙有权要求甲去办理过 户,甲坚决不去,乙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 让甲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两者关系★
(1)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 生效。 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 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1)物权变动靠不动产登记 和动产交付这种公示方式。 导致物权的变化 (2)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3讲 物权变动的形态、基于 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考点二】物权变动和物权行为 (四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前几年有命题, 在近三年没有直接命题,但是对后续考点 影响很大,对整个物权的理解也影响很大。 最主要把握的是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生效 关系的判断。
一、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 种基本形态。 1.取得:
3.公示的效力(P37): (1)公示生效主义:合同生效+登记/交 付=物权生效
登记生效 交付生效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 押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特例:票据、债券等有价证券, 有凭证交付生效,无凭证登记生效;其余均 为登记生效)
登记或交付生效
(2)公示(登记)对抗主义:合同生效= 物权生效,登记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
特殊
特殊动产所有权
【例题· 单选题】甲将自有的房屋出售给乙,双方在 2013年12月1日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12月 10日,乙将首付款交付给甲,2013年12月15日,甲将 房屋腾空后交付给乙,2013年12月20日甲与乙办理了 产权过户手续。针对以上案例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 下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乙的买卖合同在2013年12月20日时生效 B.该房屋的所有权自2013年12月15日甲交付给乙 时转移 C.如果甲和乙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那么甲和乙 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D.买卖合同在2013年12月1日时生效,房屋所有权 自2013年12月20日起转移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2.物权为与债权行为:
债权行为
本质
物权行为
对财产的影响
无权处分 一物多卖★
给付行为(不需要处分 处分行为(需要处分权) 权) 不会直接减少,但消极 直接减少 财产(义务)增加 买卖合同有效 物权效力待定
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 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 买受人若不能按约定取 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得所有权,可请求追究 出卖人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