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2009-12-17 管理工作规定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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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文件
宁师大…2007‟71号
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部门:
《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博士后管理规定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 2007年12月24日印发
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提升我校科研教学队伍的活力,吸引、培养和使用更多的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根据《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江苏省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其管理体制
第一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承担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流动站”)。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学科领域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具有博士学位,主动申请进站,经考核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根据博士后人员培养经费的来源,分为:
(一)国家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二)江苏省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三)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四)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五)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的项目博士后人员。
博士后人员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人事、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体制及管理职责
(一)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我校对博士后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二)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科研、教学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及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设站学院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三)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
任主任。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的制定,博士后人员的进、出站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科研资助金的申报,协调落实国家、省及学校等有关博士后政策,协助、指导各设站学院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的检查与考核,负责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等工作。
(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工作由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承担,全面领导该站博士后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教学、科研、考核等工作。流动站秘书或人事秘书具体负责博士后人员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设站学院成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专家指导组,由博士生导师组成,主要负责对申请进站人员的遴选、在站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的开题、考核与评估等工作。
(五)流动站所在一级学科的已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的在职博士生导师均可作为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联系导师。学术联系导师具体指导博士后人员在站的研究工作,同时应全方位关心博士后人员,做好其政治思想工作,督促博士后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科研任务。
(六)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人事处负责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核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等工作;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及其参加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的审核等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博士后人员教学工作的审核;后勤管理处负责解决博士后人员的住房和医疗问题;资产管理处负责配备博士后人员的办公、生活等设施;财务处负责博士后人员专项经费的落实,博士后人员工资、津贴的发放等工作;国际交流处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有关涉外事务;工会、资产经营公司分别负责博士后人员子女入托、入学事宜;学校人事档案部门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博士后人员工作期限及待遇
第四条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一)博士后人员招收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
(二)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要与学校学科发展要求、方向相一致,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力求与我校流动站所在学院、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紧密结合,要与学术联系导师承担研究任务课题相结合。应尽可能把博士后人员安排到重大研究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
(三)承担重要研究项目的博士生导师优先招收博士后人员。
(四)流动站结合所在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以及科研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本站招收博士后人员计划上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按照各流动站的科研项目、科研条件、科研需要、住房等情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讨论提出下一年度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达。
(五)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受招收计划限制。
(六)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按照国家人事部政策执行,不受学校招收计划限制。
第五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限
(一)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的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科研任务,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延长在站工作时间的,须提前三个月由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术联系导师和流动站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省人事厅备案。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出站手续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二)在站人员不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由设站学院提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意见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退站。
(三)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
1、中期考核不合格,且在三个月考察期内无明显成效;
2、终期考核不合格;
3、学风不正、弄虚作假;
4、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并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5、累计请假三个月以上,或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7、无正当理由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8、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